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文献公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发布时间:2012-03-30 09:50:19 论文编辑:澳洲代写coursewor
代写法律文献公文 二层及商用三层域名
2006年11月30日生效 个人三层域名
2006年12月14日生效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2006年11月30日起生效]
1. 目的
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争议解决政策")为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英文简称"HKDNR")所采纳,并为您与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间订定的域名注册协议之 部份("注册协议")。本争议解决政策载述有关您与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团体之间解决有关注册及使用您在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 的.hk域名(<.idv.hk>和<.个人.hk>域名除外)("域名")的争议的条款及条件。有 关<.idv.hk>和<.个人.hk>的争议受HKDNR个人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管辖。
按本争议解决政策第四节所述的仲裁程序,会按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 ("程序规则")(见附录甲),以及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进行。

2. 您的声明
在您向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保留或续用域名时,即代表您同意并保证:
(a) 您在注册协议中所作的声明皆为完整及准确;
(b) 尽您所知及所信,注册域名不会侵犯或损害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c) 您执意使用有关域名;
(d) 您使用域名为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
(e) 您使用域名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则;
(f) 您或您的指定代理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其后提供的补充及替换资料均为正确无误;及
(g) 若收到任何就域名的使用或其他事项所作的索偿、法律行动或诉求,您须立即以书面通知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有关事宜。

您有责任确认域名注册有否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权利。

3. 域名取消、转让及更改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会按域名注册协议第11条及第12.1条所述取消、转让或更改域名注册。

4. 强制性仲裁程序
本条列述必须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别,有关的仲裁程序须透过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进行。
a. 适用的争议类别
任何第三者("申诉人")按程序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补充规例,向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提出域名争议仲裁时,您须就有关域名争议接受强制性仲裁:
(i) 您的域名与申诉人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相近,而容易引起混淆;及
(ii) 申诉人有足够理据证明您对有关域名无使用权或不应享有相关的合法利益;及

(iii) 恶意注册及使用您的域名。
申诉人须证明上述三点皆成立,方能在仲裁程序中胜诉。就上文(i)条的要求而言,在关于中文域名的情况下,域名或商标中出现的任何中文字的繁体或简体形式或其在中文相异字表(按域名注册协议的定义)显示的其他相异字均被视为与该中文字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地相近。
(b) 有关恶意注册及使用域名的理据
按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四(a)(iii)条,若仲裁庭确认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成立,则会成为恶意注册及使用域名的理据:
(i) 蓄意注册域名,以将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予拥有有关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的申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赚取较您为域名注册直接洐生之成本多的利润;或

(ii) 注册域名以阻碍有关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持有人注册包含有关商标的域名标或标记及您已有类似行为的前科;或

(iii) 注册域名以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蓄意透过使用与申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相似的域名,以代表您的网站或网页,企图误导互联网使用者相信有关的网站、网页内容或所载的产品或服务,是由申诉人提供、赞助、联营或得到申诉人授权,从而获得商业利益。
(c) 在域名争议中提出理据证明您对域名的行使权及合法利益
若遇到按程序规则第三条所述的申诉并需要作出答辩时,您应参考程序规则第五条以决定并准备答辩。
按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四(a)(ii)条,若仲裁庭确认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成立,则会成为证明您对有关域名有行使权或合法利益:
(i) 有足够理据证明您在收到域名争议通知前,已开始使用或已为使用有关域名作出明确准备行动,或正在香港使用与域名相同的名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虽未在香港领有相关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您(作为个人、商业或其他机构)对有关域名的使用已广为大众所熟知;或

(iii) 您对有关域名的使用为合理或符合法定非牟利用途的规定,并无意透过利用域名误导客户或侵犯相关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以赚取商业利益。
(d) 选择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
申诉人须向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提出域名申诉要求,并由有关机构安排仲裁程序。
(e) 安排仲裁程序的过程及委任仲裁庭
域名争议程序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补充规则,均详述有关安排仲裁程序的过程及委任仲裁庭以作出裁决的详情。
(f) 费用
就有关的域名争议,所有透过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按争议解决政策进行的仲裁程序收取的费用,均由申诉人全数负担。假若您按域名争议程序规则第五条 (b)(iv)及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补充规则,要求将仲裁庭成员数目由一位增加至三位,在此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所收取的全数费用须由 您与申诉人平均分担。
您须同时留意域名争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d)所述,假若域名争议仲裁程序需作特别安排,如安排证人亲身作证等,则可能收取额外费用。

(g)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对仲裁程序的参与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不会参与域名争议仲裁程序,亦不会负责安排任何仲裁程序或有关的行政工作。此外,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不会为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负责。
(h) 域名争议解决方案 域名争议仲裁的解决方案为取消有关域名的注册,或将域名由现时的持有人转让予申诉人。

(i) 域名争议的结果通知及公布
若域名是透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进行注册,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会通知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有关仲裁庭就域名仲裁作出的任何裁决。所有按域名争议解 决政策、程序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补充规则作出的裁决,均为有关争议的最终裁决,具有约束力。除仲裁庭就特殊情况而决定不予公布的裁决的部份内 容,有关裁决的全部内容均会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发布。
在透过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注册、保留或续用域名时,您须同意在作为答辩人时,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作公开,或在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及/或委任仲裁庭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网页上刊载。
(j) 仲裁庭的裁决
若仲裁庭裁定取消或转让您的域名注册,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会在收到有关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的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执行裁决。

5.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对仲裁程序的参与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将不会参与任何有关域名注册及使用的争议仲裁,您不应在域名仲裁中,将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列为参与仲裁的一方。若需要参与域名争议 仲裁,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将保留提出任何理据、进行答辩及采取任何适当行动以作出辩护的权利。

6. 仲裁期间域名的注册状况
除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三条及第四条所述的情况外,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不会取消、转让、启动、停用或更改域名注册的状况。

7. 仲裁期间域名的转让申请
域名注册在以下情况下,将不能进行转让:(1)按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四条所述的仲裁程序尚未完成,及在域名争议仲裁结果公布后十(10)个工作天内;或 (ii)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尚未完成,除非承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遵行仲裁庭对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若有任何域名转让申请违反本条所述准则,香港域名注册有限 公司保留取消有关域名转让申请的权利。

8. 修订域名争议政策
代写公文 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保留随时修改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权利。每次作出修订,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均会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量提前在十四日前于公司网站上公布 ( http://www.hkdnr.hk)。已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将由开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适用于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及所有注册域名的客户,以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您应经常留意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网页以取得有关资料。
若已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在域名争议提交予域名争议仲裁服务提供机构后生效,有关的域名争议将会按提交时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版本处理,直至仲裁程序完成。
若反对任何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内的修订,您只可选择取消与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的域名注册,唯所缴交的任何费用将不会获得退还。修订后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将会适用于您的域名注册,直至有关的域名注册取消为止。

9. 其他事项
在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

(a) 任何只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语同时适用于复数,反之亦然。
(b) 任何只以男性形式出现的词语同时适用于女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