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危机应对过程中的财税法

发布时间:2012-05-25 15:55:34 论文编辑:代写硕士论文

 

    论述危机应对过程中的财税法由论文代写中心提供特别整理,本文从发展是当代各国最重要的主题;应对危机的主要财税手段解析;从危机应对看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更多法律论文请查看代写法律论文专区。
 

  一、问题的提出
 

   发展是当代各国最重要的主题。一国的发展必须遵循规律,在整体上关注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地防范和化解各类危机,以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效发展;同时,一国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因而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撑,而财政的法治化水平,则直接关涉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影响人民的福祉和****的实现。由此可见,对于一国的发展不仅应关注其协调性、有效性,还应关注其与财政法治、人民福祉等方面的关联性。
 

   从发展的协调性和有效性来看,如何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等各类危机,无疑是持续性的重要问题。2008年以来的国际性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积聚的诸多问题的集中爆发,不仅严重影响经济的有效发展,还可能引发政治、社会、法律等诸多领域的危机。面对危机,只有临危不惧,相机而动,辨证施治,才可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国普遍采行多种经济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尤为重要。大量的预算支出、税收减免、国债增发、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工具的具体运用,使财政政策在危机应对方面居功至伟。而上述各类财税手段的施行,则离不开财税法的有效保障。由此便产生了危机应对与财税法治、人民福祉等方面的内在关联。
 

   事实上,基于法定原则,在预算、税收、国债等诸多领域,都需要严格依法行事,即使危机时分亦不得例外。正因如此,在各国应对危机的过程中,财税法的调整备受重视,财税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与此同时,基于危机应对的应急性等诸多因素,背离法治精神的各类问题亦可能发生,从而使财税法制建设潜伏隐忧,如不及时调整,便可能形成财税法发展中的危机,影响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运用的各类财税手段,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财税法的有效发展问题,强调在危机应对方面不仅要关注经济的有效发展,[1]还应重视化解危机的各类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尤其是作为应对危机的重要手段的财政代写论文政策和相关立法,更应符合法治精神,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财税法的宗旨。此外,本文还强调,危机的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有助于财税法研究的深化;同时,财税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有助于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并有利于危机的防范和化解。因此,本文还特别提出了深化财税法研究应当进一步关注的若干财税法理论。
 

   二、应对危机的主要财税手段解析
 

   在应对金融危机、财政危机以及整体上的经济危机的过程中,各国广泛运用了财税手段,特别是预算支出和税收减免的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应对危机所运用的主要财税手段,包括预算手段、税收手段、国债手段、政府采购手段、转移支付手段等。对于这些手段,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解析
 

   1.预算手段。危机发生后,我国重启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预算支出,以通过政府公共资金的投入来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国家推出的在两年时间内投资四万亿元的计划,曾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同美国提出的七千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一样,都是应对危机的直接而重要的手段。
 

   2.税收手段。我国为应对危机而实施的税收手段是非常丰富的,择要枚举第一,在税率调整方面,国家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0.1%;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实现引导消费的目标,调高白酒、香烟的消费税税率,等等。此外,国家还调整了一系列的“准税率”,如在增值税领域,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3%,同时,调高出口退税率,以鼓励出口。第二,在税基调整方面,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扣除范围,同时,进行成品油的“费改税”,等等;第三,在税收优惠方面,实施了大量的减免税,如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等等。
 

   3.国债手段。国债手段早已成为应对经济波动的重要措施,我国在2007年就决定分期发行1. 55万亿特别国债。此外,在我国实施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中,有相当部分资金来自国债的发行。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无论是赤字的弥补,还是对内需的拉动,国债手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采购手段。政府的公共采购,直接影响到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及市场整体的繁荣和复苏。采购手段的运用,不仅关系到微观主体的权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否可以优先采购国货,采购的规模、比例、数量如何等等,不仅是国内法上的重要问题,甚至还涉及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协调。
 

   5.转支手段。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虽然同为预算支出的重要形式,但其性质、领域等毕竟不同。在危机应对方面,既要有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的政府采购,也要有最终对广大居民的生存和消费产生重要影响的转移支付。因此,国家在社会保障和相关补贴等方面的转移支付,是应对危机、拉动消费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经在社会保障方面投入很多。仅在医疗保障方面,国家就提出了拟投入8500亿元的计划。此外,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的提高,以及保障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等方面,都需要国家的大量投入。
 

   上述几类手段,都是非常直接的财税手段。其实,其他的许多政策工具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手段有关。例如,为了应对危机,我国提出了十大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10]这些规划的出台,看似产业政策或规划手段,但其中大量涉及财税手段的支持。即使是货币政策,也需要与财政手段相协调。可见,财税手段对于应对危机确实非常重要。
 

   从上述简要列举的各类手段来看,我国应对危机所采行的财税手段是丰富多彩的,其中既涉及预算、税收等基本手段,也涉及其它的辅助性的手段;既涉及直接的财税手段,也涉及融入其它经济政策中的间接的财税手段。因此,对于各类财税手段的具体运用及其化解危机的重要作用,还需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在强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上述各类财税手段的采行,都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上述各类手段的运用过程,同时也是财税法实施的过程。因此,透过上述各类措施的确定和实施,不仅可以看到财税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更能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探寻其未来完善的基本路径。
 

   三、从危机应对看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考察上述为应对危机而采行的各类财税手段,可以发现我国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尽管对此已有人予以关注,但学界和实务界仍需进一步予以梳理和深化。目前,我国财税法制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下列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立法体制问题
 

   财税立法体制问题是人们探讨多年的老问题,但也是历久弥新的重要论题,其核心是财税立法权的配置问题。依据严格的法定原则,按照“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的要求,财税立法权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政府经由法律或立法机关的授权,方可行使部分财税立法权,且不应成为财税立法权最重要的享有者。即使考虑现实的调控需要,以及危机的应对等问题,并因而提倡“动态”的法定原则,也必须注意对政府财税立法权的限定,[11]这样才能使财税法上的法定原则既能保持其合理内核,又能与时俱进;既能够解决经济生活中亟待处理的问题,又能够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
 

   从危机应对所采取的各类手段来看,政府在财税立法权方面的强势地位非常突出,这与历史上政府立法权过大,以及现实中应对危机的需求急迫均有关联。无论是税收减免的安排,还是税基、税率调整等,各类课税要素的变动,本来都应实施“法律保留”,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因素影响,实践中往往由国务院甚至其职能部门直接操作。长此以往,财税法的有效发展必受影响。
 

   因此,尽管为应对危机而采行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合理性,但有些措施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的,不能将其长期化、固定化。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体制的问题,明确界定和配置相关主体的立法权,并确保依法行使,才能更好地推进财税法自身的发展。
 

   (二)权力行使问题
 

   在应对危机过程中所采行的各种财税手段,涉及多种权力的行使,其中较为重要的有预算支出权、预算调整权、税基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决定权、国债发行权、采购调控权、转移支付权,等等。上述权力的配置,在立法上已有基本规定,但在具体行使时,却可能存在越权、滥用权力等问题,导致某些主体的权力行使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并因而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例如,在上述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中央政府要增加支出1.18万亿,由此使原来收支较为平衡的预算失衡,导致中央预算的赤字大增,从而涉及巨额预算调整。由于4万亿的投资计划如此巨大,且涉及两年共计1. 18万亿的预算调整,因而无论是从重大投资计划的角度,还是从预算调整的角度,都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其预算调整审批权进行审批。但实际情况却是此次投资计划的出台和预算调整,仅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并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其在权力行使上的问题是显见的。这也是4万亿投资计划推出不久,即在法律上广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其实,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充分地行使预算调整的审批权,则可使如此重要的危机应对措施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并由此得到更好的遵从。
 

   4万亿的投资计划,同国债发行权的行使也有密切关联,毕竟在因扩大预算支出而使赤字大增的情况下,国债必然会成为弥补赤字的至为重要的手段。如前所述,早在2007年,我国就决定发行1. 55万亿特别国债,因发行规模大且跨越数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予以审批,[12]从而至少在形式上符合国债发行审批权的行使要求。通常,依据国债法定原则,为了更好地体现监督,所有的国债发行,无论是否是用于应对危机,都应由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其国债发行的审批权,政府部门不得越权自行批准,否则即违背宪政的基本精神。
 

   4万亿的投资计划,与采购调控权也密切相关。国家制定巨额投资计划,就是为了拉动内需,调整结构,恢复经济,而投资计划的重要实现形式则是政府采购。由于政府采购向哪些领域倾斜,以及国货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会影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产品销售以及经济复苏,因此,采购调控权同样非常重要。
 

   4万亿的投资计划,只是我国应对危机的一类手段,其中涉及的诸多财税法问题,特别是权力行使问题,确实值得深思。例如,对于上述的预算调整审批权,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却存在权力主体行权落空或行权不到位的问题。又如,国债的发行审批权同样应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并且在历史上已由其行使,但在应对危机时似乎行权不畅。至于上述的采购调控权,则在总体上尚未完全将其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力来对待,因而还缺少宏观或整体上的行权机制。而这些不足,无论是对于整体的危机应对,还是对于经济的有效发展,最终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我国为应对危机而采取的诸多税收措施,包括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增值税转型、消费税调整、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中的税收安排等,涉及税收优惠决定权、税基确定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等财税法上的重要权力。对于上述权力的行使,税法已有基本规定,但在具体行使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前所述,目前这些权力主要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尽管便于及时应对经济领域出现的问题,但与法治精神的要求则相距甚远。此外,由于经济危机使税收减收因素增加,而税收增收需求加大,因此,依法征管的问题会日益突出,对税收征管权的行使必须做出应有的限定。
 

   上述各类财税法上的权力,作为法定职权,各类有权主体必须积极行使,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超越,或滥用。只有各司其职,各依其轨,既有监督,又有协调,依法行权,才能实现财税法制的基本目标。
 

   (三)透明度问题
 

   透明度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信息权。财税透明度直接关涉公民权利、纳税****利。财税立法与执法的透明度,因其与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历来备受瞩目。无论是正常状态,还是危机时分,都必须保持财税领域基本的透明度。[13]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财税立法的透明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财税立法毕竟关系到国民的基本财产权,直接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因而不可不慎。在一定意义上说,财税立法要体现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如果把财税立法视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一种广义上的“协议”代写论文,则由于此类“协议”影响至为深远,因而必须透明,尤其应让公众知道某种财税立法为什么要出台,立法背景是什么;同时,财税立法的基本内容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才能使财税立法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才更加具有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我国对财税立法的透明度亦时有关注。例如,在进行成品油的“费改税”的过程中,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至少在形式上注意了透明度,只不过当时征求意见的时间较短,以至于有人认为过于“形式主义”。但类似的“形式主义”的立法参与却并不普遍。例如,非常重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收暂行条例的修订,就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其他税收立法领域的“神秘主义”亦屡见不鲜。
 

   上述财税立法透明度较弱的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税执法,使执法的依据和效果令人质疑。与此同时,财税执法方面的透明度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如转移支付的数额、方向、绩效等执行中的不透明问题,因危机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征收“过头税”的问题,等等,都已引起关注。至于各级预算支出的透明度不够等“老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4]。如果能够增强财税执法的透明度,加大各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则财税执法方面的许多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我国目前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增进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依据该《条例》,有关财税方面的许多信息,都应依法公开,[15]这无疑有助于推进财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四)程序保障问题
 

   无论是立法分权还是权力行使,无论是财税透明度的提高还是公众参与域的扩大,都离不开程序保障。财税法的重要性和现代性,要求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因此,在财税立法中会涉及大量的程序法规范。尽管如此,程序保障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例如,在发生经济危机等紧急状态下,应该有政府进行财税调控的应急程序,包括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个主体启动应急程序,由哪个主体提出应急预算支出方案,由哪个主体审批,由哪个主体执行,由哪个主体监督,等等;具体的应急委员会如何组成,如何讨论,如何决策,都需要有程序保障。上述的4万亿投资计划的出台,也涉及程序保障问题[16]。如果4万亿投资的程序持续不清,就会导致“跑部钱进”之风愈演愈烈,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各类主体的财税调控权的行使,也都需要程序保障。无论是国债的发行调控,还是税基、税率的调整;无论是税收优惠的确定,还是转移支付的施行,等等,须臾也离不开程序保障。但上述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尚缺少公开、细致的程序安排,因而不可能做到全面的依法调控。在人治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财税法治自然难以全面实现。
 

   上述的程序保障,直接影响财税立法和财税执法,影响各类财税调控权的行使,并进而影响财税透明度。如果财税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能够按照公开、细致的程序展开,则自然会提高财税透明度;同时,由于财税透明度直接关涉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各类宪法性权利,以及财税法上的权利,必须在程序保障上作出相应安排。
 

   可见,程序保障对于更好地进行财税立法和执法,对于各类主体有效行使各类财税调控权,对于提高财税透明度,对于保障公众的各类相关权利,都至为重要。唯有切实提高程序保障水平,才能更好地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五)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问题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在不断提高和增强,这无疑是重要进步。但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应对危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视目前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存在的不足。
 

   例如,在各类财税调控权的行使过程中,不仅要求社会公众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还尤其要求行使调控权的国家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法律意识对于形成法治观念非常重要。能否真正地依法办事,能否把一切调控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对于实现调控目标无疑非常代写论文重要。如果能够把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全局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如果能够在行使各类财税调控权的时候,注意均衡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则财税法调整的整体效果会更好。
 

   总之,上述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诸多问题,在未发生危机时也存在,只不过有些问题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体现得更为突出。只要针对上述问题的成因,不断完善财税立法体制,解决好各类财税调控权的配置和行使问题,不断增强财税透明度,并加强程序保障,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治观念,就会大大有助于解决财税法发展中的问题,避免发生法律危机,就能够通过加强财税法制建设,促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四、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财税法的“有效发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命题。[17]财税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如何发展,如何有效地发展,对于整体的法制建设,对于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都有重要意义。为此,前面已经结合应对危机所采取的财税手段,探讨了影响财税法有效代写论文发展的具体问题,下面有必要结合前述问题,对“有效发展”作进一步提炼,明确“有效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价值,从而更好地推进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在“有效发展”方面,所谓“有效”,一方面强调财税法必须符合规律、符合民意、符合法治精神,从而使其合法有效;另一方面,也强调财税法的发展必须关注财税法的整体,考虑财税法系统内部的协调,重视财税法自身的可持续,从而使其发展更有效率,也更有效益。
 

   在“有效发展”方面,所谓“发展”,强调的不仅是数量的增长,更是质量的提高。因此,财税立法并非越多越好,而是应着力解决前述各类问题,包括:第一,立法体制要协调。立法权的分配要协调好,各级各类立法主体依法行使各自的立法权,有助于财税法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第二,各类权力配置要和谐、得当。只有各类权力,尤其是各类财税调控权配置得当,相关主体充分、及时、完整地行使权力,才能有效地实现财税法的目标。第三,要增强财税法的透明度。透明度体现的是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财税法制系统只有能够有效地输出、反馈,并加强系统输入,才可能持续地运转。第四,要加强程序保障。没有程序保障,财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就会出现失序和失范;同时,在程序保障之下,财税法的运行会更有效率,也更有效益。第五,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上述各类问题的解决都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着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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