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例代写:我国建立民企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2-12-26 11:08:4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单位犯罪处理模式的一种创新方式,在我国司法改革和不断优化市场外部主体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构建民营企业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但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第一章  中外企业犯罪追诉案例审视

1.1美国安达信犯罪破产倒闭案

安达信公司是著名全球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自巨型企业安然公司成立之日起安达信公司即为其提供相关审计和咨询服务,然而其却因涉安然公司的财务丑闻案而以倒闭告终。2000年,在安然公司被爆出内部交易和财务造假黑幕后,美国证监会迅速介入调查,但安达信公司却拒绝配合调查,并开始借机私下大量销毁安然公司的财务账簿等文件,直到收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传票后才停止销毁文件行为。美国司法部随即以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犯罪对安达信公司提起刑事诉讼。然而安达信公司负责人却始终不承认其犯罪行为,虽然美国检察机关一开始曾有意与安达信公司达成犯罪审前转处协议,但最终由于难以接受检察官提出的缴纳高额、无条件配合调查及执行合规计划等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检察官随即对安达信公司正式提起刑事指控。后几经数年,经过了漫长的诉讼,虽然美国最高法最终推翻了安达信公司妨碍司法公正的有罪判决,但此时的安达信已是元气大伤,经营状况一蹶不振直至倒闭:自检察机关对安达信公司提起刑事诉讼后,公司客户纷纷与其终止业务合作,安达信的经营迅速缩水,最终被迫倒闭关门。公司的数万名员工也因此失去了工作,安达信的倒闭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给行业和美国经济社会造成了不小的震动[2]。

1.2上海S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

上海市S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一家以生产智能家居即企业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应当由自然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该自然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且最终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亦归企业所有。其四,是客体要件,即侵害了由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电器为主的业界知名大型企业,有员工数千名,拥有数百专利及注册商标若干,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2018年,上海Q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与S公司达成委托代加工合作事宜,约定由S公司为Q公司代为生产加工一款智能家居产品,后S公司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又无法按时交货,双方于是终止了合作。为了填补前期投资损失,2019年,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Q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生产假冒Q公司注册商标的该款智能家居产品并对外销售盈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后案发,S公司认罪认罚,朱某某被取保候审,S公司赔偿了权利人Q公司70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公安机关以S公司、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S公司是一家科技实力雄厚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对地方科技研发贡献大,对当地解决就业问题也有相当大的功劳。但公司管理层及普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认识不足,在财务审批、采购销售、合同审核等环节均存在管理薄弱问题。鉴于S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能认罪认罚,有合规建设意愿,负责人朱某某也有自首情节,公司也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不需立即提起公诉。于是便开展企业社会调查、为S公司制发《合规风险告知书》,设置整改考察期,同时成立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等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对S公司同步开展监督考察。考察期限届满,在由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意见及经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后,S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某某获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3]。

第二章  我国民企犯罪概述

2.1民企犯罪的界定

企业,是指以盈利为设立目的,通过使用各种资源和要素为生产工具,向社会提供有形商品或无形服务,自主开展经营管理并且盈利或亏损自己承担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企业犯罪”,顾名思义,即企业所实施的犯罪,企业犯罪并非我国规范的法律术语,在我国法律中,企业犯罪隶属于“单位犯罪”范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8]。企业犯罪属于单位犯罪的一种类型,且实务中,单位犯罪也多数由企业实施。本文所称“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的,同样,“民营企业”亦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系从所有制角度上进行的分类。广义上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狭义上的民营企业还应当剔除国有资本参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方便展示笔者观点,本文所指民营企业,限于狭义上的概念,即民营企业仅指国家未参股的私有化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了外资企业。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要构成民营企业犯罪,笔者认为四个基础要件不可缺少。其一是主体要件,即涉案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排除了国有企业或者机关等单位。其中依法成立包括过程合法及成立目的合法(合法经营的目的);其二是主观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是出自于企业的单位意志,也即经过企业集体研究决策或者特定的对单位意志有决定权的自然人形成的主观意图;其三,是客观要件,即企业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应当由自然人以单位名义进行,该自然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并且最终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亦归企业所有。其四,是客体要件,即侵害了由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2.2民企犯罪现状和特点

2.2.1总体呈逐年上升状态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9]数据显示,企业家犯罪案件从2014年的不足1000件上升到2020年的2635件,涉案企业家人数从2014年的1099人上升到2020年3278人(见表2-1),由此可以判断,从犯案数和涉案人数两方面来说,企业家犯罪总体上呈逐年上升的状态,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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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设置“单位犯罪”、“企业”、“公司”、“刑事案由”、“一审”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及比对,分别获取了东部一线城市甲省以及中部地区乙省的2016至2020年民营企业犯罪相关数据。数据显示,民营企业涉案主要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截取了出现频率较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和合同诈骗罪三个罪名的年度数据,三个罪名犯案总数总体上逐年上升状态显著(见表2-2),其中2020年因受新冠病毒引起肺炎疫情影响,年度数据有所下降,笔者认为系特殊情况。由数据可判断,民营企业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整体呈逐年上升状态和趋势。

第三章  美法法人犯罪不起诉相关制度评析及国内研究.......................22

3.1美国法人犯罪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概念........................................22

3.2审前转处协议制度内容.............................................25

3.3审前转处制度争议....................................26

第四章  构建民企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32

4.1建立的价值...................................32

4.1.1弥补企业犯罪追责体系的空白................................32

4.1.2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制度下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32 

第五章  构建民企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路........................36

5.1构建原则.................................37

5.1.1平等适用原则..........................................37

5.1.2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原则......................................37

第五章  构建民企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路

5.1构建原则

5.1.1平等适用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内核,也是重要的原则。民营企业在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禁止在企业规模、组织形式、影响力大小、纳税多少、存续时间长短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设置门槛性条件以不合理排斥适用对象。并且,在确定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涉案企业所需要履行的附加条件,亦不应当被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习近平同志《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附条件不起诉的平等适用就体现了习近平同志所说的 “规则平等”[46]。

法律论文参考

5.1.2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原则

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都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在对涉案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要结合企业以往经营状况,内容设置上也应当向惩罚和预防犯罪相结合方向靠拢,评估所附条件是否能与所犯罪行应受的惩罚相适应,以及是否可以同时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要防止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扭曲成对犯罪企业的奖励性措施,否则效果将适得其反,将会鼓励犯罪。如外国有学者所言:“如果各国采用DPA制度只是为了降低公司的预期制裁,而不是通过诱导公司自我报告和充分合作来强化执行,那么改革的努力可能会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结语

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单位犯罪处理模式的一种创新方式,在我国司法改革和不断优化市场外部主体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构建民营企业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但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美国和法国针对法人犯罪的处置模式以及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构建民营企业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先例参考和便利条件。民营企业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大胆和积极的创新,不仅能够丰富我国单位犯罪处置模式,还能补充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平衡打击和预防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下构建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框架,要注重与现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避免美国法人犯罪审前协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制度构建时可以采用“先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可以选择在条件比较充分的一线城市局部小范围试行,在实践经验积累足够、做法成熟时再逐步扩大范围。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细节应当基于单位犯罪的本身特点进行设计和搭建,需要明确民营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原则、适用对象和罪名、具体运行机制,同时要注重制度的制约和救济程序以及配套措施。本文探讨了民营企业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问题,对制度的立法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由于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够成熟和深入,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