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0-11-10 19:06:47 论文编辑:vicky
跨境网络购物,但是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更要重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免于风险和售后维权的困难,例如责任主体模糊、取证困难以及管辖权不明和执行困难等,加之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售后服务更是面临许多问题。

第一章 跨境网购的特点及风险

第一节 在国外跨境电商平台购物的特点
当消费者依托互联网在国外跨境电商平台购物时,消费者在国内通过登录境外的网站完成购物,更加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实现了跨境消费,相关的商品信息、资金交易、物流查询以及报关缴税都通过网络完成。消费者在境外网站上搜索相关商品,消费者购买的东西大多都是供自己日常使用或者是做少量代购,下单的产品基本是日用品,包括化妆品、食品、婴幼儿用品、药品甚至是奢侈品等,生鲜以及违禁品等网站不会销售。消费者通过电子购物清单发送购物请求后,页面自动跳转到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界面进行付款,由境外商家处理订单后通过直邮或者第三方转运公司送货等模式最终完成。跨境网购以其品质优秀、价格低廉、交易流程相对简单和商品选择范围大等特点吸引了特别是年轻人的青睐。
一、与国内传统网购的区别
(一)、交易行为的跨国性
跨国性是本文讨论相关问题的关键和基础,也是最突出最必然的特征。国内的消费者从国外平台购买商品的交易行为广义上属于跨国境的行为,毕竟价款是支付给国外平台,货物是从国外运到国内,进而实现国外商家和国内消费者的直接或间接的对接。“海淘”的购物环节复杂,从下单、支付到运输各个阶段都有跨国性,所以在这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交易行为、物流和侵权的矛盾点也往往会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极大地影响消费者维权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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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及原因
虽然跨境网购的整个过程方便快捷,距离不再是阻碍消费者购物的因素,但跨境网购的发生始终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必然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关,平台拒绝提供售后服务、信息虚假夸大、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迟延发货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此外,前文也有提到复杂的调查取证过程、由于多段运输导致的责任认定困难以及适用的法院(法律)不明是消费者跨境网购维权时面临的风险和难点。
一、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损
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中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在消费者挑选商品,下单之前就享有的。肯尼迪在 1962 年首次提出“The right to be informed”即知情权,旨在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全方位地细致准确地获取真实的信息。但是由于交易发生时,双方的位置具有跨国性,且消费者碍于语言和地域的限制,难以确定商品的质量、读懂产品介绍甚至是用途等,只能够通过图片或勉强用描述性的文字大致了解,平台可能存在夸大或谎称产品功效、制定过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7。在非品牌官网的其他零售网站,例如丝芙兰和亚马逊等,该类平台充当供货商和消费者的桥梁,在消费者跨境购物的过程中,平台对供货商的监管和核实不到位,也是出现信息不真实、不充分、不准确的现象的原因。
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的与跨境网购平台公平交易的权利,此处指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以及享有交易过程透明的权利。但是在跨境海淘的过程中借用消费者的语言劣势滥用格式条款、迟延发货、退换无门或者提供一些质量瑕疵的产品就是侵犯公平交易权的最直接的体现。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的质量存在瑕疵要求平台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是消费者必然享有的权利,也是消费活动的自然延伸,是跨境网购的一部分。8但是由于跨境网购具有虚拟性和跨国性的特点,平台经常对消费者的诉求置之不理,或者碍于成本高难实现等原因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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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对跨境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第一节 现有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消费者知情即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跨境运输是“海淘”成功的关键,新《消法》应当结合行业的特殊性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重在新兴领域包括电子商务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第 25 条规定在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的方式下,消费者在收到货物 7 天起,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当然也规定不适用 7 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种类,防止消费者滥用退货权。此外,在第 29 条加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定义务;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经营者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不得随意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
当前我国《消法》主要着眼于购买商品方面的规定,缺少对“服务质量”等规定,但是随着产业升级、人民的追求提升、消费方式日趋多元化,服务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大。13服务消费就包括商家和快递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服务行为本身具有非物质性和单向性,基于此特征,消费者维权举证时难以固定证据。在服务和商品消费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应当建立因服务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害的责任承担和赔偿制度。14但是《消法》始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则式的规定,不可能兼顾各行各领域的各种情况,必然需要其他行业性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希望在将来能够出台针对速递服务业的行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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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陷
一、  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
国外跨境电商平台日益多样化,从国外跨境平台购物的消费者也不断增加,但是由于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跨境网购消费者的保护仍基本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这两个核心法律以及分散在其他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对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没有跟上跨境网购的发展脚步,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政策和非强制性的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等法律虽然零散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但规定的不够完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就跨境网购的特点就行完整系统的规范。《电子商务法》相比起《消法》增加了在跨境电商平台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基本都是宽泛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保障。
二、  缺乏针对性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不断的修订完善,制定了更多详细规定,但是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般行为,对于跨境网购的跨国性、商品的特殊性、交易方式的网络化以及对国际速递业务的依赖等特点,因此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予以规制,而目前的法律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消法》对于保护跨境网购消费者权利仍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专门针对性的法律之外,《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同样适用,因为这些法律包括了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尤其是消费者与转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传统线下实体或者国内网购的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对跨境网购这一新型业态的购物模式进行调节力不从心,原则性过强,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很难解决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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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对跨境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借鉴 ................................. 22
第一节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22
一、立法保护现状............................... 22
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24
第四章 完善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举措 ...................................... 31
第一节 完善我国消费者跨境网购权益保护的对策........................... 31
一、运输物流方面...................... 31
二、电子支付方面...................... 34

第四章 完善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举措

第一节 完善我国消费者跨境网购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  运输物流方面
(一)、完善跨境物流方面的立法
笔者在第二章对中国国内快递服务业相关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介绍,单独分散的规定没有办法涵盖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创设系统完整的专门立法,为行业的规制提供法律依据。2011 年,国家邮政管理局颁发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制定了赔偿细则,在采用“两段收件”或“两次中转”模式时,消费者可以针对运输的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索赔,不仅有效地督促了快递公司自觉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也全方位了保障了消费者跨境购物快递运输的时效性和安全性,但这只是一个行业标准,对快递服务提供者没有强制约束力。跨境购物的纽带和桥梁就是高效便捷的快递业务,近几年,快递义务的需求猛增,快递公司也是层出不穷,有关对快递业务的立法和其蓬勃发展的态势不成比例。也许现在将行业标准和规范上升到立法的程度还有很多困难要克服,很多因素不成熟,但是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在立法完善过程中的经验。
此外,速递服务业方面的立法主要是邮政管理部门主导的,产生了既是比赛者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心理上消费者也会当然认为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天然的偏向性。因此,为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可以让更多民营企业、具备国内运输资质的外国快递公司提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的意见和建议,充分的反应意见,并对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让消费者了解跨境购物最关键一步的相关立法动态,从而能在第一时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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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的便捷性和跨地域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出于选择高品质的产品而进行跨境网络购物,但是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更要重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免于风险和售后维权的困难,例如责任主体模糊、取证困难以及管辖权不明和执行困难等,加之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售后服务更是面临许多问题。
我国目前在跨境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方面力度不大,法律的针对性和系统性不强,消费者时常维权无门,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对跨境网购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快递物流以及电子支付监管方面的法律以及 ODR 的设立,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更大程度地保护跨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跨境网购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措施必须要以完善法律法规为前提,细化快递业和跨境支付监管的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制度,细化涉外案件的管辖制度,加强国家间的交流,建立新型的、高效便捷的以及成本低廉的全球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快递公司提供物流追踪可视化服务,建立区域性的跨境电子支付监管合作机制。当然消费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和知识素养也相当重要,此外,政府提供定期宣传教育和消费者法律咨询。只有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解决消费者个人在跨境网购中遇到的困难,帮助维护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海淘”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