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5 22:36:09 论文编辑:vicky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在全球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下,198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我国国籍法的修订必须关注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注重国际法通常原则与一国自身传统对国籍法的影响,在目前阶段,坚持单一国籍更有利于公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借鉴其他国家在国籍立法方面的合理设定,在国籍法的修订对特殊人群施行更为宽松的入籍政策,赋予被动国籍冲突者国籍选择的权利,对国籍法条文与框架进行精细化的设计等,构建起我国科学详实的国籍法律体系。当然,我们也应本着灵活、渐进的原则对我国国籍政策法规适时地作出调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我国现行国籍法的修改是国内外形势变化的需要

(一)出境人数的不断增长给国籍法修订提出新要求
立法活动与当前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现行国籍法是在我国国门刚刚打开的时候制订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公民退出、恢复国籍等申请的数量少,情形简单,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在当时并没有制订一部科学详尽的国籍法的迫切要求。但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公民出国(境)持续呈现井喷态势。国际移民组织的《2018 年世界移民报告》中提到:“在 2015 年的国际移民来源国中,中国对外移民人数全球排列第四,近 1000 万中国移民在其他地区生活。报告同时指出,2016年全球侨汇总额达到 5750 亿美元,其中中国收到侨汇金额达 610 亿美元,名列全球第二大侨汇份额,仅位列印度之后。”以下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政务公开的一组数据:2019 年第一季度中国公民(含因公、因私、边民三类)出入境达 92027797 人次,同比增长 13.9%,2019 年第二季度中国公民(含因公、因私、边民三类)出入境达89483411 人次,同比增长 13.2%。①另外从与国籍问题更密切相关的海外留学生群体来看,中国海外留学生数量极其庞大,从改革开放以来到 2016 年年底,我国累计出国留学人数从 1978 年的 248 人,增加到 2016 年的 458.66 万人,仅 2016 年,出国人数就有 54.45 万人。2008 年中国在海外的留学生数量就已超 121 万,足迹遍布世界109 个国家。②而中国海外留学生是新华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潜在的国籍变更者,也是中国引智引资的重要资源。
在 1980 年国籍法出台的时候,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那时出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即使是办理护照这个出国的第一道手续,其审批过程也是非常繁琐的,甚至要花费半年的时间。从 1949 年到 1978 年的 30 年间,全国普通护照只签发了 21 万本,年均 7000 本,而 2018 年一年,我国护照签发了 3008 万本。目前,办理护照实现了仅凭一张身份证就能全国通办,办理时间也缩短到了只需要一周。③截至 2019 年,我国已与 145 个国家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其中有 72 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普通护照持有者给予免签或落地签待遇,中国公民出境也可以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虽说出境人数的增多并不必然带来国籍问题,但频繁的出境密切了与国外的联系,加之在东南亚、欧美等老移民的带动下,在国内劳动关系的松散化大趋势下,更多的国人赴国外就业、经商、学习,会有更多的国人为了更好地在国外创业、生活,选择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这些都会让现行国籍法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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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外籍人员的复杂情况给国籍法带来新挑战
虽然我国目前整体还属于移民输出国家,但这些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入境我国,现行国籍法在这些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的考验。
在外籍人员入境方面,随着对外开放,“一带一路”的持续向前推进,144 小时外国人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的实施,外国人出入境更方便,我们与世界走得更近。这些年来,外国来华人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2018 年旅游市场基本情况》指出,全年入境旅游人数 1.4 亿人次,其中外国人 3054 万。①国家移民局官网“政务公开”栏目数据显示,2019 年一、二两季度外国人入出境 16827361人,同比增长 5.86%。随着高校教育国际化的推进,来华的外国留学生数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成份也更复杂,根据教育部公布的 2018 年来华外国留学生统计数字,2018年共计有 492,185 名外国留学生在全国 31 个省(区、市)的 1004 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中学习,生源来自 196 个国家和地区(数据不含港、澳、台地区)。而在中国恢复招收来华留学生的 1950 年,全国仅招收 33 名来华留学生。
在大多数外国人通过正当理由、正常渠道入境的同时,我们正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鱼龙混珠现象:
一是“三非”问题持续高发。随着我国国内低端工种的劳动力价格持续攀升,越南、老挝、缅甸、蒙古国人从边境偷渡入境,非洲、南美洲等地人员入境后长期滞留,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简称“三非”)等违法行为高发。如在浙江省,近两年来查处的“三非”案件增长均在 20%以上。
二是“外籍新娘”不断增多。如果说二十年前跨国婚姻还是很稀奇的一件事情,那现在洋媳妇、洋女婿已难以吸引人民的眼球了。但这些年来出现了一类新的数量庞大的跨国婚姻,那就是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女性与我国男性公民结婚的现象。由于与我们同属亚洲人种,而这些国家的经济水平相对落后,此类婚姻不断增多,在浙江、江西以及中部省份的一些农村,此类现象非常普遍,形成了典型的“外籍新娘”现象。例如在浙江,最近两年里,生活在我境内,且正常提交签证申请的“外籍新娘”有近万人。(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籍新娘隐藏在各地,无法完全掌握,但全国各地查处的案件显示其绝对数量应该是非常大的。)由于此类人员在华工作受限,他们在结婚或生子后,往往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的要求,以求有更好的生活质量。对于这些人群,由于其中一部分人的婚姻基础并不稳固,我国不可能“照单全收”,但也要考虑他们与国内公民的关系程度,结合人道的考量,在国籍法律规范的修订方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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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中必须重点考虑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国籍法修订中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
欧洲理事会 1997 年的《欧洲国籍公约》在其序言内就呼吁“在解决国籍问题时,
必须同时考虑国家正当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这对于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我国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在国籍方面的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
(1)国籍权的定义
国籍权是什么?匈牙利 Szechenyi Istvan 大学教授 Monika Gancze 指出:“虽然各国国内法对公民的入、退籍有详细的规定,但对国籍权的国内明确规定是罕见的。在国际文件中明确提到国籍权的主要是在人权文件中,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在有关国籍的国际条约中。”②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有以下设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于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但以上条文并没有对国籍权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参考以上国际公约和各国国籍法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内容,我认为国籍权可以简约定义为“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某国国籍或退出某国国籍的权利,至少可分为享有国籍的权利、国籍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改变国籍的权利三个方面。”
(2)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李双元在其《现代国籍法》中指出,“自然人的国籍所体现的是个人同国家的永久性的法律联系......除非个人脱离了他的国籍,否则是会永久延续下去的,即使个人到了国外也不会终断,并且越是在国外,这种法律关系越显其重要性。”这段话从一个角度说明,公民的国籍权益与具体的国家紧密关联。一方面,法律应当保障个人从其自身发展出发,对入籍、退籍或恢复国籍进行合法合理的选择,从而获得自身归属和安全,维护自身的尊严;另一方面法律也要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特别是对于公民能否加入国籍,能否退出国籍或者恢复国籍方面进行制度性规范,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管理秩序,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服务。那么公民的国籍权益与国家的利益之间关系如何呢?还有,这两种关系孰轻孰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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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国自身传统与国际法通行原则对国籍法的影响
《欧洲国籍公约》第三条规定:“各国依照其本国法律决定谁是其国民,此项法律只要不违背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以及一般公认的国籍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以承认。”从这一规定可以推导出: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属于一国国内法范畴,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相关,一定具有其本国的特色;但是由于一国国籍法天然与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密切相关,产生国籍方面的冲突在所难免,它还与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应该违反其通行的原则或规则。国籍的内涵其实更在于在国际公法层面确定个体的国家隶属。法学家张文显认为,“立法活动应当坚持科学原则,坚持中国特色和和国际大势相结合。”①每个国家在按照本国传统,自主决定国籍法的内容的前提下,同时也应受国际法施加的对国籍立法的限制。
1.一国的自身传统对国籍法内容的影响
(1)“我们不是制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马克思的话从一个角度说明,法律是从社会实践中来的,并非是凭空创造出来的。
西方国家其他法学家对此也有着深刻的研究,意大利哲学家、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维科提出民族共同本性的概念,即法源之于民族共同本性;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开篇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民族精神是法产生和发展的动力,他主张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我国的法学家郭道晖教授也认为,“法的精神是由某一时代的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关系的反映。”①笔者对于以上论述并不是完全地赞同,但这些论述确实表明,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纯粹的法律移植和脱离实际的立法是没有生命力的,特别是国籍类法律,一定和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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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32
(一)在实体内容设定层面对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32
1.从平衡公民与国家利益角度对特殊人群的归化采取宽松政策..............32
2.坚持单一国籍原则和公民权益保护原则赋予公民国籍选择权..............33
3.遵循密切联系原则设定归化入籍者应具备基础中国文化知识..............34

三、关于我国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一)在实体内容设定层面对现行国籍法修订的建议
1.从平衡公民与国家利益角度对特殊人群的归化采取宽松政策
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应当是国籍修订中必须重点加以考虑的一项内容。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于归化入籍一直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各国对引进人才和资金高度重视,我们应当对特殊人群的归化或恢复国籍采取更宽松的政策,主要包括四类特殊人群,即华人、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外籍配偶。总体而言,就是应当对上述人员的入籍申请在住所、定居时间、文化测试等方面做相对宽松的设定。
第一类特殊人群是高层次人才。我们在国籍法里应当针对这个群体赋予足够的优待政策,这对于国家实施的人才引进计划是强有力的支持。由于高层次人才的定义较为复杂,且非一成不变,需要有其他法律的支撑,因此可以在修订的国籍法里设定:“对于人才的范围,应由国务院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确定”。第二类特殊人群是投资者。引进符合我国整体经济发展需要的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中国绿卡或者入籍的便利,有利于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也能吸收先进的国外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继续高质量发展。第三类特殊人群是华人。这里的华人是指高层次人才与投资者以外的人群,他们更容易溶入我国社会,参与我国的建设事业更方便,且与海外有更多的联系,能够为我们争取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所以对于华人申请入籍和恢复国籍,也应当采取更为宽松的条件。第四类特殊人群是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对于外籍配偶是否给予便利,各国新旧国籍法变化非常大。在 19 世纪,许多国家实施妇随夫籍的原则,如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进入 20 世纪后,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影响下,各国国籍法普遍规定妇女国籍不因婚姻而受影响;到今天各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大致规则,那就是尊重妇女的国籍选择权,对于这其中不愿入籍的,不强迫其加入本国国籍,对于这其中愿意入籍的,给予一定的便利。我国也应该对于愿意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籍配偶,适当缩短其在华定居时间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当然,目前的现状是有较大数量的农村偏远地区中国男子与毗邻国家女子结婚,也就是本文第一章提到的“外籍新娘”,他们在感情基础、婚姻稳定性方面差异较大,不作区分全部便利纳入中国国籍,会有不少负面的影响。对此,应在总体给予此类群体便利的前提下,对婚姻稳定等条件作出专门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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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全球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下,198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我国国籍法的修订必须关注公民国籍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注重国际法通常原则与一国自身传统对国籍法的影响,在目前阶段,坚持单一国籍更有利于公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要借鉴其他国家在国籍立法方面的合理设定,在国籍法的修订对特殊人群施行更为宽松的入籍政策,赋予被动国籍冲突者国籍选择的权利,对国籍法条文与框架进行精细化的设计等,构建起我国科学详实的国籍法律体系。当然,我们也应本着灵活、渐进的原则对我国国籍政策法规适时地作出调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