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例: 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制度存在的 问题与完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11 20:14:51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地方政府的执行力是中央完美的制度安排得以有效落实之基,只有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地对其执行才能够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立,因此要不断的提升地方政府制度执行者的执行能力和规则意识,以提升制度实践的执行力。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概念界定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在论述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前首先需要厘清购买服务与购买公共服务两者之间的区别。依据财政部2020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的表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30]其中购买内容包括了“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两大类别。而购买服务与购买公共服务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面对是消费者不同,消费者是政府本身则是购买服务,其目的是辅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最终消费者是社会公众则是论文所界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质是以契约化的提供方式公共服务,其目的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是合同外包,政府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将需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以项目合同的方式交由合适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进行生产并向其支付合理的费用。这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实践最多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本论文研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其二是政府补助,所谓政府补助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财政补贴,而政府不直接进行资产投入,主要形式有免税减税、贷款担保等。其三是凭单制,又称消费服务券或代用券,是政府通过向符合条件社会公众发放凭证,而拥有凭证的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市面上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享受服务,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之后再要求政府单位向其支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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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1.新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主要关注组织制度环境的理论,由于不同学者的方法论和研究主题存在差异,因此新制度主义逐渐分为不同的流派,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尽管新制度主义存在着各流派的纷乱和主张的不同,但是其关于制度的界定却是相对一致。学者诺斯将制度比作为社会游戏的规则,认为制度是人们所创造的、并且是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的行为框架。[38]斯科特所理解的制度是“社会生活中为其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39]奥尔森认识制度不仅仅包括正式的结构,还包括规范、规则、协定以及惯例,具体而言制度是“相互关联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体。”[40]可见,新制度理论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规则或约束,这些规则不仅包括了正式的规则还包括了非正式的规则。

就制度功能而言,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具备降低交易成本、激励、教化、提供便利等功能。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是最早对制度功能进行揭示的学者,认为制度具有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社会学制度主义则将制度的功能概括为约束性、教化性与塑造性功能。[41]诺斯从激励的角度揭示了制度的功能,而舒尔茨也从提供便利、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信息、分摊风险和提供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总结了制度所具备的功能。[42]就制度的变迁而言,新制度主义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43]在此过程中交易费用、个人、路径依赖等因素会对制度的变迁产生重要影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则是交易成本、提供便利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制度因素促进下的政府之上而下的制度创新和变迁。在这项制度安排下,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方式使得政府、社会公共和社会组织等参与主体形成制约关系,以有效发挥制度的经济功能、激励功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从这一角度理解,新制度主义理论对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发展,避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路径依赖、提升制度合法性、约束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与现实意义。

二、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制度现状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1.项目背景

我国经济社会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农村劳动力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开始逐渐涌入城市,以寻求更好的发展。但是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创业、发展的背后会导致由于居住和教育资源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多家庭会选择将其子女留在家乡交由父辈监管。在农村地区逐渐出现众多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等。2020年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之年,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农村地区“三留守”(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人员关爱服务的决策部署,强化对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在自治区财政厅的支持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S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合同,实施C市TD县农村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的期限为1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项目预算资金为23.75万元。

2.项目服务范围及对象

本案例的购买方是C市T县政府,T县是C市贫困发生较为严重且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较多的地区,全县共辖13个乡镇,户籍人口45.5万,共有留守儿童5034人、困境儿童2917人、留守困境儿童1297人。该项目的服务范围主要是划定在TD县贫困问题及留守儿童问题较为突出的三个行政村,分别为TN村、FL村和GH村。其服务对象为三大类,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

(二)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的相关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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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三留守”服务项目的形成是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定向实施关爱保护工作。就本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T县人民政府,C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确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C市财政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明确C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主体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C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主体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就承接主体而言,则是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于承接主体的制度规定来遴选本次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

三、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29

(一)制度明确性不足 .............................................. 29

1.购买内容缺乏明确性 ..................................... 29

2.购买程序缺乏明确性 ......................... 30

四、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制度存在不足的原因 ................... 34

(一)设计者的权能不足 .............................................. 34

1.制度设计者权责不清晰 .......................................... 34

2.制度设计者的能力不足 ..................................... 34

五、推进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制度完善的对策 ............................. 39

(一)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 ....................................... 39

1.完善法律建设,明确制度设计者的权责 ............................ 39

2.完善制度体系,引领地方政府制度创新 ......................... 40

五、推进C市政府购买“三留守”服务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顶层设计

1.完善法律建设,明确制度设计者的权责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我国助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长久大计,在我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实践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具备了充分的政策基础,但是依旧缺乏法律依据。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首先就需要在顶层设计方面做好相应的规划,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制度设计者的权责,才能够进一步地保障政府购买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就我国现有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建设而言,是有必要提升其相关规定的法律层级并完善其法律内容。这样做既能够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宝贵实践经验巩固下来,形成全国范围内容的普适性做法和规定,又可以更进一步赋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的制度设计者更明确的法律权利。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围绕法律关系主体即“购买方、承接方、受益方”、客体即公共服务、内容即“三大主体间 即:购买方与服务方、购买方与受益方、服务方与受益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7]。从公共服务的购买、生产、消费等环节,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原则、内容、流程和规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等,在源头上避免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制度缺乏明确性、系统性等的问题。

结语

伴随着时代的潮流,我国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变化更替,经历了由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政府到现在的积极探索职能转变、鼓励社会参与的“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而在这里转变的过程当中,社会组织也乘势发展,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也因此在我国应运而生,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制度。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实践经验证明,证明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高效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经济活力、有效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效推行的题中应有之义,完善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能够确保政府购买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合法性。同时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公众三大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证政府购买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也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文章以新制度主义为理论基础,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视角出发,结合具体的实践案例分析发现,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在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存在制度明确性不足、系统性不足和约束力不足等制度相关的问题。诚然,新事物的发展总是以“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路径呈现,存在不足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重要的是在于如何突破这重重困境,以实现有效的蜕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