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文素养调查及其培养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20 11:30:41 论文编辑:jingju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制,需要加强立法来保证人民的正当权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化的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法治并不能解决当代社会的所有问题,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各有其原因,但缺乏人文素养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也处于快速发展的势头,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民主和法治越来越趋于健康,整个国家迈向一个新的阶段文化发展,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变得更加富裕和丰富。但是,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也带来了不少负面的影响,社会在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当前社会非常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不仅承担着国家安全和防范、打击刑事犯罪等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公共安全管理与为群众服务等职责。所以说,警察在公共事务中是最活跃的管理者,同时,由于警察的权力具有很强的渗透性,所以,对人们日常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几乎无所不在。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公民的许多活动都成为了警察管理的对象,甚至人们权利的实现,也需要借助警察的管理与维护,然而,警察在行使保护与管理权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公民人生自由与个体权利,因而,如果警察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行为失范或服务意识淡薄,就很有可能造成人民对警察的不满,甚至对立现象,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警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有损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
 
二、研究的意义
(一)新时期警察执法观念更新的需要
在当前社会,如何公正性地、人性化地执法等问题逐渐成为各级执法机关所面临的新课题。众所周知,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幸福,而不是为了让社会个体成为法律的奴仆,换句话说,虽然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更应该体现人性,法律一旦失去了人性,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能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和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增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社会对执法公正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当前社会被突出地暴露了出来。可见,加强对新型执法理念的研究和挖掘,对于我们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7 年1月1日,经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体现了新时期依法治警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与过去的《警察法》相比,《条例》在内容上有了显著的变化,规定了警察在执法中注重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性化”、“人文关怀”的原则,使人民警察去除以往威严、冷峻的专政色彩,变得温和而理性。同时还详尽地列举警察的社会保障权利、优抚权等各种生活保障体系,使警察能够在执法中把人文关怀变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力,体现了新时代的执法要求。可见,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大势所趋。
.........................
 
第一章相关理论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警察”
警察的概念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警察的涵义在古希腊时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政治、军事、宗教等内容,所以,泛指“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行政。
”在我国古代,“警察”二字最初并不是一个连续相关的词,而是分开使用的,“警”是戒备,警示和危险紧急之情事的意思,如《周礼》中“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就是警示、戒备之意;而“察”是审视、辨析、关注的意思。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夫信不然之物而诛无罪之臣,不察之患也”中的“察”,就是明辨是非的意思。
西方在14世纪前后,人们开始把“警察”与社会秩序联系起来,把“Police”一词理解为有秩序而幸福的社会。14世纪以后,西方各国对“警察”一词的使用是指国家政务的总称,也称内务行政。此时西方国家政府利用警察权力实现国家的目的,学者通常称这一时期为“警察时代。”
在我国,把“警”和“察”这两个字连用应该是开始于宋朝,并且赋予警察以侦察、缉拿的内涵。“河北多盗,精择诸郡守,以挺知博州,申伤属县保五,得居停歼盗者数人,驰其缩负,补为吏,使之察警,盗每发辄得”。到清朝,才开始赋予警察维护社会日常治安稳定一方百姓民生的意思。《清朝续文献通考》里记载:“警察乃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伤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练。”“警察”出现之初是指“良好的秩序”。
进入18世纪,随着西方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和发展,警察逐渐被定义为具有保护个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和维持社会治安为目的的作用。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三个代表”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党的十六大中央委员会正式提出。“三个代表”的内容是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想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的建设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新时代的发展方向。我们的党作为执政党的力量之源的基础,其实质就是要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党的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在党的十六届全会已明确提出在新的时代,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把创新和社会管理体制作为挡在未来的一件大事来抓,这不仅是当前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进一步强调,管理者按社会发展的规律办事,根据法律的深入研究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并逐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法律,拓宽管理服务,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从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长足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不断发展需要建立和改善党的领导、政府的责任、社会各方面互相协做、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分别明确党的核心领导地位,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和协调的功能和公民广泛参与的作用的政府职能。可以预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格局将发挥巨大的社会融合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证吗。
.....................
 
第二章警察人文素养现状与分析..........................................15
一、关于执法理念的调查.....................................................15
二、关于执法行为的调查.....................................................18
三、关于执法程序的调查....................................................21
四、关于人文素养的调查....................................................23
五、对调查数据的分析........................................................26
第三章警察人文素养的培养策略.........................................28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28
二、加强伦理道德建设.......................................................29
三、加强人文知识学习,提升警察的文化水平...................30
四、完善公安法律制度.......................................................31
五、建立恰当的考核制度,净化警察队伍..........................33
..............................
 
第三章警察人文素养的培养策略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
在我国大力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警察也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权利至上”的执法观。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警察的执法观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警察只有不断提高人文素养,才能培养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提高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观念。在人文素养不断加强、警察整体素质逐渐提高的情况下,才能够树立起警察的权威,才能够在实践中自觉维护法律、保证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也只有这样,才能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利高于一切,保证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实行,保证法律武器能能在民主监督、权力制约的轨道上有效进行。
首先,警察要真正认识到“政府权力有限”和“警察权力有限”是法治社会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思维决定行动,具体行为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因此,必须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在思想意识方面刻意地去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积极转变观念,创新思维,在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所以,在管理方式上,要提倡由“管理、限制”型警务向“服务、保护”型警务转变。在新形势下,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和社会发展的趋势,这种情况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公益支持,而且这点已经上升到了公安机关的核心职能。
................

 

结语
作为主要的执法者,警察的法律素养对于我国法律的有效执行以及维护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法律在其具有权威性与威慑力的同时,也体现在道义与人文的感召力、影响力方面。也就是说,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的是刚性的,但法律的执行方式却可以随机应变,这点可以称为“刚柔相济”。
法律毕竟应该与我们的社会融合,而不是冷冰冰,缺乏人情味的。所以,在警察进行执法的同时,还应该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道德因素,这样,公众就会对法律多一些亲近感和认同感。可是,对于警察的人文关怀一定要有“度”,绝对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无视法律的人文关怀,非但不会带来好处,反而会纵容一些坏现象的滋生和泛滥。
鉴于此,本文就以鞍山市警察为研究对象,对其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因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提高措施,目的是要对警察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即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够使法律中的人文关怀得以真正的彰显,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表现。
对于在治安防控过程中加强人文关怀,是指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活动,在尊重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是在把法律的标准降低。如果在治安防控过程中过多参入了人情因素,把帮助曲解为“人文关怀”,不仅有悖于常理,而且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法治。强调人文关怀,要以公平为前提,不能轻易用“人文关怀”来解读法律实践法律,否则就损害了人文关怀精神的基本的功能。人文关怀一个最基本的意义在治安防控中的表现就是执法主体的权力是受到合理控制与监督的,它的底线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略)

提交代写需求

如果您有论文代写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