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06 10:12:04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还是在制定配套的机制的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正的法律原则。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制度的具体细则可以从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的选择以及转股比例的限定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使得债转股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依据可以参考,另外,在债转股中债权的估价和议价机制、股权退出机制以及道德风险的防范方面也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撑,但由于受制于法律界定和经济处理手段的限制,不良资产的认定、处置、尤其是处置方式的创新一直是学界和政界的一个难题。众所周知,随着企业负债额的增加,偿债能力的削弱,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会大幅度下降,企业的债务风险逐日攀升,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中国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往的做法主要有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转让和核销等,但这些传统的处置方式已不合时宜,无法适应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因此,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新模式呼之欲出。基于此,国务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在 2016 年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包括《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等,其核心要义是以市场化手段,有效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债转股。从法律视角看,债权和股权存在着法律性质和实施规则的巨大差异。若要规范完善这一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必须要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行为实施中法律问题一一作认真梳理,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有效的实施方案。

20 世纪 90 年代末,由于长期采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产业结构无法及时调整,多数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由此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和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开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 1999 年一年就成立了四家这样的公司,此类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处置我国传统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促进国有企业市场化,顺应当下的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债转股应运而生,但那个时候的债转股是政府主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决定了债转股的方向和力度,这势必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诸多道德和法律困顿。而这种指令性的市场化债转股本质上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对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朱睿妮(2020)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规范性、实施机构独立性以及退出方式创新性的针对性的解决方案1;黄杰(2020)对我国的债转股实施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债转股政策体系,探索债转股的新模式。叶思萌(2019)在破产重整的角度分析债转股存在的具体问题,认为需要在《破产法》的基础之上完善有关债转股的实施细则。

陈朝炜(2019)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发展历史,发现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下有关债转股的问题逐渐显现,目前阶段还需要对债转股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之上形成相关的解决方案,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制度的完善2;王昕宇(2019)在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在实例的基础上介绍了债转股的具体实施流程3;肖立强(2019)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描述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实施过程,认为在当前的形式下在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债转股有利于规避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仍存在一些风险,需要对债转股的实施流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进行有效的推广从而规避风险4。

朱姜烨(2018)对比分析了杭州地区不良贷款的防范机制,对各个机制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分析,并在相关法律实践下对债转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进行了阐述5;阚竹青(2018)认为在我国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方面,需要在国内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创新模式6;邹春(2018)和尹燕海(2016)均分析了我国第一轮债转股的经验,前者在政策上对比分析了本轮债转股与第一轮的联系和区别7,而后者分析了债转股对于企业和商业银行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一些债转股的发展建议8;李长银,陈涛,李虹含(2016)分析了国内外实施债转股的主要经验,并对我国当前实施债转股提出了一些建议9。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概况


2.1 债转股的概念和特征

探索债转股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它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要从根本上明白债转股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要想准确把握其法律实质就要从债转股内涵进行界定和特征进行分析,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实际生活中债转股的不同类别,进而为解决债转股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提出更好的制度保障和解决方法。

2.1.1 债转股的概念

债转股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把债务转化成资本,在此同时又把债权转化为股权。关于债转股目前没有明确的概念,我国在《公司法》中还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而已经废止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债转股的行为首次进行了概括,将其规定为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第 7 条规定债转股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将债转股规定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也就是在公司发展的情形下,而不是公司设立的情形。

关于债转股的分类有多种,也就是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定义、使用性质以及转化形式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下将详细说明这些不同的类别分别的含义。

首先,按照定义的范围对债转股进行分类时,可以将其分为广泛意义上的债转股和从小的范围来说的债转股。其中,广泛意义上的债转股指的是可以通过有多种方式进行的债转股,包括以增资偿债、收债转股等多种途径实现债权。而从小的范围来说债转股仅仅指的是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广义债转股和狭义债转股的不同,在运作和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防范道德风险呢?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道德风险在债转股运作中占重要比重,因此需要我们及时防范。在广义和狭义的债转股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前者在范围、目标和关系上更加多元化,而后者更加侧重于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


2.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发展

2.2.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发展概述

2016 年 9 月《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债转股的正式启动。不同与第一轮的债转股,第二轮债转股在在背景、实施主体、资金来源、性质这些方面呈现出与第一轮国家政策性的债转股的不同,第一轮的债转股的实质是一种国家的宏观调控。虽然第二轮的债转股也有着一些政策的指导,但是并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对整个过程进行规制,所以存在一些与第一轮债转股的不同的问题,在债转股完成后,债权人的股东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而且在债权人的退出方式方面,虽然方式比较多,但是其顺畅度差强人意,在债转股的整个过程中仍摆脱不了行政干预的存在。两轮债转股的实施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本文对两轮的债转股的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比较,汲取我国债转股的实施经验,对新一轮的债转股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建议,加快我国债转股完善体系的建立过程。

在两轮债转股的对比分析中,为了更加直观深入地发现这两轮地可行性经验,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对比两轮债转股中的成功的经典案例,发现两轮债转股的区别,并对新一轮债转股的实施提供探索经验。这里本文选取了债转股的典型案例包括第一轮的北京水泥厂案和第二轮的云南锡业集团案,下面将对这两个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北京水泥厂的不良资产债转股债转股的整个实施过程,这个案例是基于我国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大背景下于 1998 年年底发生的,在当时北京水泥厂濒临破产,企业负债率高达 117.4%。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力量开始介入,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次年 9 月同该公司的母公司确定对该公司进行债转股的协议,由此国家组建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拿到了北京水泥厂的大多股份,从而掌握了该公司的实际控股权,在协议中还规定了债转股后股权的退出方式,也就是北京水泥厂的股东分期进行回购,直到债转股的全部股权都回赎完成。在此案例中,债转股的效果十分明显,负债企业的负债率发生显著改变,从之前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债转股后负债率下降到 30%,企业发展向好,实现了每年的利润都在提高的良好效果,利润最高达到了千万级,公司能够继续发展,并且能够良性发展下去,还组建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债转股将濒临破产的企业变成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司,但是,在分析中也可以发现,这样的债转股是国家主导的,整个过程都有国家政策进行指导,是国家为了减少国有企业的负债,防止国家重要企业破产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企业不良负债对银行的不利影响进行的,在整个过程中,是没有考虑到市场规制的,单纯的是国家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国家政策指导下的行为。

法律论文参考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5

3.1  针对债转股的相关法律规则不完善 ......................................... 15

3.1.1  债转股存在立法缺失 ..................................................... 15

3.1.2  债转股存在法律争议 ..................................................... 15

第四章  国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债股的实践经验和启示 ............. 21

4.1  国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实践经验 ................................... 21

4.1.1  市场主导型债转股的经验 ................................. 21

4.1.2  政府主导型债转股的经验 ............................. 22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对策建议 ...................... 24

5.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制度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原则 ............ 24

5.1.1  平等自愿原则 .......................... 24

5.1.2  公平原则 ..................................... 24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对策建议


5.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制度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的制度建设是债转股的改革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有关债转股制度的建设要基于国内外的债转股实践的深入分析结果,吸取相关的实践经验。从上文可知第二轮债转股的显著特征就是市场化和法治化,但是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债转股中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5.1.1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我国交易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交易中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在债转股中银行、实施机构和负债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债转股协议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散发达成合意从而缔结的,在整个债转股过程中,三方均不能从中获取不当的利益。基于此原则,在股权的定价上,国有企业基于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使得股权定价过高,这是一种损害实施机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另外,对于债转股的实施要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愿,政府只能在较大的方向上进行把控,而不能参与到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中,违反各方的自主意愿。

在不良资产债转股中有关制度的建立中要充分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规避特权和以欺诈等方式违反当事人意愿等的违反该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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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公平原则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要求在债转股过程中要公平处理各项事务,在对于债转股企业的选择中要一视同仁,对符合条件的负债企业进行公平的选择,不能因为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就带有色眼镜。具体体现在银行在对债转股企业进行选择是要以银行独立评审权的行使的结果为准,不受政府的不正当的干预。另外为了充分发挥公平的原则,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力量,对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给到银行,从而促进银行在债转股企业选择中切实遵守公平的原则。

现实中存在有失公平的现象出现,因此在债转股改革中要对此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从商业银行对债转股企业的选择方面切实保障公平。


结语

由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过高的问题仍然存在,近年间我国对此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发现债转股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而且能够促进企业再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通过不断的实践也发现我国现在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会导致在进行债转股时产生诸多风险。要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是对债转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完善,具体而言不仅要制定针对不良资产债转股的专门法律规范,也要完善与不良资产债转股相关的配套法律机制。具体而言,无论是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还是在制定配套的机制的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正的法律原则。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制度的具体细则可以从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的选择以及转股比例的限定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使得债转股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依据可以参考,另外,在债转股中债权的估价和议价机制、股权退出机制以及道德风险的防范方面也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只有尽可能地考虑搭配债转股的整个过程,才会制定出完备的规则体系,有了完备的规则体系,债转股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从而解决企业负债过重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多的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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