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约车治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3 16:37:39 论文编辑:vicky
分析研究,用 SWOT 对网约车发展进行分析,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网约车治理展开社会调查研究,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首先,以滴滴打车为例对网约车发展态势分析以及网约车治理现状进行分析,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具体体现,其发展态势是十分迅猛的,而且网约车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同时从政府治理、行业治理、企业治理以及社会参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网约车治理进行了社会调查,为后续研究提供依据。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最近十余年,网络发展进入快车道,同时在更多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众多新兴产业中就包括网约车,在满足更多民众出行需要的同时,也打破了传统市场中出租公司独占鳌头的局面。在网约车品牌中,最为广为人知的就是滴滴打车,历经七年多的发展获得长足的进步①。在发展过程中,这一品牌还成功完成对优步企业的收购,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从中也能够发现,上述市场发展的蓬勃向上并且体现出良好的市场前景[1]。
站在长期发展的态势观察,可以看到网络约车带动了我国共享经济发展,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们的出行成本与时间成本,加之国家已经推出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方式,更是对网络约车这一共享经济新模式给予了肯定。特别是在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网约车还实现了部分人的就业,增加了一些市民的收入,因而网约车一经问世,就受到了民众的喜欢,不仅如此,网约车是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这一信息技术平台来实现服务与交易的,完全符合国家推出的“互联网+”新型经济发展新模式②。虽然在网约车的发展中,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这一产业发展的势头强劲是无所质疑的。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数据发现,在网约车使用者中大概有七成比较满意受到的服务,从这一数据能够看到,在社会大众生活中网约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
当然必须要看到,随着网约车发展在给民众带来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出现一定的问题,包括相关的刑事案件数量在增加,从 2016 年的“5.2 深圳女教师网约车被劫杀案”到 2018 年的“5·13 郑州空姐打车被杀案”,再到 2018 年的“8·24乐清 20 岁女孩网约车被奸杀案”,都说明我国网约车这一社会公共服务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网约车治理已经迫在眉睫③。不仅如此,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的信息来看,在 2017 年仅仅四月份就发生四百余件网约车警情,涉及到乘客和司机的纠纷、人身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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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要上网搜索国内外有关网约车协同治理相关的文献,并对搜集的文献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从中梳理出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为论文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在深入探究我国网约车治理问题上,需要结合治理理论、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相关理论。论文分析研究的过程,既是对相关理论学习精进的过程,也是理论不断创新的过程,论文研究成果能够为他人更好的分析研究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约车治理的问题与对策提供参考,使这一研究领域内容得以更加丰富。
1.2.2 现实意义
国内对网约车的争议焦点主要在政府如何监管,在实际的综合管理中,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更多采取的监管思路还是巡游出租汽车模式,这就意味着新事物沿用老办法,如果网约车未经官方批准就直接被禁止,对于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思考较少,也没有采取更为有效的创新解决办法,那么网约车带来的共享经济效益将越来越少。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支撑,以滴滴打车为例,在客观分析治理网约车现实状况的同时运用社会调查方法,进而对网约车治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约车的治理对策建议,为我国网约车治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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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核心概念的界定及理论阐释

2.1 网约车与网约车行业概述
2.1.1 共享经济与网约车
(1)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这一概念来自美国威茨曼(Weitzman,M?L?) 的著作——《分享经济》。共享经济就是整合现有资源,从而实现最佳配置,对相关需求予以满足的新型经济活动①。通俗地讲,共享经济即通过服务平台将资源在不同需求个体之间共享共用,同样借助上述服务平台整合优化供给方的资源,更好的降低成本支出,提高服务质效,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6]。在共享经济中的主体包括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共享经济平台。郭泽德在《共享经济》一书中指出:共享经济时代的到来,赋予了人们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身份,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趋频繁,
比如:滴滴打车就是打车乘客和出租车司机通过滴滴打车打车软件平台实现打车服务的②。尚勇敏在《国外共享经济研究新进展》一文中对共享经济进行了这样的概念界定:所谓共享经济就是人们以共享为特征的经济活动组织方式。共享经济是依靠互联网和移动互联这一工具来实现共享的,那么供给与需求都需要以共享平台为核心,也就是以互联网、移动互联这一平台为核心,才能实现共享,也就是共享经济必须依靠共享平台才能够实现③。共享经济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转让使用权,比如,在滴滴打车中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私家车车主,使用权才属于租车人。在发展共享经济中主要的基础就是信任,这就表示在网约车中乘客在打到车辆后是信任司机的,才能完成接下来的租车行为,如果不信任自然无法进行租车行为,进而实现共享;当然在其他的合租等行为中也是需要信任的,如果没有信任上述行为同样无法进行下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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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依据
2.2.1 治理与协同治理理论
(1)治理
“治理”一词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由世界银行率先提出。其后上述理念逐步向其他学科或者专业中扩展,逐步形成治理理论体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对治理提出了新的观点,其中就包括 Good Governance,该理念强调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当然针对上述理念也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研究者中提出不同的意见,比如法国研究者玛丽—克劳斯?斯莫茨通过系统研究,指出善治需要 4个关键性要素:其一,即为确保公民安全需要采用法治方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对待法律始终持有尊重态度。其二,通过行政管控有效实现治理目标,公共单位要采用公平公开的方式管理公共开支。其三,实现责任制,无论是哪一个管理者都应该对社会大众负责,他们的行为要保证民众的公共权益。其四,保证信息畅通,需要公开透明政治,让社会大众有知情权①。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政府已经不再是唯一的主体,参与其中的还有企业等组织以及市场等,各个主体之间互相合作,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现在的社会治理已经打破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方式,转向强调上下互动[13]。
(2)协同理论
该理论的构成部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协同效应、伺服原理和自组织原理[14]。其中协同效应强调,各个子系统运用互相合作协调,从而达到优化大系统整体效应目的;伺服原理强调,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来自外部动力的控制参量需要服从内部动力序参量,同时前者对后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子系统的行为进行引导;自组织原理强调,系统具备内在自生性,这就表示在没有外力影响条件下,系统能够按照某种规则形成具有某些功能或结构,完全是其内在发挥着作用②。该理论中能够体现出普遍性规律,也就是说运用物质和能量交换自然系统能够实现内外部协同和平衡,因此无论是在哪一个系统中都可以采用上述理论,实现协同性管理。为了实现治理就需要在不同主体间实现协作配合[15]。
表 3-1	 滴滴打车 2015——2017 年主要业务收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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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网约车发展态势及治理现状............................... 12
3.1 我国网约车发展态势分析——以滴滴打车为例.................... 12
3.1.1 滴滴打车发展模式...................................... 12
3.1.2 网约车发展的 SWOT 分析................................. 14
第 4 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网约车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7
4.1 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约车治理存在的问题 ..................... 27
4.1.1 缺乏政策与管理协同.................................... 27
4.1.2 服务职能与监管责任协同不到位.......................... 28
第 5 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提升网约车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34
5.1 加快推进网约车治理的政策、制度与管理的协同 ................. 34
5.1.1 确保治理政策的连贯性.................................. 34
5.1.2 加强法律规制,实现管理协同............................ 34

第 5 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提升网约车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5.1 加快推进网约车治理的政策、制度与管理的协同
在协同治理视角下,要实现网约车治理,就要加快推进网约车治理的政策、制度与管理协同。
5.1.1 确保治理政策的连贯性
在网约车治理上,政府要从制度供给、政策激励和外部约束等协同治理出发,出台网约车治理的相关政策,以制度对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管行为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提供制度依据,要确保由上至下的政策连贯性,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制度规范。国家立法机构要紧跟经济发展形势,加快对涉及共享经济的公共服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先出台相应的要求、规范、办法等具有法律约束效率的制度性文件,然后在不断的加以完善,最终形成立法。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国家推出的相关法律已经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约束作用,在 2018 年对网约车治理又出台了新政,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证了网约车治理的有法可依[60]。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暂行办法和指导意见来对网约车等新兴的共享经济行业进行法律保护和经营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制定网约车等共享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网约车治理能够充分有法可依。
5.1.2 加强法律规制,实现管理协同
在政策、制度的协同基础上,还要加强法律规制,以确保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网约车企业的等多主体的管理协同。国家立法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加快网约车立法,以立法明确网约车治理的主体,例如:在网约车治理中,涉及到网约车平台乘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应在制定一部统一的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权界定为具有财产属性的人格权,鼓励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管理,赋予权利主体主动保护的权利内容,为信息处理方设定相应的义务,具体化责任形式。对网约车司机触犯刑法的,应在新《刑法》中予以明确,对于网约车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应在《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法律中体现[61],特别是在公共管理中通过管理条例明确网约车治理主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运营进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司机资质进行管理,网监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网约车相关企业合法经营进行管理等等。网约车行业协会要加快制定《网约车行业自律条例》、《网约车企业会员资格认定》等,以保证网约车行业管理的协同,网约车企业也要在法律范畴内,依据国家、行业出台的制度规定、标准等进行企业内部管理,从而形成政府、行业、企业三方的管理协同。
图 3.1 滴滴打车后期经营模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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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6.1 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立足共享经济、公共管理和协同治理等理论基础,以滴滴打车为例对我国网约车发展态势及治理现状展开分析研究,用 SWOT 对网约车发展进行分析,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对网约车治理展开社会调查研究,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
首先,以滴滴打车为例对网约车发展态势分析以及网约车治理现状进行分析,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具体体现,其发展态势是十分迅猛的,而且网约车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同时从政府治理、行业治理、企业治理以及社会参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网约车治理进行了社会调查,为后续研究提供依据。
然后,对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约车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其中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网约车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政策与管理协同,服务与责任协同不到位,利益相关者之间缺少协同,网约车监管资源协同不足;针对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主要是网约车治理的法规不健全、依法治理意识有待提高,网约车治理主体间职责不清,没形成有效的合力,利益相关者缺少协同意识以及网约车治理资源有待整合。多方向多视角整合有利于更好的管理,从而让网约车更快更好的走向正轨。
再有,针对协同治理视角下网约车治理问题及原因,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快推进网约车治理的政策与管理协同,严格网约车治理的服务与责任协同,注重网约车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治理,整合网约车监管资源,实现治理的资源协同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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