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本: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9-15 13:08:5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希冀通过以上建议努力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一定的借鉴思路,早日实现商标制度理性回归。

1引言

1.1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逐渐成熟,随之带来的是商标在商业发展中的价值也不断加码,其品牌效应以及识别功能逐渐被公众认同,“商标不仅仅是一个标志,更是一笔巨额的财富”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近年来我国着力于实施商标改革计划,商标注册的方式更加便利,流程进一步压缩,使得我国商标市场繁荣,商标申请数量增加。2020年,商标注册申请总量911.6万件,比上一年增长20.23%,①注册即可取得商标权,且在目前强调保护商标权的立法下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再者因商标权单一的财产属性,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捧使得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泛滥,背离了商标制度的正常功能,不利于《商标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鼓励诚信经营的目的的实现。

为了提高商标审查质量与效率以及应对此种现象,国家新出台了修订版的《商标法》,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中的运用。从多角度规制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有的放矢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打击。但在我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没有清晰的界定,仅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客观描述,导致了在实务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得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拟以现实中频发的非正常申请行为为对象,在加强商标使用的背景下着重剖析“恶意”的认定,结合目前先进与适宜的经验,得出当前商标权保护的困境所在,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找出一条有效地法律规制路径。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商标法》的修订,明确了只有以使用为目的才可进行商标注册,此举对恶意注册行为无疑加大了申请难度,对于代理申请注册机构或个人进一步规范,意在从制度层面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进行打击,让使用目的这一重要因素真正成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条件。①为了细化此次商标法使其落到实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落地实施,详细列举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类型并进行了操作上的梳理。

虽然在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需要规则已达成了一致的建议,但对于恶意的认定才是实践中的难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中的“恶意”没有明确界定,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并进而导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审理标准各异。现阶段,有关恶意商标注册、“恶意”的认定与成因,以及规制情况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以下观点:

(1)关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定义

通过对资料翻阅发现“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专门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定义的文献寥寥无几。大多认为其是不诚信的行为,孙明娟教授认为“恶意”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核心地带”,“恶意注册”对应的英文为“Bad Faith”,而它的反义词正是“Good Faith”,即诚信。

(2)关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成因及性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课题组归纳恶意商标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目前我国《商标法》忽视商标使用在商标运行中的作用,过于依赖商标注册取得;(2)相关部门没有形成高效的地方联动与部门合力,对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缺少整体打击力度;(3)恶意注册人关注眼前利益,未全面认识到恶意注册的危害;(4)对商标代理行业规制不足,代理门槛低。

2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概述

2.1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

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研究一直都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继续强调“加大新商标法的宣传力度,对商标恶意注册零容忍”,学者、企业与商标代理机构也都在切实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基本态度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概念界定、产生缘由以及具体的规制措施上,仍然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尤其是在我国《商标法》中“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并非法律概念,没有清晰的界定,而仅为民事主体行为的客观描述,现实生活复杂交错,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商标理论界和实务届仍是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1.1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定义

从目前的文献及两份权威调查报告来看,①显示恶意商标注册都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恶意商标注册”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够明确,却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核心地带”,②为了明晰其概念本质我们不妨从其本源上来剖析“恶意商标注册”以确定其“核心地带”,“恶意商标注册”对应的英文为“Trademark Filings with Bad Faith”,由此可得出其核心为“Bad Faith”,其含义是:Dishonesty of Belief,Purpose,or Motive,也就是缺乏诚信的理念和目标,同时动机也不明确。

“恶意”更应当归属于主观层面的意识,这种意识本身就是不诚信的体现,即不诚信注册,界定其概念必然会借助对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的理解。徐国栋先生将“诚信”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前者道德色彩明显,多蕴含着“善意”的内涵,而客观诚信则要求要符合正当性规则。商标申请人不能在“明知”或“不正当目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也不能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主要类型,①侵占公共资源、侵害他人对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通过非正当手段利用他人的信誉或者以上兼有之的目的等,综合观之,这些类型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与“诚信”大相径庭。

2.2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现状及成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恶意商标注册现象猖獗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存在,恶意商标注册已形成灰色产业链,“职业抢注人”抓住投机空间批量注册、待价而沽,违背商标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2.2.1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现状分析

在品牌深入人心的今天,商标之于企业,不仅是名正言顺地推广品牌、创造市场的标志,更是看似无形、实则有价的重要资产,蕴含着无限增值空间。企业想要在激烈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拥有一个出色的商标和强有力的企业品牌是必需的。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常年领先,但由下图可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商标申请量的增长速度,存在严重的不对称问题,值得注意的是7月,对于商标异议申请的数量为7.4万件,商标转让申请却大幅提高,商标的不健康增长并不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趋势。

法律论文怎么写

3我国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困境....................................24

3.1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实体法规制困境..................................24

3.1.1忽略商标使用.....................................24

3.1.2“恶意”认定标准不明.......................................25

4域外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比较与借鉴..................31

4.1域外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实体制度...................................31

4.1.1域外法律实践中“商标使用”的法律界定.........................31

4.1.2域外法律实践中“恶意”的认定标准.......................................33

5完善我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42

5.1注册制模式下商标使用制度的重建........................................42

5.1.1商标注册阶段对商标使用的考量.................................42

5.1.2商标转让阶段对商标使用的考量...............................44

5完善我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5.1注册制模式下商标使用制度的重建

法律论文参考

基于我国商标申请大国现状,商标注册取得制度提升了商标注册效率,降低了整个商标制度的成本,让公众及时获得商标注册情况,明确了商标权属与保护范围与边界,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也得到了认可,但长期的片面关注注册程序完成后的法律赋予的商标权利,却忽视了注册完成之后商标在使用中的价值。实际上,应该将突出商标使用贯穿我国商标实体与程序的全过程,①如此才能将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贯彻于商标权获得的各个环节,让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无所遁形。

5.1.1商标注册阶段对商标使用的考量

在商标注册阶段增加对使用要件的考量会强化商标使用,减少恶意注册。在庞大的注册量的背景下,固然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已经使用的证据并一一进行核实,但注册阶段的使用要件多表现为“使用目的”即“使用意图”,如何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落实“使用意图”,并完成本土化构建是注册模式下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关键。

我国《商标法》在注册时并没有明确设定使用意图要求,导致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频发,畸形的商标注册量扭曲了商标权的本质。可以说在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引入使用意图的要求,是立法平衡商标权正当性和注册取得制度的一种方案。①我国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对使用意图进行了探索,在“海棠湾”商标争议案中②恶意申请人李隆丰大量注册“海棠湾”、“椰林湾”等与海南地名与景点相关的商标,注册之后并不是为了使用,而且立即与海棠湾管理部门交涉,以期通过转让此商标来获取利益。在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其以往综合情形判定,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于商标的真实使用,将其予以撤销,解决了直接将其行为纳入“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不适性,也为使用意图的确定设立了标杆判例。

结论

商标注册制度可以清晰确定权利归属,实现商标确权的有序化,有利于明确我国商标权保护的边界与范围,但由于我国长期不注重使用在商标权形成的内在价值,造成了我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使得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异化为恶意注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工具。因此,如何有效加强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强化商标的正当使用,需要对其产生、生存以及泛滥的机制进行全方位的检索,探明其产生的驱动事由和生存的制度空间所在,剖析当前规制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再结合比较法视角下的有益经验,方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完善意见和措施。在此研究思路下,笔者认为,由于商标权单一的财产属性,利益的驱动是其泛滥的主要原因,加之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供给上不足导致恶意商标注册人更加有恃无恐。因此,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规制困境的解决之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明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依据,应当以其为规制恶意注册的基本导向,并且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存在忽略使用、“恶意”认定标准不明、责任制度缺乏与注册审查程序设计不足的漏洞。其次借鉴域外规制经验取长补短,强化商标使用为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包括在商标注册中引入“使用意图”说明制度、建立“恶意”评判标准将其作为一项可独立驳回的绝对理由,健全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转变商标审查异议模式,减少异议周期。制定出针对性的恶意商标规制对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