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3-04-20 21:51:04 论文编辑:jiao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建筑作品概述

(一)建筑作品的含义

    1.建筑作品的理论界定
    建筑作品:是在建筑工程中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工程产品,将实物建筑与立体空间以及自然环境、周围环境有机统一的融合,从而是建筑物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达到具有艺术角度评价欣赏美感的综合艺术建筑工程作品。
    城市建筑规划里把建筑作品定义为:建筑作品是指通过多样装饰、建筑原理,通过实现建筑物的目标作为表现内容,结合空间形成的审美意义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建筑作品是指在建筑工程中通过建筑施工而建造成的具有艺术美感的作品。
    对建筑作品如下定义:人们依据建筑工程的目的与对建筑构思的独特理解,建造出具有独特空间特征的智力成果。
    建筑作品的定义为:人们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通过特定的建筑物等外在有形载体将独创的建筑构思和建筑理念表达出来,例如工程建筑物的设计草图、设计模型等,并且其外在设计构思载体可以被有形的复制。
    2.国内外立法界定的建筑作品
      针对建筑作品的范围,国际组织已经作出了相对较为准确的划定。例如,1986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多次修订后,其第2条第1款中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指包括在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至于具体的表达方式则没有具体要求。例如,建筑设计草图、建筑设计图、建筑学方面的构思图等。从该款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约将“建筑作品”和油画归入一类,认为“建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而将建筑设计图、草图及建筑模型归入另一类单独的作品。显然,在公约中,“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而将建筑设计图及模型排除在外。同时,在1986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文件对建筑作品的界定,文件里明确指出,建筑作品涵盖两部分内容:建筑物本身、建设设计图及其模型。
    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在建筑作品范围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国和各地区间对建筑作品的范围界定更是各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诸如,1983年,保加利亚颁布实施的《建筑作品版权法》,划定了建筑作品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及其建筑模型,同时将建筑物的范围外延更广,更涵盖了房屋、建筑标准构件等等。1990年,美国为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继而颁布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法》,该法对建筑作品的范围定义为通过某种方式创造出的有形建筑图,不但包括建筑或者构筑物本身及其建筑物平面图,但不包括个别规范性特征。1988年,英国修订了《英国版权法》中规定了“通过建筑物和建筑模型形式形成的智力成果”受本法保护,并明确说明了“建筑物,包括建筑物部分结构”。一些国家的版权法都是将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分为两类,分别进行规制,比如,意大利、日本与英国等。认为建筑作品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将建筑设计图单独纳入一类客体进行法律保护。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增补到作品的种类里,与美术作品作为一类客体受法律的保护。而且在随后2002年颁布实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中对建筑作品给出了明确定义:“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艺术美感的作品。”

(二)建筑作品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艺术美感的作品。对建筑作品给出“有艺术美感”这一定语,说明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要更为严格些。但是这里“建筑作品”的概念还是比较模糊的,倘若不进行进一步释明,会影响建筑作品的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
    显然理清建筑作品的范围对于建筑作品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必须明确了建筑作品的范围,才可以给予建筑作品充分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建筑作品的范围
如下所述:
    1.建筑物或构筑物
    建筑物本身既是一件艺术作品,又是物质技术产品,带有双重属性。“建筑物本身”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可能有些让我们常人不好理解,可是建筑师们眼里确实理想当然的。因为作为专业人士他们知道:建筑物留给人们的最直观的印象就是外观了,建筑师们赋予建筑作品的美学理念都是通过外观上变现出来,当然这种表达方式容易被他人复制,所以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给予保护。
    2.建筑设计草图、建筑设计图、建筑施工图
    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与建筑模型分成两类,分别规制,将其列入在第3条第7款里,规定为“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设计图等和建筑作品。”可以理解为,立法是将建筑草图、设计图、施工图归入工程设计图的范围。
    3.建筑模型
    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管是建筑工程前期的施工模型,还是建筑工程后期完工建筑物落成后的模型,都是建筑设计师对建筑理想的独创表达,所以应该与建筑物一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筑作品的范围应该包括:(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2)建筑设计图;(3)建筑模型。笔者认为应该将建筑作品的范围外延做扩大的理解,这样刁‘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得到法律保护。

(三)对建筑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与意义

    1.对建筑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建筑物留给人们的最直观的印象就是外观了,建筑师们赋予建筑作品的美学理念都是通过外观上变现出来,当然这种表达方式容易被他人复制并借此获利。这些都会影响到建筑设计师的创作意识。同时,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时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某个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感兴趣的建筑设计院带着精心准备的设计方案去投标,结果没有一个设计院中标,然后招标的单位会综合所有投标的方案,形成适合自己的方案投入到建设工程的施工中。国内的一些建筑设计师一味套用欧美的建筑方式,而不是结合实际情况突破自身来寻求新的创意,导致很多建筑作品都是千篇一律,毫无新意。建筑物作为有形的固定结构驻立在土地卜给人们最为直观的外形,为人们所用和欣赏,正是由于建筑物的这种特殊形式导致了建筑作品相对容易被抄袭、复制以及法律保护的难度大。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更是不胜枚举,比如:企业主以骗取招标方案为目的,恶意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没中标设计师的同意,擅自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其投标方案或者技术参数;抄袭、复制勘察设计文件材料;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将建筑设计方案用于合同外的其他的工程项目等等。
    归结上述列举的各种侵权事例,我们注意到在建筑行业里大部分企业、建筑设计院以及社会百姓,对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认识和了解还是比较薄弱,对相关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内容分析.............................................................5
    (一)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5
        1.具有可复制性....................5
        2.具有独性.............................6
        3.具有审美意义...........................6
        4.艺术美感独立于实用功能之外............6
      (二)建筑作品著作人身权之分析............7
        1.关于建筑作品的发表权...............7
        2.关于建筑作品的署名权......................7
        3.关于建筑作品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8
    (三)建筑作品著作财产权之分析...................................8
        1.关于建筑作品的复制权..................................8
        2.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复制权中特殊问题............................9
三、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救济...............................10
    (一)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10
        1.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0
        2.建筑作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0
    (二)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救济................................11
        1.侵犯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著作权的救济方式.................11
        2.侵犯建筑物著作权的救济方式.........................11
四、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12
      (一)我国建筑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2
        1.著作权权利不清晰..................................12
        2.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明确.................................12
        3.著作权归属不明确.......................13
      (二)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13

五、总结

    建筑作品因其外观造型艺术美感具有创新性的设计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1年,我国重新修订颁布的《著作权法》才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一类客体来给予法律保护,然而与美国、保加利亚等对建筑作品单独立法给予保护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规定相对简单,立法起点虽高但实际指导意义不大,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地区的著作权法关于建筑作品的规定也有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建筑设计水平相对滞后、建筑作品的侵权现象日益增多,这归咎于建筑行业人士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健全。而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依靠法律的完善与普及。本文通过研究、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地区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比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范体系,对建筑作品保护范围进行法律界定,研究分析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构建,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一些浅显的思考。为了提高人们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权利的认识,并提供一些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立法的参考和司法实践中,并衷心希望这篇文章的一些肤浅的认识,可以在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学术研究中尽些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张革新著:现代著作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9.唐德华、孙秀君主编:著作权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10.梁思成著:中国建筑史[M],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