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案例代写:算法权力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10-06 13:30:4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社会以新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媒介平台的出现逐渐取代了报纸、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介,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主要信息传播、交流媒介,而这是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来实现。

一、算法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与算法权力

(一)算法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概念

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因此需要先明确舆论监督的概念。对于舆论监督的概念,学者陈力丹认为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发表舆论的方式,对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27学者李延枫认为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和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批评、建议,由此来对公权力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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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则是舆论监督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监督形式,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自己的建议、看法的方式,由此来规制公权力的运行。算法技术对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许多正面影响,相较于过去的舆论监督而言有着许多变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督的范围更大。在过去,鉴于现代社会的公众意见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这个渠道,那时的舆论监督与其说是舆论监督不如说是媒介监督,媒介把持着发声渠道,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并不能直接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在人人都有“麦克风”,打破了原来传统舆论监督中媒体对于舆论监督权利的把持局面,使得人人都可以自由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于热点事件的看法,由此来实现对于公权力的监督,让人民真正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

第二、信息覆盖范围更广。一方面在媒介监督时代,媒介受制于其规模、人力、资金等因素使得媒介所覆盖的范围相对有限,了解事件相关信息的公众的范围更为有限。如在报纸、杂志上,每一期的报纸杂志其篇幅有限,仅能承载有限的信息,且由于报纸、杂志所需要编辑、排版、审核的原因,所传播的信息相对而言已经过时,随着时间的流逝相关事件可能已经解决,或相关事实已经被掩盖,从而不能发挥出舆论监督所应当起到的作用。在覆盖面上,报纸、杂志受制于购买群体的因素,而不能广泛传播。在传统媒介时代,人们主要是通过报纸、杂志了解最新的新闻动态,而使得一些未购买报纸、杂志的主体,不能更好、更快的了解最新的新闻动态,造成公众不能知晓相关情况,无法进行舆论监督。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分析

1.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网络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

对此学者郭莉从权力制约的视角,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其指的是公众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作为舆论集合的中转,对掌握社会公共权力者及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的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29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权利来制约公权力凸显出了其重要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民主政治所具有的治国策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指出想要公权力不被滥用,可以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以对抗公权力对公民的侵害。如可以通过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以监督、批评的权利,以实现用公民的私权利来监督、约束公权力的运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的设定,可以通过划分公、私领域,设置公权力不可侵入的公民权利领域标识,规定对于公权力法律没有授权则不可作为,以制约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害。如果说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并且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公民的私权利,是一种人民群众或者说社会对国家权力消极制约的话,那么赋予民众以监督权利,让民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则是对公权力的一种积极制约,通过赋予公民以权利来规制公权力运行,权利制约权力理论为网络舆论监督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在毛泽东主席与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讨论中,毛主席强调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方法就是让人民监督政府,只有这样政府才不敢松懈,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同样道出了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所在。宪法中赋予公民以检举、揭发、批评、建议的权利。30因此公民有权通过对公权力机关不当行为进行表态,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理论下,我国宪法通过赋予公民检举、揭发等私权利来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二、算法权力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及其规制必要性

(一)算法权力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

1.算法权力影响监督主体:个体知情权和自由意志受到侵害

个体知情权的损害。算法权力损害平台用户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户对于算法运行的知情权的损害。正如前文中所言,平台用户获取便捷性的新闻推送信息是建立在自己让渡个人使用数据、同意接受平台的管理规则,愿意接受平台的管理的基础之上的,但对于自身数据会被如何使用,算法技术如何对数据进行加工由此来推送个性化信息的过程是不了解的,即平台用户不能穿透“算法黑箱”,窥探到算法运行的过程,可能对于一部分群体而言,其为了获取便捷的信息服务,甘愿让渡一部分自身权益,但也要看见有部分群体其是为了获得巨型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基础性服务,才不得已让渡自身的部分权益,造成了自身知情权的损害。

另一方面,对于数据使用的不知情和算法运行的不知情导致了平台用户对某一事件或客观世界的认识存在着阻碍。把关人的缺失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51把关人角色的存在能够筛除一些虚假的、不具有价值的信息,使得人们只需要去关注重要、具有价值的信息,而不用再人为去分辨信息的真假,保证了传播信息的价值,得以了解真实的事件的本来情况,然而把关人角色的缺失也导致用户不能获取被传统媒介过滤后的高价值、附带社会公共价值的信息,并且受到“信息茧房”效应的影响,平台用户在个性化算法推荐下的信息接触面越来越窄,逐渐地将自身对于现实社会的知情权进行让渡,由算法权力进行支配,算法推送什么看到的就是什么。在网络舆论监督活动中就表现为,公众作为监督主体被各种自媒体所发表的观点、内容遮蔽了事件的本来真相,被一些虚假的、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所带偏,由此公众对于公共事件真相的知情权被侵害。

(二)规制的必要性

1.平台自我规制缺少内生动力

算法权力为何需要法律规制,这是由于算法权力的掌控主体是平台企业的属性所决定的,在当下的社会,互联网平台连接着千千万万的个体,平台经营范围囊括了人们的衣食住行、人际交流等方方面面,在客观上承担着一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由此算法权力具有一定的公权力属性。与此同时,算法权力的底层代码又是由平台自身编写的,平台可以对此进行修改、设计,以实现自身的商业利益。平台作为组织新型生产力的市场私主体与承担公共治理职能主体的双重身份,会在其自我规制过程中放大甚至加剧商业逐利与公共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60如果靠平台自身的自我规制能力就会成为一种奇怪现象,平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评价自己是否损害了社会利益,这是不太现实的。

时代的发展需要法律去回应社会热点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利益,在当时对于数据保护方面亦有许多群体强调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规制能力,以更好地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现实中个人信息被盗取、出售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不应当仅仅通过平台自我规制来对算法权力进行约束,还应当建立起法律规制,来真正保护好公民的权利,防止平台因为获取商业利益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外规制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的算法权力的立法现状...................25

(一)我国规制算法权力的现行立法与不足.........................25

1.我国规制算法权力的现行立法.....................................25

2.当前法律规制算法权力的不足..................................27

四、法律规制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的算法权力的路径....................31

(一)强化个体权利保护:保障监督主体意志自由与知情权..........................31

1.保障知情同意原则的实现.............................31

2.明确算法解释权..............................32

结语............................39

四、法律规制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的算法权力的路径

(一)强化个体权利保护:保障监督主体意志自由与知情权

在算法运行过程中,亦需要法律来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害,要注重对于数据的采集、处理、管理,算法的运行需要大量数据支持,引导平台经济的发展首要就是要平衡好数据的采集、处理与个人权益的保护,既要挖掘、释放出数据内潜藏的价值,同时也不能因为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对个人权益进行损害。

1.保障知情同意原则的实现

算法运行的前提是具有大量可靠、真实的数据。算法本身仅仅是一个处理数据得到结果的计算方法。算法权力的展开是以获取用户数据,根据用户喜好对用户进行“规训”为基础。因此对于数据的保护,可以通过强化用户对个体数据的控制,从而规制算法权力,避免被算法权力所“规训”。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用户回归理性,恢复舆论监督的本质需要对平台获取用户的数据进行规制,强化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我国已经出台多部法律对数据进行保护,但对于数据权属问题仍存在许多学术争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个体对于自身数据权属的掌控,在一定程度上规制算法权力,让其有所忌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强调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其第8条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论文参考

我国法律对设置个体权利以限制数据获取、使用主要是通过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保障了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78然而,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存在着数据主体难以知情。由于平台获取、使用数据的规则说明都是以冗长的格式条款形式所出现,普通个体难以全部阅读及理解该格式条款。以微博为例,其隐私条款的位置隐蔽,且需要跳转三次后才能看见详细的条文内容。

结语

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社会以新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媒介平台的出现逐渐取代了报纸、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介,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主要信息传播、交流媒介,而这是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来实现。算法等新技术的出现也变革了舆论监督的形式,使得人民真正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算法通过技术优势、公权力的嵌入以及个体私权利的让渡由此变成一种权力,媒体平台正是这一权力的掌控者。平台算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变更,由原来的“公权力-私权利”二元格局变为“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格局,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知情权、个人意志受到损害,网络舆论监督的环境更为混乱,不利于社会舆论共识的形成。

通过梳理我国当前的法律,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算法的规制从原本的部门法进行规制转变到对数据权利、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以规制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对于算法的直接规制,但该规定中也存在算法备案制度的落实问题,算法问责制度的缺位问题。借鉴域外规制经验中的保护理念和制度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算法权力规制体系。在面对算法权力对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所造成的影响问题,通过配置算法解释权和强化数据权利保护的方式来保护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和自由意志。对于算法权力介入所带来的算法权力主体与算法相对人之间权益关系之间的不平衡问题,通过完善责任承担机制平衡在网络舆论监督领域中算法权力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权益。对于算法权力运行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环境,强化个体偏见、阻碍社会舆论共识凝聚的问题,通过将公共利益原则嵌入算法设计中,以规制算法权力滥用,让人民能够以自身自由意志来行使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而不受到算法权力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