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2-06-09 20:41:2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破解合同僵局问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密切配合。合同法整体的逻辑体系可谓错综复杂,严谨周密。对其中某一规则的增删、修改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更何况是对于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这一重要规则。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先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张至部分金钱之债,以满足司法实务中的需求。

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相关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首先,以“合同僵局”为关键词,并将其位置设定在“理由”部分,其他限制条件依次为“民事案件”、“合同纠纷”、“判决书”,并把裁判年份限定在 2021年,检索到的判决书多达 184 份。通过对检索到的案例仔细甄别,删除以下不符合要求的样本:包含关键词但属于合意解除的案件、包含关键词但属于非违约方申请解除的案件、案例中出现“合同僵局”字样,但是只是起描述合同状态的作用,如陷入“合同僵局”已近 6 年之久,或者出现“为了避免合同僵局”、若不判决解除该合同,将导致形成合同僵局等表述,以及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无关的案例。与此同时,以“违约方解除合同”为关键词,其他检索条件相同的案例进行补充,并排除重复的案例,经过梳理共得到 113 个有效案例。

合同僵局案件分布广泛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广东省和浙江省的相关案例数量最多,各有 14 篇裁判文书,其次是北京市有 10 篇,江苏省有 9 篇。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四川省的裁判文书数量也都大于 5 篇。根据裁判文书的地域分布可知:第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争议的案件地域分布较为广泛,该争议不是个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在全国 32 个省份中,该样本涉及 22 个省份,占比 68.7%;第二,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的案件分布比重与该省 GDP 发展水平大体存在对应关系,争议案件数前五名的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的 GDP 排名在全国当属前列。①这表明,在东部发达地区经济相对活跃,影响合同关系稳定性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合同容易遭遇履行障碍甚至发生合同僵局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民法典》适用的深入,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会不断增长,此类问题亟待解决。

(二)案例特点 

1.支持解除合同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经统计,在筛选的 113 篇裁判文书中,支持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共计91 篇,《民法典》实施后法院支持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比例高达 80.5%。这里的违约方既包括作为原告起诉解除也包括作为被告提起反诉解除合同以及未提起反诉在答辩中申请解除的情况。具体到不同的审级:一审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有 52 篇,二审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有 39 篇。二审中,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支持解除的有 32 篇,二审改判解除的案例有 7 篇。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比例达到 80.5%,这说明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条件下,法院裁判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比例非常高。反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案例共有 22 篇。占全部案例的 19.5%。其中一审反对的共有 6 篇,二审维持一审反对解除的有 12 篇,二审改判继续履行的合同有 4 篇。尽管学术界对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司法解除权争论不休,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类案规范。

2.部分合同僵局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

在筛选的 113 个案例中,有 46 个案例在当事人陈述中或者法官的说理部分涉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占全部案例的 40%。仅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的实体经济类型就包括商铺、店铺、横店影视分公司、网吧、KTV、酒店等。虽然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 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地方法院在疫情期间也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租金的指导意见,如《河南省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导(二)》第 6 条规定“受疫情因素影响,请求延长租期、减少租金的,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这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持合同关系的存续,降低疫情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合理分担风险。但是仅仅减少房租的政策在面对承租人主动退租、明确表示不再承租而出租人却坚持不解除合同的情况,还是显得无力。

二、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争议

(一)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问题缘起

学术界最常见的表述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此种表述的优点是简洁,但缺点同样明显,就是容易形成将解除权赋予违约方的误导,对传统的合同法体系造成冲击。其他表述“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违约方司法终止权”同样有个别学者主张。这里采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意在强调,违约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而不能以通知的方式直接解除合同;合同能否被解除,而是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是否符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

1.合同僵局的起因

就像计算机软件在运行中会出现 BUG 一样,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交易中,合同也会形成僵局。合同僵局的概念借鉴于于公司僵局,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法概念,不具备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在最开始时仅仅起着描述合同状态的作用。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合同僵局”一词其最早出现于 2012 年的判决书之中。直到 2019 年,合同僵局一词才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九民纪要》第 48 条中。此后合同僵局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呈现爆发式增长。以“合同僵局”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2019 年之前共有 23 件,2019 年增长到 95 件,而 2020 年就有 1211 件之多。这仅仅是直接引用“合同僵局”概念的案件,不排除还有一些案例存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但没有使用该概念。

通过对裁判文书和文献的整理,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合同僵局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对这一概念的适用也十分混乱。王利明教授把合同僵局的定义限定在长期合同中,合同一方因客观经济形势发生显著变化或者个人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该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提前解约,而另一方却拒绝解除合同,放任合同僵局的状态持续。①长期合同的确是最常见合同僵局的类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僵局的情况不限于此,例如买卖合同等非长期合同纠纷裁判中也出现了合同僵局的情形。顾名思义,合同僵局即在合同履行阶段,违约方因经营环境恶化、履约能力不足等个人因素发生变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却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行使解除权,此时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却又得不到履行,想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却没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标的物被闲置,造成双方僵持的局面。

(二)《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定位的研究争论

1.守约方解除权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当事人仅限于“非违约方”,并且认为合同僵局问题是一个伪命题,应通过其他制度解决。郝丽燕认为,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以及“减损义务”都能解决该问题,不需要创设违约方合同解除权。②时明涛认为,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具体需求、比较法上的经验以及解除权的理论构造来看,设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依据不足。③蔡睿早在 2019 年《民法典》颁布之前就发文称,并没有创设违约方解除权的必要。主张通过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以外的制度解决合同僵局问题。

守约方解除权说的理由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履行不能情况下的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在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履行不能时,债务人是否还受到原给付义务的约束,此种情况如何解决,《合同法》第 110 条和《民法典》第 580 条并没有作出规定,否定论者支持原给付义务自动消灭说。认为在构成履行不能时,原给付义务消灭,对待给付义务亦自动消灭。⑤而对于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的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僵局问题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相比于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债务人主动履行损害赔偿义务解除合同同样可以破解合同僵局。民法典 580 条第 1 款的履行不能,并没有区分是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所导致还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自身所导致。对于可归责于债务人自身原因的履行不能实质上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不能才是该条款的固有适用范围。现代大陆法系的履行包括自然履行与替代自然履行的损害赔偿。自然履行处于第一顺位,损害赔偿义务则处于第二顺位。第三: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通过减损义务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减损义务规定在《民法典》第 591 条,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里的措施就包括及时解除合同、寻找新的承租人等等。

三、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的证成 ................................... 28

 (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 28

1.效率原则 ..................................................... 28

2.诚实信用原则 ................................................. 29

四、《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司法适用展望 ....................... 39

(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之适用前提 ............................... 40

1.再交涉程序:当事人协商优先 ................................... 40

2.部分金钱之债可以发生履行不能 ................................. 40

结语  ............................. 47

四、《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的司法适用展望

(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之适用前提

1.再交涉程序:当事人协商优先


回顾《九民纪要》的精神,其在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严谨适用合同解除制度,构建诚信的社会环境。《民法典》第 533 条的情势变更规则和第 580 条第 2 款的违约方申请解除权是我国《民法典》中独有的两处司法解除制度,在程序上都应适用于再交涉程序即当事人之间重新协商的义务,以符合合同解除规则体系的一致性。①创设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规则就是为了破解合同僵局,再协商制度能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觉能动性,有助于友好、快速的解决合同僵局,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避免占用司法资源。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的再沟通可就减损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价值判断的妥当性。在庭前调解阶段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减少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的适用。即便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促使双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再协商程序的约束主体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而非违约方与守约方。双方协商后仍然不能解决纠纷的,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否符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不能径直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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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立法保守性的特点,不宜将履行不能扩大至全部金钱之债中,而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首先在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中加入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制度,这也是《九民纪要》第 48 条显示出当下的司法政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则限定于贷款失败的债务人。以上两种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合同僵局最为常见的类型。值得强调的是,引起违约的原因应限定在客观因素,以防止当事人的肆意违约。

结语

法典是社会生活关系的精炼总结,对于实践中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需求,《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予以积极回应。虽然其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但也有其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破解合同僵局问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密切配合。合同法整体的逻辑体系可谓错综复杂,严谨周密。对其中某一规则的增删、修改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更何况是对于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这一重要规则。因此,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先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张至部分金钱之债,以满足司法实务中的需求。此种方式由于有着深厚的司法实践基础,不会冲击合同法的稳定性。又因为其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应对其适用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并且程序上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用继续履行对债务人明显不公平,债务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作为构成要件,由法官个案裁判,综合考虑合同剩余履行的期限、替代交易的可行性、继续履行的不可苛求性。裁判者应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注重说理以增强裁判的法律效果,在一定的条件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以增强社会效果。通过《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具体的案例适用以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提出破解合同僵局的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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