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产管理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3-05-18 20:07:53 论文编辑:candace
一、行政公产的理论概述

 

(一)行政公产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公产的概念
(l)各国关于行政公产的概念认识概念是我们认识事物的逻辑起点,因此行政公产的概念问题就是我们研究行政公产的起始性问题"但是目前各国对于公产的概念众还没有统一的定论。
公产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与公产相对应的就是“私产”。王名扬教授最早在他的《法国行政法》一书中介绍了行政公产的概念以及由判例确定的区分公产与私产的标准。行政公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l)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共用公产);(2)公务使用的财产(公用公产),但该财产的自然状态或经过人为的加工以后的状态必须是专门的或主要的适应于公务所要达到的目的。(3)和公产接触的物体(包括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有益的附属物)。行政主体的财产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中任何一个就是公产,而私人所有的财产即使用于公共利益目的也不是公产。行政主体在所有权以外而享有有其他物权,例如地役权、用益物权等不属于公产范畴。
德国行政法学上采用的是“公物”这一概念,它是指受行政权力支配的为了达到特定的公共目的,提供给公众使用并适用有关行政法律的规制的物。通常情况下,我们把这些所谓的公物称为“公共设施”,、,它们是为实现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存在。在德国公物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公物实际上是与法国的“公产”范围是一致的,即都包括行政财产和公用财产,而财政财产是不属于公产的。广义的公物即包括这三种财产。但是狭义的公物其实还包括有政府为公共目的而管理或使用的私人所有的物,如租用私人的房屋作为政府的办公场所该私人房屋也是属于公物的。
日本在明治时代引入了德国的理论,日本学者一般认为,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1日本对公物的研究相对成熟一些,主要体现在日本的两部法律《国家财产法》和《地方自治法》,这两部法律中对公物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在日本,公产有国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之分,公有财产实际上就是由地方管理的公共财产。而无论是国有还是公有,都可以再划分为行政财产和财政财产。行政财产一般就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公共目地而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行政办公大楼、道路、皇室用财产、国有企业等"财政财产,包括国有或公有的现金、有价证券、出租地、出借地、未垦地等。
在英美法系,并没有概括性的公产(或公物)概念。但是这并不是说美国没有公产的存在,道路、河川、海岸等其实就是典型的公产,只是在美国一般不把它们称为“公产”,而且也不像日本那样有专门的公物法,而是有诸如《天然资源法》、《水法》等单行法律。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认为国家之所以对这些公产进行管理,是因为空气、水流、海岸、荒地等均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方式由国王或政府持有这些物的管理"这就是英国普通法理论中发展起来的公共信托理论。在英国,同样不区分公私法,因此也不存在公产与私产的区分,包括大片土地的大量财产现在都属于英国女王、其他的公共机关和公法人,但是这些“公共机关的财产”仍然是属于财产法调整的行列,只是它们的使用要遵循与一般私产不相同的的法律规则。例如,政府为特定公共目的如建筑公路而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或其他财产,就不能用于非公共目的。可见,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公产和行政公产理论,但是却采取了和大陆法系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和处理行政公产的相关内容。很多场合下,尤其是一些案例中他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是关于行政公产的,但讲的却是实实在在的行政公产,例如为维护公共安全而在地铁入口、飞机场入口处安装的监视设备等。
二、公共摄像监视下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
现代社会,人类的物质生活己逐渐走向全面社会化,然而不管人们在物质上如何依赖社会,个人获取真知、反省自身、探索人生的精神活动却无法被社会化,尤其是在社会生活日趋紧张复杂的今天,人们需要保留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安宁和与纷繁复杂的外界相对隔离的宁居环境。“现代社会这种普遍的精神需求,经过法学家的理性提纯、立法者和法官的认可,即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一隐私权。”隐私权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的关怀,它为生活在这个喧嚣世界上的每一个人提供了一个精神的家园和心灵的城堡"通过隐私权,人们营造属于个人的生活空间,实现对私生活的主宰,体会着人之为人的自尊。

 

三、公共摄像监视的立法规制.............21
(一)安装范围.............22
(二)安装主体.................24
(三)监视技术.............26
(四)图像资料管理和使用...............27
四、公共摄像监视下隐私权的司法保护..............29
(一)现有司法保护现状..............29
(二)摄像监视下隐私权保护之司法审查基准..............32
结语.........36

 

结语

 

行政公产对人权的保障具有极其意义,尤其是当今建设我国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大背景下,行政公产发挥极大的作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由于行政公产管理的不规范、制度不合理、缺乏法律规制等原因,行政公产保护人权的作用非但不能完美体现,反而可能会对人权构成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行政公产管理中的人权保障力度。人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所以当然不仅仅只有隐私权的保护,还有知情权、教育权、身体健康权等等基本人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仅以公共摄像监视下的隐私权的保护为例,以期能对行政公产管理中如何保障人权有一个抛砖引玉之功效。
我国隐私权的保护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而公共摄像监视下的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前沿问题。这里不仅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对行政公权力的制约;既牵涉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利益,也牵涉到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利益,两种利益的冲突与让位也体现了法律在特定条件下更注重哪一种利益。文中考察了大量的案例,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相比较来说,美国的判例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值得借鉴。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还不到位,但并不代表我们作为一个宪法行政法学的研习者可以懒惰"我们必须走在立法工作的前列,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做出相应的研究以期提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对于公共摄像监视的立法规制,目前只有地方法规很笼统的规定,法律层次低也是不利于全力保护的因素之一。立法的重要作用首先就体现在通过立法对行政权做出规制,使行政权在阳光下运行,另外也通过立法使得公民在隐私权受到公共摄像监视的侵犯后寻求法律救济时能够有法律可遵循。而对于公共摄像监视下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法院要考量多重因素,以此来判断在何种条件下对隐私权做出保护。而司法救济手段,除了诉讼之外,还应该把由于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不仅仅应该对由于自身管理的问题而对当事人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行消除,还应当以登报或其他公示的方式赔礼道歉,严重情况下也应当作出物质赔偿。对行政公产管理中的隐私权的保护如此,对其他权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各权利的要求和保护现状来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立法。

 

参考文献:
1.胡建森、岑剑梅:“论公共摄像监视)以隐私权为中心”,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4期
2.岑剑梅:“电子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美国判例法为背景”,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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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维究、闰晶:“论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载《法治论丛》,2007年9月第22卷第5期
5.薛华勇:“行政公产之概念探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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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龙阳雪:“论行政公产的范围与法律特征”,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8月
8.孙宪忠:“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9.肖泽展:“论公物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载《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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