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对防止再犯罪的影响探讨——以F省监狱为例

发布时间:2021-07-19 20:55:43 论文编辑:vicky
笔者结合前文的实证分析结果及当前监狱教育改造中凸显的问题,监狱应该合理优化完善教育改造制度,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打破再社会化的障碍,走出难以融入社会的困境,防止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发生。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监狱,是以改造违法犯罪人员为目的而设置。而降低再犯罪率,阻止罪犯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则是监狱开展教育改造的目的。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刑罚执行机构,有着自己特殊的使命与职责。一直以来,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再犯罪都引人深思:刑满释放人员已经完成了改造,为什么却再次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可以作为评判监狱监管是否达到改造目的的标准。再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分为一般再犯罪和特殊再犯罪。一般再犯罪的概念范围较广泛,不受刑期是否执行完毕的限制,也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特殊再犯罪,是指因特定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情况。再犯罪因其特殊性,对社会危害性更大,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再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对于一般再犯罪并没有明确的条款指出。但是对于特殊再犯罪,中国《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可见特殊再犯罪是我国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据在 F 省 18 所押犯监狱中,随机抽取 5 所监狱 X 年 X 月押犯数据显示,分别为在押犯 359 人,累犯 72 人,占在押犯比例 20%;在押犯 197 人,累犯 22人,占在押犯比例 11%;在押犯 120 人,累犯 41 人,占在押犯比例 34%;在押犯 467 人,累犯 113 人,占在押犯比例 24%;在押犯 2790 人,累犯 509 人,占在押犯比例 18%。这个数据是十分庞大的,并且对比往年同期入监队数据,累犯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在累犯中,还存在所谓“三进宫”乃至“多进宫”(即多次入狱)的罪犯。
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市场经济蓬勃高速发展。刑满释放人员不断攀升的再犯罪率,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一部分的人群重新回到社会后,由于其之前有过犯罪经验,特殊的经历使得他们的犯罪与一般初次犯罪不同,具有犯罪手段更加残忍,犯罪方法更加隐蔽,犯罪性质更加恶劣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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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有些学者从理论上,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研究。美国的 Michael R.Gottfredson和 Travis Hirschi(1995)提出将“紧张理论”与犯罪学结合起来,称为文化失范理论。该理论认为,人们在通过尝试用正规的、合法的方式和渠道,没有办法实现达成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可能就会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来排除阻碍,以实现这些目标。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来说,他们在追逐实现一些社会广泛认为的成功目标时,往往比普通人遇到更多的阻碍,会遭受更强烈的挫折。剑桥大学教授 BaronGiddens(1998)认为,犯罪与社会排斥的关系,密不可分,应该将犯罪与社会排斥理论相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倾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对某些公民排斥的制度的趋势,这与最初的“包容性”目标背道而驰。美国社会学家Elliott Curriey 与 Giddens(1998)也认为犯罪的增加与社会排斥理论紧密关联:遭受社会排斥的人群,为了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提高生活消费水平,而避开合法渠道,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阶层高的人和社会阶层低的人可能位于社会排斥的不同向度上,而毫无疑问,大部分的刑满释放人员,是属于社会阶层低的人,属于被社会排斥的一类。
有些学者从管理学的角度,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研究。美国著名的管理学教授 Stephen P. Robbins(2000)提出“通过人为的管理,可以使重新犯罪得到控制和预防,政府要重视维护社会治安这一重要的职能”。英国学者 Christoppher Polit(2003)则认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整体政府”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该理论支持政府内部与外部组织共同协作,建立起整体政府这样一个心的政府管理模式,达到组织形式、激励机制、责任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为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预防的合作治理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框架和基础。
一有些学者在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教育方面,对其进行了研究。美国社会心理学家 Schaefer 和 Lamn(2001)提出,人们可以采取补偿教育或强制这两种方法,帮助个人“再社会化”。这个理论指出,再社会化有两种形式,即自愿再和非自愿再社会化。自愿再社会化,是个人面对环境变化时,主动积极去适应新的挑战;而非自愿再社会化,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再社会化,它对违背社会生存法则的的人进行教化。澳大利亚学者亚历山大.麦肯纳基和英国的沃尔特.克罗夫顿(2002)提出了“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引入社会化协作”的概念,他们认为,社会是在不断高速发展的,监狱不应该让服刑人员与社会脱轨,而是要让服刑人员在社会的参与帮助下完成改造,有了社会团体的加入与帮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有效接轨,不至于在刑释后面对一个一无所知的世界。这充分彰显社会协作,将有效的社会资源分享于监狱的管理和建设。学者们认为社会化协作可以很好地让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这也是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的一个效果显著的措施。
图 1-1
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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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监狱教育改造
监狱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执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中,采用的一种强制性的基本改造手段。它以预防和减少再犯罪为目的,通过思想、文化、技术、心理教育的方式来进行教育。教育改造在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手段中占据主导地位。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2.1.2 刑满释放人员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定义,主要指那些因触犯法律法规而进入监狱服刑,通在所服刑期期满后,重新回到社会的人员。这种强调“犯罪事实”的定义,必然带着贬义的色彩,对曾经犯罪的人有着不可逆性。研究的深入与扩大,让学者们认识到,这种定义存在着片面性。这些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应该拥有服刑前拥有的人生自由,享受一个公民该有的权力,承担一个公民该有的义务。综合对刑满释放人员现有的定义,本研究将刑满释放人员定义为,在违法犯罪,经过在监狱服刑后,被依法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平等享受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人。
2.1.3 再犯罪
再犯罪,是指曾经违反了法律的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又一次发生犯罪行为。因此,再犯罪也可以叫做重新犯罪。从当前的研究来看,我认为再犯罪应如下定义:即触犯法律并受到刑罚的处罚后,又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再犯罪可以分为狱内再犯罪和狱外再犯罪两种形式,即刑满释放后,在社会中实施再犯罪行为,和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在监管场所实施的再犯罪行为。所以,再犯罪的实施者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和服刑人员。处于这两个群体的成员,一旦违反法律法规,被判处刑罚,都可以称为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再犯罪属于加重情节,一般来说是会从重处罚。这也说明,我们国家对于再犯罪的行为,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都是非常高的。本研究主要研究的对象为刑满释放人员,因此对再犯罪的定义,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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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布尔迪厄资本理论
皮埃尔·布尔迪厄是当代法国最具国际性影响的思想大师之一。他率先提出了“场域” 和“资本” 的概念。“场域”是以各种社会关系连接起来的、表现形式多样的社会场合或社会领域。“场域”是由不同的社会要素连接而成的,社会不同要素通过占有不同位置而在场域中存在和发挥作用。场域就是一张社会网,位置则是网上的纽结。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被社会中的众多团体和成员瓜分占有,他们处于“场域”中的不同的位置,在获得不同位置资源的同时,他们还享受这些资源带来的权力。布尔迪厄认为,各种要素所形成的“场域”这张关系网,它不是恒久的,是不断变化的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的动力则来自社会的资本。布尔迪厄把资本划分为三种类型: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种资本也不是固定的,相互之间也通过动态变化,不断地转各自的角色。但是这种转换,也不是任性妄为,在转换时需要注意,不能将经济资本当成仅有的一种资本类型,其它两种资本也有其各自的特殊功效。另外,资本之间,也不应该处于敌对分裂的关系,各种类型的资本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联系,社会阶层的划分不能以单方面的因素做为衡量,而应是各种资本的共同参与。布尔迪厄提出,所谓社会资本就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视同对某些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这一网络是同某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它从集体性拥有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
结合本文研究的课题,布尔迪厄的资本理论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在社会中,刑满释放人员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人际关系等方面,都处于社会较低的阶层,这是由于各场域资本的构成不同而导致。因此,他们在他们所处于的场域的位置,所能够获取和得到的文化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也与普通公民有很大的差别。这一部分人群在重新回到社会时,要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完成资本之间的转换,消除融入社会过程中的资本组合问题所带来的障碍,改变和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资本水平,这为监狱的教育对策提供有力依据——如何提高让社会给予刑满释放人员更多的认可;如何提高服刑人员自身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如何帮助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树立正确的三观和自信等。
表 4-1 样本性别比例情况
表 4-1 样本性别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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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 省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及教育改造现状..........................13
3.1 F 省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概况.......................13
3.1.1 整体案发率及犯罪类型结构.....................13
3.1.2 再犯罪行为的案发规律........................13
4 F 省监狱教育改造对刑满释放人员影响的实证研究.........................20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20
4.1.1 思想教育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影响....................20
4.1.2 文化教育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影响............................20
5 实证结果分析.........................26
5.1 思想教育能够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26
5.2 文化教育对刑满释放人员是否再犯罪没有影响.......................27

5 实证结果分析

5.1 思想教育能够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
在思想教育中,爱国教育、应知应会学习、法制教育这三个自变量在模型中,这三个变量通过了 1%的显著性水平且方向为正,说明思想教育的三个内容,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不再次犯罪都有帮助。其中,法制教育的 P 值为0.000,说明在思想教育中,法制教育这一变量对 Y 值,即没有再犯罪,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因素的显著性最大,即从结果来看,服刑期间的法制教育,对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给予了很大的帮助。爱国教育和应知应会学习的 P 值分别为 0.001 和0.002,说明这两项教育内容,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人生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结合当前服刑人员的现状及再犯罪可能的原因,对模型结果进行分析: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热爱我们的国家是我们的做人的基本,爱国教育是重要的,也是必须的。监狱内开展的各种爱国教育,让他们更加深刻具体的认识和热爱我们的国家。虽然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能够被社会接纳,不再次因为各种原因而违法犯罪,而要成功的重新回到社会,并不是告诉大家我有多热爱我的国家,就能够实现的,但是爱国教育激发了服刑人员的爱国热情,提高了他们的思想政治站位,端正了看待事件的眼光,知道了如何从多种角度来看待和处理问题,这对于更好的适应社会有着极大的帮助。应知应会学习的内容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主,约束和规范了服刑人员身上从前存在的不良风气。在整个服刑的过程中,所有服刑人员都受到强制性的规范,虽然在服刑过程中,许多服刑人员认为应知应会的学习对他们的改造并没有多大的帮助,甚至有些服刑人员认为这只是民警考核和扣分的依据。然而在刑释后,许多服刑人员意外的发现,在长时间的强制改正之下,回到社会后,身上的许多陋习都不见了,为人处世待人接物有礼貌,孝敬长辈,尊老爱幼等,许多当初别扭的必须养成的一些习惯,已经潜移默化的成为了自己身上的一部分。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这一改变,使自己焕然一新,充满自信的面对心的人生。在监狱内,开展法制教育,使服刑人员了解基本法律常识,树立尊重法律的意识,自觉地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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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完善监狱教育改造制度的政策建议

6.1 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存在的问题
作为 F 监狱某分监区民警,直接参与了所在分监区所有服刑人员的所有改造内容。就从日常工作来看,F 省监狱在教育改造上还是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
6.1.1 劳动改造分配时间过大,劳动改造力度过强。
虽然依照司法部要求,采取了“8511”模式,然而每天的时间 24 小时,服刑人员早上 6:00 起床,晚间 21:30 分收号,每天再扣除 8 小时劳动时间,再扣除吃饭,洗漱等闲杂琐事时间,即使每日余下所有时间都用于教育改造,都略显紧迫。更何况 8 小时的劳动后,服刑人员需要一定的时间恢复体力,根本无法将生产以外的时间全部用于教育改造。所以每日能用于教育改造的时间少之又少。每周 5 天参加劳动改造,只有 1 天时间能完全用于教育改造。这样必然造成教育改造时间太少,并且许多教育内容只能间断性学习(每周一次),缺乏延续性,导致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
6.1.2 民警配置不够均衡
传统的监狱,在招收监狱民警时,多是面向全国的司法警官类高校。这些高校以也不断向监狱输出司法类专业的优秀人才,而面向社会大学招收的民警少之又少。近年来,面对着新时代的挑战,监狱无论从劳动改造还是教育改造方面,都经历着转型。因此,监狱开始通过公务员考试,面向社会大学,招收不同专业的民警。但人数远远不够,例如我所在监区,多年来只分配到了一名心理学专业的研究生民警。服刑人员日常关于考核减刑或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疑惑,司法类专业的民警各个都可以向她们娓娓道来,但若是涉及心理方面的专业问题,大部分民警还是一筹莫展,不能给予专业的帮助。
6.1.3 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不足
各种客观因素,例如警力配置不够、教育场所缺乏、教育资金有限等、相关制度规定等,导致许多教育内容,以“大锅饭”的形式开展,例如,无论什么文化层次什么罪名什么年龄段的服刑人员,都以集中大屏幕收看的形式接受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必然会出现接受程度的巨大差异,有些服刑人员在大学里或许已经学习过掌握着的知识,却不得不浪费难得的学习时间和机会,与全体服刑人员再次学习;有些服刑人员连自己的名字都无法书写,在集体视频授课时他们只能面目茫然甚至打起了瞌睡。这样的情形,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又无法达到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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