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渭源县司法确认政策运行状况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19 17:32:11 论文编辑:lgg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调研意义
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的攻坚期,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新矛盾、新问题也不断凸显,这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新的威胁。法谚谓“无诉讼则无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已成为人们的首选,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端思维,即到法院诉讼作为实现权利的唯一途径,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纠缠于法院“讨个说法”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一来,大量纠纷涌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面临着“诉讼爆炸”的考验。面对潮水般涌来的纠纷,法院受制于编制、经费等因素而往往力不从心,法官疲于应付,精神高度紧张,办案压力巨大,结果往往使纠纷解决的质量不高,进而导致“案结事不了一一纠纷重复发生一一不断进入法院”的恶性循环,不仅造成了法院不堪重负的局面,还给和谐社会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制约了中国法治进程。司法仅仅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更不能成为“第一道防线”,多元化的纠纷必然需要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司法确认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成果,该制度2007年3月发端于定西市法院的实践创新,定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作了进一步明晰;《人民调解法》正式建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填补了司法确认制度在程序法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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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调研对象及调研重点

1. 2.1调研对象
本文的调研对象为司法确认制度在定西市渭源县域内的运行状况,主要调查各类调解组织运行状况,人民调解员队伍现状,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情况,县乡司法行政机构工作状况,等等。

1.2. 2调研重点
本文重点调研司法确认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发现和提出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并通过仔细分析,研究司法确认制度走向完善的途径。

1. 3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审阅案卷、统计分析及座谈会的调查方法,通过大量走访调查,搜集准确的统计资料和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衔接分析,发挥调查研究方法的实证研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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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渭源县司法确认制度运行现状调查

2.1渭源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截止2013年12月,渭源县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41个,其中乡镇调委会16个、村民调委会217个、居民调委会3个、市场调委会1个、工业园区调委会1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1个、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1个、乡医疗纠纷调委会1个。(详见表2-1)由表2-1可见,渭源县所有乡镇、行政村和社区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初步建立了村(社区)、乡(镇)、县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形成了一个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并针对部分行业和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实际,设立了5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在会川镇设立了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角路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庆坪乡设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交警大队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卫生局设立了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按照司法部的统一格式,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全县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行政区划名称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由“所在县、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加“行业、专业类型”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2011年县司法局下发《关于刻制人民调委会印章的通知》,要求全县己经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刻制统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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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渭源县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的现状
笔者通过查阅渭源县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得知,2007年3月至2013年12月,渭源法院累计办结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070件,其中予以确认2068件,不予确认2件;自动履行2032件,自动履行率98. 2%;平均审限不到2天。2011年以前渭源县法院办理的司法确认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但2011年以后出现回落。(详见表2-3) 在案件来源方面,2007年渭源县法院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改革之初,所有司法确认案件都来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2008年之后试点范围扩大后,对其他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部分调解协议也予以确认,2010年出台的《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随着《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渭源县法院办理的司法确认案件来源主要倾向于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其他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愈加慎重,2013年仅确认了 6件。因此,渭源县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主要来源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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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司法确认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探析......... 12
3.1制度层面的原因......... 12
3. 2实践层面的原因 .........16
第四章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突破和改进......... 21
4.1制度层面的突破.........21
4.1.1明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属性 .........21
4.1. 2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应当放宽......... 22
4.1. 3理顺确认程序上的几个问题......... 22
4.1.4对法院不予确认的应建立转换程序......... 24
4. 2实践层面的改进.........24
4. 2.1改进人民调解制度......... 24
4. 2. 2畅通调确对接渠道......... 25
4. 2. 3规范行政力量的介入......... 27

第四章司法确认制度的困境突破和改进

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每一项制度的推行,其目的都在于充分发挥它的功能,实现其推动社会某一领域或某种工作方式进步的价值。司法确认作为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对于充分发挥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为法院减负,为当事人分忧,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建立司法确认制度的必要性所在气司法确认制度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通过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树立非诉调解组织的权威,使非诉调解真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充分发挥非诉调解组织“过滤网”作用,阻止大量纠纷进入诉讼环节,真正意义上起到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在于:克服了非诉调解协议在效力上的局限性,保障了非诉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延深了法院的审判职能,推动了司法机关以审判外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动主义,开创了诉讼和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的新模式。在前面的分析中,笔者考察了司法确认制度在渭源县范围内的运行状况,讨论了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为了使司法确认制度回归本位,真正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制度效益和应用价值,笔者认为首先要突破该制度面临的困境,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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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任何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司法确认制度亦不例外。司法确认制度产生于我国鲜活的司法实践,来源于基层司法人员的智慧,它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突破了制约非诉调解的制度性障碍,符合纠纷解决机制多#化的潮流和趋势,其积极意义固然毋庸置疑。但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司法确认制度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困境。在上文中,笔者以司法确认制度的最初试验,一一渭源县为考察对象,对该制度自正式入法(写入《人民调解法》)以来的-行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司法确认制度及主要配套制度在#法上不断完善、实践中不断规范,但其实际运行状况并不乐观,表现为:制度迭行以来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不降反增;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又给法院,加了额外的负担。可见,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种现象设计该制度的初衷相背离。通过梳理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其原因,既,来自制度层面的,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主要有司法确认制*难以突破人民调解协议自身性质的局限性,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过于苛刻,对,法确认程序的规定不明确,确认结果有可能阻碍人民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机会等;实践层面上有人民调解制度尚不健全,调确对接渠道不畅通,行政力,的不当介入等。针对上述原因,本文从完善制度设计与规范实践操作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若干建议:首先建议从立法层面上明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属性,取宽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理顺司法确认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并对法院不予确认的建立转换程序;其次在实践操作中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如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配套制度等,要畅通调确对接渠道,如法院应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调解阶段嵌入告知制度、完善确认阶段的衔接机制等,还要切实规范行政力,的介入,防止司法确认制度的行政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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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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