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占有与所有的关系谈占有在民法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2-10-18 14:35:45 论文编辑:chem17

一、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制度的性质一般认为,较大陆法而言,普通法上的占有更具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它有不同的含义。有时,它用于表示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实际扣留,而不涉及任何法律权利的问题;有时,用于表示人对 财 产 的 受 到 法代写留学生论文 律 承 认 和 保 护 的 合 法 占有。[2](P112~113)占有本质问题是一个自罗马法时代以来,已经争论数千年的问题,无数优秀的学者为之而贡献智慧。从罗马法学家的论述来看,占有性质为事实或权利的根本分歧在于非法占有是否构成占有是否可以请求占有保护。罗马法学家的分歧点燃了关于占有性质争议的燎原之火,历经数千年而不熄,迄今为止都还在熊熊燃烧。尽管构成占有并不要求占有人具备据为己有的意图,但占有人应当具有一种占有的意思。所谓占有意思,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因此,无意识地占有财物、占有辅助人的占有都不构成118占有。无意识的占有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意义,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任何意识而进行控制,如将一件体积较小的物体踩在脚下良久而浑然不知,虽然其对留学生论文该物有事实上的控制,但是该行为人对此却毫无意识,因而不能构成民法上的占有。占有与持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持有并不要求主体对客体的控制具有占有的意思,但占有必须以占有意识的存在为前提。正是因为如此,占有辅助人对物的控制只是一种持有而非占有。无行为能力人对物的控制,如幼儿挂的项链等,常常只构成持有而非占有。[3](P125~126)(2)是否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现代民法借鉴日耳曼法的经验,代写留学生硕士论文大多承认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从而构建了双重占有制度。例如,出租人将其物出租于承租人,承租人对物直接占有、使用,形成直接占有;出租人对物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成立间接占有,此两种占有都受到占有之诉的保护。对持有而言,由于它只是一种事实控制状态,其形态是单一化的,抽象的占有状态(即间接占有)不构成持有,法律上不可能形成双重持有。(3)是否可以移转。占有可以移转,但持有不能移转。例如,甲去世时,其某项财产由乙继承,但是由于乙正在国外旅游,对此并不知情,此时,乙通过继承而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但乙并未开始管领该项财产,所以其并未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持有。占有可以通过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占有改定等方式发生占有的让与;但持有作为一种单纯对物的控制状态,一旦持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其物时,便丧失其持有,因此持有是不可能转让的。英文硕士论文代写(二)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构成要件从占有的概念出发,构成占有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主观要件。所谓占有的主观状态,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占有必须具有主观状态,但这种状态不一定是基于据为己有的意思。如前所述,关于占有主观状态,历来存在如下两种学说,即占有主观说和占有客观说。两种学说的区别在于,占有的构成是否必须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即所谓主观要件。这两种学说对大陆法系的民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笔者认为,客观说更为合理。例如,承租人依法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依法占有寄托人的财产,他们都不可能将该财产据为己有,甚至也不能具备据为己有的意图。这是否意味着他们的占有不能构成占有而不受法律保护呢?显然并非如此。但是按照主观说,这些占有就不能受到占有的保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承租人、保管人等的利益。尽管构成占有并不要求占有人具备据为已有的意图,但占有人应当具有一种占有的意思。但在某些情况下,占有人并不一定是为自己利益而占有,如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后占有该物,拾得人希望尽快返还失主,因此,很难说拾得人具有为自己利益占有该物的意图,但拾得人完全意识到自己在占有该物,拾得人仍然具有占有意图,因而仍然构成占有。[4](P136~137)2.客观要件。从客观上来讲,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这就是说,占有的取得要求以主体完成某种事实上的控制为要件。占有人事实上控制、管领某物是占有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所谓控制和管领,就是指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表现了一种人与物之间的接触关系。控制必须要依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

二、占有在中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维护秩序功能维护秩序的功能也称为“维持功能”。这就是说,通过对占有的保护,防止私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全。无论对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在法律上进行保护,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但是,占有的维护秩序功能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人随意的、不经正当程序而对无权占有人加以侵害的局面的出现,因为占有人虽然是无权占有,但是其持续性的占有会形成一种“事实力”,这种事实力可以相应地形成稳定的利益格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安全利益。所以,维持占有的秩序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安定。要求占有必须符合一定的主观要件,也使占有能够与占有辅助相区别。所谓占有辅助,就是指某人并没有占有的意图而只是辅助他人对物进行控制的状态,如雇员占有使用雇主的财产、仓库保管员对物的具体保管等[5](P92~93),一般认为占有辅助人,虽事实上占有某物,但由于其系为他人利益且依他人指示控制某物,故其并不因此而取得占有,只是因其控制某物而使他人(如雇主等)取得占有,如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接受他人交付的财产,为公司取得财物的占有。由于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既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也不应承担因占有而产生的义务,故不应获119得占有的保护,即使在其控制物的期间,占有主人强行取回其物,占有辅助人也不得主张自力救济或占有保护请求权,既然占有辅助并不使占有辅助人取得占有,那么在理解占有意思时,必须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所谓占有意思,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如果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是在为别人占有某物,则不具有占有意识。因此,占有辅助人的占有都不构成占有。(二)保护功能所谓占有的保护功能,就是指当占有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法律均应对占有人加以保护。尽管占有不是物权,甚至不是一种权利,但占有这一事实体现了一种利益。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个人随意使用暴力,破坏社会秩序。换言之,占有一旦产生,就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即使是非法占有,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占有的保护功能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功能所不能替代的。例如,甲将其动产出租给乙使用,乙是依据租赁合同而占有该动产的,属于有权占有。但是,在占有期间,该动产被丙抢走,此时,由于乙只是债权人,如果没有占有制度,则他能否请求第三人返还是存在疑问的。在《物权法》规定占有之后,作为有权占有人的乙,当然可以基于其占有而享有请求非法侵夺其占有的人返还占有物。由此可见,占有制度对于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在所有人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十分必要。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在合法占有期间,被丙强行驱逐。而甲因身处国外难以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法律的保护。所以,《物权法》中有必要规定占有制度。[6](P102~103)根据保护的功能,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当受到保护,对占有的保护不仅可以通过占有制度加以提供,而且也可以通过合同关系以及物权关系对合法占有人给予保护。此外,《物权法》的其他制度也对占有提供保护。例如,拾得人对拾得财产的占有、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人对所发现财产的占有等,虽然在法律上拾得人、发现人都有义务将这些财产返还给真正权利人,但是他人不得以拾得人或发现人无权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为理由,而径自强占这些财产。即使是非法财产,也应当受到占有的保护。除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剥夺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没收、强占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否则占有人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保护功能和维持秩序功能实际上都在起着维护社会的功能,但是前者更注重的是为占有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后者更注重强调要遵循法定程序来剥夺占有,这对于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都是非常重要的。而正是因为存在维护秩序功能才使得非法占有人也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这两项功能之间是既有联系又各有侧重。(三)公示功能公示的功能是指表彰本权的功能。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对动产物权的设定和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展示于外,这种公示方法就是交付移转占有。虽然交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交付的目的是要发生占有的移转,从而使物权的变动得以公示和表彰。因为动产原则上不能通过登记来公示。在法律上也不能找出一种比占有更加有效的公示方法,所以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最合适的公示方法:例如,判断动产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质权是否已经设立等,就需要判断占有是否发生了移转。占有甚至始终伴随着某种物权的存在。例如,就动产质权而言,质权人由自身原因丧失占有,则其质权就不复存在。动产的占有、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构成了完整的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上独立的公示制度。

三、占有在中国民法中的作用

(一)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根据当前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管什么样的纠纷都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进行解决和协商,不论谁都不能非法通过自己拥有的权力对占有的现状进行改变,即使是所有权者或者其他物权者都不可以从无权占有者手中占有此物。若是这样,任何人都可能用暴力行径对占有物进行侵占,我们的社会就将面临混乱,没有法律就没有约束,因而在特权法上要建立相关占有制度正是因为维护社会秩序,不允许任何人采取非法的暴力方式来保护占有,在任何人的财产被别人非法侵占后,任何人都不允许凭借非法的暴力进行保护占有。(二)确立正当程序观念的需要正当程序的观念就是法治的观念。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即使是针对无权占有,也必须经过正当的、合法的程序才能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除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可以剥夺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没收、强占占有人占有的标的物,否则占有人有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保护无权占有的实120质是在于强调只有经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剥夺无权占有。例如。某人未经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只能由法定的机关依据合法的程序予以拆除和没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强占、拆除和没收。即使国家行政机关在针对无权占有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行为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也构成对占有人的侵权行为。当然,保护无权占有并非要使非法占有的事实长期化、合法化,如果需要尽快中止非法占有的,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尽快中止非法的占有。(三)维护社会成员安全的需要占有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的安全利益。无权占有人对物也会形成一定的支配状态,如果允许任何人对无权占有进行暴力侵害和抢夺,则会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安全。“无论在占有人之自力防御权中,还是在其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禁止之私力这个概念均有重要意义。只有存在禁止之私力时,占有之保护功能才会显现。就留置权的产生而言,其往往不能因无权占有而产生。留置权产生的一个消极要件,就是债权人不得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该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8条第3款规定:“动产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者,债权人始得留置之。”债权人如果是通过侵权行为对标的物进行无权占有,则不能取得留置权。因为留置权制度的创设目的就在于维护公平,如果允许行为人以侵权行为取得的占有而主张留置权,乃是纵容不法行为,所以法律不允许。(四)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健全民事诉讼程序为稳定财产的占有关系,法律上赋予了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可在占有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救济。这可以使有关占有的争执集中于法院,有效地杜绝私力救济的泛滥。同时使占有的保护有法律程序可依,从而增强人们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此外,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可使占有人在诉讼中仅依据客观上的占有事实而获得保护,符合诉讼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