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报告代写-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总报告(南大编撰)

发布时间:2011-08-17 09:35:42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企业研究报告代写目录

绪论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一、流程再造理论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
(一)流程再造理论的基本内涵
(二)流程再造理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改革的启示
二、现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分析
(一)现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的基本依据
1、法律分析
2、相关法规及政策分析
3、组织结构分析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问题分析
1、设计流程问题分析
2、实施流程问题分析
3、监理流程问题分析
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目标与方案设计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的基本目标
(三)组织与文化再造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再造流程分析
(一)总流程概述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设计流程
1、项目立项
2、可行性研究
3、初步设计
4、实施方案
(三)实物指标调查流程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流程
1.征地补偿和拆迁流程
2.移民安置流程
(五)建设用地批报流程
(六)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
(七)房屋拆迁流程
(八)工业企业迁建流程
(九)专业项目恢复改建流程
(十)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流程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申诉流程
(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流程
(十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验收流程
五、有关政策问题与建议


绪 论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在20世纪末启动的重大水利工程。这一工程投入大、耗时长、影响面广、实施流程复杂,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就是其中一个十分敏感、值得研究的问题。2006年6月,江苏省南水北调办与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成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理论研究》课题组,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流程的视角,借鉴流程再造的理论,对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工程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 研究目的
(一)本课题研究的现实目的
南水北调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成效不仅直接影响到整体工程的进展,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产和生活。鉴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需要在流程上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的实践分析,首先是要考察现行的流程是否在技术上具备充分的经济性,流程是否简捷有效,组织架构是以简单易行的流程为中心还是传统的职能为中心;其次,要考察现行的流程政策依据的充分性和价值导向的有效性,求证现行流程是否充分贯彻了相关政策,是以任务为首要导向还是以顾客为首要导向;最后,对不能适应流程济济性和顾客导向的环节实施再造,从而提出理论上可行的方案供决策部门参考。通过流程再造,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上实现专业化、制度化操作,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既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保证南水北调查工程顺利实施。通过本研究为科学、合理、高效地实施移民安置提供建设性的制度设计的建议。
(二)本课题研究的理论目的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家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其管理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共管理属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大公共工程管理的理论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导致在实践中管理的理论依据不充分,管理活动有时显得相对滞后。本课题尝试运用公共管理理论,借鉴流程再造理论,对现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进行分析,得到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结论,从而为我国公共工程管理提供可供借鉴的管理范式。
二、 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企业研究报告代写本课题研究将以实地调查为基础,采用实证研究、资料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手段,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南水北调江苏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展开调研。实证研究是本研究采取的最主要方法。课题组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访谈获得第一手的数据信息。运用现当代国内外先进的公共管理理念,借鉴组织流程管理理论,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及高效率为目标,并在现行有关政策、法律的框架下,提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方案及相关政策建议。

具体技术路线框图如下:
确定研究目标和内容


资料收集和调研

 

现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分析  现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组织行为分析  政策运用评价


流程再造理论分析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可能性分析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目标分析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方案建议及相关政策建议

                         
   
总报告

 

 

 

 

一、流程再造理论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

(一)流程再造理论的基本内涵与核心价值
20世纪80、9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不仅是一股政府改革的浪潮,也是公共管理理论的嬗变。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经济学理论和私营部门管理理论为基础,给以官僚制为基础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和动力。
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流程再造理论是人们借鉴的私营部门管理理论诸多范式之一。在科学管理的实践和管理理论的发展中,流程再造理论是体现现代管理思想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理论。历史地看,管理思想的变革与创新,一共经历过三个阶段:
(1)泰罗的科学管理实践。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蒸气机,内燃机,电动机等一系列新发明与创造的推广,直接导致了工业生产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在这种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催生了现代工业的雏形。而在科学领域中的合理与效率等思想也逐步为一些企业实践者所接受与采纳,导致了工厂生产与管理领域内的一系列思想变革与进步。而在这批管理实践者中,泰罗就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泰罗通过对工人的生产操作与动作进行了分解,重新规定与优化;然后辅之以激励报酬体系的改进与匹配,极大的推动了工厂生产效率的提高,而这种优化的标准化操作在整个企业界的推广,直接提升了整个工业领域内的生产力。
(2)行为主义管理理论时期。科学管理的实践使社会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但也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其理论的局限。科学管理思想将人看成是理性经济人,被行为主义证明存在明显的缺陷。梅奥等主持的霍桑实验表明,在经济活动中的人除了有经济需求,还有社会交往、关怀等多种需要,由此,在经济组织还存在着许多非正式组织。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应该将人看成是社会人,要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并注意发挥非正式组织在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3)信息时代的现代管理科学理论。20世纪末整个世界进入到了信息时代。人们总结并吸取了管理科学前两个时期的理论贡献,将信息技术、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管理过程中,使管理科学蓬勃发展,出现了众多的管理学理论流派,而流程再造正是在这种信息技术支持下终于进入到了世界商业的实践中。流程再造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教授哈默(Michael Hammer)博士首次提出。1993年,他和钱皮(James Champy)著述的《再造企业》一书,进一步掀起了一场世界性的再造运动。流程再造是从企业管理开始的,要求对企业的流程、组织结构、文化进行彻底的重塑。哈默博士形象的阐释为“打破鸡蛋才能做蛋卷”,并将其定义为“重新开始”。流程再造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成功运用,使其也受到公共管理学者的重视,逐渐移被植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展现了这一理论所具有的价值。
流程再造理念的出现,实现了三大管理变革:
(1)实现了以“结构”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的变革。传统
的管理理论,将组织结构作为管理的出发点与根本目的,希望通过对组织结构的变革以更好的提升效率,应对环境变化。而流程再造则以“流程”作为再造的基础与出发点,通过对流程的删除,精简,整合或自动化以求改进组织整体的运作效率,而组织结构的变革则服从或服务于这种变化。
(2)实现了以“局部优化”向以“全局优化”为目标的变革。传统管理理论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即是以质量为核心的改进与变革,而“及时制造”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加快企业库存周转,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管理理念。而“流程再造”则是从流程整体出发,要求在质量,成本、风险、周期、顾客满意度之间等几方面取得最大程度的优化与改善。而这正是体现了一种整体全局最优的理念。
(3)实现了以“狭义顾客”到以“广义顾客”的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或只将消费者纳入到自己的管理视野中,或只将组织内部的高层管理者纳入到所谓的顾客的范畴内。这些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待顾客的概念。而流程再造则将组织内部与外部,组织的底层与高层的人员统一的纳入到了顾客的视野中,以求最有效率与效果的满足顾客的需要。
流程再造的实现并不单单是一种简单的管理技术与概念的引进,它是一个系统的、规范性的操作过程。为了能够真正的实现组织的流程再造的成功与管理的突破,组织需要在以下领域中进行变革:
(1)充分的利用信息技术的成果,注重信息技术与人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组织流程的再造与升级。信息技术在组织的流程再造中可以起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增强了沟通的效率。借助于信息技术,许多一线的问题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内通过信息传递网向组织内的相关者实现传递与沟通,而这种及时性的沟通与反馈无疑极大的增强了沟通的效率。2)加强了企业内部的知识与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组织内部数据库与知识库的建立与管理,可以实现组织内部的知识累积,利用,更新与创造。可以预见的是,当企业某一团队在服务于一个新的客户或者面临一个新的问题的时候,他们可以很方便的从企业内部的信息知识平台中获得同事的经验与支持,这将极大的改善组织经营的效率。3)实现流程的人工化到自动化方面的改善。信息与自动化技术的结合,已经在管理与运营领域中产生了十分令人瞩目的成功,办公自动化,无纸化,机器人化,网络化,都将人力资源从简单的,机械性的操作中解放出来,从而在改进组织日常运营的基础上实现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与提升。
(2)对流程的重新设计与再造。流程再造要求从顾客导向出发,以质量,成本,周期,满意度为改进的关键点,通过对流程的梳理,删除,合并,简化或自动化实现流程更有效率与效果的运行。当然,上述改进的关键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这就要求组织能够在引入管理科学与合理统筹的基础上以实现全局最优,而非部分最优。
(3)建立面向流程的扁平化组织。通过建立组织团队,压缩管理层级,缩短高层管理者与员工、顾客的距离,更好的获取意见和需求,及时调整经营决策,改变职能导向下层次过多、效率低下的弊端。组织扁平化同时也意味着组织责任与权力的下放,这种下放要求组织的员工在能力与态度上实现相应的提升与改变,因此组织在组织文化,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内必须能够适应这种“扁平化”的变革。特别是组织构建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组织构建的导向不再是组织的职能为主,而是强调以任务为基本导向。
因此,组织的“流程再造理论”是以顾客为导向,以“流程再造”为核心,以组织结构与文化再造为支持的系统性,全局性工程。而且这种再造工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组织高层管理人员采取一种战略性眼光,需要组织全体成员不懈的努力,只有这样,组织才能够在剧烈的环境变革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进而赢得竞争的胜利。

(二)流程再造理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改革的启示
一个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理论必定会随着人类实践的需要而在各个领域得到移植,实践与发展,政府改革与实践领域也概莫能外。流程再造理论对征地和移民安置流程的改革有以下启示: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与流程再造理论具有同样的背景,即基于管理民主化、信息化与定量化的诉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要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障碍,全面提升管理的准确性,使得信息处理能在系统状态下稳定并持续,从而达成准确的动态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民主化不仅是党和国家民主管理理念变革和发展的要求,更是由于此项工作所涉及到的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强烈的利益诉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管理中的核心资源是事关公民生存与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政府与社会广为关注的工程资金,同时由于工程管理的目标也极为明确,这就决定了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决策者、执行者和执行对象必须达成充分沟通,实现管理民主化,才能更有效的提升工作满意度。
(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和流程再造理论追求的目标高度一致,即极大的提升工作效率。假定管理民主化、管理信息化能够实现,决策者、执行者和执行对象能进行充分的合作,那么,影响工作效率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流程再造理论认为,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生产(管理)流程设计的科学性。在这里,科学性主要是指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简洁性。
(3)从流程再造理论来看,再造不是简单的改革,它所覆盖的是基本理念、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完整而系统的重塑。补偿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从决策者(高层)、执行者(中层)、执行对象(底层)多层次、多目标的组织系统人员。由于所处层次不同,人们对目标的理解会有所不同。同样由于角色差异,人们对流程科学性的理解和认识上也存在着差别。因而,流程再造首先必须基于充分调查和充分沟通达成认识上的一致,同时还必须对流程再造进行模拟等多方式求证,达成从理念到技术流程完整的一致性和科学性,最终以组织使命、共同目标统领组织。
(4)基于流程科学性和信息化的要求,流程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这就要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应该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保障,使流程的每一个操作步骤不仅有标准可寻,而且必须按标准执行,实现规范化管理。
当然,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领域中引入流程再造理念与技术,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它需要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环境相结合,需要和政府的实际运行环境相结合,只有这样,流程再造才能既体现实际性,又体现先进性;流程再造也才能最终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从而最终成功。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领域引入流程再造,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注意:
(1)利益相关者与利益博弈模式的认定。在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内部员工,各个层级的管理者,外部供应商,分销商与最终客户都可以被认定为顾客,在这些顾客中,存在着复杂的共生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既有冲突,又有契合,当然,契合是主要的,组织可以通过自身竞争实力的增强,以更好的质量和更高的顾客满意度从竞争对手的手中赢得顾客,使企业的内外部顾客都能从这种增长中共赢。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领域中,这种利益博弈显得更为激烈,而且影响的范围与时间长度更为巨大与长久,因此,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中,如何发掘各方的利益共通与差异点,并在流程中得到合理的反应与满足,便决定成为这种改造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2)关于组织机构变革的考虑。我们知道,企业为了应对环境的快速变动,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从而建立起了跨部门的多功能合作团队,以为顾客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顾客解决方案。这就对团队成员在顾客服务理念,组织授权,个人能力提升等方面有较高要求。而在政府管理实践领域中,这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同时由于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是在传统的多权威、功能化组织结构中推进的,因而,以建立多功能合作团队快速满足顾客需求在实际推进中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将“为顾客服务,在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领域实现单一化权威”的理念纳入到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流程再造中。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决策中的“多方决策,利益整合”,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的执行中的“统一管理,权威落实”,将极大的改进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的工作效率与效果。
(3)关于信息技术的引入。众所周知,流程再造的成功实现不能离开组织的信息技术与知识平台的支撑;在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的流程再造中同样如此。如何实现决策领域内各方意见与情况的快速传递与沟通;如何实现执行过程中特殊问题与情况的快速反馈与应对;如何实现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关注移民的生产与生活情况的跟踪与评估;如何在移民安置与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汲取有效的经验与做法以供同类别的项目加以实践等。这些都是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中不得不事先进行考虑与规划的重要问题。
因此,有必要把握在政府实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的特殊性,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基础上考虑其流程再造的展开。

 

 


二、现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分析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宪法依据。第一、工程征地补偿要以人权保护为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在宪法中作出宣示,有利于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就深刻地说明国家是不允许也无法容忍任何拆迁是以牺牲和侵犯公民的人权作为代价的。第二,征地拆迁必须遵循财产权保护的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地移民法规体系中最根本的法规,涉及征地移民部分主要是征用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和征地管理程序。其涉及征地移民的主要条款有:
第一、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二、耕地保护。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在此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五、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物权法依据。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关于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详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据财产所有权理论,国家土地所有权也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地役权作了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也就是说,当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依法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土地国有所有权而言,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土地所有权人如果要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再设立地役权,必须要得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说明城市房屋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也就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同一主体,房屋与土地之间不存在主从之分,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国家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公共利益,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民法依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而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由政府裁决,这等于说是行政权强制干涉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拆以及以何种条件拆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政府只需对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规划,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等进行审批和服务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当拆迁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
(5)行政法依据。政府有偿出让土地实现城市规划并获利,开发商积极买地进行开发实现商业利益,房屋所有人被动保护现有利益希望不因拆迁使财产流失。政府、开发商、房屋所有人,形成买方、卖方、第三人的关系,在其中政府的利害关系是明显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房屋拆迁许可后,开发商可以在房屋所有权人提起诉讼前强制拆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只要政府的拆迁命令已经作出,强制拆迁就获得了合法性。强制拆迁导致房屋实物灭失,法院无法审查补偿费用和安置是否合理。像这种可以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剥夺个人房屋所有权的强制拆迁是违背法律原则的。《物权法》实施后,如果政府还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方便拆迁为目的,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实施拆迁,不仅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法治统一,而且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使政府陷入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泥潭。
(6)其他法规政策。本课题研究的基础是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江苏境内工程,近年来,江苏境内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刘山站、解台站、蔺家坝站、骆马湖水资源控制工程、淮阴三站、淮安四站及输水河道等工程已全面开工建设,实施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家、省级和市地以下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一、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国调委发(2005)1号文件《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等。
第二、省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苏调办(2005)27号《关于实施淮阴三站、淮安四站及输水河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苏调办〔2005〕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调办函[2006]17号《关于淮安四站输水河道穿湖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概算的批复》等相关规定及文件。
第三、市地及以下: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办法》、高邮市政府《高邮市三阳河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三阳河补偿安置奖惩规定》、宝应县政府《宝应县三阳河潼河宝应站工程补偿安置奖惩规定》等市、县级政府相关规定及文件。
2.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
我国针对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比较重要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应“妥善安置被征地移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3)《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471号)指出“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6)《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要重视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的原则概括为:(1)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3)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移民要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4)依法、足额、及时予以补偿,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足额概算,将补偿费用充足纳入工程预审;(5)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6)要在土地和财产被征用之前支付补偿费;(7)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作为核算补偿费用的依据;(8)同地同价,所有受项目影响而损失所拥有财产者,均应有同等权利得到补偿和安置,以在项目完成前提高或恢复他们的生活水平,而不会因为他们所有权状况的不同受到区别对待;(9)对于所有受影响的财产,要以该财产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而不应扣除折旧;(10)关注项目区内经济能力脆弱的人口,包括孤老人口、残疾人口、女户主家庭和贫困家庭,应为他们提供额外的培训和物质支持。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各个国家都有严格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出发,我国立法机关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旨在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基于这一宗旨,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几乎完全行政化,建立了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但是严格的制度并不等于是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以及基本建设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大,客观上要求土地的利用和流转市场化。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折射出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如缺乏对“公共利益”的详细定义;补偿标准太低且不统一,导致同地不同价;补偿方式过于单一;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够规范等 (将在后文详细阐述)。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流程分析
1、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设计流程
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设计流程一般主要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施设计)。不同设计阶段,规划设计的任务和工作深度不同。
(1)项目建议书阶段
在经批准的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主要任务是为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提供依据。工作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适当简化。
1)通过查勘和对地形图的分析,初定工程的影响范围。
2)采用典型抽样的方法初步调查实物指标。
3)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在初步分析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初拟移民安置去向及生产恢复措施。
4)初选城集镇新址和迁建初步方案。
5)对专项设施复(改)建提出初步方案。
6)以主要实物指标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具体情况和类似工程的补偿标准,初估补偿投资。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开发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同时也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估、后期设计、银行贷款等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移民规划设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对初拟的各工程方案,确定影响范围,调查主要实物指标,为选择正确的工程方案提供方案比选的参数,是选定开发项目和批准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以后,移民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及投资限额。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初步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调查。
2)初步选定工程影响区土地征用、居民迁移和专业项目迁建的范围。
    3)初步圈定工程用地周边坍岸、滑坡及其它影响的范围。
   4)根据初步选定的不同工程方案的影响范围,调查工程影响实物量。对选择正常工程方案具有制约性的影响范围和实物指标的数量与质量等应进行重点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5)评价工程对涉及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选择正常工程方案。
     6)对初步选定的集镇、城镇、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新址的地质和水源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初勘。
     7)初步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提出农村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初步选定集镇、城镇新址;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城镇迁建选址规划;提出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方式与地点的意向性方案;制定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初步规划方案;对具备防护条件的重要淹没对象,进行防护方案的论证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估算工程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9)编制工程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
(3)初步设计阶段
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是核定移民工程补偿投资、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依据,也是移民工程修编和监理、监督、稽查、验收的依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工程建设区及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调查。
2)根据推荐的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复核水库回水计算,分析计算风浪超高值及船行波影响,多沙河流还应进行水库淤积计算。确定库区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他受影响的范围。
3)查明库周滑坡体、不稳定岸坡和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浸没影响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坍岸和滑坡的影响范围。对选定的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城镇新址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4)查明淹没影响损失,主要国民经济对象的各项实物指标数量和质量,采用不小于比例尺l:10000地形图,实地测量土地征用和居民迁移界线,将临时标志绘于该地形图上,并区分淹没区和影响区。调查分为五个部分:农村调查(人口调查、房屋调查、土地调查、零星果树木)、城(集)镇调查、工业企业调查、专业项目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以村民组为单位确定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拟定农村移民安置标准,确定安置方案,进行移民生产和生活安置的规划设计;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计算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
6)编制城(集)镇规划。根据规范要求,确定集镇、城镇的迁建方案和新址的地点;确定规划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编制集镇迁建近期建设规划、城镇迁建近期总体规划。
7)编制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对淹没影响工业企业逐个进行详细调查或资产评估,确定淹没影响的工业企业迁建或处理方案。对迁移复建的工业企业须选定新址,编制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报告;对关、停、并、转的工业企业应结合淹没资产调查或评估成果计算补偿投资。
8)进行各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设计。拟定各专业项目的恢复改建或处理方案,提出专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
9)对有条件的防护对象,根据选定的防护方案,提出防护工程初步设计。
10)提出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11)进行库底清理设计。
12)编制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的依据是:
A.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建设征地补偿补助的法律、法规。
B.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C.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算编制规定》。
D. 工程占地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E.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
F. 价格水平年的物价资料。
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应遵循的原则:
A. 农村移民安置生产规划投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划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编制,并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平衡。
B. 如果生产规划概算投资超过工程征地补偿补助投资概算,一般应通过优化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生产规划投资概算,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土地补偿的倍数。   
C. 移民安置区规划的生产设施、公用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主要为移民服务的,按规划投资计列;为移民和非移民共同服务的,宜按受益比例分摊投资。
D. 提高标准(等级)、扩大规模,应分摊投资,并说明投资分摊的项目、分摊的理由、分摊金额、分摊投资承担者和资金来源。
E. 居民点房屋建设费用按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面积和相应的补偿单价计算。
(13)初拟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拟定淹没影响征地移民实施总工期和总进度,并分项提出分期分年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
(14)编制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初步设计专题报告。
(4)技施设计(实施方案)阶段
依据主体工程施工总进度和移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批文件及与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签订的目标协议书,完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项工程移民设计文件; 编制移民工程实施总进度、分期移民实施进度和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复核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调查成果。
2)核定影响征地移民范围。
3)测设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埋设永久界桩,绘制分期移民、征地界桩分布网表,办理界桩委托保管手续。
4)核定影响实物指标。结合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线永久界桩测设复查核实实物指标。复查核实的淹没影响实物指标,与初设阶段对比出入较大时,应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原因。
5)完善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农村移民安置设计。
6)进行集镇迁建施工图设计;编制城镇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
7)根据审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设计文件。
8)根据审定的专业项目规划设计成果,按各专业项目提出技施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分项核定补偿投资概算和分年度投资概算。
9)根据审定的防护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技施设计。
10)对确定的水库水域开发利用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报告。
11)核定库底清理范围和清理工作量,提出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分项核定库底清理投资概算及编制实施进度计划。
12)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进度及计划。在拟定移民工程实施总进度的基础上,按移民工程各项目修订总工期和总进度、分期分年实施进度计划,编制网络图、横道图、进度表以及总进度编制说明等。
13)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补偿投资总概算,分项核定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14)编制淹没影响征地移民技施设计报告。
2.问题分析:
移民安置规划,是根据国家在一个时期的法律法规、基本国力和移民方针政策,以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目标,按照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确定移民安置原则、安置范围、安置方式、安置规模,规定移民工程建设规模、补偿补助标准,提出移民投资概算和各类移民工程建设实施进度的技术性文件。它是移民安置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为使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避免任意性和盲目性,国家专门制定了《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制定配套的设计标准有力地保证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中国在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搬迁实施方面已总结出一套完整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并经过世行、亚行项目的检验,效果良好,受到各方的好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地方政府前期参与不足。按照规范,设计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负责工程影响损失和社会经济调查,与地方政府共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工程影响处理补偿投资概算等工作,其规划设计成果由项目业主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有关地方政府需对有关的规划设计成果出具认可或承诺意见;在项目实施阶段受地方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配合移民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实施计划、编制执行概算和移民搬迁安置以及专项设施复建的实施;后期扶持阶段根据扶持工作量由地方政府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规划。
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基础性的水电工程建设是积极支持的。同时,也由于水电工程移民问题涉及面广、社会性和政策性都强,所以,对于实物量调查,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去向的确定,土地的征用和安置区的土地调整,移民安置的实施,都需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督办或执行。因此,中国对水电工程移民实行政府负责制度。
政府负责制指在移民搬迁安置的全过程中,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负责,承诺按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并且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验收下级人民政府的移民搬迁安置和专业项目复建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搬迁、安置工作。
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委托承担着移民工作全过程的有关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任务,其中包括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单项工程的设计以及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拟定和调整。在规划设计中,设计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移民安置的政策,合理取用补偿标准。提出淹没影响项目的处理方案,注意平衡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等。
在项目前期阶段,设计单位负责社会经济和淹没损失的调查,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单位则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移民搬迁和安置计划,提供复建项目的设计图纸,参与移民监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概算调整等工作。但在移民安置规划的实际设计流程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只能征求到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量调查,地方政府参加的也极少,移民安置方案的提出也不能落实,基本为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原则上提一个方案,与地方政府工程主管部门征求一下意见。只有到初步设计批复后,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地方政府才真正参与,但也是地方政府配合设计单位,而不是设计单位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移民搬迁和安置方案,也不是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反映着有关各方的利益格局,关系着水电工程项目的能否顺利开工和建设。因此,设计单位与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的关系,以及移民工作技术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移民安置方案的可操作性是征地移民设计的难点。在移民安置实施时,由于移民安置规划缺少指导性,方案难于操作,移民安置方案不得不进行大幅度变更。许多工程都是在拆迁完成后才审批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影响安置规划方案的因素很多。由于水电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前期工作规划的方案到具体实施时已时隔多年,其自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条件、人的认识等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所以,对水库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成果的时效性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定,对移民安置规划滞后的问题应重视和解决。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早期充分界入。
(2)实物指标调查缺漏项较多
实物指标调查是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第一步基础工作,工程影响实物数量、现状的标准等是确定移民安置规模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征地移民补偿投资计算更要求实物指标的准确性。近年来,实物指标调查的精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国家从程序上和技术上对实物指标的调查确认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许多工程已采用了航测图、大比例尺地类地形图判别等技术手段提高土地测量精度。对于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往往也采取多家联合调查,共同确认的方式。国家还规定,实物指标调查至工程开工相隔数年的,一定要重新调查复核。这些措施的采用实事求是地考虑了水电工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应了水电工程周期较长的特点。但实物量调查的缺漏项现象还依然存在:
1)由于许多工程项目立项较急,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工作没有足够的设计周期。造成了有些实物指标调查精度不够,有些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深度不够,移民安置方案存在实施难以落实、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脱节的现象。
2)由于前期可研阶段实物量抽查取样不足或者过小,造成初步设计阶段实际调查实物量超出可研阶段抽样调查实物量较多,超可研移民投资概算较多,初步设计阶段实际调查实物量得不到审查认可及批准。
3)考虑工程影响区不周,或者移民安置区未确定具体位置,造成工程影响区和安置区实物量缺漏或者动态推测不足。
4)专业项目的调查与复(迁)建设计脱节,电力、通讯、电信、水利等专业项目现场调查只按影响长度及程度登记,而无复(迁)建方案和补偿投资,按照一般的标准估算投资缺漏较多。
(3)农村移民安置是难点,城郊、城镇拆迁设计不足。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措施的落实是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重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分析与移民安置目标的确定则是移民安置规划的关键。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国家已有政策规定“土地承包50年不变”。土地征用后要在其他新区拿出过多的土地来安置移民是非常困难的;通过其他非农业生产方式安置移民,又存在对移民劳动技能的提高和转换问题,这对于那些移民来说也是比较困难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移民在搬迁安置后应达到什么样的生活水平,合理恰当地拟定移民安置目标显得非常重要。设计过程中,往往由于工程未批准,移民未到实施阶段,地方不够重视,设计方案不落实。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的审查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和移民安置的规划水平进行分析预测。设计单位往往通过大量的库区社会经济调查分析,并要与地方政府反复协商落实移民安置点和确定移民安置目标,才能使农村移民得到妥善安置,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调整不到位,由于农村移民没有安置好而产生遗留问题,不仅需要更多的投入,而且还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水电事业的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另外,就是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城镇拆迁的设计内容,当工程遇到城郊、城镇拆迁时,往往只能参照农村拆迁进行设计,补偿投资严重不足。
(4)依据的补偿政策没有前瞻性,补偿标准偏低。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在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中,后期扶持往往只是原则说法,而无实际措施,由于补偿偏低,被征地移民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困难。①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政策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但总的来说,我国的补偿标准还是偏低。②房屋及其它私有财产补偿。水电工程水库移民房屋补偿按照该房屋在移民安置地当年的重置价进行补偿,往往只计算最低的重置材料、人工等,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预期收益、区段等未考虑,造成城郊、城镇拆迁困难,最明显的差距就是城镇房屋卖几千一平方,而拆迁补偿就几百一平方。③水库涉及的基础设施为专业项目补偿政策。对于水库移民安置中涉及的有关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等有关专业项目,水库规范规定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原则,并结合移民安置规划的要求进行搬迁、复建,其相应的投资列入工程投资中。由于涉及专业项目部门管理,设计深度不足,计列投资缺口大。
3、完善途径
(1)进一步明确移民规划设计的政府责任。政府负责制的核心是“责任在省,县为基础”,省(市、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移民安置的责任方,向国家、项目业主以及上级政府全面负有协议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工作更应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前期工作阶段,不能为促进工程上马而强压移民投资,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落实主要实物量,并留有一定余地。
(2)加强地方政府土地、规划等职能部门的作用。有关单位要认真按规范规定的不同阶段的设计内容工作,做好移民安置方案的比选,推荐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安置方案。在前期工作阶段,地方政府土地职能部门应配合设计部门按规范和细则的要求,对各类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要查清,地方政府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设计单位进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在考虑并尊重移民个人的意愿的基础上,提出资源调整方案供使用。设计单位应实事求是地进行环境容量的分析,客观地分析土地资源条件和国家用地政策,经济合理地确定移民安置区,做好专业项目复建设计。要重视工程区、安置区前期的地质评价工作,关心广大移民的生产、生活、安全问题,移民安置工作应充分听取移民的意见和建议,合理采纳,使移民更多更方便地了解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后,地方政府征迁主管部门应重视实施阶段的规划设计工作,以设计为龙头抓好移民工作。
(3)明确各方各阶段职责。不同设计阶段设计院同业主、地方移民管理部门关系要明确,才能更好地完善移民安置设计。
①可研阶段。该阶段业主及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尚未成立,工作主要以设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委托有关部门配合和协调开展各项工作,对该阶段工作,地方政府一般不很重视。
②初步设计阶段,地方政府对移民前期工作开始重视,省地县专门成立移民管理机构;此阶段也是设计院同地方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规划出现意见分歧的主要时期,意见分歧的焦点一般集中在移民安置方案和投资概算的差异上,如有些地方政府在移民安置规划中算补偿投资帐,生怕补偿标准低了移民不好安置,有些地方政府考虑结合发展本地经济需要设法将移民投资多算些,就做出一个建设规模较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多要投资规划”;这些矛盾往往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③技施设计阶段,业主管理单位正式成立,地方政府移民实施管理机构对水库移民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设计院同业主之间为技术合同关系,同地方移民实施管理机构之间属工作配合关系。业主、地方移民实施管理机构、设计院三者工作目标一致,分工明确。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设计院、业主、地方移民实施管理机构三者本着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和配合的精神开展工作。虽然工作中业主单位、地方移民实施管理机构由于各自出发点或指导思想不同,对一些问题会提出不同的看法甚至会出现一些矛盾,给规划设计工作带来一些不便,但设计院只要同业主、地方移民实施管理机构加强交流和沟通,站在公正立场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等开展工作,并从技术经济上给予科学、合理论证,一般能得到理解和认可。
(4)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在指导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时,也要随着实践活动的深入而不断修改完善。一般来说,由于移民安置的复杂性,规划编制时间限制,以及对开发性移民工作认识的局限性,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中都有调整,这种调整是难以避免的。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经济发展使移民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移民对安置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综合国力的提高也为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提供了更强大的物质基础保障,这些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移民安置规划,要开发思想,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不断完善,不断创新,才能满足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
(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流程分析
1、移民安置组织结构分析
我国南水北调工程采取“建委会领导、省级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征地移民工作管理新体制。明确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确定有关工程征地移民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沿线各省市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我国土地权属和产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社会动员、资源调配、行政执法、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作用,具体组织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项目法人作为工程投资的责任主体,会同地方政府制定征地移民规划,筹措征地移民工作资金,参与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江苏省南水北调征地移民监理活动的管理体制进行分析。
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是由国家投资组织建设的重要工程,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移民组织和管理体系,包括规划设计部门、实施管理机构、监理等机构。各单位职责范围明确,运转效率高效,为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移民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为项目实施的领导单位,负责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程的政策制定、宏观领导与协调工作;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南办)代表国家作为业主,是实施征地移民工作组织、协调、监管的责任主体,也是具体承担组织实施移民安置的管理机构,对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展、质量等宏观负责;南水北调相关的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分别设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综合、财务、征地拆迁安置、宣传报道、纪检监察、工程建设、信访等相关工作组,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南水北调东线江苏省境内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任务,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筹资和资金使用负总责;江苏省水利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南水北调征地拆迁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区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归口;苏源监理公司和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部是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的监理部门,负责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理。
依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省、市、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与人民政府之间层层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各级下设的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市、县(市、区)南水北调办公室或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为明确各自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职责,省、市、县之间层层签订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责任书及投资包干协议。省、市、县各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投资、国土、城建、农业、文物、森林、环保、公安、交通以及信访等相关部门组成,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了与南水北调征迁安置工作有关的高效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南水北调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移民实施组织结构体系见下图:
南水北调工程各级移民实施管理机构结构如图:

 


 

 

 

 

 


 

 

   总体而言,南水北调工程进展顺利,成绩斐然。但从南水北调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影响了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的效率。主要表现在:
(1)实施执行机构多,相关手续烦琐,管理费用超概算。省、市、县都有南水北调建设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又有专门的拆迁安置办公室,乡镇也成立有拆迁安置机构,村还有拆迁安置工作班子,而南水北调干线工程涉及的是一条线或者点,影响村、组多,但量少,拆迁安置实施管理机构多反而不利于工作进行。
(2)土地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职能作用不强,用地手续办理不及时。国家工程征地移民现在存在拆迁好做,征地手续难办的局面,由于是国家重点工程,拆迁工作一宣传发动,群众和地方政府都能从大局出发,支持工程征地拆迁,但由于正是国家工程,征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等得不到落实,相关的工作费用不到位,用地报批材料组织难度大,造成国家工程征地手续少人问的局面。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但职责落实不到位。按照法律法规,领导小组负责征地补偿政策制定以及优惠政策出台和后期扶持办法等重点问题的研究,各成员单位应该形成合力,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实际的政策问题,但实际往往是一个问题多部门多不同意见,造成问题得不到解决。例如土地补偿标准问题,江苏省征地补偿按照省政府2005年26号令执行,比国家规定的16倍标准高,为能做到同地同价,国土提出按照省标准执行,但地方对差额难以落实,转了一圈后回到起点,最后按国家16倍标准,直接影响了土地补偿的办理。
(4)办公室拆迁职能强,征用地管理协调职能弱。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批复的补偿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兑付,拆迁安置工作基本能保证工程施工进场,但用地手续办理却只能是协调,因为土地征用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代表同级政府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用,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征用土地的调查与测量;拟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方案;负责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协调处理征地和补偿安置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5)政府强制性强,移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征地移民补偿概算经批准后,各级政府按照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而移民在拆迁中如果有不同的意见是可以反映,但如果愿望高于批复的补偿标准,往往是得不到支持的。
2、实施流程问题分析
南水北调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流程可分为征地补偿流程和移民安置流程两大部分,征地补偿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土地划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也包括房屋搬迁。国有土地划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和地面附着物补偿。
1)可行性研究。根据工程实施要求,由勘测设计部门对实施条件、实施过程、实施结果进行理论上的评估。
2)用地预审与提出申请。由项目法人江苏水源公司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东线一期工程用地预审,并向市、县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3)告知公告与登记勘测。对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由勘测设计部门对拟征土地以及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4)组织征地听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实施。由市、县(市、区)、乡南水北调办公室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6)占补平衡。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充耕地地块的立项、可研、规划设计和实施。同时拟定“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
7)经国务院批准之后,由市、县政府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监测评估。由监理、监测部门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监测和评估。
就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流程而言,基本做到了法规明确、职责清晰,既能保证南水北调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也切实的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较为妥善的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国家土地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但是,这一实施流程也存在一些的问题,如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用地手续办理不顺畅等(将于后文详细论述)。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流程分析
1.现行监理模式及其问题
南水北调江苏段工程监理采取了如下模式: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省南办签订单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任务包干协议,然后由省南办组织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单位。省南办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等移民监理工作要求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市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开展工作。此时,监理的对象是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南水北调办公室。省南办与市(地)南水北调办公室是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省人民政府与市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上下级业务合作关系。见图。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监理工作宏观上的指导、监督。项目法人与省南办签订了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为明确各自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职责,完成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任务,控制地方资金的使用,省、市、县级政府与南水北调办公室之间层层签订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责任书及投资包干协议。南水北调江苏水源公司项目法人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对南水北调江苏境内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实体。各级人民政府南水北调办公室向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受省南的委托,采取公正、独立、科学的方法按合同对征地移民工程实施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存在的矛盾问题。监理单位向业主负责,并按照江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南办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文本条款等行使其职能,监管并协调、指导实施单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和项目实施机构无合同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历来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新形势下,征地移民监理工作,是征地移民实施工作难点中的难点。尽管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水利系统的工程建设中的重工程、轻征地移民的现象有所改善,但在某些地区及某些领导中依然存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大都希望从事工程建设管理,但由于征地移民工作面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到各相关部门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其实施工作难度大,因而很难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规范操作,导致征地移民管理体制改革显著滞后,征地移民监理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总结,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且多年来已被人们所接受。但征地移民监理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一个独立的征地移民监理主管部门,这给水利工程建设中征地移民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带来影响,实践中也缺少相应的法规保证。
作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引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的规模很大,移民数量很多,影响范围很广,工程移民安置的效果如何,涉及到各个层面和千家万户,世人瞩目。
尽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近期出台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但总体来讲仅仅是对征地移民监理实施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移民实施中如何做好监理工作的很多具体操作的技巧和问题还有待探讨。
(2)征地移民监理作用未充分发挥
有些业主即使聘请了征地移民监理,但并不能授权让征地移民监理独立行使监理职责,使征地移民监理形同虚设,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其原因有三个:一方面业主方不能充分接受监理的合理化建议,限制了征地移民监理作用的正常发挥;二是某些监理单位由于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实施中不能体现和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三是有的人对征地移民监理不理解,容易与工程监理中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概念和内涵相混淆,难以把握实施过程中工作的“度”,致使监理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
(3)设置移民监理会增加工程投资
征地移民监理机构的设置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对此往往很多业主不愿支付这种“小钱”,即监理费,而忽视了监理的作用极可能带来的更大“效益”。这里的效益应包括加快进度、质量控制减少的费用开支,投资控制避免了征地移民资金挪作它用或项目超概而直接节省的开支等几个方面。
(4)误解监理制度,监理概念、职责、作用认识不清
由于目前一般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者普遍认为工程监理是国家规定,是硬制度,必须实行。而由于对征地移民监理的概念、职责、作用等认识不清,认为移民监理制是提倡的,是软制度,可行可不行,误解移民监理的参与投资控制会削弱工程项目法人和实施单位的权力。
(5)监理人员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缺乏权威
目前,监理制度在我国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已普遍的推广,监理人员也已全面参与到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中,但在工作中,监理人员不具备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权威性,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征地移民活动的实施三方中涉及到地方政府,由于其在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地区地位及权力的特殊性,监理人员很难对这样的监理对象实施正常的监理工作。二是监理人员自身的原因。第一监理素质参差不齐,组织协调能力高低不等。如果监理人员缺乏沟通协调能力,处理问题方式方法及力度不够,也难以让实施单位信服。第二监理人员对自身的定位不准确。有些监理人员对自己的能力缺乏信心,认为自己不具备处理问题的能力,大的协调问题还是交给实施单位去协调好了。这就相当于监理人员自动放弃了组织协调等重要权力,其权威性也就难以树立。
2.完善监理流程的基本思路
为了使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使事后监察变成事前监督,做到有监有控,针对南水北调移民监理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监理制度的规范化,监理流程的合理化。
(1)增强实施单位法制意识,把实行监理纳入基本工作程序
业主、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把实行监理纳入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程序和规范监理行为,认真解决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活动中,一定要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2)重视监理成果,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职能作用
监理具有其独立性,要站在公正的立场,对发生的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做出信息反馈、调整建议、价值测评,维护工程投资最大利益,保障工程健康进展。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1)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进度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
2)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提出意见。
3)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监理专题报告;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提交监理工作结束时的总结报告,并将以上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由此可见,在执行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既要代表业主的利益,又要维护移民的权益,所以必须开明对待,维护大局,促使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国家与移民的共赢。
(3)移民监理管理上有机组合
移民监理管理上有机组合,工作一体,才能真正做到移民单项工程监理和移民综合监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组织上的调整可促使南水北调移民监理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在具体工作中,县(区)级监理部和县(区)移民领导机构,共同负责对移民单项工程实施监理制的检查督促,参与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设计审查以及管理和督促,对镇(乡)征地移民工作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控。
(4)健全征地移民监理制的相关法规
征地移民监理已开始推行,它所起的作用也已逐步明朗,并在推进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此,在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全面实行征地移民监理制已达到成熟的时机。必须借鉴全国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的经验,在法规上给予保证。工程监理制所以能在全国工程建设中得以实施,得益于国家建设部行政法规的规范。1988年国家建设部参照国际惯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发出了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并通过试点迅速在全国推行。
(5)加强征地移民工作的规范化进程
工作规范化进程的推进,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需要征地移民工作各方的共同努力。加强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可以促进征地移民实施的相关各方的规范化操作,避免违反政策规定,减少征地过程的反复和时间的浪费,促进征地移民质量、进度的有效控制,提高征地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的效果,并减少征地有关各方的矛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6)建立高效的征地移民监理管理机构和制度
征地移民监理组织是社会性机构,是受业主委托独立执行监理任务的中介机构。为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极需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在行政机构的管理下和制度的规范下才能有序地开展工作。行政机构必须由与业主相关的部门承担,如各级水利移民管理部门,他们不仅对相关的政策熟悉,同时与部门业务息息相关,有着工作的互动性和成果的互补性。如尝试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工作,强化监理的作用等。
(三)现行流程中存在的其他相关问题
1.可研阶段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可研阶段是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全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可研阶段的实物量调查采取的是抽样调查,基本是一县一村。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样本的代表性问题;一是样本的平均量如果低于整体的平均量,即估算过紧,后续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生活、生产,对地方政府管理也产生巨大影响,这就决定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认真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以及范围如何确定。调查中我发现,由于工程持续时间比较长,这些问题陆续暴露出来。
2.初步设计阶段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物量进行全面调查。全面调查不仅要求调查及时准确,而且要求客观公正。从对现行初步设计的考察,需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相关利益者如何回避?二是调查的专业队伍如何确定?三是具体的移民安置方案以及该方案与地方规划如何衔接?
3.实施阶段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实施阶段在技术流程上面临更为实质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首先是移民安置机构的组建问题。移民安置机构的设立主要应考虑职权、任务、层级。现有层级是否有利于工作任务的完成?其次是实物量公示中的问题。基于公平性考虑,实施实物量公示并接受反馈(监督)意见,既不应由专业调查机构来完成,也不应由移民安置机构本身来完成,而应由利益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来执行,并且要划定明确的执行时间。第三,移民安置方案的社会认可。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移民认可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是如何确定建筑物补偿标准,做到既公正又合理;二是方案对经济、社会事业以及环境影响的预评价问题;三是从补偿到安置完成的过渡问题,现有的过渡补偿不足以满足移民的过渡需要;四是安置完成的总体评价问题。
4.移民组织机构的问题:
移民组织层级过多,不仅增加了移民管理费用,也影响了移民管理的时效,增加了组织协调的难度。
5.监测评估阶段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基于移民工程影响范围广、影响时效长的考虑,目前的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尚未能实施动态数据管理,应考虑建立动态数据系统,对移民实施跟踪管理与服务。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目标与方案设计

(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的总原则是以流程导向取代职能为主的导向。在以流程为导向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1、 民本原则
由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事关移民长期生产与生活利益的重大问题,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合法性认同。所以,必须将民本原则纳入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政策制定与流程再造活动中。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民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1)识别和尊重移民的合法利益,并考虑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过程中给移民以利益增值方案。我们认为移民的合法利益,是指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移民所应获得的经济,土地,社会方面的利益;而合理利益是指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各个地方与移民的具体实际情况应当给予调整与改变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各执行主体必须不折不扣的保证移民的合法利益,对于移民的合理利益应当给与适当的照顾与满足,当各执行主体没有权力进行满足与改变的,应当将移民的合理要求予以反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反馈与答复。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应当本着长远的眼光,以发展的视角给与移民利益增值方案,这种增值方案包括移民在安置后所能获得的生产与生活改善设施与条件,以及在移民进行生产与生活转型后所能获得的政策与资金的支持和帮助。
(2)将移民纳入到整个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流程中。充分的听取与考虑移民的需要与要求,并将这种需要与要求反映到补偿设计与移民安置方案中,同时,充分的向移民解释国家的各项法律与政策,让移民了解到整个项目的意义,政府的真诚,官员的热心,自己利益得到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而移民也才会全心全意的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从而予以积极的配合。
2、 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善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没有公平,整个社会也谈不上和谐,上述的民本原则也无从体现。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由于涉及到移民的切实的根本利益,就必须以公平来衡量政府政策与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补偿中,必须测量上做到科学合理,在补偿上反映市场价值,在生活上满足长期需要。只有这样,移民才能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
3、透明原则
    透明也应当是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流程中所需着重遵循的一大原则,透明有利于保证各项操作的合法合理化,有利于加强移民与社会各界对于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也有利于在事先发现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将问题解决在发生之前;最后透明原则是保障移民合法利益,并获得公平待遇的基础。要做到透明原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透明的告知工程征地移民国家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从而使移民明了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所执行的各项措施都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依法作出的。这样有利于减少移民与移民机构之间的交易成本,消除两者之间的不信任。
   (2)告知依据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所涉及的有关移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在进行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由于涉及到了对移民权益的损害,置换与转移,因此,就有极大的必要将相关的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以及所涉及的财产,附着物的丈量结果进行公示公告,让移民对自己能够得到何种补偿、如何搬迁安置、得到多少补偿等心里有数,从而也有助于消除补偿暗箱操作或产生相关矛盾的情况。
    没有透明,就没有公平;同样,没有透明,也不能确保移民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程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循透明原则。
4、效率原则
    效率是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整个流程再造中必须将效率纳入到基本的考量之中。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流程再造中要实现效率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流程的再造:
①流程的先行化。 由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多,为加快实施,当工程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会同工程项目法人尽快确定工程征地移民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由南水北调办公室与地方政府(市或者县)提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意见,地方政府可以提前进入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政策宣传实施阶段并限制在征迁范围内增加新的地面附着物和人口。②流程的并行化,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对于一些非关键线路的流程,可以采取并行处理的方式,从而减少因为流程安排不合理而增加的关键线路的周期。③流程的简单化,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由于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涉及到政府的多个层级,因而其审批与答复的时间便显得十分的漫长。可以考虑在项目办公室下根据流程的要求,将多个部门进行统一办公审批,从而在一站式的服务中提升流程效率。当然,还可以考虑将不适当的决策权进行下放,以减少决策的链条以提升决策与执行效率。
(2)  对于组织的再造:
①权威的统一。南水北调项目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牵涉到政府众多部门与层级的项目,为了加强项目的执行力度与项目的实施效率,极有必要加强该项目组所具有的权威与项目在政府规划中的项目优先级,并通过关键政府人员充任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以加强项目的督促实施。②在项目团队的构建上,采取上级办公室牵头进行项目的决策与审批,下级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执行、反馈与监督,通过签订“包干协议”,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建议采用两级管理办公室制,即省级项目办公室与县级项目办公室,一来有助于减少项目的层级,缩短决策链条,加快沟通效率。二来精简机构与人员,减少项目办公室本身的不经济性。
5.标准化原则
     所谓的标准化,是指通过组织的规章制度将组织的权责制度,操作流程与激励机制予以明确而一般的规定。实施标准化,有助于实现管理的规范,有序与效率。而且标准化的成果有利于组织经验与知识的扩散,移植;是一种极为经济有效率的扩张方式;如各类地、房、树林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要具体明确,兑付的程序也应明确,便于实施。
     南水北调项目流程的标准化,有利于理清各个部门与人员之间的职责权限,有利于保障整个项目的效率有序运行,有利于保证组织在人员变动的情况下维持项目与组织的正常运转。
6、 适当兼顾原则
由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是一个牵涉范围广,时间长的项目,所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因而在制定相关政策与流程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应当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与所涉及人员的特殊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在制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相关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该地区移民家庭实际情况,如生活安置等 。对于愿意采用“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移民不宜采用某种强迫政策,而应以移民的愿望作为政策与流程制定的出发点,需要在统一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对个别特殊情况采取灵活的实施方案。
(二)流程再造目标与衡量指标 
任何流程再造都不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自动优化,而是为了通过这种优化更好的为相关利益方带来增值价值或者减少成本,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再造流程也是如此。
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所涉及的直接利益博弈方有:业主、移民,安置区居民,移民机构,工程施工机构,地方政府。其间接利益博弈方还可能有:南水北调工程的最终获益者,国家,社会公众,移民重新安置所影响的人群。
只有将这些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方进行细分,并将他们的利益诉求点纳入到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流程中来,在该流程再造中以提升给予相关方的价值或减少他们的成本,那么这种流程再造才可能是成功的,有价值的,切实可行的。而且,通过这种系统全局性的统筹与考量,一些在现在视野中看来的难题或者问题,将有极大可能的得到改善与解决。如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补偿标准过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土地的补偿方面,目前统一按照国家的补偿标准实施,没有考虑到不同区域和地段的具体情况,更没有按照市场化的程度来实施,给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
一个具体的目标如果要得以实现,不光要目标本身正确合理,还要求能够将其转化为具体,可细分的衡量指标,这样,这些目标才能真正得到实行与监控,保障目标的“落地”。在进行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指标设定时,要遵循SMART原则:
(1) 具体性原则(Specific),指标的选择必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或者模糊的。例如,要求某人完成的好,这就是一个模糊的,抽象的标准。究竟完成什么,完成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好,这里并没有说清,在指标的选择与设定上切忌这种情况的出现。
(2) 可衡量性(Measurable),也就是指标是可以进行计量的,能够用数字进行表示的,只有这样的指标才能给工作建立起客观的标准,用以表明目标完成的质量与数量。
(3) 可实现性(Attainable),在进行指标选择中与基准值设定时,必须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源的限制与大多数人的能力与素质,使其能够通过努力来完成目标,否则即使符合具体性与可衡量性,这样的指标也会因为缺乏现实性而失去意义。
(4) 相关性(Relevant),这点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指标的选择与设定必须与流程的内容与精神相一致,即这些指标确确实实是有助于提升各利益相关方的价值或有利于减少他们之间的交易成本的。
(5) 时间限制性(Time-bound),任何活动的完成与目标的实现,都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之内的,如果失去时效性,哪怕指标完成的再好都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在设定指标时必须要说明该指标完成的时间要求。在移民安置流程中,由于各方经常没有动力对那些已补偿的移民给予住宅支持或保障,因此可以考虑将一定时限内保障移民的居住要求纳入到整个考核体系中。当然,这种保障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根据平均住宅再建时间进行相应设定的。
在绩效指标的设计中,包含着两套互相支持与配合的指标体系,它们分别是客观测量指标与主观测量指标。前者通过流程本身,组织变革,财务等方面衡量流程再造的推进阶段与流程再造的效率。而主观测量指标则通过移民与社会大众对流程与政策的各个维度进行评估与衡量以此来判定流程的原则与流程的效果是否实现。
   1、客观测量指标
(1)测量和评价机制的可靠性与完整性
所谓测量和评价机制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理解:1)完整性,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是指流程的各个环节,政策的各个维度都必须纳入到整个测量和评价机制中,但是这种完整并不是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完整,而是通过选择关键的指标进行测量与评价。完整性,从主体的角度来看,意味着整个测量与评价机制的考核实施主体必须包含了各种不同的主体,既包括移民,社会公众,也包括项目办公室,乃至各级政府等,通过这种360度的主体考核体系,才能全面与真实的反映流程与政策实施的效率与效果。测量和评价机制的完整性还可以从考核的手段与方式理解;绩效考核既可以采取定量化的方法,如在财务,周期,满意度调查等;也可以采取定性的处理方法。测量和评价机制既可以用访谈的形式,也可以用问卷的形式,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2)可靠性。测量和评价机制的可靠性从客体角度来看来自于这种测量客体的客观性,稳定性,可衡量性以及与流程的相关性,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则意味着测量主体的客观立场,所采用手段的适当性。只有从主体,客体,手段等方面进行科学设计,才能使测量和评价机制成功有效。
(2)以流程为中心相适应的扁平化组织系统
流程再造的成功实现需要组织变革进行支撑,没有进行组织的变革与匹配,流程再造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不可能最终发挥效果。
扁平化的组织系统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衡量:1)决策与执行的层级,我们认为,采用两级制的组织系统才是符合扁平化的组织系统要求的。2)授权的程度,在授权上,我们认为应该首先考虑具体的政策环境,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进行。同时还应该考虑授权团队和个人的能力与敬业精神,并且这种授权能够得到及时与全面的监督,只有这样,才是合理的授权。3)决策,沟通与执行的效率与效果,这是扁平化组织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如果在扁平化组织系统的推进中,没有有效的推进决策,沟通与执行的效率与效果,那么,我们说这种扁平化不是一种成功的扁平化。
(3)移民安置的过渡机制
在南水北调的项目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实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入住之间缺乏一个合适的过渡机制,从而,移民在住宅补偿后的一段时间内,陷入较大的生活困难中。因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移民安置良好的过渡机制,这种过渡机制可以有两种:其一为由征地补偿方给移民以过渡房,帮助移民在住宅补偿后能够搬入过渡房中渡过新房建起前的一段时间。其二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移民以住房补贴,使其在平均的建房时间内能够通过租借或寄居的方式渡过这段生活时期。
移民安置的过渡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从民本的角度出发关注移民补偿与安置中的每一个细节,有助于提升南水北调中的移民整体的满意度。
(4)移民安置效率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具有最高的项目优先性与重要性,其完成的效率高低或好坏,直接关系到了南水北调工程的进展与成功。而移民安置效率则是衡量这个子项目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所谓的移民安置效率,可以从几个维度进行衡量:其一,已安置的移民占全体应安置移民的比率;其二,完成目标移民安置率所花费的时间;其三,进行移民安置中的投入产出比率。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水平,我们才可以认为移民安置的效率较高。
(5)财务评价
由于本课题只考虑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实施的流程再造,因此,这里的财务评价指的是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财务评价,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其中最大的财务支出就是补偿给移民的金钱数额,我们认为,在这里,财务支出既不是越低越好,也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能够达到一个合理的比率,在这里我们提出一个计算思路,那就是:达到平均移民满意度时用于移民的财务支出。同时,执行的结果和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我们认为,在选择好代表性样本后,参照同类型的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满意度后,我们就可以设置出南水北调项目的平均移民满意度,当我们通过调查得到移民的满意度后,只要达到该满意度的财务支出越少时,我们认为,这种移民安置就是最具财务效率的。
(6)移民数据库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从项目周期本身来看,所耗费的时间并不是十分的长,但是,由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给移民的生产,生活,社交等方面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当我们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后,我们有必要考察在转变移民的生态环境后其长期的生产与生活状况,而这离不开移民数据库的建立。移民数据库可以通过其涵盖量大,快速存取,长期变动维护等特点,必定能够在跟踪移民生产生活方面的状况,从而可以为其提供后续的跟进与帮助。
2、主观测量指标
   (1)移民对政策的满意度
    移民对政策的满意度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分别是:1)移民对财务补偿的满意度,即根据国家和地方补偿标准,移民对其所能获得的补偿的满意情况;2)移民对安置政策的满意度,移民安置政策可以包括安置区域,安置模式等。3)移民对于安置中的移民参与政策的满意度,包括在项目前期的座谈沟通,在项目中的意见听取与情况反映,在政策和流程制定时的移民利益与情感考量等。
(2)移民对补偿安置服务的满意度
移民对补偿安置服务的满意度也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衡量:1)政府官员或项目工作人员对移民进行相关移民补偿与安置政策的阐释与沟通;2)政府官员或项目工作人员在听取移民的意见与反映时的及时反应率与处理率。
有调查表明,流程或服务上的满意度高,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政策内容不足而带来的不满意。无庸置疑,现今的移民安置与补偿,对于移民来说都是不足的,在短期内无法改变这种移民安置与补偿资金不足的情况,我们只有在流程与补偿安置服务上加强努力,以提升移民对项目工程的支持度与满意度。
(3)社会大众(不含移民)补偿安置工作的满意度
     这里所谓的社会大众,应该定位于与移民有地缘,亲缘与友缘关系的群体,营销学上的理论指出:一个满意的顾客会把自己的满意告诉给十个人,而一个不满意的顾客则会把自己的抱怨告诉给一百个人。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考察它们对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满意度。原因之一在于他们与移民有较多的社会与人际交往,我们有可能通过调查得知移民的真实的心理状态,以为将来同类型的项目进展提供经验支持。原因之二在于可以通过这种调查了解社会大众对于补偿安置工作的认知,从而消除一些由于认知偏见与沟通错误所带来的潜在心理隐患,以加强社会大众对补偿安置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组织与文化再造
流程再造虽然以流程为核心,但是仍然需要通过组织与文化再造来与它进行匹配与支撑,很难想象,一个服务型流程仍然是建立在集权性组织与文化基础上。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流程再造中,要实现下列组织与文化的再造。
以效率为核心的组织与文化再造包括对组织以下几个变量的调整:
(1)整个组织集群的分化整合。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涉及到上至国家,下至乡村,还包括政府横向的很多部门,如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税务、国土资源等;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众多社会组织。因此,它所涉及的手续与流程也千头万绪,十分繁琐。为了提升效率,再造流程,就必须通过将这些组织集群的功能进行重新梳理,在分化组合的基础上纳入到整个流程再造中,从而使决策,执行与沟通的链条大幅缩短,交易成本极大缩小。
    (2)组织层级与管理幅度的设计。当科学的将那些可以集中处理的功能进行整合并纳入统一的组织后,就必须考虑新设立的组织的层级与管理幅度,原则上组织层级应当越小越好,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如果不顾客观情况而强行的缩减组织的层级,则有可能起到相反的结果。组织层级设定的核心原则是:层级的缩减不以组织必要功能的弱化或消失为前提,也不能使组织层级削减后效率大幅度降低。南水北调工程移民组织宜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府移民决策机构、省级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实施组织。移民实施组织包括了市、县、乡、村四级组织的管理人员,组成任务团队。
(3)组织权限的重新梳理与划分。组织权限的划分应从以功能实现为基础转向以任务导向为基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既依法而用,又能保障权力是为实现组织的功能而运作。
(4)组织人员的素质提升。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相关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了解相关的政策法律,没有足够应对困难问题的能力与才智,极有可能导致整个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陷入巨大的困境中,因此,流程再造需要进行组织的变革,而组织的变革需要对组织人员的素质进行提升。
(5)信息技术的利用。信息技术是支持组织再造与变革的利器,当以提升组织效率为目标来进行组织再造时,信息技术的作用就得到更大的凸显。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信息网络,实现该网络与各层级机构,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从而实现网上办公或者电子办公,提升执行的效率与效果。同时,为保证移民后续管理的需要,尤其是提升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效率,应该建立移民动态信息数据系统。系统的数据维护可以采用移民自动更新和移民管理机构定期更新相结合的办法。
(6)组织制度与规章的建立与梳理。由于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可能涉及到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在这期间内,具体负责的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离岗或者转交他人,这就需要组织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与流程,使在人员出现变动时,能够不因组织人员的变动而使相关工作陷入延误或迟滞。
(7)组织文化的重造。在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中,需要对原先的权威型法理型文化进行调整,融入新的文化内核与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精神的培育,在进行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时,必须以服务精神耐心细致的做好每一项有关移民的工作,如进行公示公告,政策解释,附着物丈量等。通过这种服务精神的培养,更有利于加强移民与移民机构之间的互信与合作,增强移民的主观满意度。2)主动积极精神的培养。对于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相关的移民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能够积极,迅速的予以解决,提高问题反映与解决的及时率。

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流程再造

(一)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总流程概述

项目法人

公益

 
市场化

规划设计

 

 


设计审批

 

 


机构设置


用地申请

指标调查

实施方案

实施

监测评估

后期扶持

安置验收

移民监督

                       总流程图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应依法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本着“以人为本、顾全大局、节约利用土地、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的原则,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项目顺利建设。以项目法人为主体,也是管理主线,项目法人区分公益项目法人和一般项目法人,公益项目法人的征地移民工作由政府负责实施,一般项目法人的征地移民工作由政府监督实施。在分析优化的基础上提出征地移民总流程如上图。下面就总流程图中的几个主要环节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略作说明:
1.征地移民实施阶段前期准备
征地移民实施阶段前期准备主要有以下8个环节的工作需要完成:
(1)省与市(或县)政府之间签订征地移民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任务要求。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的规定,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江苏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工作的实施,以及对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和处理各种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组织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移民工作进行自检查并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办反映相关问题。
(2)市、县征地移民主导部门(南水北调办公室)签订协议,具体明确双方职责、补偿标准、目标任务、投资包干额和相关要求;
(3)市、县成立征地移民实施领导和办事机构(南水北调办公室),落实相关部门和征地移民工作人员;
(4)市、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发 “禁止在已批准的工程建设范围内迁进新的人口和增加新的建筑设施(包括树木和永久性地面附着物)”通知要求,对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施项目范围相应发出相关通知;
(5)市或县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江苏省南水北调办公室有关征地移民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制定和建立征地移民相关制度,保证征地移民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6)省征地移民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落实移民监理和监测评估单位;
(7)由工程项目法人向市或县报工程征地申请,各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批准权限报批工程永久征地手续。由于土地手续办理程序多,周转时间长,在开工前,可以办理“先用后征”手续;以不影响工程施工。
(8)市、县对征地移民资金存储需要到银行设立专门户头,对征地移民补偿资金专项存储。
在上述流程的有关环节上,应注意的处理好一下几个问题:
(1) 建立组织,落实工作班子
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要求,我们省成立了南水北调办公室,内部设立了拆迁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省南水北调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也相应建立了南水北调办公室和征迁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各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
(2) 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
①省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省内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包括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明确、指导、实施方案编制批复、征迁安置工作协调、验收、补偿资金管理等。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是省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来行使其职能)。
②市级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工程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基本同省);
③县级南水北调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宣传、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矛盾的协调处理。具体落实征地拆迁、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企事业单位搬迁和有关专项设施复建任务,包括征地手续办理落实;在确保任务完成同时,抓好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上级审计、财政、稽查部门的审计和稽查。
(3) 签订协议,落实包干投资任务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和其办公室要求,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由南水北调江苏水源公司(即项目法人)同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签订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和任务包干协议。协议中明确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时间,包干投资、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等;省、市、县各级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主管部门层层再签订投资与任务包干协议;
《移民条例》也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4)实行监理制,明确移民监理、监测评估单位
①移民监理工作职责:
A、会同地方政府征地移民工作实施单位对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兑付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控制;
B、配合、指导实施单位抓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与实施单位一起讨论、研究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及时对实施中的实物量变更情况提出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以便实施单位会同发包人研究解决;
C、协同实施单位对国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和规定,进行宣传,协助地方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群众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②监测评估
A、主要对农村移民搬迁前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基底调查;
B、对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落实、专项设施复建、企事业单位迁建等情况进行监测;
C、向省级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提交监测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实施成果的评价。在工作开展中,征迁实施单位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5)完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征地移民实施方案》
《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编制很重要,它是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初步设计规划设计的完善,是实施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检察和审计的依据,编制由市或县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办公室会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移民监理,根据工程初步设计规划批复和招标设计确定的工程红线范围及相关原则进行,经市或县人民政府认可并报省南水北调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2、征地移民实施阶段
征地移民实施阶段主要应注意以下各个环节:
(1)县征地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初步设计和征地移民包干协议协议要求,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2)对明确的工程项目征地移民实物量进行复核;
(3)地方政府配合设计部门编制《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在编制中,对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和村集体有关补偿资金使用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并征求和尊重群众意见;
(4)《实施方案》编制后需经市或县政府认可后报省政府或省南水北调办公室批准;
(5)宣传:县、乡、村召开会议层层宣传发动,并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对工程建设意义、征地移民范围、补偿政策、标准和完成时间进行宣传;
(6)公示: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
(7)对公示的实物量提出异议的,由县、乡、村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监理到现场进行复核,涉及土地的,国土部门派人参加,进行复核;
(8)复核:县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县境内工程征地移民补偿项目按单位和个人立表建卡,表中明确各单位和个人的实物量补偿项目、数量和补偿金额;
(9)县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单位签订《迁建和复建》协议书,协议书明确拆迁、复建任务、完成时间、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等;
(10)兑付:企事业单位补偿资金,根据协议明确的兑付方式或实施进度进行兑付;个人根据补偿卡公示项目和要求,且已认可签字后的补偿额进行兑付;
(11)建档:县根据征地移民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征地移民相关材料收集、整理、装订、归档;需要建立工程项目征地移民档案;
(12)验收:根据南水北调征地移民验收要求,做好征地移民各阶段验收工作;
这一阶段也应注意几个方面:
(1) 宣传。开工前,县、乡人民政府要对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相关情况进行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意义、开工建设、竣工时间;征地拆迁范围及完成时间以及土地、房屋、地面附着物、专项设施迁建、企事业单位复建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户生产、生活安置补偿政策、补偿资金兑付程序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原则、规定等。
(2) 公示。对工程涉及到的个人和集体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永久征用土地、临时占用土地、拆迁房屋、树木、设施等)补偿项目、数量、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按村或组进行公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城市征地拆迁和安置需要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和安置政策,并结合省、市、县城市拆迁有关规定进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
(3) 复核。公示后,群众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公示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乡征迁办公室会同移民监理及乡、村干部及时复核,对原统计调查不准确的事项实事求是的进行变更,经核实无误的或不符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4) 建卡。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一户一卡表,由县征地移民办公室统一填写,在卡上明确每一户的补偿项目、数量、补偿标准和兑付金额。
(5) 兑付。通过公示并经群众认可的公示补偿项目和金额,签字后进行兑付,对专项设施迁建、企事业单位复建项目补偿资金兑付,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投资与任务包干协议,协议中明确拆迁、复建完成时间实施方案和要求等。
(6) 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工作。
①对征地移民补偿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要接受并经得起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稽查和监督;
②实施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
③各级实施单位对下一级征地移民补偿资金使用都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7)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相关信息、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
(8)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对群众的上访投诉,实施单位应注意把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对群众合理、合规合法要求,我们应实事求是的给予处理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我们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给予妥善处理;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要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由有关部门协调或依法处理。为建立有效机制,根据公安部和国调办要求,各级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处理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9)抓好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工作。
①征地移民阶段验收;
②征地移民完工验收;
③征地移民竣工验收。
3、管理监督
(1)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有关要求,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的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2)各级征地移民实施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征地补偿和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3)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等情况,以及村集体使用的有关补偿资金,应接受群众监督。
(4)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5)对征地移民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设计流程再造
         
项目建议书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

 

 

 

初步阶段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流程图
1、项目建议书阶段移民安置初步规划设计流程
(1)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总体计划。
(2)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
(3)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并报送工程建设影响区所在地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认可。
2、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流程
(1)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总体计划。
(2)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签订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协议。
(3)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前,向工程建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预审、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申请,并按规定准备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4)在工程建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布停建停迁通告,并对实物指标调查作出安排后,共同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5)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参与配合下,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总体规划报告,报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②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3、初步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流程
(1)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总体计划。
(2)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复核工作,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地方政府出函确认。
(3)与地方政府一起组织被征地移民(或者代表)征求生产、生活安置意见。
(4)与地方政府一起确定被征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方案。
(5)组织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专业项目进行迁(复)建评估,协商迁(复)建补偿费用。
(6)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参与配合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相关管理机构审核。
4、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1)依据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公益法人可为包干协议)。
(2)地方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确认工程建设征用地红线,监理参与。
(3)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组织对被征用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公示,监理参与。
(4)地方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拟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公示。负责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核、报批;拟定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计划。
(5)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会同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标准,依据复核的实物指标编制实施方案。
(6)征地移民实施方案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物指标调查流程:
 
 
资料收集

 

 

确定征地移民范围


调查统计实物指标

 

收集社会经济资料

 

汇总分析

 

 


  调查成果报告

 

 

                 实物指标调查流程图
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主要是查明征地范围内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计算工程占地损失、论证工程规模、进行工程方案比选、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及实施提供详细可靠的基础资料。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一般应以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流程如下:
(1)资料收集。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②有关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
③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对工程位置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大片农田、城(集)镇、重要企业等区域,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
④相关测量成果及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控制点坐标。
⑤水库各比较方案正常蓄水位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⑥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比较有重大影响的浸没、坍岸、滑坡区等初步地质勘察成果。
⑦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料。
⑧其它有关资料。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任务书或委托文件。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
③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类地形图。属山岭重丘区的,应有不小于1:2000的地类地形图。
④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⑤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区等地质勘察成果。
⑥工程施工进度和水库分年蓄水初步安排。
⑦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料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⑧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控制点坐标。
⑨其它有关资料。
(2)确定征地移民范围。
①工程建设影响调查范围
工程用地范围根据土地的用途划分为永久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占地和管理用地)和临时用地(施工道路、仓库、施工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可复耕的取土(料)场、弃土(渣)场等用地)范围。
②移民安置用地范围
(3)调查统计各项实物指标。
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调查范围内的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副业设施、零星树木、居民点内基础设施和各类土地(以上项目需分农村、集镇和城镇分别调查)、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调查形式采用多单位联合调查。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典型抽样调查(选择25%以上的有代表性的典型区域进行全面调查)或全面调查的方法,调查人口、土地、房屋、城镇及重要专业项目等主要实物指标。
人口以户为单位,各类土地以村(组)为单位,农村房屋采用典型抽样调查(选择25%以上的有代表性的典型区域进行全面调查)或全面调查,城集镇房屋逐栋调查,其基础设施全面调查,主要工矿企业和专业项目全面调查。
②初步设计阶段,全面详细调查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区各项实物指标。
人口以户为单位,各类土地以组为单位,农村房屋逐栋全面调查,城集镇房屋逐栋调查,其基础设施全面调查,工矿企业和专业项目全面调查。
③实施方案阶段,设计单位一般不再进行全面调查。但如果初步设计至技施设计时间相距较长,或设计条件改变,地方政府可组织按照初步设计阶段调查方法,对实物指标进行局部或全部调查复核。
④项目建议书阶段,参照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调查要求。
(4)收集征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
①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及其特征、发展均势等,包括人口、户数、民族构成、文化程度、劳力、自然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当地群众的工农业生产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经济收入水平等。
②涉及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包括人口增长、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工农业产值等规划目标、措施及效果。
(5)对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
①工程占地实物指标应分永久征地区和不同项目的临时占地区分别统计汇总。
②调查指标应按行政区划分级统计。分为省(直辖市)、地区(市、)、县(市)、乡、村、组(市以下分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行政等级)。
    ③调查成果应有户主(单位代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签字或认可文件。
(6)编写调查报告提交调查成果。
①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初步设计阶段要求)。
②实物指标分户分单位调查表(包括土地面积量算表)、统计表、汇总表。
③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控制点坐标。
④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大纲(或细则)、测量任务书及其他专项委托调查协议。
⑤征地移民区近3年的国民经济统计和年报资料、农村经济典型调查和其他社会经济统计调查资料。
⑥调查成果统计分析说明。
⑦有关审查意见,与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和协议。
⑧有关图件:
—行政区划图;
—1:10000地形图;
—1:2000或1:5000地类地形图;
—工程占地范围示意图;
—重要实物对象平面位置图(在地形图上标示)和高程分布图;
—各专项管理单位的有关成果;
—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其他图件。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流程

  法人确定征地移民实施规则、方案

上下级政府间签订若干包干协议

 

 

 

 

 

 

 

 

制定沟通管理程序

验收

审计监督

1.征地补偿流程
(1)流程
1)可行性研究。根据工程实施要求,由勘测设计部门对实施条件、实施过程、实施结果进行理论上的评估。
2)用地预审。由项目法人江苏水源公司根据国土资发〔2005〕110号文件,报国调办环移司汇总,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东线一期工程用地预审,是否符合当地用地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3)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江苏水源公司向当地市、县提出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其中,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单体工程向省国土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告知公告。由南水北调办公室将拟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形式批复。
5)补偿调查登记和勘界测量。由勘测设计部门对拟征土地以及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6)组织征地听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7)征地补偿实施。由市、县(市、区)、乡南水北调办公室在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对农村居民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迁建补偿,对电力线、通讯线、电缆光缆及专项设施进行补偿。对移民进行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
8)占补平衡。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充耕地地块的立项、可研、规划设计和实施。
9)由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即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组织报批材料,逐级呈报。
10)国土资源部内部会审,国务院批准用地。
11)由市、县政府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2)监测评估。由监理、监测部门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监测和评估。
2.移民安置流程
(1)生活安置流程
1)确定生活安置户方式。
2)征求群众意见。
3)落实安置用地。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过征求被补偿者意见,在规划大纲中对安置用地的位置、面积、安置方式(集中、分散)、企事业单位迁建或复建加以明确统计、规定。
4)提供用地条件。由勘测设计部门对安置用地的地质自然条件进行勘测,集体研究具体情况,并采取措施提供搬迁条件,减小搬迁对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等。
5)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乡、镇政府对安置地区的道路交通、水电、市场、医疗等配套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建设。
6)在获得补偿费用后,由农户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状况,自行建设住房。住房建设阶段属过渡期,通常是农户搭建民棚,并获取一定的过渡费用。
7)对不愿购买商品房的农户,采取将基本补助足额发放的措施,让农户自行购买住房。
8)对困难户针对情况给予相关政策照顾,对集体户给予扶持。
(2)生产安置流程
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按产业性质分为农业安置和非农业安置;按距离远近分为就地后靠安置、近迁安置和远迁安置;按移民群体组合形式分为分散安置和整建制安置;按组织形式分为统一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上述各种安置方式在内容上是可以相互交织的。具体安置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工作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具体步骤为:
1)被征用土地调查核实。土地调查的最小单位为组,实地准确分出土地类别并分别分到农户。土地的类别分为:耕地、园地、精养和粗养鱼塘、柴蒲、堤防、宅基地、企事业单位用地、林地、沟塘、荒地等;区分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并作分别统计;同时调查中应准确区分已征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村土地;面积量算在1:2000地形图上使用CAD量算总面积及上述各个分类的土地面积,总面积一定要等于各类土地的面积之和;调查表填写完成后应由所在地政府盖章认可,参加调查的人员(包括勘测人员和地方参与人员)须在调查表上签名;国有土地注明国有土地所在的乡镇位置、断面区间、权属单位,调查后要得到权属单位的认可,并盖章。
2)公示。对调查复核成果进行张榜公示,有疑问或者不服者,由监理牵头组织复查。
3)环境容量分析。环境容量定性分析包括:安置区土地资源与自然条件,分析人均耕地及人口密度变化;移民特点及人与土地的关系,移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分析移民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商品意识、价值观念、主要从事的行业及其生产活动;生产基础设施及经济发展水平潜力等。
4)安置途径的选择确定。由于农村移民自身条件的多样性和安置途径的多样性,农村移民可以采取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进行安置。安置方式主要有:大农业安置(有土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离土安置)、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
5)拟定生产安置方案。在分析的基础上,选定了安置途径后,编制移民生产安置方案,进行生产安置人口平衡,应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经综合分析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6)安置实施。实施阶段内容多而复杂,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划拨和调整、劳力安置、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
7)竣工验收和监测评估。安置完成后,主管部门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方各级政府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标准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工作按“调查拆迁户土地安置情况、新房建设情况—调查新建居民区三通一平落实情况—检查水系恢复、三线恢复情况”程序逐步或交错完成。
3.移民安置中的主要因素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包括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规模、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编制移民安置方案、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居民点布设和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移民安置投资概(估)算等内容。
移民安置要与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应以现状为基础,使移民拥有可靠的生产生活条件、稳定的经济收入及必须的生活环境,并为移民安置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值
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本着安置后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原则,根据移民原有生活水平及收入构成,结合安置区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具体分析拟定。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水平年,应以进行规划设计的当年为基准年,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为设计水平年。分期蓄水的水库,应以分期蓄水的年份,分别作为设计水平年。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值,应按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分别确定。
生产安置规划目标的主要指标有:
    1)移民人均资源(主要为耕园地)占有量。
2)移民人均年纯收入。
3)移民人均粮食拥有量。
4)其它定量指标。
搬迁安置规划目标的主要主要指标有:
1)移民居民点基础和公用设施应达到的基本指标(用地标准、供水、供电、内部道路和对外交通)。
2)其它定量指标。

(2)移民安置人口
移民安置人口,应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1)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收入来源受淹没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以耕(园)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按库区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耕(园)地,除以该村、组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园)地数量计算,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库内与库外土地质量级差因素。对以牧区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等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可参照耕地的计算方法计算。
    2)搬迁安置人口应包括淹没线以下的人口、淹没影响区的人口及淹地不淹房影响人口中必须动迁的人口和其它原因必须搬迁的人口。
3)对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均应按拟定的设计水平年计算自然增长的人口。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当地实际的人口增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证移民安置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的生产力、一定的生活水平、环境质量和社会条件下,安置区所能安置的移民数量。
选择移民安置区,应进行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在本村、本乡(镇)内安置不了的,应在本县(市)内安置;本县(市)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安置;本省(区)内安置不了的,应按照经济合理,稳妥可靠的原则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调查,一般应以移民人均占有基本生产资料为基础。在基本生产资料中应以土地为依托,如移民人均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必须根据移民生产安置目标保证每个从事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占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可开发利用的土地。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分析,应以移民搬迁后在不同年份人均资源占有量、粮食占有量、经济收入、生活条件为主。同时应保障移民群体所在地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和安置区周围居民区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相协调。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根据设计水平年库区生产安置人口和安置区的居民人口进行分析计算。安置区可容纳移民人数应根据安置规划拟定的安置标准和土地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确定。在确定安置区容纳人口时,应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移民安置应考虑移民中不同群体的意愿和需求。少数民族地区移民的安置,应照顾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4)移民生产安置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一般采用下列方式:
    1)以土地安置的方式,必须分配一份可利用土地给移民经营,应保证在正常年景移民经营的土地收入不低于搬迁前的相应水平。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移民宜选择这种安置方式。
    2)非土地安置的方式:安排移民从事非农业的生产劳动,移民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应保证其收入不低于搬迁前的生活水平。具有一定生产技能或有经商、办厂能力的移民宜选择这种安置方式。
3) 以土地与非土地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分配一定面积的可利用土地给移民经营,同时安排移民从事非农业的生产劳动。即以亦农、亦工或从事第三产业的办法安置移民。在人多地少,市场经济比较发育的地区宜选择这种安置方式。
4)自谋职业和投亲靠友等其它安置方式。
根据可供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所利用和开发的各种资源,通过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各移民生产安置项目的利用和开发布局、规模、开发利用的方式和可以安置的移民数量。具体安置项目和工作内容及方法如下:
   1)现有耕园地等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和使用权的流转:调查落实移民安置区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和使用权的流转的耕园地的数量、质量、开发利用方式及其分布,按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标准分析计算可安置的移民数量。
2)开垦耕园地:调查落实移民安置区宜农荒地的土质、分布、数量和开发利用条件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林业和水土保持的各项政策与规定,提出开垦各类耕园地的技术标准、规模和数量,明确利用方式,按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标准分析计算可安置的移民数量。
3)改造中、低产耕园地:调查落实移民安置区中、低产耕园地的土质、分布、数量和开发利用条件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林业和水土保持的各项政策与规定,提出改造中、低产耕园地的技术标准、规模和数量,明确利用方式,按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标准分析计算可安置的移民数量。
    4)开发和改造经济林:调查落实移民安置区适宜开发和改造经济林土地的土质、分布、数量和开发利用条件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林业和水土保持的各项政策与规定,提出开发和改造经济林的技术标准、规模和数量,明确利用方式,按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标准分析计算可安置的移民数量。
5)开发和改造用材林:调查落实移民安置区适宜开发和改造经济林土地的土质、分布、数量和开发利用条件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林业和水土保持的各项政策与规定,提出开发和改造用材林的技术标准、规模和数量,明确利用方式,按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标准分析计算可安置的移民数量。
    6)兴办第二、三产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资源、燃料、动力、交通、市场情况和技术要求以及移民的素质能否适应等因素。拟定生产项目及其经营规模、年产量和年产值,可安置移民人数等。
移民生产安置方案应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生产开发条件、经济效益、移民现有生产项目、技能和意愿、安置区现有基础设施和生产安置投资等因数综合分析、论证后确定。
提出为保证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效益的正常发挥,需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位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拟定需要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包括产业和土地的调整与流转、移民优惠政策等。
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方案确定项目,进行投入产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预测分析移民人均年纯收入。
           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概(估)算,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划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价编制,并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平衡。
(5)农村移民居民点规划
农村移民居民点选址,应结合安置区村镇体系规划,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居住安全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移民自愿相结合,做到经济合理。
搬迁安置移民的方式可分为:
    1)后靠:在本村内搬迁安置。
    2)近迁:在本乡内搬迁安置。
    3)远迁:移民搬迁至外乡、外县安置。
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质整体稳定,避开浸没、塌岸、滑坡、泥石流、山洪、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后靠移民居民点新址必须设置在居民迁移线以上或设计防洪水位以上的地点。
3)尽可能接近生产经营活动区
4)对外交通较方便;
5)人畜饮水条件好,水质和水量能满足需要;
6)节约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农村移民居民点的人口规模按规划搬迁至该点建房安置的移民数量确定。
农村移民居民点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新址建设条件评价;拟定居民点人口和用地规模;各项用地标准和分布;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公用设施布置和工程量;住宅和公共建筑布置,竖向规划;各类居民住房典型设计和单项工料分析和造价。
农村移民居民点的各项建设标准,应以现状人均水平为基础,合理布局,避免大挖大填,协调新址原有居民点的布局,避免新址拆迁。
集中安置移民100人以上的居民点,应进行必要的新址工程地质查勘。
   (6)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
移民从世代耕耘的淹没区迁到陌生的安置区,其社会网络、人际关系、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都将发生变化,移民心理容易产生不平衡。为使移民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新的环境,尽快与安置区原有居民融合,应研究相应的对策,提出对移民进行社会适应性调整的措施。
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整,一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 开展移民政策宣传,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移民心理矛盾,及时协调各种关系,帮助移民解决实际困难。
2) 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发挥移民的自我意识和自强精神,让移民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
3) 对移民进行社会适应性调整的培训
4) 协助移民发展生产,开辟就业渠道,增加移民的经济收入。
5) 拟定移民投诉机制,以及处理移民投诉的时限。
6) 拟定对特殊群体(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独身移民)的特殊扶持措施。
7) 保护妇女在安置过程中的合法地位,发挥妇女的作用。
8) 拟定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的措施。
9) 拟定移民风险保障机制。
10) 拟定移民工作的监督机制。
  11)拟定落实移民优惠政策的措施。
  12)民中不同民族、性别、信仰、职业、经济地位、文化程度的群体,对移民安置的偏好与需求各不相同,应拟定社会适应性调整的对策和措施。
(五)建设用地报批流程
南水北调江苏段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对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保证工程的实施,高质量的完成土地征收,提供工程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组织土地征收是唯一的选择。工程用地的规划调整、用地面积的界定、用地的组织协调、征地补偿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编制和汇总、报批工作由国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由代表政府的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完成,这样才能明确各自职责,合理分配利益,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优势。
    第一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这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必备程序,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批前组织完成。
    第二步,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按照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并附具申请用地材料。一般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压矿和地灾有关评估材料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超过2个工作日视为受理。
    第三步,开展征地报批前期工作。
    这个环节主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来完成。完成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一是告知征地情况。前面已经讲过,这项工作主要是赋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二是开展征地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及到的农户以及建设单位,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类别、权属,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征地调查结果要经过确认,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涉及到农户的由农户确认、涉及到其他产权人的由产权人确认。
    三是组织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技术成果分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两部分。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主要内容为勘测定界技术说明(施测单位资质、施测条件等)、勘测定界表、测量面积汇总表、坐标成果表、勘测地块略图和测量点之记。由于目前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均面积大,或线路长,测量点位数量很大,为减轻工作量,对点之记不作要求,但技术报告书的其他部分都要反映。
    勘测定界图一般要求比例尺不小于1:2000,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缩小。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规定: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线型工程勘测定界图在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上,根据中线位置和设计宽度绘制。勘测定界图的图上要素主要包括界址点位置、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图名、图签、图例、说明等;测量图标明拐点坐标,编号与坐标成果表一致;图上标明地类、权属两种界线,地类以图例符号标明,权属以文字说明。
    四是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规定,建设补充耕地应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而这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所以说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已经立项的开发整理项目中选出适合的项目用地补充耕地。确定开发项目后,建设单位应与有关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明确缴费的标准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数量。
    第四步,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报批材料。
    (一)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方案的拟订也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是四个报批方案的总说明,主要 内容是其他方案中共用的部分内容和逐级呈报签章以及填报方案的主管领导责任人。
    农用地转用方案:主要内容是规划和计划问题。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均已作了安排,且选址不需要调整的,在相应的规划级别栏内注明;按照201号文件规定可以对规划作调整或修改的,在需调整的级别栏内注明。
    建设用地项目应先申请使用申报用地当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在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够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使用上年度结转的计划指标。
    补充耕地方案:主要内容是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情况、补充耕地方式、计划安排及补充耕地地块现状情况。
    征用土地方案:主要是被征地权属状况、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和需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的数量和安置途径。这个方案需要附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听证有关材料。群众放弃听证的,要有回执;按规定组织听证的,附听证笔录或听证纪要。
    供地方案:主要是工程用途分解,也就是功能分区情况;土地供应方式,也就是采取划拨还是出让方式供地。主要反映工程用地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建设用地报批图件材料
报批材料除了上述的“一书四方案”外,重要的一部分是图件材料。建设用地报批所需图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拟占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技术要求刚才已经讲过,这里主要介绍一个后几种图的报批要求。
    (1)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是统一标准的,比例尺均采用1:10000比例尺,统一编注图幅号,标明接图位置。
    “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要求在这样的图件上标明拟用地范围,以便与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对照审查。审查出现现状图上拟用地地类与勘测定界上地类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2)补充耕地位置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要求与“拟占用土地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是一致的。需标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注明拟作为补充耕地地块的原地类,新增加耕地的面积。
    补充耕地采取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位置图可以标注整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同时注明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此次用于补充耕地的数量,可以标明位置界线的,应标注位置界线。有关内容在“补充耕地方案”中也要填写清楚。
    (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对于南水北调工程来说,应把工程初步设计的各单项工程设计图同时作为报批材料。
    第五步,依法逐级呈报建设用地。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后,报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报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后,按权限分为报省级政府审批的用地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经省级政府审核后,以省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的形式报国务院,同时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到省厅后,按有关规定,对部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由于工期等特殊要求,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具体规定是:
    1、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的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经过预审
    (2)属任务重、工期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军事国防项目
    (3)要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
     (4)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划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申请
    2、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的范围
    包括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水电工程的导流洞(渠)、进场道路,线型工程特殊地质条件地段处理等。
    3、报批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的联合申请文件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名称及对应用地面积表
    第六步,国土资源部内部会审。
    按规定,国土资源部实行建设用地会审制度,由部内9个司局作为用地会审单位,由耕地保护司牵头负责汇总意见。在汇总意见后,提请部用地会审会议审议。对部用地会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汇总审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七步,国务院批准用地。
    国土资源部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印发批复文件,发至省级政府。批复文件按要求将逐级转发至用地所在地的县级政府。
    这里需要特别说的是,如果是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国土资源部在收到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批件后,由国土资源部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当地县级政府按规定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收到缴款凭证后,再印发批复文件。
    第八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县级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转发的用地批复文件,给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建设单位施工期间合法用地的法律凭证。
    第九步,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工程施工完毕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并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通过以上9个步骤,建设单位正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六)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
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流程: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流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2、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3、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4、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第三、集体土地的征用流程:
  1、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2、到拟征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局立案
  3、签订征地协议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
  6、区(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各项协议
  7、市政府下文征地
  8、交纳菜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9、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10、办理冻结户口
  11、搬迁安置
  12、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13、征地结案
(七)房屋拆迁流程
         

 

 

 

 

 

1.建设用地申请
由江苏水源公司向当地市、县提出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其中,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单体工程向省国土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实物量调查
   由勘测设计部门对拟征土地以及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共同确认。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3.告知公示
  在征询各方意见之后,由当地南水北调办公室向被征拆的居民公示相关实物量、补偿方案、补偿政策、补偿标准等。
4.实物量复核
   监理配合地方政府对征拆农户的征迁实物量进行复核。
5.发放到户卡
   由当地的南水北调办向征迁农户发放到户卡,确定补偿标准。
6.发放补偿费用
   通常是先兑付补偿金额的一半。待拆迁完成经过验收后兑付另一半。
7.补偿费用领取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所有人所有,原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所有人拆除,所得材料归所有人自行处置。

(八)工业企业迁建流程
1、确定方案。工业企业迁建,根据受淹程度,结合地区经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职工安置、技术改造及环境保护要求,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出防护、迁建或关、停、并、转的方案。
2、选址。工业企业迁建新址,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和企业生产的特征、地质、地形、交通、水源等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选定。
3、用地手续办理。工业企业迁建用地,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多利用荒地或劣地。
4、迁建实施。工业企业迁建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有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选址论证、生产规模、厂(矿)区布置、土建工程和工艺流程设计、实施进度、投资概(估)算、分年投资计划及经济分析等,并提出规划设计书及图纸。
5、对确定关、停、并、转等迁建方案的工业企业,结合固定资产和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的资产评估成果,合理计算补偿投资。
6、工业企业迁建补偿投资,以资产评估为基础,结合迁建规划设计计算。因提高标准,扩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以及转产所需增加的投资,由工业企业自付。
(九)专业项目恢复改建流程
1.专业项目复建改建流程: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包括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军事、水利水电设施,取水工程,水文站,测量永久标志,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1)建设用地申请
由江苏水源公司向当地市、县提出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其中,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单体工程向省国土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实物量调查
  由勘测设计部门对拟征土地以及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测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3)告知公示
在征询各方意见之后,有当地南水北调办公室向被征拆房屋的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相关单位公示相关实物量、补偿方案、补偿政策、补偿标准等。
(4)实物量复核
    监理配合当地政府复核认定征拆实物量。
(5)签订征拆协议
   由当地南水北调办向被征迁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相关单位签订征迁协议,确定补偿标准。
(6)发放补偿费用
  通常是先兑付一半,待拆迁完成后经过阶段验收后兑付另一半。
(7)补偿费用领取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所有人所有,原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所有人拆除,所得材料归所有人自行处置。
   2. 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对涉淹的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需要恢复的,根据受淹程度和影响情况,按原规模、原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按选定的经济合理的复建方案复建。
(2)属于地方性的基础设施,结合农村移民安置,集镇、城镇迁建,统筹规划,按照批准的经济合理的复建方案复建。
(3)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根据影响的具体情况,依据批复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4)各专业项目的恢复改建,按原规模,原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或者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各各专业项目单位自付。
(十)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流程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或者法人的委托单位经过银行部门和项目影响的各县(区)政府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影响的各县(区)政府项目办公室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和受影响的家庭或者个人。资金兑付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项目法人与区县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包干协议
(2)监理单位进行实物量复核
(3)实物量公示
(4)村委会、移民对实物量如无异议,村委会提供专用账户,移民提供准确的身份证号码。
(5)项目法人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银行按照委托协议为移民开户,存入安置补偿费。
(5)区县政府项目办向移民发放到户卡
(6)乡政府负责核实移民拆迁情况。如果移民按照规定完成了拆迁任务,则告知账户密码。
(7)移民凭身份证和密码取出安置补偿费。
2、增加费用的审批。概算内的预备费,项目执行单位有权调整使用,对超出概算的意外费和物价上涨费,由项目法人协调解决或者按原批报程序经批准后追加在预算中。

项目法人(或者委托实施机构)


 县(区)实施机构


     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       村民(附着物及青苗费)

(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申诉流程
1、抱怨与申诉
为保障被征地影响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影响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不满意者,应有抱怨和申诉渠道,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可以向当地县(区)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抱怨与申诉受理机构
受理抱怨与申诉的机构应该是:项目法人征地移民的委托项目办公室、县(区)项目办、各村民委员会。
诉讼机构是:影响区各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3、抱怨与申诉的原因:
(1)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引起的抱怨。
(2)因征地补偿人员在征迁过程中处理不当,或者故意压低补偿标准引起的抱怨。
(3)因对征迁整体补偿标准太低抱怨。
(4)因项目施工侵犯了他人利益而引起的抱怨。
(5)因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坑害受影响的个人和单位,伤害他人利益引起的抱怨。
(6)因受影响人认为补偿标准与其受影响的财产的替换价值不等而产生的抱怨。
4、抱怨与申诉的流程:
(1)凡是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有抱怨的,首先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并要求解决或答复,如解决不了可向县(区)级项目办申诉,由县(区)项目办协调解决,如未能答复或抱怨者不满意,再以书面形式向县(区)政府或者上级项目办申诉。
(2)各级项目办公室在接受到受影响人的申诉后,应依据《信访条例》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如抱怨者仍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县(区)人民法院起诉。
(3)如受影响的企业或者个人对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仍然不满意,可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的。如受影响个人仍不满意,也必须执行判决。
流程图:

 


                             
          

        


(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流程
(1)征迁设计图会审。由总监主持,召集设计单位、征迁实施单位、发包人对征迁设计图进行审查,要求征迁安置实施单位责任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并进行答疑,使征迁安置实施单位对移民工程监理的实施过程、要求、达到的目标等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科学地组织实施和合理地安排工序,避免发生错误。
(2)移民实施规划的审查交底。由监理单位(通常以总监或项目监理为代表)负责向执行机构解释说明实施规划的意图,采取审核会和现场监理两种形式进行,内容包括规划的指导思想、安置措施、优惠政策、移民工程的进度质量要求和资金到位情况。
(3)移民工程进度控制的检验。由监理工程师依据项目进度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计量与查看复核进度报告报表的形式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向总监和业主提供的进度报告报表中,各种数据要有一定比例以上经过现场查验,须包含有实施结果与计划的对比、调整情况、变更原因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4)实物量变更处理。在征迁过程中,由征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发包人批准,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再按上述逆向顺序,签发到征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报告中对变更的理由作充分的说明,同时做出变更后的方案和原方案比较。
(5)技术、经济复核。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问题,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认定,做备忘录,会同征迁安置实施单位研究解决。
(6)移民款支付签批。征迁安置实施单位月度付款申请由计量工程师审核、总监签发,报发包人核批。征迁遗留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调查审核,总监签署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对移民个人、集体的补偿兑现及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是移民户的一定比例,在移民资金到位的全过程中定期抽查。
(7)移民安置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征迁安置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抽查,遇到拆迁问题,与征迁安置实施单位进行沟通,并进行处理。
(8)征迁实施工作备忘录签发。在征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市级各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形成备忘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由总监签发。
(9)紧急情况处理。在征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或突发性群体事件,由现场 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合调查。
      (10)移民监理协调会。由移民监理牵头,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由各方签署意见并形成监理备忘录。
(11)移民监理联络员。各级移民实施机构确定有关人员与监理工程师联系,将移民实施机构的有关信息及时与监理工程师沟通,监理机构要对联络员进行培训。
(12)征迁验收。根据省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办法,征迁任务基本完成,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已得到批准,具备了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条件,本阶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资金到位,按规定基本兑付,由市组织阶段验收。工程竣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由省组织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与完工验收,监理均需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13)监理部内部管理。为了更好地实施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理部内部工作制度如下:
①监理工作例会制度。根据现场监理工作需要,每半月由总监主持召开一次由移民实施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商讨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对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监理部内部坚持每晚的碰头会,由各监理专业工程师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及时商讨、解决征地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并安排好第二天的工作。
②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部对发包人、征迁安置实施单位的各种发文如监理部文件、便函、工程师通知、监理报表等,根据内容由承担相应职责的专业工程师起草行文,经总监审定后签发。
③监理工作日记制度。监理部内部建立工作日记制度,总监、副总监以及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员都必须做好监理日记,内容包括每天的环境状况、施工简况、出现问题及其处理结果、上级领导视察、指示以及有关会议的纪要等,由专人汇总形成当天的施工监理日志,经总监或副总监审核后存档。
④监理大事记制度。对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详细记载,比如对工作中事故的处理、领导指示等进行记载并由专人汇总,经总监或副总监审核后存档。
⑤监理月报制度。监理部每月按时出一期监理月报或工作简报,主要报道工程的各方面进展情况,报送发包人和监理总部。
⑥监理财务管理制度。总监或项目监理必须对每月所需的监理费用做出预算并按凭证进行结算,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按有关会计办法执行。
⑦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各监理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工程特点,监理部设置资料管理员,负责建立文函往来手续,收、发、保管日常工作中的往来文件及图纸等技术资料。资料管理员同时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各专业工程师协助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文档资料强调的是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监理组在资料的平时收集与整理中必须要做到这一点。资料整理要做到与移民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同步,工作干到什么程度,资料就要及时整理到什么程度,坚决做到工程资料完全,决不欠帐,那种只重视外业而轻视内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整理好的资料要及时分门别类的进行归档,贴上标签,做好目录登记,做到文档资料多而不乱,有条有理;在收发文及监理部内部文档管理上,严格按照公司ISO2000质量认证运行的要求进行整理,所有监理指令下发后,追溯跟踪,发现问题要有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和完善的处理结果。
(十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流程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验收分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阶段验收是为施工单位提供单项工程施工用地和建设环境之前的验收;完工验收是设计单元(或根据工程建设安排划定的施工单元工程)工程完工验收之前的征地移民专项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1、阶段自验。阶段验收前,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阶段验收条件组织自验,形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阶段自验工作报告书》后,上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并拟定验收时间,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商省移民主管部门确定验收时间。
2、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由市人民政府(市移民主管部门)主持,具体组织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市、区)有关参验部门由市移民主管部门决定,省移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移民监理、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单位代表参加。
3、完工自验。完工验收前,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完工验收条件,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移民主管部门)进行自验,形成《征地移民完工自验工作报告》,报省移民主管部门,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项目法人确定完工验收时间。
4、完工验收。完工验收由省移民主管部门主持,项目法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监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
5、阶段验收、完工验收流程如下:
(1) 成立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成员由移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移民规划设计、监理、监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单位代表和邀请专家组成。
(2) 设立现场、档案、财务专业工作组,明确工作要求;
(3) 听取移民实施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与补偿资金兑付、管理情况报告;
(4) 听取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5) 听取移民监理、监测评估阶段工作报告;
(6) 查勘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区与企事业单位迁建、专项设施复建或改建等现场;
(7) 查阅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相关档案;
(8) 听取各验收专业组工作意见;
(9) 讨论并通过《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完工验收鉴定书》;
(10)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完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五、政策性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目前征地移民工作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
(1)征地补偿未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
企业研究报告代写在现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只能基于公共利益已为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明文规定,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民主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和环境国家,公共行政的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或者大众福祉,这是任何公共行政的一个不成文的基本原则,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功能属性,是公务员执行职务的基础。”[6]我国宪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土地管理法》在将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对于征地的前提规定的却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是《土地管理法》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见政府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建设用地都纳入统一的征地工作中,均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将非公益性用地纳入征地工作中本身就是违反我国宪法的。如果不考虑其违宪性因素,仅从这一征地补偿规定来看,也是十分不合理的。因为在非公益性征地过程中,农地有很大的增值空间,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土地转手间可以增值10多倍。据统计,2002年全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收入平均每亩为35.67万元,而对征地农民的补偿通常每亩只有1.5万-3.5万元。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并未考虑非公益性征地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未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格。土地发展权的收益本来应该归农民所有,现在的现实却是政府仅靠征地权就将征地补偿费与市地批租价之间的巨大利益据为己有,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剥夺,而且激发了政府征地的内在冲动。据统计,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政府利用计划经济的征地方式和市场经济的卖地方式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土地出让和补偿安置差价超过了2亿人民币,有人称之为“政府请客,农民买单”。因此,公益性征地因其关乎公共福祉而不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格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非公益性征地也剥夺农民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都是不合理的。因此,征地补偿未区分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是我国农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一大缺陷。
(2)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1、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具备发展的区位优势,土地用途的改变可以带来巨大的增值收益。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由于区位不同可以产生级差地租,这部分土地收益由于并非是土地权利人投资形成的,所里理应在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和用地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剥夺了,因此是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的。
2、以年产值的倍数作为补偿标准不科学
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计算补偿数额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土地价格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同被征地所处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而同农业用地年产值的关联性程度并不明显,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价格以及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情况下出现产出差别的真实价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普遍偏低,以土地的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忽略了农民生活方式变化的直接成本和土地的社会保障价值,无法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同时,以年产值的倍数作为补偿标准弹性空间太大,给实际的执行带来困难,使得出现不同工程不同补偿标准的问题, 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项目补偿补助标准也不统一, 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3、确立征地补偿的最高补偿限额不合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根据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因此,在征地补偿中设定一个征地补偿的最低限额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设定一个最高不超过30倍的最高限额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当前我国农村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仅是生活之源,而且具有生存保障的社会功能。所以规定一个补偿的最高限额,很有可能使得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所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4、征地补偿标准相对偏低。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每亩耕地的补偿费用的最低标准是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且根据被征每亩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四类地区需增加安置费用1.1万元,一二三类地区更高。但国务院出台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为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其差额一般由当地政府弥补,但地方政府缺乏补足差额的积极性,结果造成被补偿者利益受损,给补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3)征地补偿方式简单,补偿分配不合理
1、征地补偿方式简单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以金钱补偿为主。对于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可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现行移民安置实践中,通常采用土地调整、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长效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政府采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将各项费用一次性的支付给农民,可以避免采用其他方式所带来的麻烦。现实的情况却是当前农民的市场意识还比较差,除少数农民将所得土地补偿费用于长远投资外,大多数的农民得到补偿费后,用来建设房屋等,因此本来就不多的补偿费,很快就被花光,进而成为生活无保障的边缘人。在此种情况下,失地农民有的再向政府要钱,有的甚至走向极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简单的货币补偿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却忽视了现实,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2、补偿分配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是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方已经不复存在,而且很多村组没有章程办事,所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而且从目前中国农村基层组织体制看,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的冲突之中,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作为农民集体代表的农村权势阶层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又往往有着与农民集体不一致的个人利益,他们往往利用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扩大寻租空间。所以村集体留存的征地补偿费比例过大,而且留存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
(4)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
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数千年的人治传统已经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在君主与父母官的支配下,子民永远都是受政者,他们只有服从命令和安排的义务而没有所谓的权利,因此在这样一个缺乏权利意识的社会,法律权威的最终确立更多地需要依靠程序的力量。因为“任何实体目标的定位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也就是说,法律上实体性目标的追求只能被置于程序性的逻辑框架中,才能真正体现其现实意义。”但是,在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在限制公权力运作方面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程序性法律规范本身有漏洞
许多征地法律法规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理》25条规定,如果对征用补偿的标准有疑义,最终将由批准征地的机关裁量。但是对裁量的程序和标准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再如,我国虽然对土地征用听证作了规定,但是在听证代表的选拔和总体名额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总之,关于土地的法律规范本身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农民的程序性权利无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公告农民,新出台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赋予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提出不同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农民提出的意见确需修改的时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修订,并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候附上相关意见和听证笔录。但是程序规范的法律约束力不足。我国的《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的程序性规定本身仅仅属于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往往追求效率而忽视程序,但是农民的权益却与程序密切相关。对于农村征用补偿争议的处理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地政府裁决,对土地征用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为终局裁决。这样一来,农民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如果得不到行政救济,也就失去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而且实践中法院基于自身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往往对涉及征地的案件拒绝司法,致使农民的诉讼权得不到保障,更使得政府肆无忌惮。
(5)用地手续办理困难。一是由于南水北调办的拆迁安置功能和国土部门要求的统一征地供地的地面附着物拆迁功能重叠,职能交差造成用地手续是一个办不了,一个不肯接手办的局面。二是由于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层层行政手续审批,往往落后于实际用地的需要,不得不采用先行用地申请的方式,但采取这种方式后,往往对用地的补偿、被补偿对象的安置等相关措施实施不到位。
(二)建议
(1)实现“非公益性用地”市场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非公益性征地剥夺了农民的发展权,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法理念,最重要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非公益性征地是违反宪法的,破坏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秩序。因此,应该取消政府非公益性用地的审批权,实现非公益性用地市场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也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政府试图凭借公权力对土地资源进行严格控制的做法,往往不能实现其最初的愿望,恰恰相反,反而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因为在土地利用者看来,用较低的贿赂成本可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同样官员也可以凭借公权力谋私利。因此,虽然市场调节土地资源存在诸多的缺陷,市场调节也可能出现失灵,但是这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处理的充分条件,市场调节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解决得好,甚至会把事情处理得更糟。
为了保证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秩序的统一,也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法律应该取消非公益性用地的审批权,实现非公益性用地市场化。土地权利人和土地使用者就土地价格等问题直接磋商,达成协议后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力。由于农民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所以政府应建立土地价格的信息公布机制,克服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所带来的弊端。
因此,实现非公益性用地市场化,可以实现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有利于政府公权力的合法运行。
(2)提高补偿标准,实行完全补偿原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均实行非市场的配置方式。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可以享受城市户口所带来的福利待遇,因此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当时是提高了而非下降了。征地所带来的风险没有分散给农民个人家庭。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必须考虑就业问题。但是由于农民缺乏生存技能,因此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非常困难。而且在当下,农村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实际上失去一笔家庭财富,失去基本的就业岗位,失去一种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失去一种低成本的发展方式,失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基础。因此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失业,而且意味着生计没有保障。所以征地补偿必须着眼于农民的长远生计,采取完全补偿原则。
基于完全补偿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应该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可以借鉴国外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直接损失,因征地而发生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残余地分割损害,征用发生的必要费用损失等。另外,基于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的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该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范围。借鉴经济学关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我国的土地征用完全补偿费用=地价+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价格+由征地外部不经济引起的损害连带补偿价格+土地发展价格。其中地价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基础,地价=地租/资本化率=[农地级差地租Ⅰ+农地级差地租Ⅱ+绝对地租(农用)+垄断地租(农用)]/资本化率。
(3)采取多种补偿方式,健全征地补偿分配机制
首先,要改变单一的补偿方式,以金钱补偿为主,多种补偿方式并存。目前我国征地补偿的方式主要为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但是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失地农民在缺乏其他谋生手段的条件下,仅凭土地补偿费难以维持其长久的生存,加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无疑使失地农民的生活陷入绝境。因此,我国的征地补偿方式,应该在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经验,可以考虑探索征地补偿费入股,社会保险方式,留地方式,债券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其次,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对待征地问题,全面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之举。一应建立全面、稳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网络。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当务之急是应按照“土地换社保”的理念,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城市接轨的,由财政托底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二应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以农村社区为单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可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土地招标和拍卖的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收取。三应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劳动安置工作。一些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在适当就业培训后,优先招收被征用地的劳动力进入生产企业就业。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为失地农民推介就业岗位。四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全部征地并发放过劳动力安置费但尚未入保的农民,可以由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按比例补交。撤村建居的,应明确农民自建房享有与城市居民自购房同等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允许其进入市场交易。
(4)完善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保障农民的程序性权利
在法治条件下,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除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外,还要遵循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没有公平的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完善的土地征用程序,可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恣意,使公权力在法律预设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律程序的设计可以使财产权利人预知公权力的运行模式,从而监督其运行,防止其滥用而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立简便、严格、高效、透明的土地征用程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用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限制征地过程中政府广泛的自由裁决权。土地征用程序应主要包括:一是征用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有关人员充分的知情权。二是所有受影响的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征用过程的公开程序,明确有关权利人的参与权和异议权。三是补偿费用发放过程要透明,要加强监督管理,以避免征地补偿费被瓜分或被层层截留。四是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措施,使农民集体享有优先使用土地的权利。五是司法救济程序,允许有关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 补偿安置公告并听证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的程序性规定本身仅仅属于部门规章,所以程序规范的法律约束力不足。例如法律虽然规定了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的,法律并没有对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当事人实体权利损害给予任何的救济途径和规则原则。对于农村征用补偿争议的处理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地政府裁决,对土地征用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为终局裁决。这样一来,农民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如果得不到行政救济,也就失去了司法救济的途径。所以必须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法律程序,明确违法征地补偿法律程序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农民对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农民起诉的,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54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5)尝试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改革。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个笼统的概念,它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方式的一种改变,与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有着很大的历史继承性。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债权,而非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不应仅仅体现为承包经营权。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的要求不尽一致。应进一步深化集体土地产权改革,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属于承包农民,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享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征地中得到有效的体现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