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参考代写: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犯罪的量刑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17 17:29:08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过错情节,应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之后对其认定条件及刑罚适用进行明确规定。并细化《家暴意见》中被害人过错条款,重视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作用。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家庭暴力这一严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家庭暴力中最典型的形式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长期的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严重摧残了受虐妇女的身心健康,产生很多难以调和的社会问题,甚至激发了很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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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它作为一部专门规制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意味着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不仅停留于道德层面的谴责,更提升到法律层面的规制。但是,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反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且效果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地理位置、思想观念、受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限制下,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在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绝望之下,不得已采取杀害施暴者的极端手段结束痛苦,造成了诸多悲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与家庭暴力有着必然联系。被害人存在过错,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故该类案件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低。所以,对于她们的行为给予同样严厉的刑罚,不符合一般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裁量始终存在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十分突出,部分案件量刑偏重且量刑跨度非常大,刑罚最高可至死刑,最低可免于处罚。虽然有两高和司法部、公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家暴意见》)作为指导,但该文件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与司法实践完全对接,故该类案件的量刑问题亟待解决。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防卫、被害人过错都是此类案件的常见情节。“受虐妇女综合症”也常见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但是,法官在审判中对防卫情节的考量过于谨慎、对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不明确,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怀疑,都使得相似案件量刑结果差异较大。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争议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帮助法官在对此类案件量刑时,能够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对存在的量刑情节进行多方考量,促进量刑的科学合理,改善同案不同判现象。

1.2.2 研究意义

1.2.2.1 理论意义

随着受虐妇女杀夫的案件越来越多,社会上对受虐妇女给予了广泛的同情和谅解,学者们也积极地为受虐妇女寻找出罪或轻判的路径。理论界目前对于受虐妇女杀夫犯罪的防卫、被害人过错、“受虐妇女综合症”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多观点和争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成文时间较晚,该理论相较于发达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对于受虐妇女杀夫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论。对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学者们也呼吁将其纳入法定量刑情节的范畴。而“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较新的外来理论也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若在这几种理论上能有统一的标准,将更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故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学界关于此类案件量刑情节所持有的不同理论观点,进行阐述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对我国关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量刑的合理化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以指导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改善此类案件量刑不合理问题。

2 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的典型案例及量刑问题

2.1 案例基本情况

2.1.1 罗彩枚故意杀人案

2.1.1.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彩枚与被害人唐某某结婚后,唐某某因家庭琐事经常辱骂、殴打罗彩枚,强迫罗彩枚与其同房,致使罗彩枚6次怀孕、4次流产。罗彩枚还曾经报警两次,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罗彩枚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卧室床下放置了一把水果刀,用于自卫。2019年4月3日,罗彩枚发觉自己怀孕,准备做人流手术,但因没钱支付手术费用,打电话联系唐某某,要求其准备两千元用于手术,但唐某某拒绝。当天夜里,罗彩枚回家后再次向唐某某询问手术费用问题,唐某某仍拒绝,表示自己没钱,随后便上床睡觉。罗彩枚因唐某某不愿出人流手术费用的态度和自己长期遭受唐某某家庭暴力的心理刺激,觉得自己活着没有意义,认为杀死唐某某才能曝光他实施家暴的行径,心里越来越难过气愤,无法入睡。于是被告人罗彩枚于第二天凌晨两点左右拿出床下的水果刀,刺向熟睡的唐某某。唐某某被刺醒,抓住她的手,往屋外拖拽。在二人拉扯争执中,罗彩枚又捅刺数刀。唐某某父母闻讯报警。唐某某伤势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2.1.1.2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彩枚因长期遭受被害人唐某某家庭暴力而心存怨恨,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较轻。被告人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唐某某对罗彩枚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罗彩枚在激愤状态下杀害施暴人。唐某某在本案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罗彩枚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罗彩枚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彩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罗彩枚上诉提出其当晚遭受了唐某某的殴打辱骂才将水果刀放在床头以便防卫,她刺唐某某的第一刀是由于家庭暴力的刺激,夜晚瞌睡时她突然惊醒,身体没有坐稳向左倒下,意外触伤唐某某。唐某某醒后对罗彩枚拖拽,罗彩枚挣扎过程中手里的刀划伤唐某某,属于防卫。辩护人提出罗彩枚的言行和症状属于“受虐妇女综合症”。

2.2 案例反映的量刑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和唯一的,即是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对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危险性。而且受虐妇女的行为动机是想摆脱家庭暴力的束缚和痛苦,而不得已对施暴者进行反抗,她们无意伤害其他人,更不会破坏国家和社会法益。在案发前,这些妇女大多都是民众眼中的贤妻良母,她们安分守己,任劳任怨。这也是在她们犯罪后一些民众甚至被害人的亲属会自愿联名为她们请愿求情的原因。而在案发后,绝大多数的受虐妇女会选择自首或者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并且会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家属。大部分实施犯罪行为的妇女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她们在狱中会十分牵挂亲人,渴望早些出狱回归家庭,再犯的可能性也是非常低的。受虐妇女针对家庭暴力的反击行为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的唾弃,反而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和同情。所以,不难看出此类案件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故笔者认为,案件反映的量刑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2.2.1 量刑中防卫情节的考量存在偏差

案例1中,被告人提出她刺伤被害人的第一刀是意外。之后被害人醒来对其拖拽,挣扎过程中手里的刀划伤被害人,属于防卫。辩护人也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是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被害人熟睡时实施的,不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案例3中被告人系案发当天遭受了家暴后,趁被害人熟睡时,用烟杆击打被害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且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该辩护意见。所以这里的争议就是,长期遭受家暴的受虐妇女在家暴结束后,被害人熟睡的非对抗场合下实施的杀害行为是否可以考虑具有防卫情节。

案例2的判决中没有提到有关防卫的表述。但是案发当时是被害人先用木棍不停殴打被告人,被告人进行反击才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否可以考虑具有防卫情节呢?

3 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量刑问题的理论分析 .......................... 11

3.1 受虐妇女杀夫的防卫情节的理论分析 ......................... 11

3.1.1 杀夫行为缺失防卫时间要件的观点 ........................................... 11

3.1.2 杀夫行为符合防卫时间要件的观点 .............................. 11

4 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量刑合理化的建议 ...................................22

4.1 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防卫情节的考量思路 ...............................22

4.1.1 严重家暴时当场反抗应考虑防卫情节 ....................................22

4.1.2 间隔期长且在间隔期内杀害不存在防卫情节 ..............................23

结论 ........................................32

4 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量刑合理化的建议

4.1 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防卫情节的考量思路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比较简练,实践中的认定过于僵化。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采取与《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致的规定来认定防卫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开始时间视具体情况以着手或直接面临为判断标准。结束时间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目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不法侵害人已经明显丧失侵害能力(例如受伤倒地、昏迷等),或者已经放弃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视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能证明防卫人合理预见了不法侵害将会发生,也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方式应当以剥夺加害人的侵害能力为主。对于不会即刻发生的不法侵害,致命的预见防卫应当是不能正当化的,可以考虑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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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情节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几乎不存在认定受虐妇女正当防卫的情况,考虑防卫过当的情况也不多见。本文列出的三个案例也反映了此种情况。案例1和案例3中的辩护人都提到了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案例1中没有被采纳,案例3被采纳了。案例2 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防卫字样。但是笔者认为存在考虑防卫因素的空间。在许多情况下,机械僵化的运用法律规则就意味着非正义;我们需要的是个别化的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程度要适应单个案件的需要。

量刑过程中对于防卫情节的考量最能直接有效的减轻或免除受虐妇女的刑罚。因此,应当摒弃“重结果轻行为”的错误理念,充分考虑防卫情节。笔者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防卫情节的考量总结了以下几个思路。

结论

家庭暴力行为对妇女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重大危害,也会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暴力手段的代际传递。而家庭暴力衍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如果审理不当,也会导致监狱资源紧张,未成年子女无人管教,老人无人赡养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虽然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犯罪出台了《家暴意见》,使得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相比以前有了一定的轻缓化趋势,但是总体上此类案件的实务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因此,笔者针对三个案例对比分析出的问题,结合相关理论的评析提出了此类案件的建议。

对于受虐妇女杀夫犯罪防卫情节的考量,应严重家暴时当场反抗,应考虑具有防卫因素,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家暴间隔期较长,且在间隔期内没有发家暴时杀害,不能认定具有防卫情节;在被害人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能够合理预见紧迫危险时杀害,应当认定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被害人过错情节,应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之后对其认定条件及刑罚适用进行明确规定。并细化《家暴意见》中被害人过错条款,重视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作用。

对于“受虐妇女综合症”,应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报告,并参与庭审发表专业意见,引导法官正确认识受虐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为防卫和被害人过错情节提供佐证。待到理论和实践运用成熟,可作为此类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

最后,应在《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防卫过当情节的量刑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摒弃重刑主义的观念,将受虐妇女的量刑尽量控制在十年以下,符合条件应当适用缓刑。并重视指导案例的作用,促进量刑的规范、统一,使量刑结果科学合理,保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