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政府监管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6 22:09:06 论文编辑:vicky
共享单车等新兴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行业也已经走在世界前列。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政府监管理念和治理能力也正在经历着巨大的转型期,在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在诸如网约车这类新行业中依然存在监管理念老旧、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有待解决。本篇文章根据总结的各方面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进而得出了包括更新监管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理论体系及完善绩效评估在内的四方面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网约车行业未来的发展有所帮助。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进入 21 世纪以来,互联网及其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成为了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在这样一种新形势下如何运用互联网并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成为了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李克强总理在 2015 年和 2016 年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出"互联网+"发展计划,将现代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相结合,旨在提升电子商务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为全国经济增长提供新增长点。2015 年 7 月 4 日,我国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6 年 5 月 31 日,教育部以及国家语委在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互联网+”最流行用语之一[1]。由此可见,“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传统行业,是通过互联网通讯技术和网络平台等手段将二者深度融合,从而创造出一种新业态。在这种大趋势下,“互联网+交通”的新形式也应运而生,这使得我们的出行更为方便同时也成为了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我国网约车行业始于 2012 年滴滴打车的诞生,到 2016 年便发展成为用户数过亿的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台并一举超过美国优步成立至今所累计的订单数,可见其发展之迅速。至 2019 年底,滴滴打车拥有超过两千万司机及车主、涉及乘客达到近 5 亿、与之相连接的还包括汽车租赁公司、汽车贸易公司等多种企业。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交通”的出行模式在国内备受欢迎,已经成为民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就业问题,并且也是对闲置资源的有效利用,使资源最大化利用。与此同时,我国的网约车行业也因其普遍性而与广大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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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网约车监管与我国一样都处于探索阶段,对网约车监管的研究来看,目前没有形成整体性和系统性分析的文献。在政府监管的问题上国外学者主要是在监管和放松监管放面争论激烈,他们依靠数理建模和计量统计的研究方法来处理监管和反监管问题,通过模型的建立和实际调查的方法来说明政府监管应发挥的作用。这些学者们的研究重点放在了数量监管、价格监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政府监管理论基础。在 20 世纪 70 年,以英国撒切尔夫人和里根革命开启了下放权力、减轻政府干预的行政改革。在此背景下,西方社会各级政府不断释放权力,进而将重点放在行政监管方面,与此同时,回应性监管模式应运而生。其中,在 1972 年英国政府所采取的“罗斯本”监管模式(Robens Model)是回应性监管的典范。此模式是罗斯本在其发布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其认为政府监管应该充分激发社会力量,而非政府单打独斗,监管人员及手段也不能仅限于政府内部,必须发挥社会各个层级(企业管理者及工人)并实施多元化的手段(培训、合作行动等)。回应性监管理论对于如今的网约车行业监管提供了一定启发,采取多元主体监管和治理的手段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节约行政成本,并且也将提高监管效率。
集团利益学说的代表人斯蒂格勒(1971)尝试利用经济学原理,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对政府监管的目的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政府监管的目的非群众利益,而整个交通体系的发展。
Brunnermeier(2009)同样运用经济学知识解读了政府监管的目标,他将其分成三部分:首先是防止行业内垄断,维持市场竞争性;其次是减少公众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不平等;最后是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了损失[4]。
国外学者针对不同国家、地区和城市的具体情况,对出租车行业的政府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普遍认为政府应适度放松出租车行业的规制力度,把市场竞争引入到行业中去,提高整个行业的进步速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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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约车政府监管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网约车和政府监管的界定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在构建多种出租汽车的服务体系中,将出租车分为传统的巡游车辆和网络预约汽车。交通部施行的网约车《暂行办法》中,将其规定为:依托互联网科技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对供需信息进行整合处理,招募符合标准的车辆及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由此可见,与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相比较,网约车还是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也因此与之区分开来。通俗的说,网约车就是用户和网约车司机利用互联网平台,相互获取对方的信息之后,网约车司机到用户指定地点进行接单,接单后按照用户要求完成行程,最后通过平台进行支付并且互相填写评价信息的一种全新的出行模式。
网约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享性。与传统出租车辆均由出租公司统一配置不同,网约车司机大部分所利用的都是家中的闲置车辆,通过网约车平台可以将这些闲置资源服务于有需要的用户,这在一定程度上比传统出租车更能够对资源高效利用。
第二,高效性。传统出租车辆由于技术的限制,司机只能在固定位置“蹲点”乘客或是在路边巡游的方式寻找乘客,这不但效率偏低,也造成了诸多交通问题。而网约车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在平台搜索自身的位置,找到最近的网约车,司机也可以依托平台,迅速找到有需求的用户,完成精准配对。在这一过程中,有效的节省了传统巡游出租车因寻找乘客所消耗的成本,并且使乘客也能更方便的找到出租车,实现高效的资源利用。
第三,创新性。无论是服务模式、支付方式还是安全保障方面,网约车都打破了传统出租车的固有模式。利用手机移动支付的方式相比于传统出租车的面对面现金支付更加便捷也能够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保障双方权益。在服务方面,传统出租车由于疏于监管,缺少惩罚措施和顾客反馈机制等原因,使得司机大多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获取而疏于提高服务质量,使得乘客体验大打折扣;而网约车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网约车司机服务的规范化,乘客的评价反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机的评级,这些创新的措施让乘客能体验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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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约车政府监管的内涵
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是以政府为监管主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司机、车辆以及网约车平台等各个方面实施监督和检查,目的在于维护公众利益,保护网约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网约车政府监管的主体
网约车政府监管的主体无疑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把监管的权力赋予相应的职能部门。在我国,由于网约车涉及领域广泛,我国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由交通部统领,工商部、通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执行监管任务。在这一方面,世界各国因条件不同,执行状况也各具特色。新加坡政府任命陆路交通管理局处理网约车注册等一系列工作;美国则由于自身联邦制的原因,在全国各地呈现出了不同主体对辖区内网约车进行监管的现象。
除此之外,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是现代社会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增强民主化程度,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治理的格局则是解决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网约车的监管与治理由于涉及较多利益主体以及较高的专业知识,因此,在政府对网约车进行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这些主体包括网约车平台、网约车用户以及新闻媒体等。当然,这些主体不是政府监管的主体,只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对网约车监管的职责,需要充分利用的各种社会力量而已。因此,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与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政府监管主体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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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原因.........................17
一、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的现状.........................17
二、我国网约车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18
第四章 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的对策...................................26
一、更新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理念.........................26
二、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的法律体系................................28

第四章 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的对策

一、更新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理念
在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和万众创新的大趋势下,政府的监管理念以及大有进步,为诸如网约车等新兴行业营造了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地方政府依然传统巡游出租车管理体系之上建立网约车监管体系,这显然在未来无法适应网约车发展。这种问题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缺乏经验的无奈之举,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对网约车的定位仍需重新审视。
首先,对网约车行业监管的应该从宏观层面进行整体性改革,应当从整体交通行业的改革出发。将网约车监管纳入传统出租车体系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网约车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因此,单方面限制网约车或者保护传统出租车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并非长久之计。对网约车的监管应当在传统出租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政府应该积极对网约车用户需求进行研究,进而进行供给侧改革,增强新兴行业的活力,促进网约车发展。另一方面,供给侧的需求也同样可以应用于传统巡游车辆,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改革,增强传统出租车竞争力。
其次,政府应该将创新的思维贯穿于整个网约车的发展中,首当其冲就是应该建立符合网约车发展的监管体系。例如,政府应该建立“政府+平台”的监管模式。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逐渐暴露出效率低下、政府工作量过重等问题,要适应网约车的未来发展,政府必须与平台联合,更多的督促平台自律,或是积极引导社会治理的途径,让政府成为宏观层面的政策制定者,而非事无巨细的执行者。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自身优势明显,劣势也逐渐显露,政府应当以独辟蹊径的思维理念,让网约车扬长避短。
再次,政府监管须实行多部门联动。目前,我国出台的《暂行办法》已经确立了交通部为网约车监管的核心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交通部应该把控全局,除了做好部门内的工作任务之外,还需要对其他各部门起到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最终建立起高效的内部运转机制。确立核心部门并不是弱化了其他部门的责任,政府应当对网约车监管主体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任务、权力和责任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一是避免各部门权力交叉现象产生;一是避免权责不一致现象出现。目前我国出台的《暂行办法》在很多部门设置以及权责分配方面仍有不完善之处,这让相关部门对自身责任认识不清,也给权力滥用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实行多部门联动监管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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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 2015 年“互联网+”历练产生发展至今,我国互联网行业已形成千帆竞发的良好局面,例如支付宝、微信、共享单车等新兴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行业也已经走在世界前列。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政府监管理念和治理能力也正在经历着巨大的转型期,在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在诸如网约车这类新行业中依然存在监管理念老旧、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有待解决。本篇文章根据总结的各方面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进而得出了包括更新监管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理论体系及完善绩效评估在内的四方面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网约车行业未来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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