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视角下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7 10:17:32 论文编辑:vicky
养老服务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社会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满足社区养老多样性需求、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效率以及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的持续性等独特作用,提出了目前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两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完善双方合作的途径。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截止到 2017 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老年人口统计数据,我国 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3998 万人,占总人口的 17.2%,预测到 2020 年底,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约 24700 万人,占总人口的 18%。我国老年人口数据预测的增长趋势(参见表 1-1),到 2050 年我国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 48000 万,占总人口的 34.1%①。
表 1-1 我国老龄人口数量以及比重数据(2017-2050 年)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是非常迅猛的,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向我国的社会养老福利事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即由子女负责家庭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顾、经济赡养等养老服务功能,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不能满足当下的养老需求。养老责任已渐渐开始从家庭向社会转变,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面临的养老服务问题,我国在《“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以及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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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相关研究
西方国家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来进行社会治理的探索研究较早,是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模型,该模型的核心思想在很大方面是来自对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扬弃。治理理论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方面的不足,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治理理论的兴起,进一步拓展了政府改革的视角,该理论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与治理方式多样化。
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内涵研究。从治理主体的研究范围角度,里奇和斯密斯(2001)认为治理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政府权威机构,同时也涉及在公共领域内活动的准公共行政主体、志愿单位、社区组织甚至是私营部门①。从合作治理的目的和特征的角度出发,Daniel A. Mazmanian(2010)指出合作治理的目的就是实现那些仅靠单个组织无法解决的公共政策问题,建立与监督跨部门组织的合作而采取的制度安排,其特点是多个主体参与,并依靠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实现合作治理的目标②。从合作治理的制度出发,Taehyon Choi(2011)认为合作治理是指一组相互依存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解决一个复杂的、涉及广泛的公共难题而协同工作并且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或是制度③。
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进行阐释。国外学者从不同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Pierre(2000)以组织理论、公共行政理论、战略管理理论为基础,认为合作治理的分析框架包含合作先决条件、合作过程、合作产出这三个方面,其中合作过程强调组织的自主性、依赖性和信任④。Ansell(2008)以组织理论、公共行政理论、领导理论等相关理论为基础,指出没有实质决策权的参与不是合作治理,强调合作主体之间面对面平等对话、信任程度、承诺兑现、领导能力、互相理解等要素是合作过程的关键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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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一、核心概念界定
(一)社区养老服务
20 世纪 60 年代,英国最早开始实行“社会照顾”制度是社区养老服务的最初模型。“社会照顾”服务模式通过整合社会各方资源,运用社会组织力量来为社区内居住的老年人提供所需服务,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区内老年人只需在自己所熟悉的环境中,就能接受来自社区的照顾和服务。目前我国学者将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定义为:通过政府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等多部门的积极参与,以家庭养老为核心,在社区内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化以及多样化的服务。
本文结合各种观点,概括的认为社区养老服务就是指根据社区老年人实际的需求情况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整合多方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市场、家庭等)建立起来的以社区为依托,多元主体参与共同向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元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模式。一方面,老年人可以在家中得到自己家人照顾的同时,也可以享受来自社区内社会组织、志愿者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另一方面,独自居家的老年人可以住进社区开设的敬老院或托老所,由专业的服务人员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可以满足社区老年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老年人不需要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也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照顾,不仅保证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顾,也减轻了家庭成员的照顾负担,是老年人养老的一种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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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养老服务中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逐渐加大并且日趋多样化,社会养老资源又非常稀缺,以往由全能型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养老需求。因此社会养老服务由政府全权负责向多元主体参与方向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变得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
(一)弥补政府单一供给不足,满足养老多样化需求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区老年群体对养老服务有着更多不同的需求,政府因自身体系庞大臃肿在面对复杂局面和多变形势的时候,往往不能及时做出应对,从而不能顾及到社区养老服务的各个方面,难以满足当下社区养老服务中出现的信息多元、价值多元、服务类型多元的不同层次需求。面对老年人需求增多并且多元化,就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社会组织凭借自身灵活多变的特点,可以通过到社区对老年群体需求进行实地的调研,邀请专家对调研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多方论证及讨论来制定相应的实施养老方案,为社区老年群体提供可定制的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如日常生活照料、居家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等,有效地填补了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力不从心,从而满足了目前我国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此外,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积极调动社会组织的参与性,引入社会组织与其合作,共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在避免了社区养老服务过度官僚化的同时,又用了灵活有效的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因此更能照顾到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为社区老年人营造了一个高质量的养老环境。
图 2-1:政府与社会组织资源相互依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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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20
一、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成效 .......................... 20
(一)适时缓解了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 ........................ 20
(二)充分整合了社会资源 ............................... 21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路径 ........................ 30
一、建立明晰的权责关系,使其立足于合同契约行为 .................. 30
二、构建完善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制度保障 ............................ 30
(一)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法律法规 ...................... 30
(二)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 31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路径

一、建立明晰的权责关系,使其立足于合同契约行为
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够合作的关键是双方有明确的权责关系,界定好合作双方的角色扮演,而这种明确的权责关系是需要建立在合同契约之上的,这种合同契约关系是连接双方的桥梁。对于政府而言,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同样面临着挑战。政府由原来在社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成间接管理者,政府在合作的过程中很难把握管理的尺度,管理过于严苛会造成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与自主性,影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相反,如果政府对社会组织疏于管理,会造成合作效果的大打折扣。那么,解决这种困境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契约关系,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各自的职能,并赋予各自相应的权力与责任。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站在宏观调控者的角度和高度下,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制定相关服务政策、制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以及对市场环境的维护,从具体的管理的活动中抽离出来,赋予社会组织平等的合法地位,同时培育与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扮演好掌舵者角色。社会组织主要是社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任何问题应当根据合同契约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关系上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因此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明晰的权责关系,使其立足于合同契约行为是双方能够合作的重要保障。
表 3-1:2017 年社区养老机构职工人数、受教育程度及职业资格水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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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的社会现实,养老问题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现实问题。经济的发展、医疗水平的进步以及人口结构的变化向我国目前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了挑战,如何满足当下我国日益丰富和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随着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的根本转变,政府不再是社区养老服务的唯一供给者,作为日渐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社会养老服务职能的最佳合作伙伴。社会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相对还不够成熟,在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还在初期探索阶段,面临的实际困境还有很多。
本文以治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作为理论支撑,在对相关概念界定之后,阐述了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养老服务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社会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满足社区养老多样性需求、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效率以及保障社区养老服务的持续性等独特作用,提出了目前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两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完善双方合作的途径。
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如何更好的合作还需要全社会层面不断的共同探索。由于笔者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足,知识储备不够广泛,本文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修改完善。虽然存在些许不足之处,但还是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合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拓展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范围,同时为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丰富多彩的养老服务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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