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法学认定——以案例分析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07-21 20:20:5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仍没有对民事自助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自主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并以民事自助行为进行抗辩或被法院主动认定为民事自助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由于缺少裁判的依据,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诸如一些法院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含糊不清,对构成要件没有统一定论,对限度认定存在困惑,对法律适用犹豫不决,裁判说理本末倒置、自相矛盾,同案异判等。所有的这些都是因为法律的缺失。立法机关也渐渐认识到民事自助行为正在司法实践中生根并迅速蔓延开来,如果不考虑客观实际情况一味禁止或放任,将可能出现私人权利倾轧、暴力滋生等一发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于是先后在《民法典草案》的二审稿和三审稿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三审稿更是增加了一条“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该前置条件的增加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事自助行为的滥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又限制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第一章  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
“民事自助行为”一词尽管已经出现多年,但是对于其概念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要想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要讨论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明确什么是民事自助行为。对此,笔者将从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视角分别进行讨论,列举了一些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并进行归类对比,同时将民事自助行为与立法中已经存在的民事自卫行为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发现民事自助行为的独特性,也为后文的分析做铺垫。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
梁慧星认为:“民法中的自助行为是指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而限制或损害他人自由或财产的行为。”16即当权利人受到非法侵害后,为了维护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无法及时请求公权力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身的力量,实施诸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他人财产等措施的行为。就法律性质而言,民事自助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一样,同属于私力救济。王泽鉴认为“特定情况下,不得已而对于他人的自由、财产施以拘束、扣押或损害以保全自己权利的行为,称为民事自助行为。”17史尚宽认为“自助行为是指使用私人力量确保权利的执行。原则上,它不是单独执行的,而只是为了临时性的保护。”《大清民律草案》也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说明:“下列行为,因为来不及请求官府帮助,如果当时不立即采取私力救济则请求权将无法实现或日后实现有困难时,就能排除该私力救济行为的违法性:一、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将他人财物扣押、没收或毁坏;二、出于自我防卫的目的,因担心义务人逃走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是为了压制义务人的反抗而实施的控制行为” 这一点与《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第 229-231 条的规定几乎是一样的。我国现行法中并未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作出正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自力采取的维权行为就为自助行为,而无论该行为是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作出的,其裁判文书说理多表述为某某的行为虽然是民事自助行为,但其自助行为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自力救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助行为。例如,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2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曾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确保实现其请求权,通过侵犯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要在情势紧迫来不及向公权力机关请求援助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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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讨论
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存在多种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六要件说、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三要件说。支持六要件说的学者认为,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目的唯一要件、情势紧迫要件、对象合理要件、办法适当要件、必要限度要件、及时申请公力救济六个构成条件;王利明教授与杨立新教授主张民事自助行为必须具备五个必要条件:第一,必须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目的;第二,必须要在情势紧迫且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援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第三,民事自助行为的方法和手段要适当;第四,该行为必须是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第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义务人带来的损害要在合理的限度内。30日本学者于保不二雄认为,民事自助行为的必要条件主要遵循以下几点:①目的的正当性;②手段方法的合理性;③合法权益的均衡性;④情况上的合理性(事态的相称性);⑤补充性原则。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民事自助行为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权利人进行民事自助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利;第二,情况紧急,不进行民事自助行为,将使权利人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第三,民事自助行为的手段要适合其请求权的实现;第四,民事自助行为不得超过保全行为的限度。此外,卡尔?拉伦茨教授和郑玉波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则支持三要件说。卡尔?拉伦茨教授认为,民事自助行为的成立要件有:第一,存在请求权;第二,不能及时得到官方的帮助;第三,如果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就有受到阻碍或难以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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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自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一、物权自助行为
根据案由的不同,民事自助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自助行为、债权自助行为、人格权自助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自助行为四大类。鉴于本文篇幅有限,笔者只讨论前三种常见的民事自助行为。同时,笔者通过对近十年来相关案例的检索和分析,整理绘制出以下图表,以便更直观地展示司法实践中民事自助行为的相关案由。具体如下图 1-1:
图 1-1:2010-2020 年民事自助行为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
 
从上图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物权纠纷引发的自助行为的案件数量最多,高达826 例,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自助行为位居其次,人格权纠纷引发的民事自助行为也不在少数,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这几种权利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性。首先,“物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物、对抗第三人,是一种对世权。”38与债权的相对性不同的是,物权对应的请求权是因原权利受到损害才产生的,从法律性质上来看,物权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物权自助行为侧重于权利人对其所有财产的自我保护,从物权人的角度来看,何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物权自助行为指的是权利人为捍卫自己享有的物权,以己之力对加害人的人身进行临时性限制或对其财产进行扣押、毁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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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自助行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自助行为制度能够弥补现行财产保障制度的不足,与保全、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是,债权自助是一种无奈之举。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实践中债权自助行为之所以大量存在,主要是因为债权人请求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审理期限漫长、举证风险大、执行难等。债权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
因此直接采取债权自助行为,是性价比最高的方式。现实生活中,债权自助行为的手段五花八门,如扣押车辆、货物、限制人身自由等。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虽然规定了扣押财产作为自助措施,但没有说可以对人身进行拘束。不过,对其中的“等”字,可以扩张解释为允许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临时拘束。”从所保护的法益来看,对债权的自助不宜以侵害人身权为代价,特殊情况除外。债权人对义务人财产无支配权利,这种弱势地位是由债权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债权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债权自助行为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债务人正欲逃跑、转移个人资产等,即债权难以实现或债权的实现存在现实性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暂时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实施侵夺、暂扣、损害等行为。因此,为了防止因滥用民事自助权利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行为人的债权自助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对债务人财产及人身所为的债权自助应符合时间的紧迫性、强制措施的临时性、自助手段的适度性等要件。
沃耘认为:“留置权应当归属于债权自助,但是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债权自助的特征,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民事自助行为类型。虽然理论界对留置权的讨论十分激烈,但大都停留在物权层面。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留置制度,债权留置只在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所体现,这种地位十分尴尬。”42在笔者看来,留置权不应为民事自助行为的一种。在讨论物权自助制度时已经分析到,
留置权具有自己独有的一些特点,它是一种别除权,债权人有权对所留置的物品优先受偿。我国立法中尚未规定民事自助行为制度,但却早已规定了留置权制度。笔者认为,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存在方式,与债权自助行为仅在某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不可将其归属于债权自助行为。
图 1-2:2010-2019 年民事自助行为法院审级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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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及分析 ....................... 19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9
(一)对民事自助行为内涵的理解存在异议 ........................ 20
(二)裁判中缺少合适的适用依据 ................................ 22
第四章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 31
一、基于制度构建的路径探索 ...................................... 31
(一)明确民事自助行为具体适用的范围 .......................... 31
(二)设定民事自助行为的严格条件 .............................. 33

第四章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一、基于制度构建的路径探索
民事自助行为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将其制度化、法律化已经成为一种迫切需求,应尽快明确其适用的的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引导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都没有对民事自助行为加以规定,这种现状不利于人民以自己的力量维护权利,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人民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能够获得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此时如果不允许他们采取自力救济,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等同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也容易导致人们对公权力机关失去信任。”将民事自助行为纳入我国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使之成为和民事自卫行为相并列的免责事由,不仅是对人性本能的尊重,更是能够有效规范民事自助制度,防止权利的滥用。同时,将民事自助行为引入《民法典》可以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既要适应改革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是法律编纂应遵循的原则,这既回应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争议,又完善了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建构。”近些年来,实践中因私力救济行为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不少当事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为合理的民事自助行为,法院却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而置之不理或直接按侵权处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因私力救济引发的民事纠纷将会日益增长,因此将民事自助行为正式写入《民法典》,是客观实际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对立法进行完善和补充,也有利于促进与国际社会的接轨,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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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事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于情势紧迫时被迫采取的自力救济行为。它反映了人们对权利的自然追求,符合自我实现的功能,有助于兼顾正义和效率,是社会现实需要的客观反映。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仍没有对民事自助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自主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并以民事自助行为进行抗辩或被法院主动认定为民事自助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由于缺少裁判的依据,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问题,诸如一些法院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含糊不清,对构成要件没有统一定论,对限度认定存在困惑,对法律适用犹豫不决,裁判说理本末倒置、自相矛盾,同案异判等。所有的这些都是因为法律的缺失。立法机关也渐渐认识到民事自助行为正在司法实践中生根并迅速蔓延开来,如果不考虑客观实际情况一味禁止或放任,将可能出现私人权利倾轧、暴力滋生等一发不可收拾的严重后果,于是先后在《民法典草案》的二审稿和三审稿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三审稿更是增加了一条“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该前置条件的增加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事自助行为的滥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又限制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2019 年 12 月 16 日的审议稿第 1177 条再次对条文内容进行完善,增加了“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这一限度条件,但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究竟怎样才算必要范围?合理措施?“等”字又包含哪些内容?可以包括人身吗?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中的“立即”又该作何理解?这一系列问题不解决,该条文就形同虚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将民事自助行为纳入《民法典》,界定出统一的概念、构成要件、并规定严格的适用范围、条件、相应法律后果等,通过精细的制度设计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和示范作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人们的民事自助行为。为此,笔者分别从立法与司法角度对民事自助行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