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基于红绿灯个案的守法动因探讨

发布时间:2024-05-02 21:13:10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运用了卡方检验方法对可能影响主体行为的因素进行了检验,得到了红绿灯个案情境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具体而言,车流量、主体类型(身份)、是否独行、所处时间四种自变量都与主体行为偏好这一因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第一章红绿灯个案之研究思路

一、研究之缘起

本文研究起始于笔者一次过马路时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困惑。“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指一种“中国城市较普遍的现象,步行的路人不依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路,而是集中一撮人就一起闯”,属于一种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

(一)核心问题一:差异化的守规状态

当时笔者正处于该道路(如本文研究道路测绘图(图1)所示)的A处,目的地为B处,由A处到B处的其中一种路线为先过斑马线1再过斑马线2(这两处斑马线都设有红绿灯),借此到达马路对面再直行到B处。由于地处十字路口,这两处红绿灯的等待时长一般都超过一分钟,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交警在此处执法,也没有交通志愿者在此处主持交通秩序,那么依照对中国人过马路的固有印象,笔者设想在斑马线1和斑马线2处都会出现“中国式过马路”的情况。然而现实情况却与预想情况不尽相同:在斑马线1处的确出现了十分普遍的无视红绿灯的状况,但是在斑马线2处却鲜少有“中国式过马路”或者“闯红灯”的情况出现,在斑马线2处的路人都较为“老实”地遵守了交通规则,等待红灯读秒结束才迈步向前,达成了一种“自愿守规”或者“积极守规”的状态。“中国式过马路”或者“闯红灯”现象通过各种信息媒介的传播已经成为一种固有印象存于中国人的脑海中,但是此处情况无法照应这种固有印象,路人面对两条相隔不到五米的斑马线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应对行为,笔者的困惑由此而生。这种困惑引导出了本文核心问题之一:是什么导致此处存在两种不同的守规状态,以及此处的自愿守规状态为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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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对象和数据来源

(一)以行人为研究对象

出于个案研究本身的特定性,并且本文问题研究所需要的主要解释变量(道路情境)和被解释变量(行为选择)都仅基于该路段而存在,于是本文选择该路段的行人(以及非机动车)作为主要样本。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

第一步是限定所选取行人样本的范围,本文研究选取的是要从图2中A点前往B点的行人,因为这些行人必然要选择红色箭头标注的路径1(通过斑马线1与斑马线2)和蓝色箭头标注的路径2(通过斑马线1与斑马线3)之一,这样本文研究会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简明,同时这种安排也排除了无关数据对于研究的影响。笔者在图2所示位置设置了用星号标注的观测点1与观测点2,用以观察行人通行情况并予以记录。观测点1用以观测顺红色箭头方向经过斑马线1与斑马线2的行人;而观测点2直接用以观测顺蓝色箭头方向经过斑马线3的行人,并且观测点2可以与观测点1记录的数据相对应,筛选出意图从图2中A点前往B点的行人。

第二步则是要对研究对象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因为在斑马线1处行人闯红灯以及“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较为普遍,而在斑马线2处较少出现这种情况,为此研究将斑马线1与斑马线2作为一组对照。相对地,由于斑马线2与斑马线3属于相同起始点和目的地的不同路径选择,所以研究将斑马线2与斑马线3作为另一组对照。通过对两组对照场景的比较,本文设想了四种模式用以概括现实中路人的行为,分别是“直接闯红灯或等待一段时间后闯红灯”“等待红灯”“直接通过绿灯”和“到无交通灯路口”。前三种行为模式发生在有红绿灯的斑马线2处,笔者预想行人在此处可能会违反交通法规直接闯红灯,或者等待一会后采用“中国式过马路”的方式闯红灯;行人也有可能会遵守交通规则,在此处等待红灯结束再过马路;当然也有一种情况是行人到达斑马线2时信号灯就显示绿灯可以通行;最后一种行为就对应行人直接选择到无红绿灯的斑马线3处过马路。鉴于第三种情况不能直接明确的反映行人的选择偏好,是故这种情况下的样本会被剔除。

第二章自变量与行为偏好的相关性分析:通过卡方检验

一、研究方法:卡方检验

上文确定了研究对象以及相关研究变量,此在此部分文章将对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由于因变量和四类自变量均为无序分类变量,而且各个自变量例数均大于40且不存在理论数小于5的格子,因此本文运用双向无序的R×C表资料的卡方检验方法来研究两个无序分类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其关系强度。

二、检验结果:以车流量作为自变量

(一)车流量大小的影响

将记录到的观测数据进行分类后可以整理得出车流量/行为选择情况交叉表(表3),这里笔者设置了分类变量A(行为选择)与分类变量B(车流量),它们的值域分别为{a1(等待红灯),a2(到无交通灯路口)}和{b1(车流量小),b2(车流量大),此处设置的假设为A与B之间具有相关性。值得说明的是,此处本文将A的值域限定为{a1(等待红灯),a2(到无交通灯路口)}而未包括“闯红灯”这一情况。这是由于“闯红灯”的样本极少,在有效个案数为539例的情况下,“闯红灯”的样本数仅有3例;其次,这些样本都出现在车流量小的情况下,这与前文假设高度吻合。是故此处未将“闯红灯”单独作为分类变量A中的一种情况。

卡方检验可以用于统计样本的实际观测值与理论推断值之间的偏离程度,②适用于本文研究则可以判断实际观测数据与理论假设之间的偏离程度,渐进显著性(双侧)也即P值小于0.05则表明两个变量是显著相关的。这里通过使用SPSS统计工具对以上数据进行卡方检验后可以得到表4,此处显著性P=0.000**,这可以说明分类变量B对分类变量A存在显著影响,车流量大小确实能实际影响行人面对红灯时的行为选择倾向,具体表现为在车流量小时,研究主体往往倾向于到斑马线3处通过马路,而在车流量大时,研究主体往往选择在斑马线2处的红绿灯前等待。

第三章 个案发掘:对于守法理论的填补 ................................ 29

一、契合度验证:红绿灯个案情境如何对应守法理论 ...................... 29

(一)个案中不存在规范认知障碍 ................................ 29

(二)主体守规程度的可衡量性 ................................ 30

结论 .......................... 42

第三章个案发掘:对于守法理论的填补

一、契合度验证:红绿灯个案情境如何对应守法理论

在就前文研究结论进行全面展开之前,还需要稍费文墨交代红绿灯个案与守法理论之间的契合度。

(一)个案中不存在规范认知障碍

第一点,红绿灯个案中不存在主体对规范的认知误区或者障碍。认知是规范对主体造成影响的前提条件,显而易见,如果主体不知道特定规范的存在,那么遵守这一规范自然无从说起,所有的守法理论也自然无法适用。举例来说,只有主体认识并且理解规范的内容,规范才有可能产生“威慑效果”、主体才可能对其产生认同、同侪之间才可能具有互相促进的动机等。不仅如此,守法理论暗含的前提条件还包括要求主体对规范产生“正确的认知”而非不符合法律内容的认知,若司机普遍误解了酒驾、醉驾的惩罚性后果,认为最后不过是罚款二百元了事,那可以预期提高对酒驾的惩罚力度以及醉驾入刑这些纸面举措将不会对司机产生影响。

然而主体对法律内容的误解是普遍的甚至是合理的。①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可以称得上汗牛充栋,更不用说还有浩如烟海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要求主体对于这些与生活无关的规范产生正确的理解是困难的或者说不可能的,最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也只可能精通特定领域而非全部法律。除此之外,各种不同的传播媒介也在塑造着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一些所谓的普法媒体传播的法律信息可能是过时的或者错误的;纵使人们得到了正确的法律信息,主体对于法律内容理解能力的水平差异也会导致其对规范的认知会较“标准规范内容”有所偏移。综合而言,红绿灯个案中的规范十分简单明确,且主体几乎不会对规范内容本身产生误解,“红灯停绿灯行”的规范相比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复杂且专业的规范要简明得多,并且也贴近生活得多,这一交通规范正是大多数人平日里普遍接触并且频繁使用的,主体对于红绿灯规则的认知自然不成问题;另外,主体也不太可能会因为红绿灯规范传播媒介的不同而对其规范内容产生错误认知,不论是公益广告的劝导,还是路口志愿者的指引,抑或者幼儿教育阶段的教诲,均一致向主体传达了对该规范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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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选择以“守法动因”作为研究内容,采用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创新实证研究路径,最终聚焦于在个案中发掘的两个重要问题展开了讨论。在定量方面,本文运用了卡方检验方法对可能影响主体行为的因素进行了检验,得到了红绿灯个案情境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具体而言,车流量、主体类型(身份)、是否独行、所处时间四种自变量都与主体行为偏好这一因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基于这一情境描述性话语,本文展开了定性研究,意图对研究对象不同行为选择模式的成因进行理论辨析,并得出了如下结论:

首先,个案中主体“寻利行为”的产生基础是主体间的对抗关系以及某方自由行事的可能性,这一行为揭示了一种重要的守法动因进路,也即对抗关系中的劣势主体通过进入法律场域得到相对地位的提升,本质上主体基于自利性而展现出守法外观。这一论断也可以解释主体在不同规范场域之间的偏好问题。

其次,红绿灯个案在相当程度上验证了法律表达理论的可适用性,但是由于个案本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就要求法律表达理论作出一定的修正以适配现实情形。通过阐述环境因素对于信息提供功能以及协调功能的外源性认知供给,文章明确了环境因素对于认知层面上规范内容的重要影响,可以认为主体对于规范的理解是根植于实际情形以及环境因素的。

再者,从“合目的性”角度对于规范认同这一理论预设进行检视后,可以发现在红绿灯个案中环境因素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软法”场景下,环境因素影响了主体对于法律的需求,导致主体对于法律合理性产生了质疑,以至于在“合目的性”层面削弱了规范的正当性,于是导致了主体对于规范的普遍不遵守。

最后,以成本与收益要件为例,本文描绘了与之相关的守法动因/可能性曲线,并猜想个案中的特例情形应对应于曲线变平处,所以假设实际未通过检验的原因并非其有误,而是各守法动因间出现了掩盖效应。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