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探讨——以G集团为例

发布时间:2022-07-12 21:47:4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代写,笔者认为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问题,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无论从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国家发展战略的落地、进而影响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央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制约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利因素,部分来源于中央企业自身,也有部门来自于社会。

第一章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2020 年 7 月 2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希望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他强调,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任何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①习近平总书记从 2012 年起,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多次重要论述,足见党中央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

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企业能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国家的经济增长、民生建设、生态文明、文化繁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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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主体。广大国有企业作为广义上的国家公共部门也必然具有不同与其他性质企业的社会功能。中央企业则作为国有企业的主力军,长期以来被人们习惯性被称为“共和的长子”。G 集团的前身是上世纪五十年代设立的一机部,是具有代表性的中央企业之一,它在国家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承担了大量重大项目的研发、生产、建设任务。以 G 集团为代表的中央企业的发展程度、及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0)》显示,2020 年,中国企业 300 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 36 分,从得分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国有企业 100 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 58.5 分,较上年有所提升,连续 12 年领先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和外资百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仅为 29.3 分和 20.1 分,仍较上年有提升。②从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来看,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类企业发展指数都有提升,但整体发展指数并不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除了依靠自觉性,更多的还需要引导与帮助。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大幅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进行研究可推广其经验,指导其他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资本主义起步早,特别是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受传统自由经济理论影响深远,从古典经济学观点角度来讲,早期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侧重于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强调对股东负责、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古典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经济学派的代表,亚当斯密(Smith, Adam)在《国富论》中提到“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他认为企业在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创造了利润最大化即履行了社会责任。①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起步于二十世纪初,目前学界普遍认为英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在 1923 年正式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他把企业的道德因素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突破了传统经济利益导向,把企业生产活动与满足人们需要相结合。②1953 年,鲍恩(Brown)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到:“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被学界评价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CSR)。③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提出之后,各国的学者纷纷在该领域进行研究,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责任思想得到了发展,突破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围。阿克曼(Ackerman)1973 年提出了社会回应观、倡导企业跳出传统社会责任概念,把自己视为社会场景中的一员,面对社会压力需要做出正确的回应。20 世纪 80 年代后以伍德(Wood)为代表的公司社会表现观点主导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主流,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表现重点在于当公司行为受其他社会因素印象时公司应当如何作为。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公民理论的发展,一定程度支撑和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规范性研究,也有部分学者从企业的财务状况与企业表现之间的关系着手进行实证研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的研究并付诸于实践。世界银行、国际标准化组织、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做出阐述。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有很多种,各学者及不同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的表述有所差别,目前来看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阐述接受程度较高。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描述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从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中不难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离不开其经济性,虽然人们普遍理解企业是社会责任应该更多的是企业为社会做的好事,当提及经济性时,往往联想到的是不良企业为了攫取经济利润不择手段的一面,进而将经济性作为贬义理解,甚至妖魔化。但企业的性质是盈利的组织,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不可否认的是企业才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主体,如果抛开企业这个主体不谈,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将是空中楼阁。同时企业存在的价值是盈利,企业在其运营的过程中虽然使自身赚取的大量的利润,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盈利的同时也创造了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就业,因此经济性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要义。在实际的发展中,或许经济性往往伴随着多种负面问题的产生,如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侵害员工权益问题等。但这都是在片面追求经济性中所产生的,并不是强调经济性就必然会产生不好的结果,更不应该过分放大其负面效益。就企业社会责任而言,当我们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性时,在经济性的前提下兼顾其社会性,强调其除经济性之外的非经济性贡献。如:环境保护、参与公益活动、社区治理等。

二、理论基础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已成为社会责任相关课题研究的基石。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企业的经营,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对股东负责,而且围绕着企业运营的各个相关方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回应其关切,满足其需求。早在 1963 年,在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Reserach Institute)的一份备忘录中出现首次出现了利益相关者概念,它被定义为“那些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组织将不复存在”①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有很多,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多数学者认同将相关者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按照学术界的理解,斯坦福研究生的定义即为狭义的概念。正如罗利(Roelwey)所言:“利益相关者分析中一个最根本的挑战在于如何建立起一个关于利益一次的通用和可接受的定义”。

弗里曼(Freeman,R.E)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被认为是经典的广义利益相关者概念,他被学者认为是相关利益理论的鼻祖。③根据他的观点,企业应当理清利益相关者并阐明与其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接下来需要系统地评估企业自身目标和行动计划如何影响利益相关者,在计划与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以积极的方式参与谈判,通过建立深度合作和消除分歧。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业主、供应商、客户、员工、工会、金融机构、激进团体、供竞争对手,政治当局和政治团体。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在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并且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

企业管理论文参考

第三章 G 集团社会责任履行现状.............................17

一、经济层面.............................................17

(一)保障国有资产安全.................................17

(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18

第四章 G 集团社会责任履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7

一、存在问题.............................................27

(一)社会责任履行认知程度不足.................................27

(二)社会责任履行承担过重成本.............................................28

第五章 强化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对策建议.....................................37

一、增强对企业管理者履责意识培养.........................................37

二、相关部门联手为企业履责减负.............................38

第五章 强化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对企业管理者履责意识培养

中央企业的领导者的主观意识,往往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好坏。可以说央企各层级的管理者是央企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关键少数”。抓住“央企管理者”这个关键少数,能够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企业管理者履责意识的培养应从如下两方面入手。

法律在经济社会的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中央企业各层级的管理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虽然目前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专门性法律,但现行的许多法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要求。笔者通过查询,现行的法律中有许多包含了“社会责任”关键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这些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分别对法律履行中的相关主体做出社会责任相关要求。

此外,根据社会责任相关内容,对现行法律进行梳理。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法律上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尽管不是明确规定,但其内容涵盖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职工权益保护等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相关的方方面面。

结语

广大国有企业作为广义上的公共部门天然具有不同于非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作为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中央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丰富完善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中央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实践上解决了中央企业 G 集团在社会责任履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通过改进,能让 G集团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并且作为企业的表率,进一步引导其他性质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文从中央企业 G 集团自身入手,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共企业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及商业伦理理论为理论支撑,对于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了概述,从中央企业的特殊性质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的重要论述及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中总结出中央企业需要履行经济层面、社会层面、政治层面三个层面的社会责任。之后对中央企业G 集团十年来社会责任履行现状进行阐述,发现以 G 集团为代表的中央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中央企业自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社会大众及媒体角度出发提出了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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