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探讨

发布时间:2021-09-29 21:43:10 论文编辑:vicky
笔者认为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是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实现按需供给养老照护服务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类型不全,部分设施类型还存在明显缺口,体系不够完善,设施间缺乏联动机制。虽然我国基本国情、养老文化与德国大不相同,但是德国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积累的经验值得我国去学习研究。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伴随全球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及医疗条件在不断提高, 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均寿命逐步增长,并正在或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为社会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养老问题已逐渐成为当今各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同时,伴随社会家庭成员数量缩减的趋势,传统家庭承担养老职能变得力不从心。然而绝大多数老人更愿意在自己熟知的环境养老,因此既注重家庭又减轻子女负担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在全球逐步开展。
2020 年,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加到 2.55 亿人,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 17.8%,养老社会保障支出连年增长。2017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中提到“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1]随着老龄化人口的迅速增长,介助、介护老人的数量持续增加,照护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的体系化建设已迫在眉睫。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养老制度的国家, 经过百年的发展,在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充满浓厚人文关怀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作为现代养老的先行者, 德国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护体系构建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养老照护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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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根据上述研究动向与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本课题将研究的核心内容定为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研究。
目前,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现状和人民需求。因此,选择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设施体系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合理借鉴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模式成功的经验, 无疑对我国的养老照护设施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本文研究内容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将基于以上政策背景和现实社会条件对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进行研究,为国家政策的落地深化,提供参考依据。
表 1-1 主要学术期刊相关研究论文选题与数量分类统计表(作者自绘)
表 1-1 主要学术期刊相关研究论文选题与数量分类统计表(作者自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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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发展历程调查

2.1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发展沿革:由类型单一向多样化发展
在德国,早期的养老设施通常是以家庭住宅为基础的,同时修道院等宗教设施以教会福利形式对老年人提供有限的养老服务。随着科技进步和工业革命,以医院为原型的养老建筑形式出现,机构养老成为养老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养老理念不断进步,以“原居安老”为服务目标的设施类型在增加,功能较为单一的机构养老设施逐步减少或功能转化,社区医疗及养老设施的建筑类型逐步丰富,并向着社区化、小规模、多功能的方向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层级增加。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从无到有,由单一的老年人住宅逐步发展为现今多样化的社区老年居住、医疗、护理及活动设施。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发展阶段:
2.1.1 第一阶段(萌芽时期——20 世纪初期以前)
在欧洲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受限于当时有限的医疗技术,欧洲人平均寿命十分短暂,平均年龄仅为 40—45 岁[7],医疗健康问题是社会主要矛盾。社会养老职能由家庭及亲人承担,社会自组织解决。除了亲人赡养,宗教会把这种世俗活动纳入自己的宗教活动范围内,作为实行宗教精神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成为宗教的慈善事业。极少数欧洲老年人委托相关宗教及社会福利机构承担自己的养老责任,主要机构类型有修道院与教会[8]。
在中世纪,少数老年人捐出自己的私人财产,以获得修道院提供的养老津贴与养老服务。从本质上讲,这种养老模式类似于一种简单的宗教福利和利益交换。老人们在修道院附属设施内居住,并且获得由修道院供给的食物、生活必需品及必要的医疗护理,形成了最原始的养老服务。
早期的养老、医疗设施通常作为修道院或教堂的一部分,其设施与宗教建筑有着密切的关系[9]。修道院或教会建筑作为主体,在附属部分会设置为男性教友(Brothers)设置的养老院(Infirmary)、宿舍(Dormitory)、食堂(Refectory)和客房(Guest House)等设施,除了为健康教徒提供食宿,对需要护理的老人同时提供住宿,赡养,护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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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柏林地区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现状调查..................36
3.1 调查途径及方法概述....................................36
3.1.1 国内外文献及官网调研..................................36
3.1.2 实地走访调查.........................................37
第四章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 71
4.1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概念形成.............................................71
4.2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构成及其功能.....................................71
第五章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对中国的启示............92
5.1 中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现状及问题.........................................92
5.1.1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数目不足、分布不均衡..............................................92
5.1.2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功能类型不全、设施体系不完善..............................93

第五章 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5.1 中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现状及问题
2018 年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北京市居家养老相关服务设施摸底普查》报告,全面展现了现有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的现状。本文以此报告为基础,以北京市为例对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现状进行分析。
5.1.1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数目不足、分布不均衡
表 5-1 北京城六区社区所属养老助残设施数量和比例
表 5-1 北京城六区社区所属养老助残设施数量和比例
根据表 5-1 可知设有养老照护服务设施的社区不足社区总数的一半,许多社区未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数目远远不足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西城区具有养老照护服务设施的社区较多,为 79.5%;石景山区数量及比例最少,为 20.1%。因此,可知北京地区的现状社区养老设施数目不足却分布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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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研究结论
1.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历史发展规律
通过对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的发展历史梳理分析,总结发展规律如下:
(1)德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发展、阶段重点与国家政策及相关法规有着密切关系,影响国家养老政策及相关法规发展是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变化的重要原因。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跟随养老政策及相关法规经历了由分散化向体系化、由良莠不齐向规范化发展的转变过程。
(2)德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运作模式总体方向由“被动收容”转向“积极老龄化 (active ageing)”,由单一设施体系向“医疗—居住—护理”多设施体系协同运作发展。
(3)德国社会养老基础由传统的家庭支撑逐步转向社会支撑,原有社会支撑的养老模式仅为单一功能的机构养老,现逐步转向多种社会资源支撑下的多元化德国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体系。
(4)德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完善过程中,新增养老服务设施由单一的养老公寓等设施转向建设小规模、社区化、多功能的社区照护型养老设施。
(5)完善的养老社区中设有小规模的社区型护理院、养老院供老年人病愈后或临时居住康养。社区内设有咨询、教育、上门探访及护理等多功能的养老服务支撑设施,多种养老设施并存协同合作。
2.德国、美国、日本社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设施历史发展共性规律
三个国家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都经历了三个相似阶段:准备阶段,形成阶段,完善阶段。通过三个国家的人均 GDP 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发展阶段特点关系对比发现:各国人均 GDP 收入数值的变化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发展对应关系一致,呈现出正相关的对应关系。
(1)当名义人均 GDP 约为 0.5 万至 3 万美元阶段,三个国家均进行了社区居家养老的准备和探索,包括实践、理论和相关政策研究,养老建筑类型由单一的养老机构设施逐步呈现人性化、多样化,设施功能出现居住、护理、医疗等功能的融合;
(2)当名义人均 GDP 约为 3 万至 4 万美元阶段,三个国家均在政府引导或主导下建立或真正有效发展了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相关服务法规,以此为经济和法律基础,整合原有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立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
(3)当名义人均 GDP 约为 4 万至 5 万美元阶段, 三国均颁布一系列改革法规,向体系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发展,保证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体系更有质量的运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