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程序正义视角下的人民调解公信力法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7 21:21:4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研究,如何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是当前的重要任务。本次研究始终坚持求真、严谨的原则为指导。但是,限于自身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平以及未能成功开展实证调查,使得该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期待能够继续完善。研究方式的局限性带来研究结论的局限和不足,但是,本研究的结论,特别是本研究的视角对人民调解实践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后续将继续作深入研究。

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要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1.人民调解的概念
一般而言,人们对矛盾纠纷是排斥的,总会避免“惹祸上身”。但也会遇到回避不了之时,人们首先会相互协商、交涉,努力自行化解。如果双方无法解决的,往往会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调解”便应运而生。因此,调解是人们解决矛盾纠纷的初始方法,该方法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同时,在现代社会中,调解与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方式一样,是人们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之一。
调解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现代汉语词典》定义调解为“劝说双方消除纠纷”,即第三方劝说纠纷当事双方消除纠纷的活动。相比较《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则对调解的目的和效果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得到协调,并自愿达成协议。英国学者戈尔丁认为,调解就是通过妥协,达到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调整并解决纠纷的目的。因此,他把调解归类为“类司法性的纠纷解决”。①该观点对调解的方式,或者说调解目的的实现途径作了阐释,即对当事人权益或要求进行调整,通过妥协来解决纠纷。当然,这个过程中会有第三方的斡旋以及当事双方的让步。我国学者范愉认为,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的纠纷解决活动。②该观点提出调解应当由第三方协助进行,指出了中立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功能,同时强调了当事人自主协商的主体作用。
调解按第三方的不同身份,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不同类型。在《人民调解法》2010 年 8 月 28 日公布之前,学界对人民调解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人民调解是由中国共产党创造并发展起来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成当事人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的制度。③该观点对人民调解的政治属性作了突出强调,对人民调解的起源以及调解主体作了限定,特别是将第三方明确限定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人认为,人民调解是指由特定主体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带有一定法律属性。④该观点强调了第三方“主持”调解的角色和地位,提出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属性。也有观点认为,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基层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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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1.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价值”指美好事物的概念,或者美好事物本身。它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事物的概念,或者人们需求得到的东西:地位、目标、爱好等等。价值所提出的是个人喜好的、伦理的、道德的、美学的标准。①法律是一个国家价值观的权威呈现。人民调解被写入宪法并专门立法,充分说明它是具有符合中国社会客观需要以及所倡导的价值观,总的来说,它具有正义、效益、自由、和谐稳定等价值。
人民调解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正义价值,实现正义价值主要有两个保障,
一方面,人民调解当事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民主性特点有利于正义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第三方的不偏不倚的中立性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正义价值是人民调解价值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人民调解的价值将无从谈起。二是效益价值,
人民调解相比其他调解方式以及其他解纷途径,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纠纷等显著特征。从企业管理学的角度看,效益价值是人民调解这一“公共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人们遇到纠纷后,之所以选择人民调解,很多时候就是看中人民调解的效益价值。三是自由价值,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拒绝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处理的主要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享有的权利;调解协议是否最终能达成完全是当事人自由、自愿的。这一价值似乎有“反程序”的特征,因为随着人民调解程序的展开,当事人虽然受之前程序的约束,但要从一开始的不确定状态逐渐进展到最后达成协议的确定状态的前提,是当事任何一方都不使用停止调解“一票否决权”。四是和谐稳定价值,在中国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遇到民间纠纷后,不能自行协商化解便诉诸法院,或者矛盾激化后由公安介入,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将不堪重负。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作为“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举,是重要的矛盾缓冲阀、基层稳定器,对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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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调解公信力的涵义和演变
(一)人民调解公信力的涵义
1.公信力
《现代汉语词典》将公信力定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该定义虽然简洁明了,但未作深入透彻解析。有学者认为,公信力是行为主体和评价主体之间动态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是公权力主体通过严格地行使公权力来获得评价主体对其行为的信任。②该定义则对公信力涉及之主体以及产生之来源作了深入的阐释。
公信力之“公”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为评价主体的“公众”,二是指行使公权力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权力现象从广义上可以理解为:“凡依靠一定的力量使他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目的的现象”③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现象无处不在:小如父母在家教育孩子,大如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宣传;私如古时比武招亲,公如当前从严治党。公权力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权力形式,我们可以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即凡是为了处理公共事务而设立或能对公众产生直接而普遍影响力的组织都拥有公权力。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领导人民、服务人民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各类党组织,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组织均拥有公权力。
公信力之“信”,就是对他人行为和动机所表现出来的期待和回应。①《现代汉语词典》将信任解释为:相信而敢于托付。这两种解释都认为信任既包含心理上的相信、期待,又将在行为上表现为一种回应和敢于托付的倾向。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信任是一个社团的成员之间,对彼此经常性的、坦诚的、合作行为的期待,它的基础是成员所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从属于社团中的角色。②该观点认为信任的产生前提是:个人是组织的一员,并且个人对组织及其规范充分认同感和归属感。美国学者巴伯定义信任为,对维持符合道德规范的社会秩序的期望。③他将信任分成两类,一种是对义务和责任的信任,一种是对技术能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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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调解公信力的演变
1.早期的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公信力
人民调解制度的萌芽有一个标志性事件。1922 年,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广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了“赤山约农会”,并下设“仲裁部”,该事件标志着人民调解的萌芽。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调解之所以能够广泛开展,是因为这一时期的人民调解是为了适应简化军队和政府的需要,也是整风运动的产物。学者侯欣一认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与国民党进行政治斗争的需要,也是探索中国未来新司法制度的结果。”
这一时期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形成,主要有以下表现:(1)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组织赋予人民调解员的权力较多。农民协会主任、妇女代表、劳动英雄、民兵队长等这些人民调解员都是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间社会新出现的优秀人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要么是村政权的组成人员,要么是群团组织的负责人,人民调解员大多具有一种或多种权力资源。(2)公众对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持认可与信赖的态度。人民调解员通过民众民主选举或推选产生,他们往往阶级成分好,并且在革命斗争或生产建设中表现较为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3)人民调解协议有很强的约束力。据统计,在该时期保存的关于调解工作的 17 个规程、条例、决定等文件中,其中有 12 个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与法院的生效判决相比,具有同等的效力。
总之,早期的人民调解员受到群众信任,并被赋予较多权力,调解协议又有较强约束力,人民调解公信力吸引和保障着纠纷当事人选择并接受人民调解,从而使人民调解在这一时期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在人民调解兴起的过程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普遍适用的和比较完备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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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及启示 ................................ 16
(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16
(二)主观程序正义理论.............................. 18
四、主观程序正义视角下的人民调解公信力内在构成 ............................ 21
(一)人民调解判断力 .................................... 21
(二)人民调解自律力 ................................. 23
五、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 26
(一)在调解过程中更注重公众感受 ................................ 26
(二)更注重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 ............................ 27

五、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一)在调解过程中更注重公众感受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的基础上,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美好生活的要求不仅体现在物质文化上,更是对获得安全感、尊重感、成就感、归属感等要求和精神心理上的需要,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治理等诉求。②主观程序正义理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最直接的指导就是重视公众感受。当公众直接接触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时,如果公众没有发言权或者发言权受到人民调解员有意无意的限制,如果公众得不到人民调解员的尊重和礼貌对待,就具体争议事项得不到合理的理由和解释等,公众在心理上就会产生消极反映,逐渐降低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感,从而对人民调解公信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说,重视公众的感受是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程序是公众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桥梁。公众身在其中特别敏感,他们对自己接触到的各种事物都有自己的看法,人民调解员的言行举止很容易被公众捕捉。首先,必须尊重当事人。每个人都有被尊重的愿望,尊重当事人也就是尊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尊重自己。人民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充分体现当事人意志,人民调解员在其中扮演的是一个评估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角色,他通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本质上与当事人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人民调解员必须尊重纠纷当事人,与当事人平等沟通。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尊重对待和公正立场,当事人就会产生信任感。第二,善于沟通。产生相互理解的前提是有效的沟通。人民调解员要养成善于沟通的习惯,不仅要善于与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沟通,而且要善于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目的,引导当事双方沟通。人民调解员要自觉地运用以下沟通技巧: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收集有效和关键的信息;在沟通过程中不要轻易向当事人表达意见;沟通时语速应缓慢,语调应轻柔,将当事人的诉求作为沟通的重中之重;在充分掌握双方的诉求后,积极创造条件和适宜的环境,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要有适当的互动,特别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是要有所反馈。第三,专心倾听。倾听是有效沟通的必要组成部分,
对调解来说更是如此。“用心倾听”被多次强调为一种有效的调解技巧,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尽力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耐心倾听是最重要的技巧,必须全神贯注地倾听当事人的主张,是整个身心的全面认同;耐心倾听不仅仅是倾听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还需要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期望,这样才能找到一个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期望的解决方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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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民调解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于一身,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公众需求,符合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治理理念,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一项制度。我们要在保持人民调解自身优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克服因经济社会发展而带来的外部困扰以及自身出现的问题。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大调解”平台和系统的构建中,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不遗余力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充分发挥其化解纠纷的功效,为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以及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如何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是当前的重要任务。本次研究始终坚持求真、严谨的原则为指导。但是,限于自身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平以及未能成功开展实证调查,使得该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期待能够继续完善。研究方式的局限性带来研究结论的局限和不足,但是,本研究的结论,特别是本研究的视角对人民调解实践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后续将继续作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