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法律论文案例:”三无病人“医疗权益保障制度探讨——基于L市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04 21:06:47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如何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是持久性的话题,法律保障的是平等,倾斜资源构建制度科学合理的保护是达到社会平等的手段,人为将“三无病人”分为急症和非急症有一定的好处,可以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不同的救助,但不能否认非急症“三无病人”仍然是弱势群体需要救助。

一、“三无病人”的概述

(一)“三无病人”界定

笔者认为“三无病人”是指本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无责任机构或亲属帮其垫付治疗费用;无亲属朋友照顾,独自一人的病人,其重点在于没人照顾以及无力承担医疗费。不同于过往学者的观点,如高雅认为是指在就诊时无身份信息、无亲属好友的陪护、且当时无经济能力承担医药费的病人[5],其认为主要侧重点在于没有身份信息,从定义表述上来看,其还认为“三无病人”系在就诊过程中的一个具有严格时间性的概念。“三无病人”定义关于身份的问题此前一直被认为很重要,笔者在此需要指出此前学者对于“三无病人”的定义实际上具有矛盾之处,原因在于“三无病人”特征之一是没有身份信息和“三无病人”是指在就诊时的一个病人的特殊概念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上述概念,“三无病人”只是就诊时的特殊病人的概念,那么“三无病人”的身份信息事实上最终是可以确定的,例如(马则克勒牙、甘肃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案,案号:【2019】甘01民终375号)中,被告甘肃省中医院答辩称马则克勒牙被送往医院救治时,按照“三无病人”收治,这证明本案被告是一个“三无病人”但同时又身份明确得以参加诉讼,这表明“三无病人”中的无法查明身份是个伪命题,故笔者认为现“三无病人”最本质的特征系其对于医疗费用没有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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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无病人”特征

“三无病人”有其特殊性,研究一类病人有何特征,应当探究其在医患关系中的特点从而界定相应特征,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活动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以及双方的利益相关方形成的社会互动关系[6]。“三无病人”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医患关系,相比于普通的医患关系“三无病人”类医患关系大多具有如下特征,也即“三无病人”的特殊性:

1.非自主性非

自主性系针对于“三无病人”而言,对于医患关系而言,更多仍属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则,对于民法原则而言,意思自治非常重要,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患关系通常是以患者提出请求(即挂号)而成立,这就要求,患者需有提出请求的意思以及提出请求的行为,意思加行为才能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而“三无病人”被送往医院时大部分处于昏迷或意识不清状态,缺乏向医疗机构提出就诊要求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相应的行为,但由于法律规章制度的特殊规定①,对被送往医疗机构的“三无病人”,医疗机构也应当进行救治,此时“三无病人”与医疗机构建立医患关系并非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因此具有非自主性的特征。

2.行政强制性

行政强制性系针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救死扶伤本是医疗机构的职业和道德要求,但法律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类似的规定也可见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法律要求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机构必须做出规定的行为,因此出现了行政强制的特点,对于“三无病人”与医疗机构的医患关系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基于行政强制规定与“三无病人”成立医患关系,契约本是双方意思自治产生合意的结果,而医疗机构被法律强制赋予了救治的义务属于强制缔约,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在没有法定以及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下,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避免其正当权利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系因无因管理而与“三无病人”建立医患关系。

二、“三无病人”权益保障制度现状

(一)“三无病人”特殊权益保障理论依据

1.权利正当性理论

人的权利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已经难以列举数不胜数,人的权利本质上是由人来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因此权利是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种人际关系中,权利的持有者对他人行为产生一种预期,预期着行为与结果间的逻辑关系,预期着他人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从而产生什么结果。这本质上是一种天然合乎道德理性的正当性,即本身尊重且认同“三无病人”享有部分特殊权利,李沅恒认为道德利于“应然性”和“实然性”的协调统一,法律层面上特殊权利保障仅是实然层面,而道德上的认同则有助于加强其应然性[22]。对“三无病人”权利保护正体现了合乎道德正当性的要求。在医患关系中,“三无病人”在权益保障方面与一般患者相比较,“三无病人”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其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通常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无行动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患者,人们对其通常抱有歧视态度、对其往往避而远之,对其合法权利忽视,“三无病人”想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能性是低的。因此,为了使“三无病人”与一般患者在合法利益的享有上得以平等,在立法规定上对“三无病人”的权利加以特殊化是合理、正当的,符合权利正当性的要求。对“三无病人”权利的特殊规定,是特殊患者对自身合法、合理利益的一种正当的权益诉求,期望他人在对自己合法利益的维护上给予平等的对待。

2.法价值理论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提供给人的基本需求和基本服务,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价值的主体对象是人,法价值的客体对象是法律本身。法的价值就是法律带个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求的提供。人的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同时法的价值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以人的自身需求为依据[23]。第二是人对法的期待和追求。法的价值是一种理想状态下与人思维和行为都高度相关的且高于实际存在的目标。法的价值不仅具有指导行为的作用,也具有评价作用,指导和评价着人类的行为和思想。法的价值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这些价值指导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对“三无病人”特殊权利来讲,法的价值主要指公平和正义,正义主要是指符合政治和道德准则的行为和结果,亚里士多德法哲学认为正义是良法的一种美德,是法律的化身和生命[24],近现代,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把正义作为法的最为重要的一个价值要素,当各种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正义是平衡冲突的裁判者;公平是不偏不倚,合理,平等地对待,现代法理论对于法的公平价值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要实现法的实质公平需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处理好平等和效率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处理好实质公平和形式平等问题[25],尤其对于“三无病人”以及其他的特殊群体,实质公平比形式公平更重要。保障“三无病人”的权益本质上就是实现法的目的价值。

三、L市“三无病人”权益保障制度存在问题...........................31

(一)缺少顶层法律制度设计...............................................31

(二)救助对象认定复杂且无明确标准..............................33

(三)保障范围有限...........................34

四、完善L市“三无病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对策及建议..........39

(一)加快推进“三无病人”保障法制建设......................39

(二)完善现行制度规定.................................41

(三)扩大基金支付范围........................................42

五、结语.........................47

四、完善L市“三无病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推进“三无病人”保障法制建设

“三无病人”保障应当贯穿前后,按照时间线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就医前、就医中和就医后,就医前主要是指部分“三无病人”来源于工伤、交通事故等,这部分的权益保障事实上是和其他制度相互连通,如工伤则需要劳动局、工商局的介入,交通事故则需要交警部门介入,这些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规律,按下不表。而就医中主要包括急救阶段和后续治疗阶段,对于急救阶段目前的制度即是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新制度,在立法层次方面,现在我国有关疾病应急救助方面的法律几乎是空白的。国家层面上只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实施一些细则进行具体化操作。所有有关疾病应急救助的文件只有行政规范,并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法律位阶较低。

此外,“三无病人”的救助实际上不仅仅只有应急救助,在生命体征恢复平稳后的后续健康治疗也应当属于救助范围,并且后续治疗事实上是非常重要,抢救阶段保障的是生命权,后续治疗阶段事实上影响了健康权,保障生命健康权才是“三无病人”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如果不能获得良好的后续治疗,健康权无法得到保障,遗憾的是目前对与后续治疗阶段暂未有相关制度对应,实践中,医疗机构面对这类病人也不能让其离开医院,只能继续治疗,而产生了大量的医疗欠费,如四川眉山市人民医院年均收治“三无病人”及无支付能力患者138人次,其中拖欠的住院费用就高达50万元,根据学者林全生的研究结论,对于预后的判断医生的判断要比护士更专业、更准确,近半数医生认为欠费病人、三无病人其预后比较差[35]。

法律论文参考

五、结语

如何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是持久性的话题,法律保障的是平等,倾斜资源构建制度科学合理的保护是达到社会平等的手段,人为将“三无病人”分为急症和非急症有一定的好处,可以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不同的救助,但不能否认非急症“三无病人”仍然是弱势群体需要救助,我国现行“三无病人”权益保障制度仅针对急症“三无病人”未考虑到非急症“三无病人”是一个遗憾,应当将非急症“三无病人”纳入保障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尽早出台统一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扩大基金的支付范围将财政基金利用起来,运行过程中完善政府部门的责任和监督措施才能使制度越来越科学。针对“三无病人”紧急情况下的救助,是一个进步性的制度,但需要理性思考的是,这并不全面,整个医疗过程是紧急救助—转为平稳治疗——康复出院。目前仅针对于第一步骤,平稳治疗阶段目前状况是无任何制度保障,这其中涉及了多方面的利益,一方面“三无病人”在医疗机构就诊平等健康权应当保障,具体保障措施应当如何设计,笔者此处提出行政救济手段以及加强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来保障“三无病人”权益,另一方面医疗欠费仍是医疗机构的难题之一,政府如何解决“三无病人”带来的医疗欠费问题,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笔者认为在现有制度下拓宽基金支付范围是一个可取的方法。本文由于时间和收集资料的有限性,没能全面概括L市“三无病人”现状,后续将继续关注研究涉及内容,对文章不足之处继续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