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部门关于CPA审计质量的监管思考

发布时间:2011-06-13 14:24:34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CPA审计质量的思考
自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财监部门”)对经过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以来.这项工作对CPA执业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哑待解决的问题-存在代写代发职称论文的问题对CPA执业质量进行核查与一般性质的财务、税收检查相比,有许多特殊性、如核查对象的双重性,核查主体的多元性,参与核查部门之间协调的复杂性以及政策运用的多样性等,但是由于现行有关核查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或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没有针一对这些特殊性作出相应的规定,执行中许多问题往往无章可循,无据可依,从而对核查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存在如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l、参与核查部门的职责、分一r及人员配备不明确;
2、核查的方法和程序要求不明确;
3、对查出问题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及定性的标准不明确;
4、核查报告的内容要求不明确;5、核查工作底稿的要求不明确;
6、实际执行不到位。
二、几点对策
(一)制定核查实施办法
1、明确参与核查工作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不但要明确参与核查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还要明确检查人员中必须配备一定比例和数量的CPA方面的专业人才,保证满足对CPA执业质量核查特殊性的需要2、明确核查的具体要求。核查的具体要求包括核查样本的选择、核查内容、核查重点、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笔者认为,制定具体要求时要注意四点:一是制定核查样本的选择方法时要注意贯彻典型性和针对性的原则;二是制定核查内容和核查重点的确认原则时要考虑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与对企业的检查侧重点不同.即便是同一个问题,分析和揭示的角度也有所不同;三是确定核查程序和核查方法的具体要求一定要遵循CPA执业的特点,反映CPA执业的实际情况;四是必须对CPA执业质量的现场核查工作实行复核制度,确保核查质量。
3、明确和规范核查取证的要求核查取证是整个核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核查取证作出要求时需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对核查取证的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要对核查取i正必须达到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核查取证的要求应按照可能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思路进行设计,必须严谨、全面、规范,这样即使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也不会因为证据方面的尴尬而陷入窘境-
4、明确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重要性程度判断、定性和处理的标准一是既要考虑到小企业存在问题的金额(绝对值)可能很小.但影响程度(相对值或所占比例)可能很大,又要考虑到大企业存在问题的比例(相对值)可能很小,但金额(绝对值)可能很大;二是要分别考虑单项重大问题(大金额或大比例)的判别标准和多项小金额(小比例)问题的判别标准,因为即使是小金额(小比例),累计起来可能影响很大;三是要考虑对查出问题由量变到质变的划分界限及各层次的判别和定性的标准;四是要将对问题重要性程度的划分和判断与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相互衔接和对应,明确判断、定性和处理的标准,避免轻重不一
5、规定核杏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和要求一方面在对核查报告的内容、从本格式和结构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最好能列小几种典型范例,或者制定相应的规范指南,以便核查实务中参考;二是要对核查报告的撰写和复核作出规定,如核查报告的撰写人员必须具有CPA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CPA的专业术语等
6、明确对核查工作底稿的要求笔者认为,制定核查工作底稿的具体要求时要遵循一个总方针、三个原则。一个总方针即内容完整、资料丈证据)齐全、记录清晰、结论明确。三个).
7.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即能实事求是地反映核查工作的全过程和核查工作底稿的实际情况;二是证据充分原则,核查中涉及的所有证据、资料要收集齐全,做到证据充分、资料翔实、一事一证;三是清晰性原则,对核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及获取的证据要在核查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不但能清晰体现对全部问题核查的轨迹,还要能充分体现核查人员对听有问题的专业判断及判断过程
(二)建叙核查人员资源库核查人员不仅要懂得财会、税收知识,还要精通有关CPA的各项法规、制度和准则,更要具备CPA的专业判断能力笔者认为应建立核查人员资源库核查人员应以财监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业人员为主体,包括师资(研究)人员、核查人员、审理人员等;应建立对核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的制度.统一布置,明确要求,保证核查人员财务与会计/2004.06.丝国鲤里肇具备必需的业务水平、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改革、完善核查方法和模式核查工作开展几年来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至今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操作方法和稳定的模式,许多问题还在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之中。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在总结前几年核查经验、研究制定核查办法的同时,改革、完善核查的基本方法和模式。
l、核查工作应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如实行核查工作分级复核(签字)制度等。
2、核查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上下联动核查,各参与部门、各地区人员混合编组核查,派员直接核查,巡查及现场审理等。
3、对每年的核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不断改进和规范核查方法和模式
4、加大对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CPA的处罚力度,每年对核查处理的结果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影响和监督作用。
5、充分利用核查工作的成果,不仅仅满足于对查出问题的处理,还要将核查中发现的有典型性、普遍性及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汇集、整理,并组织分析、讨论,使广大C以能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促进整个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作者单位: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责任编辑孙蕊司浓会计与蜂务_荟保的斑袋拼口郭立田降艳琴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均属于法律会计学的范畴,但理论界对二者的关系却一直存在许多争议。这些争议造成r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概念混淆和实务操作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的范畴、作用和结果等方面作一比较,以加深理解和认识。
(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
1、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均是会计学与法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边缘学科,无论是司法会计人员还是法务会计人员都需要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
2、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均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以报告的形式在法庭上提供证据,以使法官能据此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3、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在实务中都要用到调查、审计、财务分析、抽样等技术方法,采用的程序也基本相同。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l、产生背景不同。司法会计产生于20世纪初的司法实践。当时西方运用司法会计审核、查实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为确定立案侦查提供依据,为诉讼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司法会计已经有了一整套原理与工作方法C20世纪50年代欧美国家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就已开设了“司法会计”课程,目前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也已开设了相关课程。而现代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其直接导火索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爆发的股票舞弊案与信贷丑闻。美国于1997年3月成立了法务会计委员会,对法务会计进行专门研究,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一问题也特别关注,不仅成立了法务会计科研小组对这一新领域进行探讨,而且成立了法务会计部,对外承接法务会计工作
2、概念不同。法务会计是指特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而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3、主体不完全相同。二者主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有法务(司法)会计人员的技术部门、中介机构和财会科研机构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具有法务会计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则包括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4、代写代发职称论文执行者立场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是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_l几,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司法会计人员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
5、具体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会计学证据,并为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作用的表现形式和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依据,法务会一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它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日一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