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毕业论文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18-10-05 14:18:21 论文编辑:lgg
本文是一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代写毕业论文精选篇一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一)研究缘起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日益向市场经济迈进并更深的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并连续保持了经济年均增长 9%的发展速度。但是,中国的发展环境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地区差距持续扩大、部分地区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区域发展不协调等问题。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环境条件均存在差异,有的地方适合快速经济增长,有的地方则与之相反,甚至不适合经济开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战略任务。明确提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2010 年,中共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指出:“按照全国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区要优化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化地区要重点开发。对影响全局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对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禁止开发。” 
2010 年,国务院总理******在 6 月 12 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家层面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并明确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可以说,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又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但是,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推进和发展,必然会引起利益格局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调整。其形成和发展不仅需要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政策手段和工具重塑,而且,也需要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战略意图,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调节和引导作用,矫正地方政府的短期化、“泛企业化”行为和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的不合理行为,促使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只从事与自身资源环境能力相适应的经济活动,从根本上避免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达到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目的。目前,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就财政转移支付基本理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实践上出于过分注重效率,忽视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如此,在大多数地方官员的意识中,现代化就是工业化、城市化。殊不知,在我国,有些地方根本不适合走工业化之路。同时,由于政府官员为提高政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顾地方实际情况,盲目追求GDP 的增长,财政主要用于上马“两高一资”项目,致使我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其次,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来看。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纵向政府间实际上存在着使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现象,这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等。同时,我国各地区间出于要素禀赋条件的绝对差异所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件下,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和财政收入能力差距会逐步扩大,单靠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扭转差距增大的局面。而且,弥补财政失衡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以纵向转移为主,缺乏横向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平衡机制,致使地方政府的财力在一定程度上过分依赖于中央政府。
最后,从财政的转移支付形式来看。目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是一般转移为辅,专项转移为主,而专项转移支付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相应的资金,地方承当的比例往往较高,必然会对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和涉及生态保护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来说,往往难以筹集到地方发展资金,更别说在环境保护领域投资了。
因此,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推进,不仅需要政府的财权财力支持,而且需要优化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提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效率,在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或省际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中充分考虑主体功能区的特殊因素,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之间探索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的现状与国家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尚有一定的差距。
 
(二)研究意义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既是以人为本谋发展的基本要求,又是实现我国空间合理布局的有效途径,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我国水土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许多区域并不适合实现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同时,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发展基础差异较大,如果单纯按行政区或产业领域制定政策、安排投资,难以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论文主要从主体功能区推进过程中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面临的问题出发,深入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中不适应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在借鉴国外成熟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优化途径,从而推动我国主体功能区建设。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划分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现状
 
政府间财政体系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收入划分、支出责任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而对每个要素的制度安排取决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和历史发展因素。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从来没有实行过制度化的自主性地方财政制度。所以,也就不存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1994 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政府对政府间财政关系重新进行了调整,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分配维持原有格局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重新集中大部分财政收入,政府间财政关系由分税制改革前的“收入分权,支出分权”的双分权模式转变成了“收入集权,支出分权”模式。分税制改革有效地提高了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问题开始显现,所以,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成了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必要收入来源。
 
一、 新中国财政体制的历史沿革与转移支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变动。总体趋势是由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过渡到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一) 建国—改革开放初期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体制下,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大提高,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作为这个计划经济一部分的“统收统支”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开放初期,从 1980-1993 年,伴随着我国的行政性分权,政府间的财政体制也开始了以“分灶吃饭”为特征的一系列变革。
 
第三章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46-53 
    一、典型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 46-51 
    二、借鉴与启示 ..................51-53 
第四章 主体功能区划分下政府间转移.................. 53-62 
    一、优化发展理念.................. 53-55 
        (一) 从经济增长到科学发展 ..................53-54 
        (二) 从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 ..................54-55 
    二、坚守合理原则.................. 55-56 
        (一) 科学原则.................. 55 
        (二) 民生原则 ..................55 
        (三) 法治、透明原则 ..................55-56 
        (四) 规范原则 ..................56 
        (五) 差异化原则.................. 56 
    三、健全制度安排.................. 56-58 
        (一) 建立法律制度.................. 56-57 
        (二) 健全监督制度.................. 57 
        (三) 创新管理制度.................. 57-58 
    四、完善运行机制.................. 58-62 
        (一) 建立横向平衡机制.................. 58 
        (二) 完善纵向补助机制 ..................58-60 
        (三) 创新绩效评价体系.................. 60-62
 
结论
 
本文的着眼点是政府主体功能区划分背景下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的优化研究。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主要有三种:纵向模式、横向模式和纵横交错模式。各个国家根据其财政资源分布状况及实现财力均衡目标的需求,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模式;同时,各模式下所采用的转移支付手段也不相同。论文从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现状和问题出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从“分级包干”体制中的转移支付制度演变而来的,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存在着独特的资金双向流动,而且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此外,在分析了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存在的问题后,论文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以其对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下建立中国特色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提供思路。最后,在总结问题,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优化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的基本理路。
本文的结论是:主体功能区划分必然要求我国的财政政策、土地政策、人口政策、投资政策等政策的调整,以适应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现,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财政政策而言,目前急需要完善并优化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现阶段,我国应建立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差异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模式。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由于本文作者能力的有限,社会调查实践的缺乏,以及占有资料不充分,论文甚是粗浅,如在对国外经验的论述中,仅作了引用,而没有深入的挖掘其具体行为,此为论文中的遗憾之所在。另外,在第二章论文所采用的数据基本来源于财政部网站和前人的研究成果,自身归纳和调研不足,同时,论述过程中规范研究较多,实证分析不足,显得过于单薄,说服力不强。这些都有待于作者进一步研究。论文虽已写完,但这只是作者对公共财政学学习的起点,期望在今后能够以此为契机,不断努力,在公共财政研究领域有所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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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 2008 年版。
 

代写毕业论文精选篇二

 
1.导言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规模,或者说一个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会随着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这一职能范围的扩大而逐步稳定增长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创造出的社会价值越大,国家可以使用和调控的社会资源就越丰富;政府职能的职能范围越大,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多,需要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越多。也就是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财政收入规模也会相应提高。当前,学术界对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的具体水平,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如何评价现在的财政收入规模,是仍处于合理阶段,抑或己经造成了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各方学者也是各执一词。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我国财政收入规模进行深入分析,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作者对这一现状的认识和对策建议。
 
1.1.2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本文对财政收入规模的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财政理论,提供对财政收入规模研究的新视角、新思路,弥补特定情况下财政收入理论研究的不足,促进财政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现实意义本文从现实情况出发,通过对财政收入规模的定性、定量研究,并提出财政收入规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政府确定相应的财政收入水平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利于克服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充分发挥,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对财政收入规模的理论研究
在早期社会,人们对财政收入规模的理解,主要来自于对历史经验教训中总结出的浅显认识,表现为要求轻摇薄赋、反对国王的横征暴敛等,因此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财政收入规模的最小化就是财政收入规模的最优化。之后,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卫,在统计了几个先进国家的财政收支规模变化趋势后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公共需求不断增加,必然导致财政收入规模随之持续增加。这一思想极大地突破了传统的财政收入规模最小化的财政理念。大萧条时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了著名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财政应当作为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政策工具。他通过研究财政收入支出规模与投资、消费、储蓄等经济行为的关系,得出最优的财政收入规模要体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政策理论指导着一段时期内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分配活动,这对西方国家财政收入规模的快速增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认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及规模主要取决于弥补市场缺陷和纠正市场失灵的社会公共需求,而不是简单地取决于政府的决策,只有符合社会公共需求的财政收入规模才是合理的财政收入规模。供给学派代表人物阿瑟•拉弗从分析税收与经济关系出发,对最优税收规模问题进行了线性分析,就是后来人们所熟知的“拉弗曲线”,由税收规模的适度性也引出了对于财政收入规模的深入思考。
 
1.2.2国内对财政收入规模及增长的理论研究
陈富生、边俊杰认为基于一定生产力水平决定一定的财政收入增长及规模,财政收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原理,提出将生产力水平大致与我国相近的一些国家的财政收入规模,作为衡量我国财政增长及规模适度性的依据。解学智、刘尚希认为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人口的增长,必然造成公共产品需求的扩大,这是公共收入增长的根本原因;他们还认为随着政府履行职能过程中制度性缺陷的发现和与之相应的对策措施的采取,必然影响到政府公共收入的规模和结构。当然,国内诸多学者也认为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统计口径不完整,财政之外的其它政府职能部门筹集的财政资金没有纳入财政收入,政府所掌握的资源的真实水平不能够全面反映出来。
 
2财政收入规模的理论分析
 
2.1财政收入规模的概念界定及衡量指标
 
(1) 财政收入
广义的财政收入,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实施公共政策和履行其职能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力原则集中的货币资金的总称。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即政府收入。而依据我国财税统计指标的解释,财政收入,仅指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即国家通过各环节筹集的财政资金的总称。本文研究的财政收入就是以这一界定为依据,深入分析纳入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规模及其变化情况。目前,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其中接近九成为税收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以及其他税收收入”;另外一成为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预算内收入与非税收入
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缴费四类预算。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四部分之和为宽口径的财政收入,从性质上属于政府管理的收入。而公共预算收入,即预算内收入,主要由税收收入和一部分非税收入构成。该收入的绝大部分都可以统筹安排使用,而上面四项收入中的后三项一般具有特殊用途,属于专款专用性资金。
财政部对非税收入的概念界定为,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款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一般不包括公共债务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这是广义的非税收入的概念。非税收入是按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而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是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二者有重叠的部分,只有部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属于顶算内资金。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这一部分收入,即狭义的非税收入。
 
3 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现状分析................. 23-35 
    3.1 我国财政收入现状 .................23-29 
        3.1.1 近年来财政收入总量、结构变化................. 23-28 
        3.1.2 近年财政收入规模增长与GDP增长................. 28-29 
        3.1.3 财政收入规模的统计特征................. 29 
    3.2 我国财政收入现状的原因分析................. 29-35 
        3.2.1 经济因素 .................30-33 
        3.2.2 财政税收自身因素................. 33-35 
4 国际经验借鉴 .................35-43 
    4.1 部分国家财政收入规模的比较................. 35-38 
    4.2 比较中的启示 .................38-39 
    4.3 理性认识我国财政收入规模................. 39-43 
        4.3.1 财政收入规模变化处于合理阶段................. 39-41 
        4.3.2 确定适度的财政收入规模................. 41-43 
5 我国财政收入规模适度增长的对策建议 .................43-49 
    5.1 促进经济发展,保障财政收入规模................. 43-46 
        5.1.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43-44 
        5.1.2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4-46 
5.2 加强税制改革和税费征管................. 46-49
 
结论
 
从全局角度考虑,目前,我国处于财政支出的高膨胀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日益增多。另外,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实行全面减税,发达地区上解能力降低,价值落后地区财政自主能力本身就不强,这又加剧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当前我国应当实行结构性减税,在满足公共支出的同时实现对财政收入规模增长的有效控制。
事实上,随着财税征管不断走向规范化、严格化和国家不断加大对财政“虚增”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加强税费征管保证财政财政收入增长的上升空间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加强征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提高征管效率、避免税收流失、确保财政收入实现,从而实现财政收入规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加强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应当在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加强纳税评估。例如,对洗浴中心等以水为主的企业,根据用水量进行纳税评估;对加工厂等以电为主的企业,根据用电量进行纳税评估;对餐饮为主的企业,根据点菜单进行纳税评估。
(2)强化重点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的最有利武器,可以通过对信用评级较低企业和个人的重点稽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的意识,净化纳税环境。
(3)建立纳税信息网,完善征管手段。税务部门可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其信息可以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共享,以此来完善税收征管手段,实现对税源的明确掌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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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培勇,杨之刚,夏杰长.中国经济理论前沿[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代写毕业论文精选篇三

 
1 能源税收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基础
 
1.1 能源税收的基本范畴
能源税是一种以煤炭、汽油等化石燃料所产生的能量为主要征税对象的税种,由此使得一些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多的商品的价格上调,进而引起这些商品的需求量减少,最终达到减少能源的消耗和因减少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对环境污染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双重目的。总之,能源税是由政府因能源被开采进而被消耗而向开发商和消费者征收的税。能源税被包括在面向一切能源的能源税制这个税收政策体系中。
总体来说,要想研究复杂的能源税制体系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从税政的方式来看,能源的税收政策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税收优惠(税式支出),如果设备在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做到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进而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则就加速此类设备的折旧;如果项目的实施是以促进节约能源为目的的,则就对投资此类项目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2.财政补贴(负税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时是建立在某些低价的能源商品上,如果价格高于某个数值,经济秩序则会出现紊乱。因此政府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此类能源商品进行一定的补贴以维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3.税收征集,虽然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还没有对能源征税而设立一项专门的税收,但是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这些主要税种的详细内容中都多多少少会有对节能的强调。例如,当开发商开发了一种清洁能源或某一行为做到了节约能源时,则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而对一些浪费能源,以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和商品,政府要对其征税甚至提高其税额。
从能源税种方面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能源环境税,是指对人类在消耗能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环境的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所征收的环境税。能源环境税在节约能源、抑制能源需求方面的作用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其使得在消耗能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了,从而使能源的成本增加;2.能源消费税,是指对汽油、柴油等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耗的燃料及其他能源原材料所征收的一种税,如燃油税,其主要目的是抑制公众消费此类能源;3.能源基金税,是指向所有消费某类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的,这类能源税所形成的基金主要作用是对能源产业投资的激励和对节约能源工程的扶持。
1.2 外部性理论
 
1.2.1 外部性的定义
外部性在萨缪尔森的著作《经济学》一书中被定义为:当一项生产行为把某些成本施加于别人身上,或是一向消费行为把某些效益施加于别人身上时,这种行为就产生了外部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外部性是指一个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外界总体福利的影响,而在市场或货币交换中这种影响并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更准确的说,一项经济行为对他人产生了额外的效益或成本,却没有因此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付出相应的代价。外部性的定义一般被理解为由含义依次递进的四层内容所组成:首先,外部性是一种伴随情况,是被社会经济主体在经济行为过程中所忽视的;其次,无论是收益还是成本都没有因经济主体产生了外部性而施加其身上;再次,资源配置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效率明显降低,而且当外部性涵盖的面积越广,市场价格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效果就越不明显,以此导致经济发展的结果始终是偏离帕里托最优条件的;最后,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技术外部性若在货币或市场交易中体现出来,市场价格机制则会有效的调节资源的配置。
 
1.2.2 外部性的内部化
庇古也曾多次研究过外部性理论,他的创新点是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且站在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此问题。生产者的某个经济行为带给外界的消极影响被庇古称为“社会边际成本”; 生产者的某个经济行为带给外界的积极影响被称为“社会边际收益”。当生产或是消费某个物品所产生的总体成本等于私人边际成本时,说明此类情况的前提是外部性的不存在。由外部性的理论可知,当某个市场机制中存在外部性时,经济社会的资源单单依靠市场价格机制是不可能达到帕里托最优配置的。这表明在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不一致,社会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收益不一致的前提下,只依赖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社会福利是很难实现最大化的。外部性理论后来发展的一大亮点“外部性的内部化”的现实意义就是政府运用此理论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以协调以上提到的两个“不一致”。
 
2 我国能源税收的现状分析
 
2.1 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总体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为节约能源设立一项专门的税种,不过在一些重要的税种中都有一些包括节约能源的内容:如果一个产品或项目浪费能源以致引起环境被污染,则对其征税或增加税额;如果一个经济行为做到了节约能源或开发清洁能源,则予以减免税额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与能源节约、开采和消费能源有关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散落在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中。
 
2.1.1 资源税对能源的调控
在我国境内,如果某个人或者单位从事了生产盐或者是开采一些矿产品的活动,则政府就要对其行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开征具有以下三点现实意义:一是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合理利用;二是对浪费资源的现象做出了一定的抑制;三是使国家拥有一些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级差收入,从而使得所有企业不管是资源状况如何都在利润分配上得到合理的结果。我国是从 1984 年开始征收资源税的,在 1994 年的税制改革中,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被扩大了。根据我国能源现实状况的不断变化,从 2003 年起,石灰石、原油、锰矿石、煤炭、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税额被不断的、适当的调整了。我国资源税在征收时采取的办法是从量定额。由于我国的资源税是对所有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而征收的,而且运用差别税额对由于不同的自然资源条件而存在级差收入的企业所产生的收益进行了调节,因此资源税的实施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纳入资源税征收对象的每种资源的单位税额都被国家确定了一定的额度,而且具体的额度则会由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状况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并把此报到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审查。我国的油气资源税的税额虽然在 2005 年 7 月 1 日被广泛的提高了,但是在节约能源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就是此次的提高税额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整体税率偏低的现象。2008 年,石油、煤炭、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税额又一次的被调高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天然气、原油的税额被调高了,有的消耗原油多的企业的应税额被调到了 30 元/吨这个最高标准;二是调高了煤炭大省的煤炭税额,涉及到陕西、山西、甘肃等 18 个省、市、区;三是由于每个矿山、油田的状况及其财政负担情况的不同,一些矿石质量低劣的矿山和油量少的油田被规定可以在小于三分之一的范围内适当的降低适用标准,减少其税额,以促进开发商开采、利用这些资源。四是稀有资源锰、钼矿石的税额被调高了。
 
3 能源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35-42 
    3.1 能源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35-39 
        3.1.1 对生产能源的税收政策................... 35-36 
        3.1.2 对消费能源的税收政策................... 36-37 
        3.1.3 对新能源的税收政策 ...................37-38 
        3.1.4 对交通运输业的税收政策................... 38-39 
    3.2 国外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39-42 
4 完善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的对策................... 42-48 
    4.1 优化现有税种的税收政策................... 42-44 
        4.1.1 优化现行资源税................... 42 
        4.1.2 完善现行增值税................... 42-43 
        4.1.3 优化现行消费税................... 43 
        4.1.4 完善现行的车辆购置税................... 43-44 
    4.2 增加开设能源税收的新税种 ...................44-46 
        4.2.1 增设水资源税................... 44-45 
        4.2.2 增设碳税................... 45-46 
    4.3 完善能源税收的优惠政策................... 46-47 
4.4 优化能源税收的其他政策措施................... 47-48
 
结论
 
包括能源开采、供给、消费等多个环节的能源可持续利用问题是一个全世界每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的共同问题。我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能源状况的能源税收政策是我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税收的调控作用在节能减排、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效果很明显。税收不仅能鼓励消费者自觉的控制浪费能源的行为的发生,而且还能鼓励人们研究发明新技术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不仅能引导能源企业的投资方向,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还能弥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失灵,使生态被破坏的成本内部化。
我国现行的与能源有关的税收政策还不成熟,与促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利用的理念还有差距。所以,我国能源的税收政策还有待完善。学习国外能源税收政策的成熟之处后,对于我国的能源税收政策,我国政府既要完善现有的与能源有关的各个税种,如,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而且也要增设新税种,如水资源税和碳税。不断完善我国能源税收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加强国际合作。最终建立起一套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促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利用的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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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毕业论文精选篇四

 
1绪论
1.1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在过去30年中保持了高速增长的势头,2010年GDP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这种高速发展的势头,我国人民的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也开始快速增长,我国进入了公共需求快速增长和深刻变化的时期,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产品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我国是地区差距最显著的国家之一,不同地区之间不仅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也差距明显。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私有经济主体不愿生产或无力提供的,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之一。因此,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改善我国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状况,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出矛盾,顺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但各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直接影响着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投入不足或缺乏投入能力,势必影响对当地公共服务的提供。而影响政府投入能力的重要因素就是政府财政能力。财政能力的不均衡,是造成不同区域或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不同和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关注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尤其自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财政在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上的方向和任务。******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目标和措施”的要求。从公共财政建设角度看,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实行转移支付,增加财力不足地区的公共服务投入能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政平衡关系的一种基本做法,既是中央政府开展宏观财政调控的必要手段,也是调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纵向财政不平衡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横向财政不平衡的重要手段。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在1995年制定了“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奠定了基础框架。其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几经调整完善,但因事权划分不规范、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以及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域辽阔、国情复杂等原因,转移支付制度在均等化方面的作用发挥有限,同时转移支付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制约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下,需要对我国的财政转移制度做进一步分析研究和规范完善,从根本上明确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方向,从制度设计上予以规范,从法律上予以立法保证。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发掘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其症结所在,旨在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下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作一些探讨和研究。
 
1.2概念界定
 
1.2.1公共服务
目前对“公共服务”的内涵在理论界和政府相关文件中未给出统一的准确定义,归纳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从公共服务的主体的角度来解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服务于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即为公共服务。这种解释失于宽泛。
第二,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解释。中央有关文件中曾提出了现阶段我国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四大职能。公共服务成为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政府在履行其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外,所从事的事情即为公共服务。这种解释的界定也较为模糊。
第三,从广义公共产品的角度来解释。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等同于公共产品,没有本质差异。
第四,从有形与无形的角度来解释。产品是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有学者提出政府为民众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服务即为公共服务,而提供的有形的产品则被称为公共产品。
以上所述的几种观点虽然角度不同,但对公共服务存在一些统一的认识,这也是对公共服务的内涵理解应把握的几个要点。
一是提供公共服务必须有政府介入。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并非一定由政府直接提供,更并非完全由政府包办,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和手段是多样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机构可以是行政机构,如政府机构;可以是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共性的民间组织,如非营利组织、社区组织等。在有了政府行为介入的前提下,如政府给予特许经营、合同承包、无偿资助、优惠贷款等,可以让各种组织机构也体现公共性,贯彻国家意志,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工具。当然在公共服务的实现过程中,政府须承担最终责任,并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和提供绩效。
二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是公共权力或者公共资源。政府体现的是公共权力,其行使公共权力所运用的资源是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资源、资金,即公共资源。若政府以某种方式介入一个社会生产过程,譬如给予财政资金、产权、特许等,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国家意志,那么也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譬如在有政府特许或使用了公共资源的前提下提供教育,即使提供主体不是不仅政府或公立机构,也是在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公民基本消费的平等化。也就是说,公共服务满足的应该是公民的基本直接需求。公民的直接需求,可概括为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保障的部分仅为公民的基木的直接需求。如公共服务应保障公民的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供给,而在此之外的教育和社会保障则由其他供给机制提供。在一个社会中,满足公民基本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的水平和优先事项是由该社会的发展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以及发展战略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依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将公共服务的内涵定义为:不论种族、性别、居所、收入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全体公民提供的公平的、普遍的服务。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分析: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在1995年开始推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大,也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的原则进行,在原财政包干制确定的地方上解和中央补助基本不变、不触动地方利益的情况下,对财政收入的增量进行重新分配。其具体内容包括,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范围,并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体系进行征管:保留原来的体制上解和补助,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等。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形成了以从原体制继承下来的专项补助、体制补助和上解、决算补助和上解、其他补助,以及根据原体制既得利益格局形成的税收返还,为主要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显然,这是财政分级包干制中的转移支付形式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形式的混合体,我国初步建立起了转移支付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995年我国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依据该办法,除原有转移支付形式之外,中央将每年从财政收入增量中再拿出一部分资金,采用较为规范的分配办法,对存在财政困难的地区进行过渡期转移支付。之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后又经“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逐渐实现规范化,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日益重要,规模逐年扩大。中央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增加迅速,2009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总额达28563.79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了29.6,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5.2%。
 
2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分析................... 17-34 
    2.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状况................... 17-26 
    2.2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26-31 
    2.3 原因剖析 ...................31-34 
3 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 34-40 
    3.1 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34-35 
    3.2 加拿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5-36 
    3.3 澳大利亚财政均等化制度................... 36-38 
    3.4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借鉴................... 38-40 
4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40-46 
    4.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定位................... 40-41 
    4.2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 ...................41-42 
4.3 我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42-46
 
结论
 
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效用的重要保证。首先,有必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预决算以及滚动式五年计划。这样做便于增强转移支付的计划性,统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体情况,正确核算和反馈转移支付的社会经济效果,有利于各方面对转移支付实施监督。应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分别编列,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其次,根据转移支付制度不同形式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依据预算法进行监督,并通过同级人大和上级财政对预决算的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来实现。石。对专项转移支付,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实施主体包括财政、民政、卫生、发改委、社会保障等多个政府部门,建议将较为分散的转移支付职能集中起来,统一交由专门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来进行项目重要程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合理测算项目所应给予的转移支付数额,按期拨付资金;要通过项目验收、效益考核和经验总结等程序对每个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的监督管理。再次,对转移支付的执行效果,应建立专门的量化考评体系,对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绩效评价,以保障实现转移支付资金运用的政策目标。
前文分析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最大共同点就是都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测算依据和补助标准。因此为实现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应当加快转移支付相关法规建设,为转移支付的公正、合理与健康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完善的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对转移支付的干扰和影响。完善我国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可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制度在现有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通过修订《预算法》,明确其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和表现形式。第二,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形式将转移支付的数额确定、形式、方式、监管等确定下来增加,增强其透明度和严肃性,避免各种疏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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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毕业论文精选篇五

 
第一章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涵义
随着财税法治化、民主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有关税收的争议越来越频繁,各种争议越来越多地诉诸司法解决方法。法律层面的税收救济,是指税务相对人,即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权益受到侵犯后得到恢复和补救的一种制度安排。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收救济程序通常由纳税人一方通过申请或者起诉而启动,启动的原因是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机关确定的纳税义务、税收责任或者作出的可能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抽象性或具体化的税收行政行为。税收救济法律制度是为制止和纠正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侵害另一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另一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而在法律上设计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宗旨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以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税法作为财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规范财政性资金的取得、支出及其监管的制度性规范,因此,应当更加注重对财政资金的收入者、支出者和监管者——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的规制和约束。而长期以来,现行税法更加关注对纳税人的制裁,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即便给纳税人以救济权利的通道,也因种种原因,纳税人得到救济或成功救济的机会微乎其微。当征税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时,势必侵害征税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和救济,则不仅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失,而且可能使得纳税人群体整体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下降,从而影响全社会对税法的信赖度和遵从度,使税法难以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实行。
税收救济对纳税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即纳税人的救济权,是一种救济请求权,即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救济机关提出予以救济的要求。纳税人行使这一权利,并不仅仅是为解决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更是藉此实现对税务机关滥用、违法使用行政权的对抗,从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税收救济权是纳税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其设立原因有两点:第一,行政权的性质确定了要赋予纳税人以救济权。在税务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关系是不对等的,税务机关是实质上的管理者、命令者,处于明显的不对称的优势地位,具有信息优势、财力优势、人力优势和物力优势,在行使行政职权以履行职能、维护保障纳税人权益、公共利益的同时,行政权内在的强制性、扩张性、效率性使得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的过程中极易产生权力的滥用,从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二,权利本身特有的性质决定了要赋予纳税人以救济权。权利是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发展的基础。权利需要一个实现过程使其从法律上的权利成为现实中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妨害和限制。由于权利本身缺乏强制性,无法直接对抗侵权行为,因而在权利的实现受到阻碍时,只能通过救济机关实施的救济行为而得到保障。
 
三、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分类
在日本税法中,“税收诉讼由对行政机关的不服申诉和诉讼构成,前者称为税收不服申讼,后者称为税收诉讼”。税收不服申诉,可分为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不服申诉程序不仅可以对违法处分进行申诉,且可对不当处分申请申诉。税收诉讼包括撤销诉讼、确认无效诉讼、争点诉讼以及超额滞纳金返还请求诉讼等。税务争讼制度不论对国税还是地税,都应依据普通法的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案件诉讼法等规定进行。
在我国台湾地区税法中,税收救济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诉愿程序。其中包括了税收行政赔偿程序,它既可以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一起解决,也可以通过独立的国家赔偿程序解决。由于税收争议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大多国家均实行“税收行政复议前置”,即税收相关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台湾学者认为,“税捐案件涉及全体纳税人,本质上属于反复的、大量的案件,税务机关为谋求提高稽征效率,迅速起见,难免在认识用法上出现错误,故需赖行政救济之程序加之纠正,而可符合依法课税原则,维护纳税人之权利。”结合我国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税收救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税务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第二章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公民权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 15-16 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宗教改革派认为,所有的公权力都不是绝对的,公民和上帝之间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洛克将其改称为“主权是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在此基础上才能取得存在的合法性。卢梭对洛克的理论加以改良,提出了社会契约论思想,他认为,为了确保自己的自由,每个公民都应将自己的意志置于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的支配之下,主权即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卢梭认为,主权在本质上属于公民,因此必须要建立能够充分体现民意的民主政体和代议制政府,他的这一思想成为 18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指导。长久以来,西方国家的宪政理念均遵循这一线索,即通过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的存在是一个宪政国家的价值追求和合法性基础。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约束和限制,而司法救济制度作为救济权利的最后防线,由于其具有程序性、中立性和技术性,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公民权的实现,因此必然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以司法的形式对公民权加以保护,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宪政惯例。
司法裁判保护公民权的程序正当性是其形式合理性基础。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英美法系法律程序的最高原则,最初即表现为权利保护原则。1215 年的英国《大宪章》即为正当程序原则的滥觞,1354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 28 条法令规定重申了正当程序原则,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民。不过,当时的这些正当程序保护的公民权内容非常有限,仅仅限于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1791 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将自由权纳入了公民权范围中去,并规定未授予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属于公民。20 世纪以来,日本和欧盟均将公民权保护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纳入宪法正式条文的形式加以确认,程序正当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司法保护的程序正当性,可使公民权的保护和救济得到理性的宪法秩序的保障,为实现公民权提供了程序化的依据;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程序性控制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总在宪法保障下的公民权司法保护,可使宪法上的应然性公民权和公民自由成为现实的公民权和公民自由。正如法国学者邦亚曼•贡斯当所言:“程序是社会的守护神,只有程序才能够保护无辜,它是使人民融洽相处的唯一手段。如果把所有的一切都交给独来独往的良心和举棋不定的舆论,只有程序是完全显而易见的;被压迫者能够求助的也只有程序。”
 
第三章 我国税收救济法律制度评析.................. 26-34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评析................. 27-30 
        一、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立法评析................. 27-28 
        二、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8-30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评析................. 30-33 
        一、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立法评析................. 30 
        二、税务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0-33 
    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法律制度评析................. 33-34 
        一、税务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立法评析................. 33-34 
        二、税务行政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4 
第四章 我国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34-47 
    第一节 国外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立法................. 34-40 
        一、历史背景考察 .................34-35 
        二、国外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立法之借鉴................. 35-37 
        三、国外税收救济法律制度执法之借鉴................. 37 
        四、国外税收救济法律制度司法之借鉴................. 37-40 
    第二节 我国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40-47 
        一、立法之改进 .................40-43 
        二、执法之完善................. 43-44 
        三、司法之构建 .................44-45 
        四、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45-47
 
结论
 
维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法的基础性课题。纳税人的救济权是否能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税收征纳秩序的良好运行,关系到依法治税的实现,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长久发展。税收救济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纳税人救济权的坚实保障,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也是我国构建和完善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
本文对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涵义、内容、宗旨、意义进行了界定,从法理学基础、宪法学基础、行政法学基础和税法学基础几个方面论证了其理论基础,并评析了我国现行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针对目前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制度;在执法上明确税收救济执法的准司法性;在司法上建立税务法庭,同时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本文具有一些创新之处,但是仍存在不足,如完善的相关建议还不够细致,具体操作性还有待验证,笔者将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化和改进,恳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与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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