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论文范文代写:双边市场视角下我国C2C平台税收征管问题探讨——以滴滴为例

发布时间:2022-10-08 22:53:33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电子商务论文,笔者认为“以数治税”是现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前进方向,我国税务机关在推进税收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在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手段,来实现税收征管的进步,以便满足多样化的征管需求,解决多个征管方面的问题。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文明快速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让电子商务成为普遍现实,大数据的时代,全新的商业模式、全新的市场、全新的交易不断涌现,每个人都有幸参与其中,我们首次能够如此大范围地、如此深入地,获取、挖掘、利用数据,来进一步改造我们的生活方式、并借此深入探索世界的规律。

电子商务论文怎么写

工业经济时代主要是以物质生产、实体销售为主,税收征管主要是基于实体经济,而现在,网络信息新技术的出现推动着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它们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形式和交易方式,不受传统模式下行政体制的管理,可以说是“游离”于现行税务征管体系之外。

近年来,B2C、C2C等商业模式的诞生,动摇了传统生产价值链;双边市场等新兴交易模式的出现,更是影响了现有的经营管理体系,除此之外,也对我国的市场行政管理带来一定的冲击,以税务管理为主体的政府部门首当其冲。税收征管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后,即将迎来再次转型的机遇,从传统的实体经济中延伸到互联网经济的虚拟世界。自大数据信息技术发展以来,我国的税务部门就积极将相关技术运用到税收征管上,积极开发“金税工程系列”,极大地提高了稽核效率。但科技和市场变化速度过快,有时征管技术跟不上其发展步伐,不时会出现新的问题。互联网平台和双边市场,常常会借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来规避纳税,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税务部门之前关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相关定义也在大数据时代吃了“闭门羹”。

1.2文献综述

1.2.1对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

双边市场理论是什么,如何理解,如何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相结合,之前已经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解读。

最早提出双边市场的研究是在1983年,在VISA银行卡相关的调查报告中,西方学者们认为不能用传统市场理论来解释这种双边需求的依赖性,持卡人和商户均是依靠对方的规模才得以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体现了不同于传统市场的交叉双边依赖性。由此不难看出,双边市场是相对于传统理论中的单边市场来说的,与单边市场“一对一”特点相对应的是,双边市场需要一类平台企业提供平台服务,再需要两类甚至更多类的独立用户通过平台实现交换行为。在双边市场中,各类市场的需求存在相互关系,平台为了盈利,需要协调各市场间的交易量,从而使得利润达到最大化(李琛,2011)。

因此,可以用双边市场理论来更好地理解市场中的平台,它以共享机制为核心,其功能是搭建“需求池”和“供给池”联通的“桥梁”,充分发挥媒介作用,将分散的需求和供给以集中的方式连接起来,即聚合需求(Aggregating demand)、资源整合(Resources integration)。在这座“桥梁”上,每个人的所有权是不需要转移的,换言之,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被具象化为一座“桥梁”的双边市场是诞生经济活动的核心载体,具有正向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多归属性和强依赖性。郑联盛(2017)指出,双边市场所具有的这种特性使它摆脱了传统中介机构点对点的单链条模式,从而形成一种较为复杂的网状模式。

2双边市场视角下C2C平台税收征管的理论基础

2.1双边市场视角下C2C平台主要特征

2.1.1双边市场结构特征

(1)需求互补

双边市场存在两类用户,即平台两边的终端用户,他们之间的需求存在互补性和依赖性,无论离开哪一边的用户,整个市场都是无法存在的;市场想要发展、想要扩大规模,也必须依赖双边用户的规模,缺失了哪一方都是失败的。国外学者Rochet、Tirole(2006)研究了“发生交易的双边市场”,Armstrong(2004)研究了“不直接发生交易的双边市场”,两个研究中均体现了这种需求互补性,这也被认为是双边市场最典型的用户特征。

(2)网络外部性

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可分为直接网络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三种,体现了用户规模对效应具体的影响作用。

第一类是直接网络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一种产品的消费者能够使同种产品其他消费者的效用增加,即市场中的消费者能够从更多的同类消费中受益。直接网络外部性体现了某一种产品内消费者需求之间的依赖性,说明了用户效用与自身用户规模之间的关系。

第二类是间接网络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某产品的数量增多,它的互补产品数量的增加、价格的降低所产生的价值。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存在需要产品间存在互补性,例如乒乓球拍与乒乓球。互联网企业的互补品往往存在这样的特征,即一个是基础产品一个是其互补品,这就意味着它们之间的依赖是单向的。但间接网络外部性也存在着争议,因为间接网络外部性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发生作用,因此也有学者认为不存在外部性。

2.2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2.2.1税收征管中的主要税制要素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又称为“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需按照法律规定,就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人。一种税的纳税主体是由其纳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纳税主体,明确纳税主体是明确纳税义务的基础,也是明确税种的基础。在C2C平台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谁是纳税义务人”,只有对平台参与的个人进行清晰的纳税规定,才能在后续工作中对纳税主体进行管理。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叫课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一些企业将发放给个人的补贴、红包模糊概念,并不将其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税收申报,但补贴、红包的本质依旧是个人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所得,因此,必须对课税对象进行明确规定,“换汤不换药”,无论企业或平台以何种形式发放给个人,均要对其征收税款。

(3)税率确定

税率,是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互联网经济中广泛存在着税率难以确定的情况,例如通过房屋共享平台向他人出租房屋,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税率为9%)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提供生活服务(税率为6%)缴纳增值税,学者们对此还未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再如,一些规模庞大的互联网企业,依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简易计税,收入上亿却按照较低的税率缴纳微不足道的税款,这对拥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行业和企业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3我国C2C平台税收征管的现状与问题................................27

3.1我国C2C平台税收征管现状..............................27

3.1.1针对C2C平台税收征管的制度.......................................27

3.1.2针对C2C平台税收征管的方式方法...............................29

4我国C2C平台税收征管案例分析——以滴滴为例......................35

4.1滴滴基本情况.................................35

4.2滴滴商业模式分析................................35

5 C2C平台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47

5.1 C2C平台税收征管部分国家的做法与经验............................47

5.1.1意大利对C2C平台税收征管的主要举措............................47

5.1.2挪威对C2C平台税收征管的主要举措...........................48

5 C2C平台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5.1 C2C平台税收征管部分国家的做法与经验

近年来,C2C平台经济在全球各国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外许多政府和税务机关也开始探索针对C2C平台经济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手段,寻求一种经济发展与财税收支相平衡的状态。规模越来越大的共享经济甚至也引起了国际经济组织的注意,近年来,OECD持续积极应对税收监管难题,2017年FT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征管论坛,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第十一届大会决定成立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税收征管项目组,由意大利税务局和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牵头开展相关研究25。2020年,OECD公布了《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卖家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和《行为准则:税务当局与共享/零工经济平台之间的合作》,对如何共享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进行了约束。

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OECD国家在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方面做出了努力,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其税务机关的成功经验值得其余国家学习借鉴。总体来说,OECD中的大多数国家在推动纳税流程简化、推进平台经济数据共享立法、扩大纳税宣传教育范围等几个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成功,本章选取了8个税收政策相对明确、征管效果较为显著的代表性国家,来讨论其当局在C2C平台税收征管中的主要举措,分别从“关于平台的法律定义”、“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相关措施”和“对C2C平台中个人的税收征管相关措施”三个角度来分析,以期为我国C2C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提供参考的范本。

电子商务论文参考

6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6.1研究结论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通过研究我国C2C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企业,滴滴,指出在双边市场视角下当前C2C平台经济模式中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主要为现阶段存在的政策上缺陷和执法方式方法上的漏洞。通过全文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双边市场视角下的C2C平台存在价值创造的特殊性。C2C平台以原有的存量资源为基础,以盘活社会闲置资源为手段进行价值创造,同时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又受制于平台双边参与者数量和质量的影响,即平台获利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平台自身规模的扩张也是双向的。双边市场视角下的C2C平台成本与交易费用是可以不断降低的,平台创造财富的效率也是可以不断加速的,实际上,通过观察那些走入成熟期的C2C平台,可以发现它们趋近于“暴利”,不断利用积累的优势进行着财富的再创造。

第二,双边市场视角下C2C平台的涉税问题已不能再用原有的理念和方法进行税收征管,需改变税收征管的理念,既要在征管政策上进行完善,又要不断更新征管手段与技术,用大数据等高新科技来武装征管,让征管手段也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更新不断进步,走在“问题的前面”。

第三,当前我国针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存在漏洞,需要在相关征管政策和征管手段上进行完善。委托代征政策能够解决部分C2C平台的税收征管问题,但实质上税务机关仍缺乏对平台参与者交易和收入基本情况的了解,更是缺乏长期性、持续性的动态管理,这说明相关的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中未有体现,但参考别国经验时,可以发现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税务机关已经对Airbnb的涉税信息报送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大范围的宣传,这说明我国需要在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上提出更加严格、更加明确、更加合理的政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