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机构的社会企业发展道路探索——基于东莞市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2014-06-08 09:18:48 论文编辑:jingju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正如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曾说:“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人们自主意识的提高,人们希望可以更多的参与到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为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发展契机。
然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很多问题,如法规不健全,资金短缺,人才流失,缺少监管和管理等,面对这些问题,社会组织开始寻求解决的办法,有些机构进行了社会企业道路的探索和尝试,如在英国壳牌基金会支持下的北京中扶利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它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于2005年成立的,致力于服务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推动农村市场化建设的社会企业。中扶利民的目标受益人群是贫困农村妇女,公司以商业运作效率为基础,以帮助贫困农村妇女发展为宗旨,组织妇女 展传统手工艺品的制作,并统一品牌“幸福花”向市场销售,公司所获利润用于扩大生产。
然而像中扶利民这样的情况在中国还是少数,而且其在发展的初期,经营'惨淡,遇到很多问题。就东 地区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来看,机构的生存依赖于政府和居委会,从政府招标开始,机构就开始迎合政府的要求。根据东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2号文件,政府在招标后的第一年是全额资助,一年以后由镇(街道)和社区(村)自行解决,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由市、镇(街道)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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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与资金和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资金问题是制约社会组织自主 展服务,实现社会价值的主要困难,这些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与两个方面,一个事捐助,一个是政府的项目资金,然而我国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和筹资能力都十分有限,这与我社会组织公信力有关系,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还不够高,因此难以争取到丰富的社会资源,而政府的项目资金又十分有限,有可能维持项目本身的运作就已经捉襟见肘,难以给社会组织自我发展的空间。除了捐助和政府项目资金,我国社会组织的自我创收能力基本没有,在资金如此紧张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真正的贯彻社会组织本身的理想或使命,有时甚至需要向不同的利益群体低头,委曲求全。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很缓慢。造成其举步不前的原因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有关。另外,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缺乏,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等也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资金不足直接就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许多社会组织为了节约成本,雇佣少量的工作人员,或者压低工作人员待遇,亦或是在服务中节省成本,降低服务标准。一系列的问题都因为资金的问题变得难以改善,使得社会组织在发展中举步维艰。
社会企业使用最为广泛的是英国贸易及工业部(DTI)2002年的定义:“社会企业主要追求的是社会目的,其盈利主要用来投资于企业本身或社会,而非为了替股东或企业持有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社会企业是社会组织寻求发展的新道路,它能够为社会组织带来更多的资金,虽然这种改变在初期可能微不足道,难以维持社会组织本身的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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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

第一节信任危机

(一)欠缺公信力

我国处于公益事业迅猛发展的阶段,2004年3月8日,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非公募基金会从此破苗而出,各类基金组织如雨后春。从11年两会到13年两会,公益提案成为焦点,越来越多的人,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开始聚焦公益问题,明星公益基金成为一种趋势。
这样的热潮,使得公益事业好像蓬勃发展起来,然而,对于以公益慈善为基础的民办机构而言,这样的热潮也带来了信任危机,数量庞大的公益项目带来可能不是真正的慈善,而是虚伪的慈善,人们炮綱着公益慈善平台带来的良性影响力,却没有考虑受助群体的感受和自身实力,再加上国内监管的漏洞,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甚至给了一部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的机会,广大人民群众在感受到慈善力量的同时,也经历着被伪慈善欺骗的危险。

(二)对民办机构的认知偏见

目前,公益事业在蓬勃发展,公益组织,公益基金数量繁多,但人民群众普遍对有知名度和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组织更加信任,而对于一些地方性,或者知名度较小的机构存有偏见。其实地方性的社会服务类组织比较了解当地的文化风俗和居民习惯,更有利于提供适合当地居民的服务,但许多民办的服务机构却得不到信任,在初期介入时,也常常面临合法性,赋权等问题。

(三)缺少基本法

目前,规范我国民办机构的三大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只是对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程序多了规定,缺乏一个与宪法相衔接的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法,其在实体上的权力、义务、地位和作用都没有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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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受制于双重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的的登记管理,需要双重许可,首先是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组织的成立进行实质审查,除此之外,登记管理机关还要独立进行实质性审查,任何一方不通过,社会组织都无法合法成立。而“一些非营利组织在找不到主管机关或者说有些机关为了避免非营利组织惹麻烦而不愿意作为主管机关的时候,非营利组织的合法登记就出现了困难”其实民间没有登记的民办机构要远远多于登记在薄的,这种在登记步骤上的屏障,对于民办机构的管理十分不利,对民办机构的规范管理,应当是宽松登记注册,加强监管审核,但这一切都要有法可依。

(三)从民办机构的分类看现行法律冲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这种规定是符合社会组织不分配原则的,然而,当民办机构的法人是自然人个体时,从更广泛意义的法理上看,个体户的财产就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就拥有了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利,以上这种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出现这种逾她局面,笔者认为,是因为我国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混乱,未能理解NGO的本质,在分类时采用了对营利组织的分类标准,如所有制、行业等标准。
从上面几个方面看,我国民办机构在法律方面的困难在于无法可依,并不是说民办机构在法律上找不到依靠,而是找不到根本依靠,混乱的管理和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使得民办机构游走在社会边缘,像被收养的孩子,谁都可以“使唤”没有“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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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企业及其对社会组织的意义...............12
第一节社会企业内涵............................................12
(一)社会企业的的定义........................................12
(二)社会企业与企业............................................12
(三)社会企业与传统非营利部门...........................13
第二节社会企业的管理和运营..............................14
第三节社会企业发展对社会组织的意义..................15
(一)改善社会组织管理...........................................15
(二)解决人才困境..................................................15
(三)丰富筹资渠道...................................................16
第四章运用“社会企业”改进社会组织的案例分析.........17
第一节社会企业视角下看民办机构处境.....................17
(一)东莞市A社区服务发展促进中心简介...................17
(二)A社区服务发展中心工作模式分析....................18
第二节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改进设想....................20
(一)组织的使命...................................................20
(二)资源的有效运用...........................................20
(三)生产与研发.................................................21
(四)策略管理与营销管理.....................................21
(五)绩效评估....................................................22
第三节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具体措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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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引导社会组织走社会企业道路的措施

第一节政府的支持与法律法规的规范

(一)健全社会企业相关法规

法律是社会企业规范发展的基础保障,加强对社会企业的立法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会企业有法可依,赋予他们法律地位。通过立法,使社会企业摆脱难以注册登记,非法运营的局面,使社会企业有明确的监管部门。
除了法律的支持,还应当研究制定社会企业的运营法规,确保社会企业的利润不分配原则和公益性认定,财政透明,以建立社会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改善社会企业法人结构

政府应该为社会企业创建一个更加简洁,宽松的法人结构,使他们更够将商业和社会工作结合起来,以打破企业与非企业的原有界限,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减少官僚作风,减轻管理负担,但要加强监管执法,确保商业资金和慈善资金的分离,尽量避免慈善项目资金用于机构资金周转,确保专款专用,透明财政状况,确保利润不分配原则,保证社会企业公益性。

(三)明确社会企业公益性

社会企业结合了社会使命的热情和商业式革新的想法,将创新、冒险等这些企业精神和一些企业界常用的手段与运作规则,运用在追求非营利组织的使命上,所以社会企业必须牢守自己的公益性底线,企业化管理和商业运作仅仅是为了实现社会使命的手段。通过健全相关法规,明确社会企业的性质和社会地位,辅以必要的部门监督管理,从内部规范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明确社会企业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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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的力量不能忽视,特别是应当鼓励社会企业家引导企业投身社会企业领域,其实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进行社会企业改造困难重重,首先是法律障碍,除此之外更担心市场壁垒对社会企业的阻碍,而且非营利组织走社会企业道路,本身缺乏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技巧,难以具备企业对市场的敏锐感觉,许多常识走社会企业路线的非营利组织也都是因为缺乏市场意识和企业管理经验而处处碰壁,最终失败。而当企业投身于社会企业时,企业本身具备的管理经验和市场嗅觉,使得在进行商业运作时得心应手,而且企业本身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当出现资金链危机时,可能更好的弥补和应急。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持公益性的底线,企业投身社会企业时往往难以丢弃企业追求利益的本性,所以,需要特别的注意不要违背了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的本质,这不仅需要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管,更重要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单位,严格履行职责。
社会企业不仅是一种组织结构,是人民自我管理与社会改良的有效手段和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它会使人们在遇到困难时,不仅是简单的解决眼前问题,而是致力于寻求解决一类问题的方法并以此建立“统一战线”,是更高一层次的“雷锋精神”。这种价值观在社会企业发展的初期,需要塑造品牌形象的推动。
为了实现社会企业的目标,社会企业需要向社会宣传自己的理念,使命,服务宗旨等,以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种理念,使命或服务宗旨必须是明确的,易于理解的,源于生活的,而不是空洞的泛泛而谈,除了机构目的宗旨的宣传,还需要社会企业展现自身实现理想的能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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