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代写:公共危机背景下的社区治理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4-02-17 17:15:1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未来,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方向仍旧是以法治手段促进社区居民自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规则、程序约束公权力,明确社区治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社区治理回归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本质上来。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我国就一直在致力于促进社会治理重心持续向基层社区下沉,社区在我国的治理体系中,作为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键枢纽,既是基层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落点,也是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关键平台,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而社会治理要科学有序进行,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因为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用法治的手段去解决社会问题,不断革新现有的不适应社会治理的思维模式,树立法治化治理的理念,以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因此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一环。

此外,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席卷全球的疫情影响巨大,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世界局部地区冲突矛盾愈演愈烈,全球性气候问题加剧,环境自身的不稳定性再加上科技革命带来的不确定性,公共危机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环境的常态。即使在全国人民的艰难努力下,中国战胜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成功渡过了第一轮波峰,但疫情的影响并未消失,未来随着病毒的变异、局部冲突的加剧、生物科技和人工智能等不确定因素的发展,还可能发生各种类型的公共危机,因此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预防和演练危机的应对也应当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常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但体制如何落实,关键在于基层,直接连接居民的社区将成为成功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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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外文献综述

本文搜集了国外发达国家对于社区治理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希望从中得到借鉴。美国对于社区治理主要采取社区自主管理的形式,但对于不同区域根据州与州之间的差异性、地域人口之间的差异性,采取不同的社区管理方式,在不同的区,分别有行政加社区、半行政化、社区完全自主等治理方式,但不同的治理方式中也存在着显著的共同特征,即对于居民自主的充分强调。这主要得益于:当地居民的法治意识较强,美国在建国后四百年的过程中对于民主意识的不断强化,使得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也非常强烈;美国基层治理相关制度相对完善,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于社区管理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例如针对基层社区管理问题专门制定的《邻里噪音整治法》、《家庭宠物限养法》、《社区泊车管制法》等,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保障。新加坡采取的社区治理方式与美国不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社区管理,这主要受新加坡地小人少的自身条件影响,政府负责社区的预算和经费开支,对社区进行高度的行政管控,同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非政府性的事务交予其他民间组织进行管理。从新加坡社区治理的效果来看,政府的确能实现较为有效的全面管理,但仍旧需要民间组织对于一些职能进行补充,而中国地广人多,仅依靠政府难以支撑庞大的社区治理体系,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组织的方式为社区治理提供力量。德国社区治理同美国类似,都着重于让社会公众参与社区治理,但德国主要依赖强大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社会治理制度。在德国宪法中对于基层自治权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结合不同地区的特殊性,设计了一系列社区管理的规章制度,甚至包括奖惩制度来保障制度的落实。而中国相对而言社区法律制度建设还相对落后,对于社区治理中的问题存在法律缺位。日本在社会治理中也同样鼓励社会的共同参与,在社区治理中引入公共组织的力量,这些组织可根据《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直接参与到社区事项的管理之中,进一步完善了社区服务的功能和体系。

第2章公共危机背景下社区治理法治化概述

2.1社区治理的定义

社区是由居民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共同体内部居民拥有自身的独有权利和共有的公共权益,因此,从抽象上看,社区治理就是对于公民独有权利和公共权益的保障与平衡,而从具体而言,社区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主要是通过协调社区内部的多方主体、整合社区的公共资源、解决内部矛盾纠纷,从而推进社区的稳定发展与社区内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我国的相关规定内容来看,我国对于社区治理的定义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由政府、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居民等多主体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城市社区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建设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活动。

自2000年以后中央对于社区建设创新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在社区治理上探索出了各种具有实验性质的社区建设模式,主要有以街道办事处为中心的模式、议行分离模式和行政自治互补的模式。街道中心的模式建立在从区到街道到居委会的管理网络基础上,以政府控制资源调配的形式,以街道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平台,强化街道对于社区的自上而下的管理;议行分离的模式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三个自治主体联席议事的形式,明确社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行政自治互补模式采取中间态度,推进社区自治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衔接,实现居民自治力量、政府公权力、社会公共力量之间的良性互动。

2.2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子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对法治建设单独成章进行论述,做出专门部署,而法治化的实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发展理论的基本原理与方法原则,把握文明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趋势,科学揭示了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的内在机理,对于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根本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1]。

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及社会治理方面的主要论述包括:(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不断推动改革,回应群众期待,重点解决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利等突出问题。(二)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强化党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改革等方面的领导,发挥党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三)依法应对危机与挑战。面对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与国内环境,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应对各种重大风险、重大挑战,解决重大矛盾,保证中国在社会深刻转型变革中的平稳运行。(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以法治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主动性。(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除此以外还包括多样的社会规范体系,例如居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等。

第3章 公共危机背景下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困境................................24

3.1 社区治理缺乏完备法律规范体系...............................24

3.1.1 硬性法律规定缺失...................................24

3.1.2 社区治理软法不足...............................25

第4章 公共危机中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新机遇....................................33

4.1 公民法治意识觉醒....................................33

4.2 社区组织积极参与治理...................................34

4.3 数智治理的法治创新............................35

第5章 公共危机背景下社区治理法治化路径...........................38

5.1 硬法与软法结合,完善社区法治规范体系...................................38

5.1.1 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8

5.1.2 推进社区治理专门立法........................39

第5章公共危机背景下社区治理法治化路径

5.1硬法与软法结合,完善社区法治规范体系

法治化的基础在于制度之治,社区治理法治化首先建立完备的社区法治规范体系,这种完备既包括形式结构上的完整,也包括对于社区治理焦点难题、居民现实需要的实质回应。

5.1.1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完善社区治理法制规范体系首先要从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现有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在2018年对其进行了修改,但主要修改内容只是把居委会的任期由三年调整到五年,并无实质性完善,居委会组织法一共由二十三条组成,内容较少,也缺乏法治化体现。因此应当继续修改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户数范围标准,厘清地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居委会的权责边界,明确社区居委会需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具体事项,将各地区探索的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三驾马车联席议会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居民自治公约、自治章程制定后应当及时报送基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一经实施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调解和裁判居民内部纠纷的依据;顺应《民法典》的改革趋势,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强调社区居委会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居委会利用特殊法人资格独立开展民事活动,更好的发挥居委会在维护基层群众利益、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作用,例如在一些社区活动中产生的公益性收入和经济获利,社区可以将其用在社区公共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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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危机成为一种常态化存在的背景下,社区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利益平衡和矛盾冲突问题,法治化成为疏通关节、协调各方的必由之路。社区治理法治化现有的阻碍主要在于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导致的治理无序、社区危机应对机制的缺失、社区行政化倾向过重以及居民参与积极性低导致的社区自治功能缺位,而公共危机同样促使社区治理法治化产生了包括居民法治意识增强、社会组织活跃度提升、数智治理的发展等有利因素,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社区治理应当从完善社区法规体系、补齐危机应对制度短板、构建多元主体依法共治体系、建立多层次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塑造社区法治文化、培育社区法治人才队伍等多方面同步推进,以法治化体系建设引领社区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