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信息网络财产犯罪刑法规制路径探讨——以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为例

发布时间:2024-04-25 18:16:12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探究我国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而构建了下列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纳入现有法律规制的路径:首先认定某类电磁数据属于具有财产价值,因此能够成为财产犯罪行为的对象,而后对侵害该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模式究竟符合哪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最后对该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1.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与“青少年犯罪”等用语相仿,仅为网络术语,而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理论界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目前仍存有很大的分歧。

从文字的原意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的”财产。“网络空间”就是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构成的数字社会,“财产”则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关键在于如何定义“虚拟”。如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在价值上存在真实性,而虚拟性表现在形态之上,这种虚拟性与现实财产所具有的真实性相对应,因此可以从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网络实体财产的角度来考察其核心概念。所谓网络实体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实体财产,其外在表现形式与网络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货币极为相似,均为电磁数据形态。笛卡尔认为实体是“能自己存在而其存在并不需要别的实物的一种事物”,可见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脱离网络空间而存在。网络实体财产的典型例子就是数字人民币1,能够在电磁数据形态与现实财产之间直接转换,而网络虚拟财产虽然能够换取现实财产,这也是它需要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但其本质仍是电磁数据,无法离开网络空间而出现在现实之中。

网络空间而出现在现实之中。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是仅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具有现实经济价值但无法出现在现实世界的电磁数据。

(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财物的理论证成

1.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上财物的理论基础

(1)法益保护原则

“法益”这一概念来源于德日刑法,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可见法律保护性和利益性是它的核心要义。刑法教义学上认为法益保护正是刑法的目的,对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具有关键意义,在存在法益侵害的情形下就可以对此行为做入罪化处理。也就是说,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即只有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才具有实质违法性。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也正因此,法益具有帮助划定犯罪化边界(甄别法与不法)之功能。

刑法通说认为:“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侵犯了所有人对自己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2周光权教授则认为,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在内的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3本文采取通说的观点。

(2)法律-经济财产说

“财产权先于法律,因为法律的惟一目的一直就是保护财产权。”4此话虽存在夸大,但也能够充分体现“保护财产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要实现对财产权的充分保护,必须明细作为保护对象的“财产”之概念。

对于财产犯罪中“财产”的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法律财产说、纯粹的经济财产说以及法律—经济财产说三种学说,其中不同学说对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看法不同。纯粹的经济财产说认为刑法完全独立于民法,因此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包括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者利益,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法律财产说认为刑法从属于民法,因此所谓财产就是以民法为核心的法律所承认的财产性权利的总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处于两者之间,认为刑法体系与民法体系之间应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因此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应当是为法秩序所承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者利益。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司法现状分析

1.基于98份刑事裁判文书的观察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以“刑事案件”、“虚拟财产”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在剔除无关案例、合并同一案例之不同审级之后,共获得98份自2010年至2022年9月间以侵害虚拟财产为犯罪行为的刑事判决书。

其中59起成立财产犯罪,包括盗窃罪(33起),诈骗罪(17起,其中1起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7起),侵占罪(2起,均未定罪);40起成立计算机类犯罪,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1起,此案中行为人与利用其软件实施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之间并非共同犯罪关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5起,其中1起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论处,二审改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上数据显示,侵害虚拟财产最主要的行为模式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或非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

犯罪对象包括:手机号码(1起)、电信积分(1起)、电子代金券(1起)、游戏点卡(2起)、数据流量(1起)、手机流量(1起)、应用程序(如直播软件)账户内货币(2起)、虚拟货币(3起)、网络游戏内游戏装备、游戏币(87起)。可见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是最常见的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类型。

(二)立法现状分析

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是互联网本身存在的缺陷,网民不可避免将遭遇各类网络安全问题,这也导致了网络犯罪的滋生与迅速蔓延。其中既包括以信息网络为目标的犯罪即计算机类犯罪,也包括以信息网络为手段实施的传统犯罪即涉网犯罪,还有网络空间的总括性犯罪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将上述三类案件统称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而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显然属于以信息网络为手段实施的传统犯罪即涉网犯罪中的信息网络财产犯罪这一犯罪类型的典型表现之一。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尚未针对其进行专门立法,因此,本文在研究刑事立法相关问题时,并不局限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定概念,而是围绕此类涉网犯罪展开讨论。同时,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实践进行探讨分析后,所得出的司法保护路径也将扩大使用至信息网络财产犯罪之中。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

三、财产化保护路径与电磁数据化保护路径选择........................30

(一)司法上的选择...............................30

1.相关学说..................................................30

2.具体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审查.............................31

四、信息网络财产犯罪刑法规制的解释路径与立法路径......................32

(一)信息网络财产犯罪的“找法”与“释法”....................33

1.信息网络财产犯罪的罪名选择.............................33

2.信息网络语境下的刑法解释...........................33

结语........................37

四、信息网络财产犯罪刑法规制的解释路径与立法路径

(一)信息网络财产犯罪的“找法”与“释法”

1.信息网络财产犯罪的罪名选择

受网络技术因素干预以及行为复杂度上升等因素影响,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非典型性日趋加重,带来了犯罪行为类型识别的难度升高,以致选择罪名的难度也在加大。上文通过考察司法实践所得出的针对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这一客体的犯罪行为的罪名选择方法,显然也可以适用于其它的网络财产犯罪乃至涉网犯罪类型。具体规制路径如下:(1)首先应当明晰两个法益内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与立法者设置相关罪名想要保护的法益;(2)筛选出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相重合的罪名,进行具体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审查,其犯罪行为模式及犯罪对象是否能通过司法解释被纳入传统犯罪规范。

2.信息网络语境下的刑法解释

刑法以刑法规范应对社会问题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能否和在何种程度上,通过修正传统刑法以加强预防功能,同时又不得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演变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web1.0时期;从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发展到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的web2.0时期;网络空间成为犯罪空间的web3.0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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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这个属于科技时代的社会中,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一种主要的生活方式,甚至可以说与生活本身划上等号,因此它无法避免带来了犯罪行为模式的变化。区别于将信息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对象,犯罪方法主要呈现出物理性特征的web1.0时代,web2.0时代,几乎所有传统犯罪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网络成为传统犯罪的常见工具,其中更以财产犯罪为主。而web3.0则创立了一个全新的网络社会,也成为了独立于物理空间的新的犯罪空间,更是出现了流量劫持、域名盗窃、深度链接等新型犯罪行为模式。

第5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51亿,各类互联网应用仍处于持续发展,我国APP现存数量达到232万,现有网站数量高达398万,涉及网络视频、支付、购物、新闻、直播、游戏等覆盖了生活方方面面。可见我国互联网行业不仅存在庞大的网民基础,还具备全面的产业基础。随着网络空间不断扩大,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兼之信息网络犯罪非法获利巨大而成本极为低廉,其社会危害逐渐显现且日益趋重,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和健全刑事立法与司法应对以应对这一社会问题,实现更好的法律保护。

作为引领互联网科技改变生活的大国,我国数据法、互联网方面的法律的研究也在积极开展中。但起码对于以信息网络为手段实施的传统犯罪,本文认为在新法修订以前,尚有合理解释进现有法律、受到正确的规制的可能性,实现保护法益的意义。在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工具的web2.0阶段,客观解释论对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以期非法经营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传统犯罪之刑法规范可以涵摄适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