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本代写:防范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路径构建

发布时间:2022-11-23 19:54:1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而言,应当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从根本上清除非法集资的毒苗;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要规定限额且规范用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一、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问题概述

(一)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情况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不可谓不严,但非法集资仍“发如韭,剪复生”,案件频发高发,屡禁不止、余烬复燃。非法集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居高不下,还横跨诸多行业,如房地产行业、养老服务业、保险业、农业等高发领域,其高明手段、翻新花样令人防不胜防。尤其是在养老服务领域中,老年人群体风险识别能力较差,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在人口老龄化4程度进一步加深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倾向机构养老,而公办养老机构数量有限,于是民办养老机构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模式尚不成熟,普遍难以实现盈利甚至长期亏损。其中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自筹资金,背负着高额利息。相较于一床难求的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入住率低的现状,较高的床位空置率可能导致养老机构的回本周期更长,运营资金更加紧张。另外,“放管服”背景下放宽了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行业的门槛,但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容易一放就乱,滋生非法集资。例如,部分民办养老机构采取发售预付卡、预收服务费等借新还旧的方式向社会集资,存在高位资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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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中被害人的界定

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实际承担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人。9在非法集资中因参与集资而受损的行为人并不等同于被害人,而是将他们统称为集资参与人。10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二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厘清二者关系对于受损主体的保障范围和保护态度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对二者的界分存在分歧,围绕集资参与人是否属于被害人范畴,存在否定论、肯定论和二分法的不同观点。否定论者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积极参与的特性,其主观过错使其丧失了被害人地位。11肯定论者认为被害人的过错不足以使其丧失被害人地位,只是会影响对加害人的量刑。12二分法论者认为在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均应作被害人认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为立法目的,集资参与人即便遭受财产损失,也不是法益主体,因而不是被害人。

持肯定论观点者将了解内情、明知风险而冒险投资的参与人统一纳入被害人的范畴,这种不加区分予以同等保护是以往司法实践惯用的做法,也是易受诟病之所在,容易让部分集资参与人存在侥幸心理,助长投机行为。二分法忽视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整体性和共同性,无论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所保护的法益都是一致的,是包括金融秩序和财产安全的双重法益,这种区分是不太妥当的。而否定论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否定论对投机者进行了谴责,14容易形成对立。

二、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问题的实证分析

(一)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案件整理分析

由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庞大,故筛选部分作为样本以供参考。附录所附61份非法集资案件的裁判文书均涉及养老服务领域,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检索关键词“刑事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老、2021年”共显示194份裁判文书,为了更加细致地筛选更有代表性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选取了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35份裁判文书。另外通过检索关键词“刑事案由、集资诈骗、养老、2021年”共显示49份裁判文书,剔除重复的和不相关的部分剩余26份裁判文书。通过对61份样本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存在的普遍问题:

1、行政处置虚化刑事打击面广

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不管是涉及的人数还是吸收的资金,都具备一定的规模。但此类犯罪入罪数额标准偏低,16几乎所有非法集资行为都将直接界定为犯罪,未给行政处置留出应有的空间,处置非法集资过度依赖刑事打击,也给各地司法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入罪标准较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打击面过广,行政处置虚化,尤其是在涉众型犯罪中,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现象大量存在。虽然行政法与刑法对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不完全相同,但司法实践却存在采用倒推的方式,认为一个行为如果不违反刑法那么也就没有违反行政法。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如期偿还集资款,往往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用承担行政责任。这种“以刑代行”的做法忽视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也弱化了行政处置的功能。

(二)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及犯罪特点分析

1、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四种:(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机构以办理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承诺加入会员享受折扣入住的优惠待遇,向会员收取高额预付费,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在选取的61份案例样本中,有近一半的集资人是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宣传的。(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部分养老机构以入股、加盟养生养老基地等名义,利用扶持养老行业的政策大肆包装各类虚假养老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他们抓住了老年人保值增值的想法,打着高额收益的幌子诱使老年人参与投资。(3)以销售老年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机构以免费参观、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宣传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手段诱使老年人购买远超于市场价值的商品。(4)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有的养老机构将不享有所有权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以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出售或租赁,利用信息差蒙骗老年人,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

2、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特点

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1)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老年人经过长期积累,拥有较为丰厚的存款,尤其是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多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法分子盯上老年人的“钱袋子”后,骗取老年人毕生积蓄,将老年人的养老钱吸干吸尽。另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方式多为口口相传,不法分子利用这种“一传十,十传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广泛传播非法集资骗局,导致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2)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和迷惑性。非法集资经过多年的发展,形式多样、手法隐蔽。尤其在养老服务领域中,民办养老机构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通过巧立名目,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以“养老”、“保健”、“养生”等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令人防不胜防。

三、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高发的原因..................................15

(一)非法集资法律规制不健全..............................15

1、法律法规滞后.........................................15

2、处罚力度不强........................................15

四、域外民办养老机构监管经验及启示....................................25

(一)日本..............................................25

(二)美国...............................................25

(三)澳大利亚...................................26

五、防范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建议.................................29

(一)健全法律规制确保处罚宽严相济..................29

1、落实处非条例,细化实施细则.................................29

2、健全信用体系,提高违法成本..........................................29

五、防范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建议

(一)健全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

1、落实处非条例,细化实施细则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内容成熟且适应当下形势需要。但条例的规定具有一般性、原则性,不够细化也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各地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例的规定进行细化,出台配套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地方政府应当肩负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首位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协调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开展组织调查、协助执行、行政处置等相关手段措施。同时,地方政府在有责有权的前提下,要抓紧抓实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时完善配套制度,有效落实行政处置职能,积极推进现有工作机制的衔接,着力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的新格局。

各省(区、市)要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教育,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成为行动指南,抓紧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将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系统谋划实施细则的相关制定工作。赋予地方处非办一定自主权,鼓励各地大力探索创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体制机制,在小范围地区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大范围推广运用。加速推进与横向部门的协同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工作流程,形成上下联动、行刑衔接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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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们应当肯定民办养老机构在推动养老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但也要更加警惕潜在的非法集资风险。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的原因既有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一般性产生的根源在于投融资的不对称性,民办养老机构难以从正规渠道融资,只能铤而走险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特殊性是养老服务行业具有福利性质,属于微利行业,盈利空间有限,但机构需要投入的成本较高,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短缺问题,而且老年人群体风险识别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

因此,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问题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这是经济社会与法律相互交织形成的复合型难题,是民办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群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难题仅凭法律的约束只能扬汤止沸,应当从经济、法律等不同领域出发,结合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现状及老年人群体的特性,综合发力、多措并举。要不断健全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体系,强化行政处置,实现刑行衔接。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而言,应当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融资,从根本上清除非法集资的毒苗;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要规定限额且规范用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仅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也要注意老年人易感群体的特性,宣传非法集资常见的表现形式,引导老年人树立风险自担的防范意识。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将非法集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举社会之力进行防范和打击,正本清源、标本兼治,才能有效避免民办养老机构步入非法集资的歧途。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