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1-10-01 20:56:5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资料数据的获取和分析总结的水平有限,有关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部分建议或许还不成熟,无法应用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笔者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过程中能够保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二审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同时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意见,多给予批评指正。

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概述

1.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是一类特殊案件的刑事二审程序,是不同于非认罪认罚案件二审程序的特殊刑事二审程序。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刑事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普通救济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刑事二审程序在性质上是一种普通的救济程序,法国学术界把它叫做“不和既判力共同存在的救济程序”[1]参照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2]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具体指的是通过一审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之后,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上诉或公诉机关抗诉,第二审法院遵循什么原则和具体流程进行审理的。
表 1 2019 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审案件审理程序适用状况
表 1 2019 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一审案件审理程序适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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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的特点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和一般刑事案件二审程序相比存在不同之处,应当具备自己的特点。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是在总结司法经验,吸收借鉴外国,尤其是前苏联刑事立法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除死刑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之外,二审法院的二审裁判一经作出,立马发生法律效力;[3]第二、全面审查原则。[4]第三、二审法院在审理方式上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5]第四,二审法院需严格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普通刑事案件二审程序的特点涉及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二审法院审理的方式、二审法院作出处理结果的方式等议题。[1]关于这些议题的论著为思考当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改革做了准备,但由于未能及时跟进对近十多年来刑事司法改革动态,从而未能处理刑事案件巨量增加、刑法扩张和刑事诉讼一审程序多元化发展所带来的刑事二审方面出现的问题。但是,以上普通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的特点在遇到认罪认罚案件之后,就都有了争议。有人认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应该一审终审,有人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不用全面审查,可以局部进行审查,一些学者表示针对这类案件的二审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还有人认为只要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可以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作出裁判。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多元化的二审程序。第一审不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可适用一般的二审程序;一审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存在特别的二审程序,具体而言又包括:1.适用认罪认罚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有与之相对应的二审程序;2.适用认罪认罚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与之对应的二审程序;3.适用速裁程序有与之相应的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以上三种二审程序共同被认定成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这三类审理程序也逐渐呈“递简”格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对一审裁决具备适用性的程序来对二审程序适用问题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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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2.1 被告人提出上诉比重高
根据笔者所查阅的司法案例,一审认罪认罚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中,既存在仅有被告方上诉的现象,又存在仅有公诉机关抗诉的现象,也存在被告上诉后,公诉机关抗诉的现象。为了说明此种司法现状的具有广泛性,笔者通过“北大法宝”获得了一些司法案例数据,作为支撑。同时,为了方便司法案例的数据统计且让司法案例具有多样性与代表性,以 2019 年北京地区的司法案例为例。
通过“北大法宝”中的“司法案例”一栏进行检索,检索条件为:刑事、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二审、2019,总共检索到 2648 篇,即 2019 年北京市的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数量为 2648 件。在此基础上,“全文”中搜索“认罪认罚”这一关键词,共检索出 314 条记录,表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有 314 件。[1]随后笔者在“全文”中搜索“认罪认罚、上诉人”这两个关键词,共检索出 310 条记录;在“全文”中搜索“认罪认罚、上诉人、抗诉机关”这三个关键词,共检索出 12 条记录;在“全文”中搜索“认罪认罚、抗诉机关”,共检索出 16 条记录。根据上面的数据,笔者作出下图表 2:
表 2 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上诉和抗诉情况
表 2 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上诉和抗诉情况

由表 2 可知,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占认罪认罚上诉和抗诉案件的 97%多,同时对“有抗诉机关”的 16 份判决书逐份查看,发现仅有公诉机关抗诉引起二审的案件有 4 件,大约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的 1.3%。以上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绝大部分都是由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引起的,仅有以很小部分是由公诉机关抗诉引起的,同时也存在被告方上诉后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
同时数据表明,北京地区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有 314 件,大约占同期所有刑事二审案件的 12%。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率占同期所有刑事二审案件的11%左右,公诉机关抗诉率不到 0.2%。[1]就上诉情况而言,通常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上诉率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会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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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诉机关选择性抗诉
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情形来看,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抗诉率相较于上诉率本来就不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抗诉率就更低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公诉机关选择性的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出抗诉。某市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甚至在相关试点具体规范中明确规定公诉机关有权针对被告人的上诉提起抗诉。[1]张军检察长在报告中也提到,当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时,检察机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司法实践中,抗诉机关提出抗诉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一方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随即,公诉机关以被告一方提出上诉致使本案认罚的量刑情节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和撤回抗诉。
第二种情形,公诉机关单独提出抗诉。此案的认罪认罚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仅有抗诉机关提出抗诉启动二审程序。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其量刑建议属于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采纳和支持了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加重了刑罚。
2.2.1 公诉机关选择性抗诉的理由
尽管检察机构承担了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义务,但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因此,和被告人上诉不需要提出理由不同,检察机关抗诉时,必列出详细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 584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公诉机关往往以提起抗诉来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公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通常是认为认罪认罚被告上诉行为意味着其不会继续认罪认罚,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不继续对被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剥夺一定的量刑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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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23
3.1 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单一......................................... 23
3.2 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覆盖面窄............................................. 24
4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的理论基础........................................26
4.1 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不可剥夺............................................26
4.2 认罪认罚从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 31
5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的具体构建..................................... 35
5.1 多元化的二审程序.............................................35
5.2 有理由上诉的原则....................................37

5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的具体构建

5.1 多元化的二审程序
一方面,一个刑事案件无论采取哪种一审程序,经过上诉或抗诉到二审阶段将都适用普通二审程序审理;另一方面,无论是 2018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试点办法》《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还是 2021 年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也没有该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做特殊化的具体规定,因此带来一个不好的结果。[3]最具有代表性的现象是,被告人在一审中认罪认罚后,一审法院做出了一个相对较轻的刑罚结果,而被告人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造成诉讼周期的严重拖延,以达到不去监狱服刑的目的。根据学者的调查研究,每一个速裁案件一审阶段通常会历经七天的时间,被告在提起上诉之后,通过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的用时最少为六十天,这实际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出现了几种二审改造模式,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检察院抗诉模式、限制上诉权模式和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模式。一、检察院抗诉模式即检察机构利用提起抗诉的形式对被告任意使用手中持有的上诉权进行规制。一些检察官表示,为约束和规避被告没有任何制约的应用持有的上诉权,对司法资源进行节省,公诉部门可利用抗诉这一有效手段,使二审法院取缔一审法院的量刑优惠,警告被告人对于是否上诉要再三考虑。这一方法在实践中被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选择使用。二、限制上诉模式即对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如前文所述,就“限制”的具体程度来说,形成了三类主流观点:首先是“切合条件才可以提起上诉”,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才能提出上诉,限制上诉理由。第二种是“对部分程序限制上诉权”,根据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不同限制上诉权。第三种是“全面限定上诉权”。针对全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适用的案件,都采用一审终审制。由于相关法律条文里并未对上诉权作出限定方面的清晰规定,大部分实务领域的工作人员均期待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模式加以确认。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模式。[2]该模式旨在使上诉的被告意识到,二审法院对个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启动二审程序时,可不遵循上诉不加刑这项原则,通过二审法院考量案件实际状况予以审判,也许会加重量刑,进而规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心怀不轨的被告人利用。然而,不管是检察院抗诉方式,亦或者是对上诉权予以限定的方式,均存在对应的适用标准与依据,然而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3]没有对刑事二审程序提出更深层次更具体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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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2018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 15 条,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有了较好的体现。刑事一审包括不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和认罪认罚适用的三种程序,这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非凡意义。
但是到了二审阶段,在一审阶段不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经上诉或抗诉之后都同样适用普通的刑事二审程序,没有体现出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没有与一审程序一一对应的二审程序,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原则不符,也不利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精细化、多元化、层次化体系。因此,本文通过价值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面对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程序单一、审理方式守旧、无理由的上诉、公诉机关选择性的抗诉等问题,需要在借鉴域外法治国家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利、公正与效率、刑事二审程序监管和救济、诚信原则等一系列逻辑架构来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
一方面,有必要着手构建多元刑事二审程序,建立与一审程序一一对应的不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普通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的二审程序、认罪认罚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二审程序以及刑事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厘清两两之间的关系,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的系统完备的繁简分流程序体系;另一方面,有必要遵守有理由上诉的原则,完善检察抗诉标准,坚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上诉范围内审理,同时简化审理不必要的手续,真正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程序中发挥价值。
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刑事二审程序,是一个复杂而巨大的系统工程,无法一蹴而就,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和优化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精细化、多元化、层次化体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断充实与完善以及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平衡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进步与突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