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参考:“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1-16 15:31:2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针对“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具体问题,需从立法、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覆盖范围、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种类、CCER抵消机制、履约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章“双碳”目标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概述

一、“双碳”目标的提出背景与含义

(一)“双碳”目标提出的背景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我国要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并致力于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正式确立“双碳”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自此“双碳”目标作为统领我国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应对、能源转型、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成为我国当前重要的政治议题。“双碳”目标的提出是我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确立的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强化目标以及面向21世纪中叶的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做出的庄重承诺,“双碳”工作已经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整体布局的重要内容。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导致温室气体在大气中逐年上升,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与发展。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成立,各国开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探索。《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迎来了蓬勃发展期。2015年全世界178个缔约方联合签署了《巴黎协定》,各国将携手合作,争取在本世纪内全球平均气温比工业化前水平上升不超过1.5摄氏度,这就意味着,2030年与2010年相比,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须下降45%,到2050年全球应实现净零碳排放。①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加速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一全球性目标。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正受到不断增长的内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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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一)基本概念阐释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在一定的区域管辖范围内,碳排放主管部门首先确定一定时限的总体排放目标,并根据行业和经济活动单位(通常为企业)的特点,结合区域特征和历史因素,对控排目标初步进行初始分配,确定可交易的配额,总的可交易配额量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每个配额对应于一个排放量单位(一般为一吨),受监管的参与者为承担控排责任的企业须上缴同等单位的碳配额。在最初阶段,控排单位可以通过免费或者购买获得碳配额,然后根据一系列规则,碳配额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易,还可使用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合法减排量单位(如CCER)来抵消本单位的碳排放。具体来说,碳排放权交易的实现可以大致分成下列步骤:

一是总量控制阶段,政府要从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协调控制等多方面来设定最大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二是配额分配阶段,在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由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完成碳排放总量的量化,确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制定分配计划,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三是在交易和流通阶段,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各参与方在取得配额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交易,发挥市场机制的定价作用,从而实现碳排放权的再次分配优化。四是市场调控阶段,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进行干预和矫正,以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五是履行清缴阶段,负有履约义务的排放主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购买或出售配额,以履行控排义务,未按规定履约清缴义务的排放主体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双碳”目标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影响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载更多的政策使命

“双碳”目标提出以来,我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建立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为了扭转二氧化碳排放急剧上升的局面,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强调将“双碳”目标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统筹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要求。因此,双碳的内涵已经超越了传统气候变化应对领域的范畴,由单一的降碳发展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相协同。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化机制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重要意义。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为实现“双碳”目标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也是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将有效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

(一)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推动实现减污降碳的协同

减污降碳是指减少传统污染物的排放量的同时,也能够产生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效果。传统的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具有一定的同源性,即产生原因、产生时间、产生过程等具有一致性,与此同时,化石能源消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居民生活等均是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源,因此,减污和降碳存在着同步进行的可能性。我国同时面临着污染排放重,生态环境改善难度大,以及“双碳”目标实现时间紧任务重两大难题,这也意味着协同减污和降碳的必要性。在此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将资金引导至减排潜力大的行业企业,更好地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促进前沿技术创新突破以及高碳排放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转型,要发挥政策导向、经济杠杆带动和产业协调发展的作用,强化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管控,提高碳排放监测、核查能力;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对总量目标的严格控制及碳排放放权配额的科学管理,让节能低碳技术研究和低碳产品供给的企业,把握机会促进发展,提高并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把重点放在提升技术革新能力上,从而开发优质绿色产品和技术填补市场需求。

二、多元化碳汇的纳入将有效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范围

发展碳汇是“双碳”目标实现的途径之一,例如森林碳汇是通过人工植树造林等增加绿化比例的措施,增加吸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能力,从而减少大气中存在的二氧化碳。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重新纳入自愿减排核证机制,将购买林业碳汇作为排放单位履行自身减排义务,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方式之一,从而为自愿碳排放市场中的CCER与全国碳排放配额市场建立沟通的通道。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纳入碳汇是增强全国碳排放配额市场流动性和稀缺性的有效手段,是全国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有效补充。当前在我国主流的碳汇是林业碳汇,在“双碳”大战略下,水土保持碳汇、草原碳汇、海洋碳汇等多元化生态碳汇项目的持续发展,具备了通过CCER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可能,从而有望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种类。

在政策的支持下,碳汇制度的完善和纳入一方面可以更好的发挥碳汇交易的激励功能价值,使碳汇生产者获得直接利益,激发已纳入碳汇交易市场的产品的交易活力。另一方面,当林业碳汇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碳汇行业的整体效益得到显著提升,碳汇市场对外界吸引力增强的同时,来源于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湿地等生态服务功能提升的生态系统碳汇的纳入,使加入碳汇市场的产品类型增加,也丰富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活跃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同时,多元化碳汇交易的壮大也将带动碳金融的发展与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产品不再局限于特定现货产品,产品种类得到一定丰富,市场交易更具有灵活性,此外,普惠市场的建立使公众日常消费行为与碳汇生态产品交易的绑定成为可能,个人成为碳汇交易的重要主体。由此可见,多元碳汇交易的纳入有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品种类更加丰富,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扩大市场规模,赋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大的前进空间。

第三章“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17

一、“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成效............................17

(一)交易范围:从区域性试点交易市场走向全国交易市场........................17

(二)交易类型:形成了强制配额交易和自愿减排交易并存的格局............18

第四章域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经验借鉴.......................27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概况................................27

(一)形成了较完备的立法体系..................................27

(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28

第五章“双碳”目标下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议......................32

一、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32

(一)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更权威的上位法出台...............................32

(二)加强碳排放管理规则的协调和统一...................................32

第五章“双碳”目标下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

欧盟和美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做法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清洁发展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以国际公约为依据。公约的生效和实施取决于缔约国的意志,由此可见,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受各个缔约国的较大影响。当缔约国如果由于本国经济状况下滑、政党更迭等,缔约国的履行意愿降低,就会造成履行机制的不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由法律和政策搭建的市场,因此,构建并健全其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其碳健康发展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时,要保证其长期稳定性,强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需要加强相关立法。

(一)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更权威的上位法出台

如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我国的立法层次较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存在诸多障碍,使人们对政府所采取的相关规制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必须要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形成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样才能更好的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避免在实际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矛盾。①该条例不仅要融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也要将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相结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制度和重要措施进行统一规范。并且将各种配套设施例如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核证等具体操作措施等也应纳入体系之中。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为了更好适应“双碳”目标,出台了许多指导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文件,在后续制度持续建设过程中,将具有指导意义和操作性强的政策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以提高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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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全国气候问题日益严峻的现状促使世界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我国也高度重视低碳发展之路,提出“双碳”目标,致力于节能减排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被证明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节能减排政策工具,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上进行了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国内实践中尚未完善,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满足助推“双碳”目标实现的需求。本文为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分析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为基础,并参照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实际问题的解决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针对“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具体问题,需从立法、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覆盖范围、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种类、CCER抵消机制、履约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并确保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过渡,相信在未来,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不断改革与完善,促进“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