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轻刑化思考——以143起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05-20 15:36:2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在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探求轻刑化路径的同时,我们更要反思家庭暴力的化解渠道以及受虐妇女有效的维权路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轻刑化的概念界定

(一)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界定

1.受虐妇女范围的界定

受虐妇女是指在家庭生活中面对长期性、经常性、连续性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求助无门后,逐渐悲观失望、逆来顺受的妇女。本文所指的受虐妇女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受虐妇女与施暴者之间具有特殊的亲密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第二,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施暴丈夫经常性、连续性的家庭暴力,此处强调家庭暴力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经常性,偶发性的家庭暴力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范围;第三,施暴者对受虐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较为严重。按照受虐形式的不同,受虐妇女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遭受身体虐待的受虐妇女、遭受精神虐待的受虐妇女以及遭受性虐待的受虐妇女。身体虐待一般表现为殴打行为,严重时可致伤致残,经常性、连续性的拳打脚踢也属于身体虐待的表现。精神虐待主要表现为配偶一方经常性对另一方以言语相威胁、恐吓,当众或私下经常性的言语羞辱、谩骂、嘲讽致使对方难以忍受,长期的精神虐待易引发女性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性虐待是指以暴力方式强行与受虐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对受虐妇女实施变态行为。因精神虐待通常具有隐蔽性,且精神虐待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受虐妇女的身体权益和生命法益,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家庭暴力程度较重主要指身体虐待和性虐待程度较重。

法律论文怎么写

2.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特征

本文所探讨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是指,在遭受长期暴力虐待后,身体和心理状态发生特殊变化,具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症状的受虐妇女,在无助感积蓄到无法忍受的地步,突然爆发愤然杀夫的行为。本文所探讨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受虐妇女杀夫是为了保护自身或子女的身体法益或生命法益

现实中,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就是对身体实施的暴力,这是最直观的对身体法益或生命法益的侵害。随着暴力的升级,这种暴力形式会直接损害受虐者的身体部位,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生命。面对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丈夫稍有不快就会对妻子实施暴力,甚至连孩子也会一起挨打。当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已直接威胁受虐妇女的身体法益或生命法益时,为了保护自身或子女的法益不受暴力行为的继续侵害,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受虐妇女只能奋起反抗,愤然杀夫。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是特定的以保护自身或子女身体、生命法益为目的的杀夫行为。

(二)轻刑化的概念

1.轻刑化的涵义范畴

“轻刑化”又称为“刑罚的轻缓化”。“轻刑化”与“重刑化”相对应,其本身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刑罚发展的一种动态趋势。“轻刑化”是一个批判、变革的相对性概念,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刑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价值选择和发展路径,意味着对重刑主义的反思和摒弃。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轻刑化”的含义范畴仍存在争议,各学者的观点不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轻刑化主要应当在立法层面体现,主张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以此来实现缓和刑事制裁体系的目的。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轻刑化”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理念的指导之下来适用刑罚,使其成为适用刑罚的一种动态发展趋势。具体而言,除那些需要严厉打击的重罪之外,对其他的犯罪行为在适用刑罚时若存在轻判的选择就应当选择从轻判处;对同类型的案件,在判处刑罚时应当比之前的同类判决轻,从纵向上反映出刑罚轻缓化的趋势。②第三种观点认为,“轻刑化”与刑罚的轻缓化并非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轻刑化不仅涵盖了整个刑罚结构的轻缓化发展趋势,另外还可以指具体的某一类案件刑罚配置较轻。③第四种观点认为,“轻刑化”并非某一方面的具象表现而是涵盖方方面面的一个较大的概念,其泛指的是一国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具体表现为对犯罪行为尽可能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④本文赞同第四种观点,笔者认为“轻刑化”不应当仅局限于立法、司法或执行的某一个层面,“轻刑化”应当是对一国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前述三种观点都是从“轻刑化”的表象入手,仅关注到其某一方面的表现,并未抓住其实质内涵。

就轻型化的范畴而言,目前学界存在多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轻刑化的范畴较大,其包括轻刑罚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而有的学者认为轻刑化仅包括轻刑罚化。所谓轻刑罚化是指对于某些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仍然应当施加刑罚达到制裁的目的,但适用的刑罚与之前相比更加轻缓,通常情况下以降低刑罚配置档次或降低量刑幅度的方式来达到轻刑罚化的目的。非犯罪化是指将原本属于犯罪范畴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使该种行为成为适法的行为或者成为仅以行政处罚相规制的行为。非刑罚化分为传统的非刑罚化及现代的非刑罚化,传统的非刑罚化主要内涵体现在非监禁化,主张限制自由刑的适用。现代刑罚种类日新月异,人们对刑罚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现代非刑罚化是指,对犯罪行为不再适用自由刑、罚金刑等,而是适用刑罚之外的裁判方式,例如: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二、对 143 例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数据的选取

1.样本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以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来探讨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轻刑化的实际状况。本文中的样本数据选自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笔者通过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家庭暴力”、“死亡”为关键词进行相关刑事案件的检索,选取时间跨度为 2015 年-2021 年的已结案件,二审以判决方式结案,共检索出 700余篇刑事判决书,各检索平台大致相当。最终经过笔者人工筛选,挑选出对本文有参考意义的 143 篇刑事判决书。挑选出的样本中被告妇女均遭受过被害人实施的长期家暴,或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多次遭受到被害人的威胁、辱骂、殴打,最终因不堪忍受选择愤然杀夫。本文试图从法院的判决书出发,通过对判决书中相关信息的整理总结归纳出该类案件的发生规律以及特点。此外,针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关键词设定为“家庭暴力”和“死亡”是为了进一步挑选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这一类案件进行研究,并由此探究长期家庭暴力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是否存在轻刑化的可能性。

2.样本数据概况

2015 年共收集到 26 份符合条件的样本,其中 4 份样本法院最终判决为故意伤害罪,22 份样本判决为故意杀人罪,在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样本中有 10 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从总体量刑上来看,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免于刑事处罚;1 份样本判处无期徒刑,2 份样本被判处缓刑。2 份样本被认定为防卫过当,2 份样本中被告人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 2 份样本采纳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的意见,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在收集到的样本数据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案号为(2015)延中刑一初字第 00055 号的样本,被告人刘某虽然因故意伤害行为致其丈夫死亡,但法官最终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评定被告刘某构成防卫过当,最终判处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二)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特征

1.犯罪地域分布特征

  1. 法律论文参考

我国共 34 个省级行政区域,收集到的样本审理地点在我国 25 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均有分布,其中云南省最多共 19 例样本,贵州省次之共 12 例,山东省 11 例、吉林省 10 例。样本数据反映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均有发生,该类案件的发生具有地域上的广泛性。且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案件发生经济水平、文化水平都相对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文化的落后也使得人们的思想较为落后保守,在他们的思想观念中,家庭暴力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事情,反而被认为是外人不好插手的家务事。

三、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轻刑化的现实困境和成因分析.................... 35

(一)缺乏出罪空间 ........................... 35

1.难以作为正当防卫出罪 ....................... 35

2.难以作为紧急避险出罪 ............................................ 37

四、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轻刑化的域外考察 .............................. 42

(一)英美法系国家 .............................. 42

1.美国:“受虐妇女综合症”抗辩事由的确立与发展 .................... 42

2.加拿大:“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的运用 ........................ 44

五、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轻刑化的具体建议 ............... 51

(一)立法方面 .......................... 5

1.扩张专家辅助人角色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证据 .................... 51

2.建立规范化民意导入机制 .......................................... 52

五、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轻刑化的具体建议

(一)立法方面

1.扩张专家辅助人角色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证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证据虽具有积极意义,但以何种证据形式加以引入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早在 2003 年,家庭暴力专家陈敏就曾尝试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在庭审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证据”但以失败告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医类鉴定类目中无法涵盖受虐妇女综合症的鉴定内容。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虽未有定论,但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其并不属于精神疾病而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所以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无法纳入上述法定鉴定种类之中。从本质上来看,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意见是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因此将其纳入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范畴似乎更加合理。

2013 年之前,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出具证言的范围只能针对鉴定意见。简而言之,在庭审中若是没有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也无从提起。2013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审判中如果出现专门性的案件事实无法进行鉴定,但又需要专家意见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的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2018 年,为了更好的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办案的内容。上述规定似乎已经扫清了受虐妇女综合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障碍。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目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本质上是仍属于质证意见,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因此即使专家出具了相关证言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案件事实来考虑。这与上述司法解释显然自相矛盾。这种矛盾的出现也进一步说明了专家辅助人保守的角色定位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求,因此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进行合理扩张十分必要。

结语

切萨雷•贝卡利亚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到:“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行为处以同等的处罚,那么人们就无法找到更有利的手段去阻止行为人实施能够带来更多好处的较大程度的犯罪行为。”①从贝卡利亚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刑罚的目的并非仅是给予犯罪人严苛的刑罚,刑罚的效果也并非越严苛越好。刑罚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并且追求处理结果上的公平与正义。具体到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我们必需承认其特殊性。“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头眠”,面对共眠的亲密伴侣实施的长期的身体及心理的伤害,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被迫反抗杀夫。其杀人行为又怎能简单的等同于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呢?如果在定罪量刑上忽视其特殊性,不仅是对受虐妇女人权的侵犯,更不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缓化的刑事政策,针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从以下方面作出改善:

首先,司法人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不能仅因损害结果严重而不假思索的认定其有罪,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其次,若确定受虐妇女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还需要充分结合各量刑情节的作用。具体而言可以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对此作出细化,以明确该类案件量刑的法律依据。同时,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推动该类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对受虐妇女优先适用缓刑,使受虐妇女能够尽早回归家庭。最后,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也应当考虑受虐妇女是否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法律是鲜活的生命,而非僵化的规则”,①我们不能只考虑受虐妇女杀夫后如何对其实施惩罚,更应当考虑如何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该类案件频发的背后,是立法与司法的缺失和社会的漠视。因此,在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探求轻刑化路径的同时,我们更要反思家庭暴力的化解渠道以及受虐妇女有效的维权路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略)

提交代写需求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