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2 20:58:25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本文主要通过对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及其价值、应用到我国法学教育的必要性及如何把法教义学应用在法学教育几个方面的阐述,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到法学教育中来解决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的脱节,以期用它来解决抽象、复杂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运用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解释、分析、论证、最终得出裁判结论的一个完整过程,当然这个完整的推理论证过程必然离不开一定的价值判断。但即使这样,也并不是要说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就可以直接拿价值判断来进行裁判,法官仍是要以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教义学具有一定的不足,也并不能为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一种万能模板,也无力解决特定社会的所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教义学不是万能的,没有教义学是万万不能的”。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教育

1.1 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简单梳理
直到今天,距离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过去了四十一年。在这四十一年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我国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及完善。在这四十一年中,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从通识教育转向职业化、专门化教育,我国正逐步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综合黄进、徐显明、潘剑锋等多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明显的被分为三个阶段:全面恢复期、快速发展期和成熟发展期15。全面恢复期,这是它的第一个阶段,从 1978—1992 年。在恢复期,我国恢复、重建了 80 多所法学院。目前看,这 80 所法学院校依然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区,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第二个阶段,从 1992——2012 年的十年,这十年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期。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所增加,相应的招生数量也在增加。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第三个阶段,从  2012 年开始到现在,直到将来的某一时间的这个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逐渐走向成熟发展期。这个阶段的法学教育进入相对平稳的阶段,办学规模得到了控制,现在法学院追求的目标已经向高质量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上转变。
中国法学教育在这四十一年间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已经发生几大转变:首先,体现在从多数量到高质量的转变。在法学教育发展初期及中期,更加侧重法学院及法学生在数量上的增加。现如今已有所调整,已经从数量发展阶段转向了质量发展阶段。其次,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转变。从大学教育、通识教育转向专门化、精英化、职业化教育。现在的法学教育更加符合现实国情,更加会以中国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根据来调整院校的培养目标。我们正从学术型教育转向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最后,从改革开放初的一味模仿西方法学教育转向了本土化、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教育,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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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2.1 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存在脱节
通过上一小节的简单梳理,显而易见的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实践无疑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法学这一学科是一门实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必须要处理好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活动的关系。但在现实中,法学的实践品格并没有我们期望的明显被体现出来。相反,在现实中呈现给我们的往往是一个法学理论知识与实法治践彼此背离的尴尬局面。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大多数学者达成了一致观点: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理论知识的传授与法律实践运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只空谈理论不关注法律实践运用的教学方法必然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众所周知,在英国、美国高校的法学院学生学习毕业后,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继续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律培训课程,接着还要完成 1 年至 2 年的实践实习,方可取得法律从业资格,成为一名正式的法律工作者17。而我国法学教育目前还是主要采用灌输基础理论和阐释法条内容的讲授法教学。
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运用之间相脱节,不仅表现在课堂教学的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背离,也体现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具体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上。要确立司法实践导向的法学教育,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学教育要明确司法判决依据是如何确定的。这个在法学上就是法的确定性问题,在大陆法系也叫法的安定性问题。这个问题反映了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具体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法教义学来克服。法教义学可以实现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和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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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梳理

2.1 经典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的关联、
尽管我国学者对于法教义学这一概念的使用,已有十余年的时间,但关于“何谓法教义学的内涵?”这一问题仍然是个尚无定论的“悬念”。一直以来,关于法教义学的内涵及意义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但是,我们仔细找来,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又可以从法教义学的发展史中找到答案。法教义学历史悠久,它是来自德国的一个概念。在广义上,法教义学可与狭义的实定法学、法律学、注释法学、法解释学等概念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然而,翻阅德国学者的诸多学术论文,我们又可以发现,德国学者们虽然使用法教义学这一概念的频率很高,却很少有学者对法教义学这一概念进行定义、说明。这些德国学者们通常都是只在他们文章的开头对它先做一个宽泛的界定,然后再根据法教义学方法的思维模式去分析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21。所以,我们想要研究清楚 “何谓法教义学的内涵?”这一问题,几乎不可能说就完全把前人的观点抛开,而独自完成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解答。所以,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才更有必要梳理一下几个经典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的关联。
2.1.1 神学教义学与法教义学
论起研究德国法教义学的学者们,在研究德国法教义学时,无一不是从概念开始着手研究,而研究德国法教义学的概念又是从词源开始的。通说认为,法教义学的词根是源于希腊语中的“dogma”(原理或原则),后来又被引申为教条或教义。
当我们提到教义时,首先想到的便是西方法律文化中教会的学说。“神学”,泛指所有对神或上帝开展或发展而来的研究或学说。其实,“神学”这一概念并非源自基督宗教,而是早已出现在希腊古代思想中。后来,阿贝拉尔赋予了 “神学”这一概念更为丰富的内涵:“关于神圣知识的领域”,包含了整个基督教学说。神学一般来说总是与某个特定宗教或教派有关。
据资料可考证,在神学之前,早就有一些已经涉及到原理、原则、定律的学科,比如早期的哲学等。在希腊语中,教义一词原意指的是我自己认为的、我自己心中坚信的一些原则及真理等。根据这个理解,在此意义上,异端邪说也应被认为是一种教义,因为即使异端邪说也是我自己坚信的,只不过现在我们看来异端邪说不过是种错误的教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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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教义学的当代转变
正如上面几个段落中所描述的那样,一些法学家在自然科学思维的影响下,开始思考能否采用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对待法学。由此,法学家们对于法学研究的观念正在发生着转变。越来越多的法学家们发现,对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持对待自然科学那样的态度,以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来研究我们所处于的社会中的法律规律、法律现象。之前传统的法教义学家容易误把法律秩序当作一种封闭的法律系统,他们狭隘的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已经穷尽了全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生活中没有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他们也把法律条文当作司法裁判的唯一依据且不加任何的价值判断,可以为所有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提供较确切的答案。而今天的法教义学如果要符合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就必须打破了传统法教义学的封闭体系的这一错误观念。如今的法教义学也不再像过去那样封闭、保守、狭隘,它已经开始其含有价值导向性思考的进展35。如果有人会说说,如今的法教义学仍然会给人一种狭隘、保守、封闭的印象,那么本文认为这也许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义”用语造成了人们对它的误读及误解。但不管怎么说,词语的真实内涵才是最重要的,才是我们当下更应该关注的。毕竟,如今的法教义学早已具有了反思与批评的功能。
通过上述几个段落简要的对其观念史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它有着不用的含义,不同学派对它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尽管各个时期的不同学者们对其的评价褒贬不一,我们不可排除的是各位学者对法教义学概念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一些近似、相同的观点,这也并不影响我们对法教义学研究的向前推进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我们可以提取出来一个这样的“最大公约数”:法教义学是围绕一个国家现行实在秩序法来展开的包涵了知识和方法两者相统一的普适性命题,它是一门将一个国际的现行实在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最强确信,以此为研究法学的前提,并以这为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开展提炼、加工、解释、适用等一系列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36。法教义学主旨更在于在将法律规范体系化并强调面向司法个案提供可行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建议与答案。显而易见,上述种种特征恰恰共同构成了法教义学的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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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教义学的价值............................................ 34
3.1 法律职业需要层面的价值 ................................................. 34
3.2 司法审判需要层面的价值 ............................................... 36
3.3 法学教育需要层面的价值 ............................................ 38
第四章  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法教义学方法的重要性 ................................ 40
4.1 培养检索法律规范信息的能力 ................................. 40
4.2 培养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 ....................................... 41
4.3 培养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 ........................................ 42
第五章  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法教义学的路径 ..................................... 43
5.1 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 43
5.1.1 转变法学教育理念............................................ 43
5.1.2 完善教学课程设置....................................... 45

第五章  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法教义学的路径

5.1 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可以充分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增强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可以通过对教育理念、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法三个层面来着手。这三个层面的实现终究是为了让法科学生熟悉法律规则的内容与体系,将法条背后的原理与精神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掌握多种法律方法的运用规则,懂得如何运用与表达法律思维。而法教义学方法尤其重视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5.1.1 转变法学教育理念
我们通常认为, 理解一个法条比单纯记忆一个法条更为重要,当我们适用法条时,要知其然更须知其所以然,理解法条背后的法理依据与逻辑推理方式,掌握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与立法精神。所以,我们应该转变对法学生的培养理念:应该重视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课堂讲授不单纯是传递法学知识, 更主要的是引导学生构筑法律思维方式所需要的合理知识结构,并形象地展示法律思维方式, 让学生学会寻找法律和正确理解法律规范, 并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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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学教育在教学中对思维方式的构建及方法问题很是关重。而现阶段,我国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于法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和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而法教义学正是以法学思维方法和实践品格为核心范畴的一种方法论范式,其在法学教育的专门化、职业化改革进程和解决解决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因此,我们应将其应用法学教育中,以此来推进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专门化和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所以说,在我国国内的法学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加强对法教义学层面上的法学方法的探索、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对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及其价值、应用到我国法学教育的必要性及如何把法教义学应用在法学教育几个方面的阐述,把法教义学方法应用到法学教育中来解决理论知识和实践活动的脱节,以期用它来解决抽象、复杂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运用法教义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解释、分析、论证、最终得出裁判结论的一个完整过程,当然这个完整的推理论证过程必然离不开一定的价值判断。但即使这样,也并不是要说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就可以直接拿价值判断来进行裁判,法官仍是要以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法教义学具有一定的不足,也并不能为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一种万能模板,也无力解决特定社会的所有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教义学不是万能的,没有教义学是万万不能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