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案例:云南省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履职探讨

发布时间:2023-08-08 23:49:3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重要工作。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形成的主导者,无论在最初的社区成立阶段,还是在社区管理的进程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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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是国家为了解决“一方水土不能养一方人”的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问题的重大决策,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脱贫举措之一,是帮助贫困群众逐步脱贫致富,实现全民小康的重要举措。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是新时代易地扶贫搬迁的战略规划与行动纲领,提出到2020年,完成1000万以上贫困人口的移民安置任务。截止到2020年12月,全国贫困户搬迁规模达到1200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高达960万人。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搞好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入。“搬得出”仅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第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才是确保“稳得住”“能发展”“共致富”的关键所在。换言之,新时期的关键任务是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体系建设,做好社区治理、社会融入、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工作。

自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加强安置区社会治理以来,国家政府各部门就相继出台多项政策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的落实。2020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作出阐释,并明确指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的具体措施,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动态

(一)关于移民社区的研究

从国外研究看,与国内“易地扶贫搬迁”相对应的是“生态移民”,国外对于移民社区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29世纪初,美国芝加哥学派首先对移民社区进行研究。此后,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关于移民社区的不同理论学说。1918至1921年,托马斯(Thomas)和兹纳涅茨基(Znaniecki)在美国波兰移民社区的研究中的数据收集与方法,成为了移民社区研究普遍使用的方法。1925年,美国社会学家帕克(Park)和伯吉斯(Burgess)等基于对美国芝加哥市的研究,提出了同心圆理论,即城市土地利用的功能分区,主要把城市分为商务区、过渡区、工人居住区及通勤区等功能区。1939年,霍伊特(Hoyt)对美国大量城市的租金状况进行研究,提出扇形理论,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了同心圆理论。1945年,哈里斯(Harris)和乌尔曼(Ullman)认为城市不是由一个中心构成的,而是由多个中心所组成的,因此提出多核心理论,修正和补充了帕克(Park)和伯吉斯(Burgess)的同心圆学说。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主要基于物质空间的特征与分布对移民社区进行研究。

二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国社会学家列斐伏尔(Lefebvre)通过研究发达工业社会的空间生产过程及问题,提出了“空间生产”(Laproductiondel'espace)理论,标志着社区的研究由社会学转向空间研究。随后,英国地理学家哈维(Harvey)、西班牙社会学家卡斯特(Castells)等着眼于城市社会与城市空间互动关系,从社会属性的变化以及社会的变迁对空间的影响方面进行研究,补充和深化了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由此可见,20世纪70年代后,对移民社区的研究主要以社会空间变迁与物质空间构成的关系为切入点展开,形成对由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构成的统一体进行研究的完整体系。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主要采取集中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城镇化安置、农村集中安置、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类型。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吴新叶等(2018)①将其定义为:在集中安置形式下,以政府强制力量推进建设的、贫困户被动卷入并搬迁的社区。何得桂等(2019)②则将其定义为:欠发达地区在推进避灾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各类移民搬迁中所形成的新型居住形态的社区。

因此,本文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定义为: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以进城集中安置方式而所形成的新型社区,即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政府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依托,采取进城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而在全新的环境落地重建形成的社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是由国家政策主导而产生的新兴社区,并且生存与生活环境与原来居住地彻底不同的场所。因此,该类型社区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主导型。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不是自然产生的,是由政府政策主导而形成并由政府主导管理,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2)演变性。这种演变性体现在搬迁群众和社区治理两个方面。一方面,搬迁群众正在经历从“村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的过程,即搬迁群众的社会适应具有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正在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尚未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3)异质性。一方面是社区形成群体的异质性。即易地扶贫搬迁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社区秩序,将具有共同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的人群分布在不同的社区,提高了社区群体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增强了社区群众之间的差异性,为社区治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是“农民”与“市民”的双重身份。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治理理论

“治理”起源于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诸多学者对“治理”一词作出了界定。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2001)①将“治理”定义为:在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指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关于治理理论,国内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俞可平教授(2002)②指出,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不同的制度关系,运用权力来引导、控制、调节公民的各项行为,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另外,治理是一种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多元、合作、协商、伙伴关系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陈振明,2011),强调多元治理机制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有效结合(黄健荣等,2009)。实际上,从治理理论的视角来看,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应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引导和管理功能,建立与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协作关系。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引导者,要发挥协调引领作用,组织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形成基层治理多元主体共治机制。另一方面,构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采取多种方式激发公民参与积极性,进而促进社区实现自治、善治。

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需要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建设的领导者,理应发挥协调引导作用,使得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因此,治理理论对于本文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职能履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第三章 云南省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履职概况 ...................19

第一节  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概况 ························ 19

一、Z县简介 ···································· 19

二、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形成背景·························· 19

第四章 云南省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政府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

第一节  访谈及问卷整体情况 ········································· 33

一、调查目的及方法 ·········································· 33

二、调查研究整体情况 ···································· 33

第五章 优化云南省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政府履职的对策 ······················ 51

第一节  树立科学的社区治理理念 ·································· 52

一、践行合作理念,培育社区自治功能 ····································· 52

二、落实“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 ······················ 52 

第五章 优化云南省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政府履职的对策

第一节  树立科学的社区治理理念

一、践行合作理念,培育社区自治功能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

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核心力量,是社区治理的重要支撑。政府要以居委会为中介,树立合作意识,促进街道办与其协调合作,实现其在社区的领导和引领作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居委会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发展成熟,缺乏自治功能,这就需要政府归还社区居委会自治权,加强居委会社区自治功能的培育力度。具体从三个方面出发: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形成初期,由于社区自身特点、选举时间、社区居民关系等原因,居委会成员不得不由政府统一任命,但随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逐步稳定和社区居民之间关系的发展,政府应逐步从社区居委会中抽离出来,通过居民选举的方式确定居委会成员。此外,也可采取招聘的方式确定居委会成员。

二是理清街道办与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明确各自权限。梳理社工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站等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应承担的任务,拟定职责目录清单,实现“谁的工作谁承担”,避免职能交叉重叠和行政化倾向,使居民委员会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自治。

三是归还居委会的自治权。通过明确政府、政府驻派机构、居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归还居委会自治权。例如,将居委会成员配备、资金支配、居委会事务管理权交付给居委会,还原居委会的自治功能。

结论与展望

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重要工作。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形成的主导者,无论在最初的社区成立阶段,还是在社区管理的进程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政府履职研究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以云南省Z县为研究对象,探析云南省Z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政府职能履行现状,在分析Z县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履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对优化云南省Z县政府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中的履职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树立科学社区治理理念。践行“合作共治”理念,培育社区自治功能;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其次,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治理制度,为社区各治理主体创造制度环境。完善相关法规,为落实各治理主体责权和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构建互动机制,加强主体合作。再次,通过赋予话语权和制度以及资金支持,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然后,通过加强居民参与制度化建设及提升居民参与治理能力,培育社区居民主体意识。最后,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促进社区形成工作合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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