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论文范文代写:股权质押下大股东掏空行为探讨——以ST浩源为例

发布时间:2022-12-30 11:26:2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会计论文,论文主要围绕股权质押条件下,导致控股股东进行掏空的动因和影响机理、掏空行为得以实施的内外因素、股权质押前后掏空行为的变化和质押及掏空行为对相关方面的影响等四个角度进行了研究。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我国在1995年制定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次确定了与股票质押的有关的法律条款,股票质押也由此走上了中国国内金融市场的舞台。作为一个形式更加创新的融资途径,近年来存在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股东质押股份数量占自身持股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市场上出现了一股股权质押的新热潮。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对出质人和质权人来说都有相当多的优点。对于股东而言,股权质押的办理手续和流程比较简单,可以方便快捷地筹集资金,除普通股外还可以利用限售股进行质押,筹集资金可以用于股东个人和上市公司,使用资金时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批准和工商部门的审批,只需在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即可。最为重要的是,股权质押不会削弱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表决权,大股东仍然可以继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对金融机构而言,被质押的股份可以在市场上快速变现,股价随市场波动,对其变化趋势可以进行评估,作出恰当预期,同时在股份质押合同的履行前通常都会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以减少质权人所承受的经营风险。股权质押由于其特有的优点,受到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共同追捧,质押规模不断扩展。而对我国证券市场数据的统计结果也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结论,根据东方财富网站股权质押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12月,A股质押公司数量达到了2517家,质押总股数4198.27亿股,质押总市值4.18万亿元。从这一系列数据中可以得出我国股权质押具有数量众多、规模较大的明显特点。

但很显然,股权质押也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融资方式,随着规模的不断壮大,股权质押带来的一些弊端也开始显现。由于监管机构对筹集资金去向和用途的披露没有进行硬性规定,很多情况下大股东对这些信息都没有进行披露。表面上看,大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是其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股权质押可以看成是大股东购入了一份看跌期权,出质后股价波动风险转移给了质权人,信息不对称和两权分离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股价如果大幅下跌,降至比平仓线更低的水平时会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控制权易手的风险,使公司价值受到侵害,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为了对股权质押后发生的掏空行为进行分析,本文选取了一个新案例公司ST浩源对其质押后的相关掏空行为进行分析,对比质押前后造成的经济后果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

.2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2.1研究内容

为了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后可能出现的利益侵占情况,本文特别选择了公司ST浩源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着重对如下几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过程以及相关事项;大股东股权质押下的掏空动因,股权质押引发掏空行为的作用机理以及实现利益侵占时采用的手段;大股东股权质押前后,大股东利益侵占程度的变化,及其行为带来了什么不良的影响。根据上述研究得到的结果,本文将从政府监管部门层面、公司层面、广大中小股东与质权人层面分析相关行为带来的影响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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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2.1文献综述

2.1.1股权质押研究现状

对股权质押的研究方面,Rafael La Porta(1999)[1]提出了股东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理论,并介绍了计算两权差异的方法,并指出在大陆法系下各国投资人的权益极易遭到损害,而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则是给投资者一个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Yeh和Ko(2003)[2]指出代理问题会随着股权质押比率的增加而越发严峻。AndersonaPuleoa(2015)[3]则指出,股权质押率越高,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经营风险,同时过高质押比率还会激化企业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危害企业利益。Ying Dou、Ronald W Masulis等(2019)[4]认为股权质押可以降低控制权转换的风险,这一特点使得以股权质押筹集资金特别受家族企业股东青睐,打算长期持有股权并保持对公司控制的投资者也会更倾向于选择这一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对企业的影响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股权质押会带来正面作用。张先忧(2008)[21]认为,股权质押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存在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可以有效预防一个企业出现财务危机而对担保方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金融稳定;而其缺点是作为一种价值不断变化的质押物,股权如若发生迅速减值会给质权人带来巨大风险。谭燕和吴静(2013)[22]认为被质押的股权和连续质押的股权比对照样本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民营企业股权质押的效果也优于国有企业。林艳、魏连宾和李炜(2018)[23]认为股权质押的本质是一种融资方式,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融资约束问题,在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大股东减持存在较多限制的情况下选择质押闲置的股权以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夏婷、闻岳春、袁鹏(2018)[24]认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意味着公司再融资能力强,表明公司盈利能力提高,结果会导致公司创新研发投入的增加。而张瑞君、徐鑫和王超恩(2017)[25]则持有相反看法,他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率和企业研发投资比例呈现出反向变化的态势,在此基础上其他股东质押行为也会减少企业研发支出。廖珂、崔宸瑜和谢德仁(2018)[26]指出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实行“高送转”股利分配政策的情况更加普遍,也更乐于取消或减少现金股利分配。在股权质押和股票价格的关联研究方面,夏常源和贾凡胜(2019)[27]指出,在已经出现了股权质押现象的企业中,股票崩盘出现的几率比尚未进行股票质押的企业中更高,并且质押率也和股票崩盘风险成正向相关。

2.2基础理论

2.2.1隧道挖掘理论

隧道挖掘理论也被称为隧道效应理论,主要指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权通过隐瞒及欺诈等方式,将之用以掩盖自己隐蔽地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隧道挖掘理论可以被细分为两种,包括经营性隧道挖掘和金融性隧道挖掘。第一种是通过旁人难以察觉的方式进行“左手卖右手买”的交易,凭借自买自卖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意图,以获得隐蔽的额外收益,即经营性隧道挖掘。另一种金融性隧道挖掘则是指通过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金融交易,如非经营性占款、阶段性收购等,使自己获得额外利益。在大股东已经完成大比例股权质押的前提下,将会导致掏空成本的降低和股价崩盘风险的转移,诱使大股东产生更强烈的实施利益侵占行为的动机,从而采取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来为自己谋求更高的收益。

2.2.2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指在受托代理条件下,由委托人和代理方掌握的信息是有区别的。委托方一般泛指公司所有方,而代理方则一般泛指承担企业运营及管理工作方。两者中获得信息更充分的一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公司的经营者主管企业运营管理工作,对公司各种事务具有全方位的认识。但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会受到个人专业水平的限制,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太可能把全部精力集中在一家公司身上,而逐步退出了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仅对公司的剩余利益拥有追索权。这种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隔离的模式造成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远远不及管理人员,相对居于劣势地位。

而在股权质押下,质权人和出质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也较为突出。股权质押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由两大原因导致:一是信息优势方的掩饰和隐瞒;二是信息劣势方了解信息过程中的未尽责行为或了解方法未到位。在股权质押交易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的出质人,对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数据信息往往了如指掌,是信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然而质权人作为外部人员,了解出质方信息时主要通过其公开披露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往往经过出质人的加工润色才得以公之于众。而质权人在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内容较为有限,也难以把握出质方筹集资金的真实意图。基于以上原因,质权人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评估交易的真实风险。若质押股权市值大幅缩水而控股股东无法补充质押或者直接放弃所质押的股份,质权人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 ST浩源案例介绍...............................11

3.1 ST浩源公司简介..............................11

3.1.1 ST浩源公司概况...........................11

3.1.2 ST浩源经营情况..........................11

4股权质押下ST浩源大股东掏空行为分析...............................20

4.1 ST浩源股权质押下的掏空动因.........................20

4.1.1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严重偏离............................20

4.1.2股权被质押后转移股价下跌风险.............................22

5股权质押下ST浩源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分析....................35

5.1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35

5.1.1经营情况不佳净利润连年下跌............................35

5.1.2大量资金被占用现金流不足..........................38

5股权质押下ST浩源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分析

5.1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5.1.1经营情况不佳净利润连年下跌

在2015年年初,ST浩源总质押比例为36.87%,年末时总质押比例上升幅度较小,上升到了40.82%。在此之前公司总质押比例虽然一直上升,但仍未达到40%的高质押比例。2016年,公司大股东在一年时间内大幅度质押了自己手中的股权,公司总质押比例也随之上升到了62.36%,远远超过了50%,公司存在严重的高比例质押现象,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因此,在本章分析中,本文主要选取ST浩源2015-2020年度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前后对比分析得出高质押比例及其引发的掏空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通过分析ST浩源2015年至今的各年年报,发现ST浩源的经营业绩在2015年-2019年呈现营业收入有小幅度增加,但是净利润大致上一直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2020年,ST浩源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大幅下降,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每股收益也呈现相同的变化趋势。

会计论文参考

6研究结论和相关建议

6.1研究结论

本文以ST浩源为研究对象,对股权质押下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周举东实施的掏空行为进行了分析。论文主要围绕股权质押条件下,导致控股股东进行掏空的动因和影响机理、掏空行为得以实施的内外因素、股权质押前后掏空行为的变化和质押及掏空行为对相关方面的影响等四个角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

高比例股权质押加强了掏空发生的机会和风险。本文分析了股权质押对掏空行为的作用机理,并发现当控股股东具有较强的用资需求,而股票市值下降导致股权再质押融资额大幅减少时,大股东质押全部股权仍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增强了侵占公司资金的动机。高比例的股权质押还会强化两权分离现象,控制权未受影响也使控股股东实施掏空更加容易。另外,股权质押还可以将股价崩盘风险转移给质权人,股东利用质押融资相当于将股权提前变现,降低了掏空成本。

股权质押下的掏空行为可能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基于本文分析,掏空行为给ST浩源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且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此外,公司股权质押还存在逾期未归还质权人股份质押融资款,导致质权人启动违约处置程序,强制减持的情况,质权人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融出资金可能无法全部收回。

另外,公司股权质押一般反映公司或股东的融资需求,其信息公布带来的影响不如掏空行为那么直接和明显,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忽视该行为背后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对质押融资用于个人事项的情况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导致公司质押比例进一步提升。因此社会各界应该提高对具备这一特征的质押行为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到公司大股东不断进行股权质押,特别是以个人用资需求为由并且股权被多次重复质押的行为背后存在的风险,警惕大股东将股权质押后暗中实行利益侵占。

综上所述,基于股权质押有可能会为控股股东实施掏空提供便利的特点,股权质押也许会被恶意利用,危及公司本身乃至中小投资者利益,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相关方面应该主动关注公司的股权质押情况,积极防范相关风险,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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