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3-09-06 22:22:5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细致紧密的环境法治体系支持,因此必须要更加坚定地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方向不断努力,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更加精致紧密的环境法律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助力,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助力,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问题概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概念辨析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对一个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从其基础性概念出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握研究对象的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需要首先明确的基本概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概念上来讲是指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活动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的总称。从《试点方案》到《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历时七年,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从制度内容上来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形成了包含案件线索筛查和移送、赔偿索赔、损害鉴定评估、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报告、资金监管等制度的制度体系,其制度内容日趋完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实施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上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影响:首先是在我国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这一基本前提,使用了兼顾环境要素、生物要素和生态功能的定义;其次是设立了赔偿磋商程序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序步骤;此外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多样化的探索;最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开启了我国“官告民”的诉讼构造,采取民事手段展开索赔。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两者都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共同规定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如前所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我国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创设的一项新制度,《民法典》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赋予了其基本法依据,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是我国传统民事侵权领域当中的一种典型的侵权责任。两者发生的缘由都是客观上产生了环境损害,但两者所侵害的法益和救济的途径却大不相同。在侵犯的法益方面,前者侵害的是公共的环境利益,后者侵害的是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在救济途径层面,前者可以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实现救济,而后者是通过民事私益诉讼实现权利救济。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及特殊性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不能、不到位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自愿、磋商或者法院判决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付的各项损失、费用的总称。[20]根据《管理规定》和《民法典》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赔付的各项损失、费用包括调查程序、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费用。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总体设计来看,该项资金有以下两个方面特征。公益性,该项资金是因公共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而获得的赔付,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具有公共性质。赔偿义务人因此所做出的赔偿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具有公益性。义务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经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货币表现形式,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具有义务性、强制性。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管理,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还具有一般财政资金无偿性、强制性、集中性、稳定性特征。

综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一种财政预算收入资金,其收入支出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法律性质是一种财政资金。根据《预算法》《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全额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本级国库。因此,财政部门对其享有直接监管的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指定部门作为资金使用主体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立法体系现状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其发展路径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样经过了从地方试点再到全国推广的历程。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沿革纵向发展历程来看,可将《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作为一个重要节点分为试点探索阶段和全国统一改革阶段。从央地关系纵向视角来看,《管理办法(试行)》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立法体系。

1.全国性法律规范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规范,在中央层面经历了从原则性规定到出台具体办法的转变,在2015年12月印发实施的《试点方案》将该项资金的管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在试点时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模式。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改革方案》,再次强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管理模式做出了全国统一安排。2020年3月印发的《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有关内容作出专门安排,成为监管该项资金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体系当中最为核心的构成部分。2022年《管理规定》印发,明确财政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当中的重要职责和主体地位,并将该项资金的公众监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要保障机制。[2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在管理模式上选择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这意味着该项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资金其监管除了应当遵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范外还应当遵循一般财政资金监管法律规范,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有关资金监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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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规定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主体及其职权职责规定情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主体方面,从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规范来看财政部门是最为重要的监管主体。山东省规定财政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湖南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方面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明确涉及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还应当报人民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备案,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主体地位和监管权利。[25]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明确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关外,同样采取了报备制。《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有关内容,但有关内容较为简略。

财政部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最主要的监管主体,对该资金的使用具有直接监管权利,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批复,享有审批权。同时,财政部门依法对该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享有监督权。同时财政部门在该项资金审核、分配当中有存在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制度域外经验及启示 ...................... 25

(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制度域外经验 ............................... 25

1.德国:精密细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提供资金监管上位法支持 ........ 25

2.美国:严格的赔偿请求正当性认证和“私人检察长”监督 ............. 26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30

(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立法体系 ................................. 30

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上位法依据 ............................. 30

2.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基本原则 ................................. 31

结语 ................................ 41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立法体系

如前所述,精致细密的法律体系保障是制度完善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构成同样在立法层面缺乏有效支持。美国《超级基金法》、德国《环境损害预防和修复法》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各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有法可依。可以借鉴国际先行制度经验,逐步完善立法体系,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提供立法体系上的保障与支持。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主要规定见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试行)》,而赔偿资金监管需要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当中予以明确,需要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基于当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的现状,首先应当从法律位阶纵向视角出发明确其上位法依据,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单行法中明确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的支持。其次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基本原则,最后修订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直接依据。

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要抓紧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依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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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这一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污染者担责”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领域尚存在资金监管立法体系不完善、资金监管主体及其职权职责规定不完善、资金使用主体及其职权职责规定不完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但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改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领域将会更新优化出完善的监管立法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主体和资金使用主体及其职权职责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方面不足也会随着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而优化,形成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也将逐步完善。

《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的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采用国库管理模式并不代表对其他资金管理模式的完全否定,在实践当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也还存在信托管理模式、基金管理模式,也有学者认为国库管理模式只是当下过渡时期的最优解。但在可预见的较长一段时间内,《管理办法(试行)》仍将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的主要规则和主要依据,国库管理模式也将长期占主导地位,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在不断推进的当下,研究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仍是必要的,出台正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是顺应法治建设规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细致紧密的环境法治体系支持,因此必须要更加坚定地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方向不断努力,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更加精致紧密的环境法律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助力,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助力,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