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范本: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认定探讨

发布时间:2023-07-10 21:32:2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网络谣言类型多范围广,其侵犯的法益也各有不同,对全部范围的网络谣言笼统的进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认定非常困难,这也是之前的学者们都意识到要对网络谣言进行行政规制但都不能找到合理满意的方法的原因。

一、网络谣言认定相关概念

(一)网络谣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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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概念的界定标准不明是目前研究网络谣言相关问题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其中对于网络谣言的特征的不明晰是个重要原因,因此在这里对网络谣言进行特征的归纳总结。笔者分别选取中外权威词典对谣言一词进行查询,《辞海》中对“谣言”一词的定义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韦氏大词典》将谣言一词定义为“没有明显来源的广泛传播的言论或观点或没有明确的权威性的陈述或报告”。

上述两本词典对谣言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认同谣言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说没有权威性依据。这点上网络谣言与谣言相同,即网络谣言特点之内容的虚构性,结合上述文献综述中先前的学者们对于谣言及网络谣言的研究阐述,谣言在内容上总体来讲具有虚构性,人们在谈论一则言论定性为谣言时总是大致评价为虚构事实的言论,因此虚假的言论在符合一定传播范围等其他条件时当然可以被评价为谣言,但内容的虚假性应当是言论被定义为谣言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一则言论如果其内容不是虚假的而是真实的或是部分真实的不能就此不能被定义为谣言。

洛伊鲍尔在其著作《谣言女神》中将流言与谣言做出明确区分,他认为流言没有具体目的和意义,是自然发生的。②谣言则具有重要的情感属性。③相对于谣言,流言是浅表性的信息,而谣言具有相当概率的主观性。

(二)网络谣言与谣言区分

1.传播媒介不同

谣言与网络谣言本身在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内容大多具有虚假性的以扰乱社会秩序或吸引大众注意力为目的的言语。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为传播媒介,传统谣言以纸媒、口口相传等为传播媒介,此时谣言的传播速度慢,因此相对而言谣言需要具有高度可信性才能达到广泛传播的效果;而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网络平台为媒介,在传播速度上相对于传统谣言提升数倍,并且相对于以往点对点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平台可以达到点对面的传播方式,因此传播效率极大提升。因此带来的便是在人们还没有反应过来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时,该则网络谣言的点击量、转发量、播放量已经以万、十万甚至更高数据计算。此时,不明真相的群众又会因为已经累积到一定数量的网络谣言数据而更加相信网络谣言的内容真实性,循环往复,这也是网络谣言与谣言不同之处。

2.传播机制不同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一些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独特的自由表达空间,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大规模的传播,而对其进行核实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①此时网络平台在网络谣言传播中发挥的作用被不断放大,这也是网络平台对网络谣言认定产生的问题。

本文以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发布的2022年3月谣言辟谣榜单中的一则典型网络谣言为例,阐述网络平台对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②2022年3月有网友爆料称家中老人被转发一则录音,录音声称核酸采样棉签具有致癌物质,家中老人因此抗拒做核酸检测。并且截止网友爆料时,该录音在各网络平台播放量均已超过十万,平台随后对发布账号进行了封号处理,但家中老人坚称账号是因为“说了真话”而被封号。

二、网络谣言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谣言界定标准不明

尽管目前我国已意识到网络谣言带来的不管是对社会舆论还是社会秩序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并且从对网络平台的规制,辟谣的渠道等等都加以规制,但对网络谣言的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尚未取得良好成效。这其中网络谣言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标准是一个重要原因,笔者从近年来几起典型的网络谣言案例入手,对网络谣言传播机制,以及与言论自由进行区分,结合上一章节对网络谣言特征的分析,得出网络谣言界定标准。

1.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随着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事件层出不穷,有人针对个体进行制造谣言的行为,有人为吸引大众眼球制造谣言,在众多网络谣言相关的案例中我们所查找到的被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在此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讨论。

(1)疫情引发典型谣言案例

2022年3月下旬,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依法查处一起制造、散布涉疫类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经查,张某某为博人眼球,于3月14日在其微博编造、散布“宝鸡流调数据中的108号和109号确诊病例虚假信息并配有相关图片”。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依法对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看到网络上关于宝鸡市第108和109例流调后进行虚假事实的捏造并发布于网络后该虚假消息在网络上广泛散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警方通报张某某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对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价值。本案具有几个典型关键词,其一违反行为人制造了虚假消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其二违法行为人针对的对象为两个14岁的未成年人,综合可以考虑违法行为人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其三违法行为人利用大众对疫情的重点关注情绪进行相应的虚假事实编造,使得其虚假消息在不能被立即辟谣的情况下造成了大量传播,因此与造成扰乱公共秩序情况相符。

(二)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衔接不顺畅

网络谣言由于其涉及言论自由以及对公民个人私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导致涉及到对网络谣言侵害利益的认定可能导致行政法进行认定,严重情况下也会由刑法进行认定,新闻也时常可以看到有公众人物对某个网友散布的网络谣言提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因此,在对网络谣言进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认定时,行政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便凸显出来。将该问题细分,涉及到对网络谣言行政违法性认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社会秩序界定标准不明确问题以及官方辟谣对网络谣言的行政违法性认定的影响问题。

1.网络舆情认定不明确

网络是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但表达自由并不是无界的。美国著名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认为即使在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秩序良好社会的形成离不开立法对诽谤言论的禁止和惩罚,这并不违反宪法。①网络谣言往往由于其先引起了网络舆论的巨大反响才导致对其进行是否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认定,因此在认定网络谣言行政违法性的标准方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严格规范处理。问题在于,网络舆情的影响力一方面作为判定网络谣言的重要影响因素,一方面又是无法定量判断的一项因素,此时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认定一则言论是网络谣言后,对于其是否达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有相当一大部分工作是判定其引起的网络舆情的影响力进行程度分析。对于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判断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取舍。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在网络谣言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应当进行细致的讨论,根据不同网络谣言分类进行不同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学习认定对于不同情况分类下的网络谣言是否进行网络舆情处理是有必要的。

三、网络谣言认定难点原因分析......................................26

(一)网络谣言没有进行分类规制......................................26

1.网络谣言分类的必要性..........................................26

2.网络谣言分类标准及原因........................................................................27

四、网络谣言认定分类讨论.......................................33

(一)行政机关认定原则......................................33

1.行为人主观性认定原则........................................33

2.不作认定的网络谣言范围...................................34

五、网络谣言认定工作完善建议..................................46

(一)明确网络谣言认定举证责任.........................................46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46

五、网络谣言认定工作完善建议

(一)明确网络谣言认定举证责任

法律论文参考

对于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中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实务中由于没有对网络谣言行政违法性的准确界定标准,导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权限无形中增大,对于此,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谣言认定的举证责任。

对于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认定,不论是人物类网络谣言、突发事件类网络谣言还是国家政策类网络谣言,认定该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举证责任都应当归属于行政主体。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在实务中,行政主体认定时表述都是相对人散布“不经核实”的言论就是谣言,这种说法其实在说,只有行为人即制造发布网络谣言的人能够核定自己说的属实,才可以免除“造谣”之责,这里行政主体实际上颠倒了举证责任。行政主体认定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需要明确举证责任,即需要行政机关自己去搜集相对人所说的事实并不存在的证据。实务中明确网络谣言认定举证责任,对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会取得很好效果,也会使社会舆论得到良好反馈,更加加强了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结论

网络谣言类型多范围广,其侵犯的法益也各有不同,对全部范围的网络谣言笼统的进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认定非常困难,这也是之前的学者们都意识到要对网络谣言进行行政规制但都不能找到合理满意的方法的原因。因此将需要进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认定的网络谣言具体分为人物类、突发事件类和国家政策类三种类型,三者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认定上各自有其不同之处,以此达到谨慎全面的对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进行认定目的。

对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认定主要从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界定讨论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着手,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考虑情节及危害后果轻重,同时兼顾质的差异,以对行政管理秩序的违反程度为认定的逻辑起点,以行为人主观性必要的补充。得出网络谣言对行政管理秩序影响的程度=内容虚假程度×传播时效×传播广度×行为人主观恶意大小的主要公式,并在不同类型网络谣言中加以变式应用。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对于网络谣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认定要在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对网络谣言行政违法性有个合理的划分。

刑罚虽然是应对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行政法手段是更优解。对网络谣言进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认定并不是进一步限缩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反而是在扩大并规范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因为只有对网络谣言的行政违法性进行越发精确的界定,才能增加对公民的保护。只有我们认识到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不能以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为代价的时候,我们再来研究网络谣言的行政规制才会有现实的生存土壤,否则一切都将限于空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