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代写:”双碳“背景下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4-01-23 18:46:46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构建并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是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而且对于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提升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规制效率,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1.选题背景

新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黑天鹅”“灰犀牛”等风险的层层加码下,全球气候变暖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严峻挑战,其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更是对目前环境治理体系造成极大的挑战。早在2011年,美国就率先推出SunShot目标,同时提出在2020年实现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优势。当前,在多国达成关于《巴黎协议》框架这一共识背景下,世界各国共同向全球人民做出承诺——到21世纪中叶实现“碳中和”。毋庸置疑,中国一直走在追求环保、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列。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郑重表示,中国在未来将聚焦于“双碳”这一目标——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举全国之力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这表明,“碳达峰”“碳中和”这一双碳目标,将会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为实现我国能源系统、经济系统乃至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绿色环保转型助力。金融行业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支柱性产业,在驱动低碳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图1-1所示,自2017年开始,我国绿色信贷余额保持稳定增长,截止到2022年末,中国绿色信贷余额已增长至19.55万亿,位居世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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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梳理目前绿色信贷领域研究成果,不难发现,目前学者对绿色信贷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统计学的角度出发的,而从法学的角度,特别是以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作为主题的研究少之又少,始终没有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所以,目前关于我国绿色信用的法律制度的研究领域仍存在大量空白。直到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也提出了“双碳”目标,并出台了与绿色信贷相关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绿色信贷才开始进入大众视野,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才渐渐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曾煜(2016)认为,基于我国城镇绿色化的新需求,拓宽绿色信贷财税激励渠道、实现制度创新是非常有必要的1;杨博文(2017)指出,碳资产作为一种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新型资产,在碳资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质押融资模式也为企业开辟清洁技术提供了新的方向2;袁康(2017)认为,增加绿色信贷工具品种,帮助金融机构寻找绿色金融投资者,有利于调整绿色信贷市场结构,实现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3;秦芳菊(2020)认为,针对赤道原则“软法”这一固有的治理缺陷,可以通过“设置‘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负效价激励,进一步明晰银行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4;尚希文(2021)指出,绿色共享信贷的刚性法律制度与柔性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互补关系,应当提倡限制性法律制度与激励性法律制度并行5;魏庆坡(2021)认为,与赤道原则的“软法”模式不同,美国因较为侧重生态环保利益而采用了“潜在责任人”的“硬法”模式6;左正龙(2022)认为,碳金融衍生产品仍有较大的开发空间,同时应当注重碳金融市场的配套设施的建设,通过构建完善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保证碳金融的持续发展7。

二、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绿色信贷的概念界定与范围厘定

1.绿色信贷的概念界定

绿色信贷,又被称为“环境融资”或“可持续融资”。英文译为“green-creditpolicy”,由“policy”一词可知,绿色信贷天然与国家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最早从官方层面将绿色信贷界定为“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对有环境保护价值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低息或无息贷款、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绿色信贷的抽象概念大体为:对绿色环保型企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进行授信区别化对待,给予绿色环保型企业优惠授信,而限制损害环境企业的贷款,以此来支持绿色领域企业的发展的金融手段。具体来说,就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衡量风险的基础上,将环境污染情况作为评价指标,根据指标得分针对不同等级的项目采取区别化的信贷政策。目前学术界主流将绿色信贷定义为:在国家经济和环境相关政策的引领下,对从事绿色行业的企业提供低利率优惠贷款,而对环境污染潜在风险高的企业设置授信规模限制、高利率贷款政策等门槛,从而引导市场资金流向绿色产业,发挥政策的引领作用,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的授信政策。本文对这一概念认定表示认可。绿色信贷的核心在于引导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资金流向,达成金融机构自身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14。

2.绿色信贷的范围厘定

综合上文所述,《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2010》中针对绿色信贷的界定是目前最权威的定义,即绿色信贷是“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由于该定义并未限定主体,故实践主体不仅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借贷企业,甚至是政府。然而由于过于宽泛的范围界定,不适用于针对性的研究,故本文对于绿色信贷的主体范围进行一定的限缩。结合前文,本文将绿色信贷的概念主体限缩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1.外在约束理论

外在约束,又称外部性,可以简单理解成市场主体通过自己的单方行为影响市场贸易当中的资金投入和价格,属于一种典型的投入资金外溢的现象。信贷活动具有外部效应,是绿色信贷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环境作为典型的纯公共品,兼具公共性与外部性”15,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开放性产权往往会导致环境资源被滥用,经常导致“公地悲剧”的产生。维护公共利益是对环境资源使用、分配的最主要的目的。从批准设立、运营到市场退出,商业银行都受到了国家的特别保护,因此,金融行业也带有某种公共性质。但是,这个公共性质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性质,它会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动态的改变。与此同时,这个特点也给商业银行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实践带来了一些理论上的支持。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公益性,在国家环境和经济政策的导向下,实施信用资源的“绿色配置”,进而对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直接的支撑。

外部性有正负之分,环境污染则是造成负外部性的主要原因之一。但造成负外部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制造企业未承担由其生产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资金消耗,反而利用环境的外部性,享受环境资源,继而却将自身导致的环境事故转嫁到社会身上,需要全社会来处理其造成的环境事故,最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制造企业的逐利性注定其会逃避承担外部成本的责任,故而制定针对制造企业的义务性规则,为制造企业设定强制性义务,推动制造企业承担环境外部成本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15

(一)我国绿色信贷立法概况................................................15

(二)商业银行对赤道原则的践行................................18

四、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发展的困境.........................28

(一)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28

1.缺乏绿色信贷专门立法.......................................28

2.贷款人法律责任规定缺位...........................................29

五、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41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41

1.推动绿色信贷专门立法..........................41

2.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41

五、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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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碳”目标的政策指引下,“必须要构建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与激励体系”33。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针对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对策,主要包括:构建绿色信贷政策法律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为绿色信贷的发展保驾护航。

1.推动绿色信贷专门立法

如前所陈,目前国家层面的绿色信贷立法相对匮乏,关于绿色信贷的规定过于宏观,大多为倡议性、原则性条款,并不存在具体的实施细则,落实难度大,大多规定都在出台后被“束之高阁”,明显无法回应当前绿色信贷的新需求。因此,在分析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绿色信贷的司法判例,不难发现,通过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绿色信贷管理办法》是实现绿色信贷专门立法的可行进路。具体原因有二:第一,目前绿色信贷的规制大多依赖一些地方政府推出的各项政策和地方性规范文件,国务院也并未出台关于绿色信贷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目前只有3个省份或地区推出,地方性规范文件效力位阶低,国家强制力较弱,且全国认证标准无法统一、五花八门,商业银行也就不会严格遵循政策要求去执行绿色信贷;第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完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为绿色信贷的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强。

因此,通过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绿色信贷管理办法》,不仅能有效提升绿色信贷立法的效力位阶,使绿色信贷发展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更有利于实现绿色信贷体系化、高级化的发展。况且,目前绿色信贷的具体细则、实施标准、适用条件、信息共享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多项内容,都零散地分布在多个规范性文件当中,甚至各省市的文件标准不一、模棱两可,无法有效联系和统一适用。通过在《绿色信贷管理办法》中对这些内容进行标准化规定,有利于为绿色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结语

绿色信贷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绿色信贷的法律规制逐渐成为大众的焦点。构建并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是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而且对于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提升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规制效率,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为进一步针对目前国内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现状进行量化分析,本文经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检索,截止到2023年2月中旬,我国与绿色信贷间接有关的法律大概有12部,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含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文件)有38部。各省市出台绿色金融政策文件193部,但绿色信贷专项指导文件只有26部,占比不到14%;从各省绿色信贷政策文本分析来看,绿色信贷内容占比不足20%,且大多是在部门法的某些条款中捎带提及,这些条款也是融合在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不存在绿色信贷的专门立法或者条款。目前与绿色信贷相关的法律文件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工作文件,效力位阶低,具备的国家强制力较弱;除此之外,本文还针对地方性法规文本中的奖励性、补充性等词频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文本以义务性与倡议性的规定为主,奖励补偿性条款占比极低,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本文结合我国绿色信贷立法概况,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的绿色信贷相关的22个裁判案例进行剖析发现,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目前面临着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激励政策的可操作性欠缺、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困境。对此,本文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可行性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