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视角下农村三治融合的浙江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5 23:03:11 论文编辑:vicky
力量,提高村民积极性,一方面弥补了法治缺少人情味的短板,加入符合当前老百姓的文化理念的德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各大社会主体的作用,促使在治理体系上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更加充分,有利于让人民共享治理成果,营造良好的乡村社会环境,为乡村达到善治保驾护航。桐乡、枫桥和塘栖地区等地区丰富的三治实践表明,三治经验在运用和实施过程中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不能照本宣科依然需要立足于当地村落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寻找到有效三治实施载体、发挥出基层市场的作用和利用了各地方特色融合三治等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基层政府宣传教育程度低,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村民文化素质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都是乡村治理的痛点和难点。对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依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要始终坚持不懈重点推进乡村治理工作,久久为功,改善三治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从 1982 年第一次把建立村民委员会以根本大法形式规定下来至今,中国乡村自治基层经验慢慢累积,乡村问题研究也在学术界流行,并且从发表的文献量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研究文献数量不断增加。作为制度,乡村自治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改革开放 30 年至今,乡村自治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发挥了各大社会主体的作用,促使在治理体系上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更加充分,有利于让人民共享治理成果,营造良好的乡村社会环境,为乡村达到善治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之后,加上经济的领先发展,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有很大变化,也随之有了现代化乡村建设,乡村文化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化,并产生了“城市文化”,由于所在环境的不同使之异于乡村文化。城市文化作为主流文化是无可争辩的,而乡村文化则是非主流、边缘化、易变动的文化。所以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有着巨大的冲击,村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感日益疏离,开始盲目崇拜城市文化,村民的个人价值观也日益复杂,不再用乡村地方伦理和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从而导致传统的乡村道德表现出荒漠化和碎片化。也因为城镇化,背景离乡在外务工人数不断上升,大多以青壮年为主,导致青壮年很少有政治参与,而且对流动人口的投票权力缺少制度上和程序上的保障,最终也会影响乡村民主选举的最终结果。随着农村结构转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又因为集体经济衰败,乡村政权弱化,使灰色势力滋生不断壮大。灰色势力是一个在正常社会群体和黑社会之间的群体,存在于民间,游离于社会控制力量之外,破坏乡村秩序导致秩序混乱,最终损害村民利益。所以乡村自治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着新的困境,不能很好的应对千变万化的农村环境和实际村情,这也给乡村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自治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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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目前,众多学者对乡村自治的研究不仅仅在国内取得可观的成果,并且也吸引了很多相关国外学者的关注。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外学者也进入国内进行调查,与国内学者进行合作研究,取得极大的进步。总的来讲,国外学者对我国乡村自治的研究可概括为:乡村自治的自身价值和乡村自治发展制约因素。
(1)乡村自治的自身价值
罗伯特,帕斯特与谭青山(2000)在《中国乡村选举的意义》中认为村民可以自主地、不受干扰的选择自己认为有领导力、有能力的村干部。通过上面把权力下放,赋予乡村自主权,稳固了基层社会以及为国家政治稳定奠定基础。但是要让自治发挥基础性功能的首要条件是要有一个稳定保障体系,自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①。戴慕珍(Jean Oi)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乡村自治》中认为乡村发展好和经济水平高,那么自治程度就相对较低。②理查德·莱维在《乡村自治的运动:选举、民主、共产党和反腐败—以广东省为例》作者在广东省做乡村自治的实地调研,得出总结出是乡村自治在事实上是被国家权力所制约的,这就表明人民拥有自治权力约束不了国家政治权力,人民自治权有限。
(2)乡村自治发展进程的困境
阿魄曼(2001)在《中国乡村自治的几点法律思考以及后果》指出对乡村自治规范研究关键看两点。一个是村委会和乡村政府的关系。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乡村政府必须给村委会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要理清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其实他在文中主要谈及的是,在法律中乡村政府和村委会不是平等关系,使政策实施过程中会受到阻碍,政策难以落实。③萧凤霞(Helen  F.Sui))(2001)在《华南代理人与受害者》中指出国家把权力渗透到基层的同时要进行行政控制。在论文中看到,她研究了广东 40 年代的省新会县环城乡,结论表明上级乡村权力很难下放给下级。但在近代以来国家逐渐加大培养和教育乡村人才的力度,能更好地服务基层,并利用其在乡村社会关系网对当地进行间接性的影响与干涉,从而使国家行政权利可以不间断延伸至向基层,乡村自然而然成为了国家控制的基本政治单位,最终使得乡村社会慢慢国家化。④丹尼尔·凯利赫(Daniel kelliher)(1997)在《中国乡村自治的争论》中认为乡村自治实际上是国家优化整合乡村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基层民主缺乏社会基础,民主注重形式轻内容,实现现代国家基层社会整合问题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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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

2.1 核心概念
2.1.1 自治
最早在我国记载“自治”的古书源于《三国志·  魏志·  毛玠传》这里的自治也表示自己治理自己的领域。而《辞海》和《汉语大词典》中的自治分别指的是自我管理和自行处理事务。如今《现代汉语字典》中,自治的含义进一步深化,特指一个国家、民族亦或是地区接受其上级部门和机构之外,拥有对该地区的管辖权。从各类学者上定义来看,自治的含义分为以下几类:高应笃先生曾说到,自治是指政府上一部分公共事务交给人民自己处理,或者是由人民自己选举值得信任的人员来带其管理。徐勇教授表明,自治是让基层村民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换个说法,则是让村民自身成立管理小组来处理村内部事务,从而达到自治、自己管自己和自我教育。不仅局限于国内对自治定义,国外也有见解。德国政治学家马克思·韦伯解释自治,自治与他治不同,不是根据环境来定的规则行动的,相反的是规则其实是根据内部环境及特质来制定的。日本学者吉村太郎认为自治是属于国家政治概念,从行政来谈,自治指的是剔除立法和司法,而专指行政方面的自治权利,自治者一般仅为被统治者的名词,能够依法享受到参与地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三是从法律方面来定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曾为村民自治下过明确的定义,把村民自治当做成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法律形式规定乡村居民自发参与到基层事务的管理之中,为乡村管理建言献策。
综上所诉,西方学者对自治的理解偏向外延,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国内大多学者对自治的理解是对自己领域的事物进行自我管理。在本文中认为,自治是指在那个法定区域范围内主体,可以参与本法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并可以独立做出相关决策。现如今,自治涵盖范围较广,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地方自治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多种形式的自治方式,本文所探讨的是基层中的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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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乡村自治理论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和农村人口占了国土面积和国家人口绝大多数,农村的治理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乡村治理的法治基础牢固,整个国家的依法治国就能得到提升;乡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得到加强,政治文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能得到最广泛的落实;乡村改革取得成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乡村自治,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治理模式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为国家的经济增长、政治民主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乡村自治是新时代产生的概念,是党的领导下提出的乡村治理新思维。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是乡村自治能力较弱,大量劳动力年轻人的外出务工,有志向和有才能的人才留不住,都是乡村治理发展面临的瓶颈,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基层自治的地位,为村民自治规定了方向而且也指明了重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村民自治是基础,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做好村民自治需要理念变革,明确部门职责规范,转变工作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村民自治建设好自治的平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打好放权、监管、服务的组合拳,乡村自治做好了,才能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提升乡村自我管理、服务和监督水平。
2.2.2 村庄结构理论
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在社会结构方面差异显著,南方社会结构表现为宗族性的村落和村庄,其南方人民的日常生活更多是是依照宗族教条或其他不成文规定约法进行的,也正是这些权利覆盖面广泛的宗族群体,极大程度保卫者南方地区每家每户。相较于北方地区,北方地区遵循的为五服制度,五服制度虽然起源于先秦的朝贡制度,西周时期朝贡制度用于处理中外交往和民族之间的交往,具有阶级性和礼仪性等特征,而五正是服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和不充分性,严重制约着北方宗族势力的发展,造成单个村庄力量往往比较薄弱,这就导致各个行动主体必须通过后天的人情往来,不断扩大更多“熟人社会”的圈子来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情。由此可见,社会结构的差异存在于农村家庭所嵌入的村落,且不同村庄的社会结构也影响着个体家庭的发展模式。造成这种地域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地理环境差异是最大的因素,我国国土面积大,气候复杂多样,跨纬度较广,人口分布相对密集且各个地方的文化,地理环境影响了村庄结构,而村庄的大小和规模的影响同时也制约着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从而导致所形成的村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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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三治融合浙江实践..................14
3.1 桐乡实践...........................14
3.1.1 以提升基层自治能力为主..............................14
3.1.2 延续传统治理的特色....................... 14
第 4 章 三治融合浙江实践的优势与问题.......................18
4.1 三治融合浙江实践的优势..................................18
4.1.1 寻找到有效三治实施载体..................18
4.1.2 发挥出基层市场的作用..........................19
第 5 章 浙江实践的启示:因地制宜地融合三治......................23
5.1 宗族性村庄发挥其功能来融合三治.......................... 23
5.1.1 团结的宗族关系网有利于自治................... 23
5.1.2 以族规家训充实村规民约来完善乡村治理法治........................ 24

第 5 章  浙江实践的启示:因地制宜地融合三治

5.1 宗族性村庄发挥其功能来融合三治
5.1.1 团结的宗族关系网有利于自治
宗族是属于人类历史长河中最悠久的组织形态之一,在人类治理和发展历史上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有着维护传统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大作用。在南部村庄发展历史上,宗族组织开始于宋代北方汉人的迁徙。一开始北方汉人因自然灾害向南方迁徙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居住的,随着生产力和人口的发展,后期发现群居是防御外敌和生产需要,再加上宗族的不断发展也在形成着一个团结的社会关系网,宗族村庄是以血缘为基础,地缘关系是抵御外敌紧密团结的现实需要,因此南方是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高度重合的村庄,大量单姓宗族在南方诞生。南方村庄村民聚居在一处,生活、日常劳作都需要邻里相互帮助,邻里和睦相处也是中华传统美德,老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可见人们对地缘关系有高度认可,再者村民同血脉宗族认同感十分强烈,当在宗族与宗族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这更加促使宗族内部有了更高的认同水平。作为一个集体认同单位,宗族有着强大的行动能力、组织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因此国家借助着宗族力量来管理乡村社会秩序。如清朝的族正制清政府指定在族内威望高的人来担任族正,来协助政府维持地方社会秩序。
宗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已形成了优秀的组织文化、完整的组织规定、严密的组织形态,它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其他组织不可比的,因此乡村自治相对于宗族来讲像是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是在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后,在 1982年宪法中诞生。由于时间诞生比较晚,各项理论基础还不是很完善,群众对其的认可度还需时间慢慢提升,所以宗族这个强大组织对其进行有效的补充,发挥维持村庄秩序的重要作用。作为基层政府,为了能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和指标,村干部常常有意在选举的时候扶持族长或者族里尊长来当选,以方便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事实的证明,在宗族组织和宗族势力影响下乡镇级政府能完成他们工作任务和无法单独完成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随着宗族势力的发展,薄弱的民主参与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变,每到换届选举的时候,村民都十分积极参与选举投票,并且支持本族人担任本村村干部,因为他们逐步意识到本族人上任可以为自己、为本族争取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宗族势力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村民政治参与积极性。宗族在自治方面也有很大优势,像宗族势力可以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解决突发状况;宗族也特别注重人才培养,有利于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光宗耀祖之后族群之间的攀比,像很多地方宗族会准备“宗族教育基金”,来激励本宗族后代学习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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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结论
法治、德治和自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效的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度,盘活乡村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村民积极性,一方面弥补了法治缺少人情味的短板,加入符合当前老百姓的文化理念的德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各大社会主体的作用,促使在治理体系上更加完善,治理能力更加充分,有利于让人民共享治理成果,营造良好的乡村社会环境,为乡村达到善治保驾护航。桐乡、枫桥和塘栖地区等地区丰富的三治实践表明,三治经验在运用和实施过程中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不能照本宣科依然需要立足于当地村落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寻找到有效三治实施载体、发挥出基层市场的作用和利用了各地方特色融合三治等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基层政府宣传教育程度低,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村民文化素质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都是乡村治理的痛点和难点。对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依然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要始终坚持不懈重点推进乡村治理工作,久久为功,改善三治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乡村治理层面,治理主体还大多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主导能够有效的集中力量干大事,提高治理流程的科学化,但是政府主导治理效率较低,相对的管理人才和队伍培养成本较高,严重制约了乡村地区的治理高效发展。为此要落实“以村民为中心”,落实村民主体地位,进一步为村民自治提供基础,搭建村民共商共建共享的平台,做到村里大小事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事前调研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向群众虚心学习。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并根据当地村落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牢固树立起村民的法治意识,培育良好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充分发挥法治、德治和自治三者有机结合,实现乡村治理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