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分析

发布时间:2012-07-30 09:28:09 论文编辑:代写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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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现状
1旧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人口老龄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老年人口增长的过程或趋势,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上升的过程。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入老年社会以后,老龄化速度进展非常快。1970年,65岁以上老龄化率为7%,1994年达到14%。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老龄化统计显示,截至2002年9月为止,老龄化率是18.5%。预计2015年的老龄化率为26%,2050年将达到35.7%,老年人口在急剧增代写医学论文加;加之日本少子化问题严重,出生率持续降低,总人口将出现减少的趋势,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卧床不起、痴呆等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口在不断增加,家庭承担老年人护理的能力越来越弱。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1993年全日本人年卧床不起、痴呆和身体虚弱的老年人为200万;2000年达到了280万人;201代写医学职称论文0年将达到390万人;2025年将增加为520万人。另一方面,随着女性外出工作的增多和护理者本身的高龄化,以往以家庭为中心的护理能力显著下降。目前日本家庭从事护理的人员中,80%为女性,其中年龄超过60岁者为50%以上,年龄超过70岁者为20%,老年人护理老年人的家庭在不断增加。由于护理期间的长期化、护理的重度化、护理者本身的老龄化等问题使得许多家庭面临长期经济和精神方面的负担,陷入护理疲劳状态,从而引发虐待老人、家庭成员关系恶化、因护理老年人而被迫提前辞职等等社会问题。由于家庭护理负担过重,加上老年养老设施数量不足,并存在服务质量的问题,许多需要护理的老人长期住在医院,日本称之为“社会式住院”。“社会式住院,,指由于护理设施与服务代写医学硕士论文的不足和家庭护理的困难,许多不需要治疗但需要护理的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对住院产生依赖,长期住院的现象。2000年以前,日本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独自执行,相互不整和,加之老年养老设施的不足以及服务质量的欠缺,每年“社会式住院”老人的数量居高不下,造成了日本每年国民医疗费用的高涨,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面对由于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和经济问题,以及到21世纪30年代将迎来的超老龄化社会,老后生活和老后护理对日本整个国家和每一位国民将成为很现实的问题;而且依靠家庭来进行老后护理也越来越困难。随着老后护理问题的逐步社会化,建立新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要求就更为迫切。日本厚生劳动省自1994年起,相继成立“老年人护理对策总部”,由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老年人护理·自立支援体系研究会,,和“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对于代写医学发表论文建立新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这些建议为日本现已实施的护理保险法和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打下了一定的基础。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起,实施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法和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日本21世纪老年人福利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72旧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是以全体国民共同参与为理念,已尽最大可能保障参保人的日常生活权力为目标的保险赔付制度。它以1997年12月通过的《护理保险法》为准绳,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其主要宗旨是:减轻参保人员的陪护负担;与医疗密切合作;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需求,有效快捷的提供各种服务;向各种从业者及设施提供服务;重视保障人们在自家的日常生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保险从业者。在保险事务中,进行赔付、保险财政营运的主体是市盯村及特区。国、都道府县各级政府以及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保险机构等应提供多层次的支持。(2)参保者及保险金。40岁以上的国民符合参保条件,65岁以上人群是一类参保者;40岁以上65岁以下是第二类参保者。前者的参保费用根据市盯村具体实施的保健服务来确定。基于“根据负担能力付出”的理念,实行五级分段给付制度。保险金的征收是在一定金额的年薪基础上扣除,除此之外也进行个别征收。后者的保险金根据其加入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推算,与一般医疗保险金一同缴纳。保险人的企业雇主也承担部分费用。(3)费用负担。接受护理服务所需的费用中,一半来自保险费用,另一半来自公费负担。一类参保人费用负担比例为33%,第二类参保人为17%。公费负担中,国家负担25%;都道府县及市盯村二级地方政府分别负担12.5%。根据高龄者的比例以及一类参保者收入水平的差异,不同市盯村的保险费有所不同;各地的费用负担情况也不尽相同。国家根据各地交付的保险费用进行宏观调整。(4)接受护理与支援的认定。接受护理保险服务时,必须由市盯村进行认定以判断其是否具备接受护理的条件。对于第二类参保者,接受护理支援的条件则局限于“政府规定的特定疾病引起的生活自理障碍”。当保险人提出支援申请时,各市盯村要进行判定,并根据其要接受的支援或护理的等级提供服务。(5)费用给付的概况。接受服务的费用给付分三种:以接受护理服务者为对象的护理费用、以接受支援服务者为对象的预防费用和市盯村的特别给付。护理服务费包括:居家护理服务费,个人负担的上限金额为10%,居家护理服务计划费与设施护理服务费。
(二)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优点1.出台正式法律确保老年护理保险的广覆盖。1997年12月,日本制定了《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是继德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其所确定的护理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其关键之处在于,《护理保险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强制全体公民参加,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在步入老年后都能享受到老年护理保险,真正实现全面覆盖.2.标志着福利事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在日本人口迅速老龄的背景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在21世纪给日本老年人的生活带来福音,而且,也标志着日本福利事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该保险系统是不提供现金支付,改由家庭护理为社会服务的形式。虽然在表面上削弱了传统的东方家长式纽带联系作用,但它标志着时代文明进步发展的变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也是为完善健康监督而设立的服务事业,它有助于老年人保持或改善现有的健康水平。该保险制度是爱老尊老举措,充分体现了长寿社会的意义。它是促进老年人活力的战略方针,使老年人保持健康活力的状态,使他们继续发挥作用不成为社会和家庭的负担。3.享受老年护理保险待遇是国民的一种权力而不是施舍。该项保险制度的理念是要求受益人为自己老年护理负责并建立后续支持,虽然目前不需要。所以,享受老年护理保险的待遇是国民的一种权力,而不是接受施舍,体现了该项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和长效性。4.恰当的划分了服务等级,护理服务给付方式因人而异,并且为多样化的老年护理需求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将老年护理从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中剥离,逐步消除了“社会性住院”,减轻了医疗保险造成的财政负担,同时将原来分离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整合,创建了一个更加公平有效的老年人护理体系。强调了个人的自主性,尽管加入保险是强制性的,但老人不再像以前那样作为被救助的对象,而是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符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护理等级、提出适合自己护理方案的自主的人,从以往的被给予型福利转向了选择型福利,体现了以被保险人为本的护理理念。同时还免除了老人的后顾之忧,增强了老人的自立性。另外,老年护理保险帮助老人提高了抵抗衰老和疾病的能力,降低了老人对子女的依赖程度,增强了老人自立生活的信心。在新的护理保险制度下,为老人们提供服务的都是经过一定训练、具有不同程度护理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老人们可以得到更加科学、专业的照料。“5.带动了银发市场的开发、建设。随着老年护理保险的实施,各种各样的公司迅速向福利服务行业市场进军,创业致富。允许设立私利家庭援助者派遣机构,不仅取代了过去由政府一直拥有适当预算和提供无偿服务的运作方式,而且建立了老年护理的人力资源市场,也为私人业主提供了创造财富的机会。当然,要想成为护理人才,还需要严格按照厚生省提供的训练标准经过培训获得级别资格证和真正的技能才能上岗。而且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日本5%上升的失业率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并一定程度拉动了经济的发展。(三)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不足1.高龄化现象严重,现行的护理保险制度仍不能满足需求。日本随着人口增加,人口比例发生很大变化。1995年的出生率是统计史上最低的,但65岁以上高龄者超过13%,预计2050年65岁以上人口将达到25%,同时高龄者中80岁以上超高龄者将明显增加,超高龄者中卧床瘫痪者占20.5%,痴呆老人占3.5%,需要护理的人口数字非常庞大,而且由于待遇不高,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特别是老龄化不断增高的偏僻山地等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护理人员不愿去,人手和设施不足的现象更为严重。这与护理保险目标中提出的“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的护理服务”存在很大差别。与此同时,由于符合要求的人员不足,许多服务单位招聘临时职员或者降低标准招聘职员,这样又会带来其他问题,如无法保证护理人员的素质。因为护理费用不足,护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在护理过程中引起矛盾。值得一提的是,如何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建立信赖关系,确保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如何处理好护理与医疗的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身心机能会逐渐降低,这时常会产生两种需要,一是由于生活能力的低下,需要别人的照顾,即护理;另一种是与疾病相对应的保健和医疗,对这两种需要的服务应该是综合一体化进行的。但在护理保险法实施后,医疗行为和护理行为的关系好像还不如从前。在护理服务中,护理人员所承担的工作应该有医生的指示,但是,护理保险既然以家庭护理为根本,哪些是护理人员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很难区分。以前家庭支援者所作的护理服务是接受行政委托,而今后,在很大程度上则成为民营企业为营利所销售的商品。在实际的护理服务中,许多被护理者和家庭人员要求护理人员给换纱布或者吸痰等,厚生省则认为:“在医疗法律上不允许护理人员从事的简单医疗行为,如果根据护理时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我们采取默认的方针”。9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其责任应该归默认的国家还是从事这种行为的护理人员?由于老年护理保险与老年人的生命健康相关联,所以关于制度的利用和各种服务措施应力求完善。3.老年护理保险的目标之一是当使用者有护理需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服务,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护理认定,服务的自由选择和购买,必须在认定的范围内进行。由于有的地方设施少,这种制约有时甚至否定了选择机会。在制度创立时,曾设想通过民间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来提供多样和高效的服务,使用者通过各种情报和自由选择促进服务的提高,但实际上,在社会福利和医疗事业团体的网页上虽然也有一些护理服务的情报,但真正有用的并不多。同时,护理计划是由各都道府县制定的护理支援单位所属的专门人员,根据使用者的请求制定。虽然法律要求护理支援单位在工作中必须公正中立,但单位所属的专门人员会不可避免的偏向自己所属单位。并且,作为服务负责人,有保险者委托作第一次判定的人和从事计划制定的常常是一个人,这时作为公务与营业活动的区别就很难明确判断。4旧本的护理保险事业分需要护理状态和需要支援状态两大类,二类被保险者(40岁至65岁之间的参保者)有特定疾病的限制。被保险者需要何种程度的护理或支援,必须经过认定程序。被保险者先向保险者提出要求护理或支援的申请,保险者派专人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和厚生省的认定基准来决定是否需要护理及支援,以及需要何种程度的护理。如果被认定需要护理,则可以利用设施服务,如果被认定为需要支援,则只能利用家庭护理服务。之后,保险者再根据护理等级决定支付费用的额度。由于当初厚生省对第一次判定基准所需护理时间的数据,是对特别护理老人之家和老人医 院等设施使用者为对象进行调查后得出的数据,而不是以一般家庭中接受家庭护理服务的人为对象,难免有一种笼统倾向。一般认为,偏向于高龄者的身体机能和痴呆度,而对家务杂事等日常生活所需劳动量则考虑不足,这实际对接受家庭护理服务的被保险者不利。‘05.根据法律的规定,65岁以上的一类保险者根据收入不同分为五个等级交费。在开始的六个月内,对一类保险者不征收保费,此后一年征收一半,目的是有一个过渡阶段,使人们容易接受。法律还规定,根据以后设施完善和运用情况,在制度实施三年以后重新进行鉴定,可以想象到某种程度的提价和差别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在目前日本国民皆保的情况下,一般第一类被保险者都有某种养老金或退休金,所以第一类被保险者的保费一般从支付的养老金中扣除,以扣除对象为第一位的老年基础年金为例,由于当初年金设计给付额度比较低,大约相当两个老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的一半,如果从中扣除老年护理保险金,将使老后生活最低限度都难以保障,所以在理论上的容许范围和扣除的可能性之间存在差异,至少不应该因保费的扣除降低生活标准。对此,有些地方已开始采取措施,但各地的措施参差不齐,所以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方针。若您对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有所需求,请到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专区下载http://www.1daixie.com/xzgllw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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